第五章 司法院組織法調整芻議
第二節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檢討
司法院先後於 2002 年、2005 年及 2008 年提出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每 次新提出的草案均有針對舊的草案內容略作調整或修改。司法院現雖屬意 2008 年的最新修正草案,但因尚在國會審議階段,立法委員的意向為何不得而知,
因而本文擬就三次的草案內容一併檢討。
壹、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一、2002 年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1999 年 7 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三 0號解釋,將司法院定位為審判機關。該次司法改革會議結論,以一元多 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並規劃於 2003 年底完成近程目標,
亦即將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 關,歸併至司法院,由司法院設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庭,
直接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之案件;至於大法官審理解 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之案件,則均需以憲法法庭方式行之,且預定於 2010 年底完成一元單軌之終極目標,亦即將上揭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 公務員懲戒庭,以及憲法法庭,合併為一,由大法官組成最高審判機關,
掌理憲法第七十七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之司法權。
司法院本諸上開會議結論,廣邀律師界、法學界等各界人士成立「司 法院定位推動小組」,積極規劃相關法律之修正、組織架構之調整及人員 之歸併等事宜,擬具修正草案,於 2002 年 8 月 28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28。 茲將該次修正草案之主要修正要點,分別以與審判事項有關及與司法
28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2002。院總字第 445 號 政府提案第 8762 號。
行政事項有關二項說明如下29:
(一)與審判事項有關者
1、增訂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條文
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等法 庭組織,以行使憲法所賦予的司法權。
2、明定大法官行使職權以憲法法庭方式為之
將大法官行使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等職權之方式,修正為以憲法法庭 合議審理之方式為之。
3、增訂大法庭及聯合大法庭
增訂大法庭及聯合大法庭,以統一司法院各審判庭內部或相互間所生法律 見解之歧異,俾使下級審法官或人民有所依循。大法庭、聯合大法庭分別由庭 長、法官九人及十五人合議審理,並由特任庭長擔任審判長。
4、增訂各庭間有關審判權劃分之規定
增訂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及懲戒庭有關審判權劃分、管轄 事件類別等規定。
5、增訂準用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後,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審判事務之規定,於各庭、大法 庭或聯合大法庭辦理審判事務時,應有一體適用之必要,爰增設準用之規定。
6、增訂得調派下級審法院之法官至司法院辦案之規定
依目前最高法院積案嚴重之狀況,未來歸併至司法院後,仍有賴大量法官 人力之投入清理,因此明定司法院於必要時,得調派下級審法院之法官至司法 院,辦理或協助辦理審判事務。
(二)與司法行政事項有關者 1、明定司法院院長之行政監督權
29 此修正條文分設五章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憲法法庭」、第三章「民事訴訟庭、
參酌法院組織法之規定,明定司法院院長之行政監督權能,及其監督不影 響審判權行使之規定。
2、增設司法院會議
鑒於行政、立法、考試、監察等四院,在憲法或組織法中均訂有院會之組 織,且司法院本即有定期召開司法院會議之現制,爰增訂司法院會議之設置。
3、修正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代表名額
為因應最高法院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之變革,爰修正司法院人事 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代表名額,並增訂委員會之召集及決議程序。
4、增訂司法院得調各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務之規定
考量司法政策之擬訂、法規之研擬、修正或其他與審判業務有關之事項,
均應使具有審判經驗之法官參與,方能充分因應所需,發揮司法行政支援審判 之功能,爰增訂司法院基於業務需要,得調各法院之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 務之規定。
5、增訂各廳、處得分股辦事之規定
由於現行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書記處及最高法院之人、會、統部門,
均有股長之設置,爰考量該二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後之業務需要,增訂各廳、
處得分股辦事之明文。
