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鞏固下為求司法獨立的司法院組織改革
第二節 各種版本的司法院定位
根據李震山分析,各國司法制度、法律體系,大都分別受所謂「英美法系」
或「大陸法系」之精神所主導。該兩種制度之優劣評價難有定論,因為論斷時 必須綜合考量各該實施國家之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等理論與實際之背景。
然而,兩種制度互相截長補短的趨勢,已難避免。邇來,英美法系之思想、制 度,衝擊大陸法系固有的司法典章制度之強度日劇。例如:已引進之公平交易 法制、家庭暴力防治法制、法學教育碩士班乙組,以及最高法院學術研究會所 倡議之「刑事基本權入憲」、司法改革所觸及之人民對司法審判之參與等;甚至 於「司法院定位」中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亦同。因而,探究司法院定位,不能 陷於「英美法系」或「大陸法系」流派之爭。而是須將思考或改革的主軸置於:
現行司法制度所彰顯者,是否能合乎追求法律正義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李震 山,1999:920)。基此原則,本文來探究分析各種有關司法院定位的主張,從 其中尋求改革阻力較小、風險較少、成本較低、而效益及可行性較高的方案。
壹、1994 年「司法改革委員會」提議之司法院組織架構
1994 年 9 月間,司法院長施啟揚為回應來自於司法體系內部及社會各界對
「司法改革」的殷切要求,而邀請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法界代表等組成「司 法改革委員會」,共同規劃司法改革工程,為期一年。當時擬定之司法改革目標 是:審判獨立、法官清廉、裁判公正,以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國民對司法的信 任等(司法院,1996)。此時政治強人已逝,威權政治體制在逐漸轉型中,社會 各界對司法在法治國家本應扮演之角色、功能,已開始深切思考,並著手檢討 司法院的組織定位是否合憲,及強烈要求「司法獨立」。因此,該次會議主題之 一,即有「司法院定位」問題。就此議題,研究小組獲致數點共識,其內容如 下(司法院,1996:178):
(一)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以符合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二)司法院應淡化司法行政色彩,司法行政不應凌駕審判。
(三)最高司法首長應兼任大法官或法官。
依上開三項「共識」內容觀之,「回歸憲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司法院
應以法官為主體、以審判為核心」、 「行政以支援審判為目的」等精神,乃係 回應政治逐漸民主化後,在政經環境變遷下,研究小組在國人對司法改革之期 盼所形成的共識。研究小組基於上揭共識,就司法院定位問題,提出三個改革 方案。
甲案:
(一)司法院最高法院化。現制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 併入司法院。
(二)最高法院化之司法院分審判與行政兩大部門,以審判為主。其架構如 下圖:
憲法法庭(大法官)
民事法庭 刑事法庭 行政法庭
(最高法院) 公務員懲戒法庭 司法權 司法院
事務總局(掌理各種司法行政事項)
人事審議委員會 司法人員研習所 各種委員會
圖 4-1 司法院定位圖(甲案)
乙案:
(一)司法院最高法院化,掌理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事項。現制行政法院併 入最高法院,成為最高法院之一庭。
(二)另設憲法法院,掌理憲法第七十八條所定事項,並與最高法院化之司 法院平行分立。如下圖:
憲法法院 司法權
最高法院 民事訴訟庭 (司法院) 刑事訴訟庭 行政訴訟庭
圖 4-2 司法院定位圖(乙案)
丙案:
(一)維持目前體制。
(二)司法院憲法法庭化,並淡化司法行政色彩,僅保有不影響審判之小部 分司法行政權。
(三)與審判有關之司法行政監督分由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掌理。如下圖:
最高法院 司法權 司法院 行政法院
(憲法法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圖 4-3 司法院定位圖(丙案)
貳、1995 年「司法院定位研究委員會」提出之現制改良案
因上述三方案未獲結論,司法院乃於 1995 年間另行成立「司法院定位研究 委員會」,邀集學者、律師、法務部代表、司法院相關機關首長及法官代表等多 人參加,繼續研議司法院定位議題,結果提出「現制改良方案」(司法周刊,1997)。
(一)司法院保留,而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
(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維持現狀。
(三)司法院仍職掌司法行政權。惟所司行政業務重心,應重新調整;將裁 判督導、法律問題研議事務,完全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則強化司法保護、
研究發展與行政監督之功能。
(四)調整司法院之決策組織,並以常設之司法院會議為主要決策機關。
參、1999 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提司法院定位方案
司法院於 1997 年 11 月提出司法改革藍圖(司法院,1998),繼於 1998 年 7 月提出司法改革目標及改革進度(司法院,1998),詳載司法院之改革願景及 各項改革步驟實施進度,但社會各界對司法院所推動的改革仍表不滿意,並呼 籲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司法院長翁岳生為回應社會各界要求,乃於 1999 年 7 月 6 日至 8 日,邀請審、檢、辯、學者及各領域菁英代表共同舉行為期三 日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會中針對「司法院組織定位」問題,提出五個改革 方案