6、增列附表,規範司法院之員額,並在業務需要範圍內,適度納編三個 終審機關之既有人力。
7、修正大法官之資格要件
為廣納優秀人才擔任大法官,爰修正大法官之資格要件,使審、檢、辯、
學或其他法學菁英均有擔任大法官之機會。
二、2005 年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司法院於 2005 年將原 2002 年修正草案內容略作修正,並將原屬於「司法 院組織法施行法」草案中之部分條文,移入「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母法
中,而向立法院提出新的修正草案30。2005 年修正草案另在母法中增訂關於終 審機關法官或委員之調任、案件之承接、案件之審理程序及方式、終審機關 行政人員之移撥、優惠退離措施、資產負債之承接等規定,其增訂理由分 述如下(2005 年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
(一)關於終審機關法官或委員之調任
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後,原任職於三個終審機關之法官、委員 或其他人員,將更易其任職之機關為司法院。為建構金字塔型之訴訟制 度,歸併後之司法院法官員額,將少於目前三個終審機關之法官或委員總 員額數,因此,現行三個終審機關之法官或委員,於機關歸併後,除部分 得任命為司法院法官外,其餘法官或委員,必須調任至下級審。因考量三 個終審機關法官或委員之意願、職等、資歷、經驗等因素,乃明定其新任 之職缺,為職位相當之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之庭長、審判長 或其他相當之職務,以兼顧機關歸併業務需要及原終審法官、委員之意願。
(二)關於案件之承接
明定三個終審機關已裁判或議決之案件、已受理而尚未裁判或議決之 案件及已提出或移送而尚未受理之案件,在機關歸併後對司法院所發生之 效力內容,以明其間之訴訟關係。
(三)關於案件之審理程序及方式
為配合金字塔型訴訟制度之改革,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後,其審理案件 之程序及方式,將隨同法律之修正,而與目前三個終審機關所沿用之程序 及方式有所差異。惟在相關法令未修正前,仍有明定司法院受理案件審理
30 此修正條文分設五章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憲法法庭」、第三章「民事訴訟庭、刑
程序及方式之必要,俾於過渡時期資以適用。草案依司法院受理案件性質 之類別,明定應依原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所適用或公務員懲戒法所規 定之程序或方式辦理。
(四)關於終審機關行政人員之移撥
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後,機關內之行政人員亦將更易其任職之 機關為司法院。為保障彼等權益,乃明定上開人員之移撥原則及移撥後之 任用方式、給薪標準。
(五)關於優惠退離措施
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後,如發生職缺被裁減而無適當職務可派 補之情形時,為鼓勵相關人員配合組織改造而辦理自願退休或資遣,自有 採行優惠退離措施之必要,乃明定自願退休及資遣之期間、資格要件、支 領退休金之方式、俸給總額慰助金之給與等事項。
(六)資產負債之承接
明定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後,其原有資產及負債,均由司法院 概括承受,以杜爭議。
三、2008 年修正草案之修正重點
司法院於 2008 年再將 2005 年修正草案內容作修正,並向立法院提出最新 的修正草案31。2008 年修正草案之總說明中揭示,擬將現最高法院、最高行政 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之庭長、法官及委員納編為司法院內 各審判庭之庭長、法官。此外,另再增訂大法官對於審理案件之程序有發布規
31 此修正條文分設五章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憲法法庭」、第三章「民事訴訟庭、刑 事訴訟庭、行政訴訟庭及公務員懲戒庭」、第四章「司法行政」、第五章「附則」,共計六十八 條。
則之權、大法官助理設置之相關事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之相關管理事 項、智慧財產訴訟之審判行政事項之掌理等規定。
四、2002 年、2005 年、2008 年修正草案之比較
將司法院於 2002 年、2005 年、2008 年所提出之三種修正草案版本相互對 照比較,整理出下列差異:
(一)2002 年、2005 年之修正草案,均在修正草案總說明中明示,關於司 法院之組織,其近程目標係將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至司法院,直接審判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 戒案件,並將配合相關訴訟法令之修正,分階段逐步縮減司法院之法官員額,
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但 2008 年之修正草案,則說明因考量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事務各有高度專業性,擬將現最高法院、最高行 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之庭長、法官及委員納編為司法院 內各審判庭之庭長、法官,但未規劃分階段逐步縮減司法院之法官員額,且在 修正草案總說明中亦未表示將以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
(二)2002 年、2005 年之修正草案,均擬將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
(二)2002 年、2005 年之修正草案,均擬將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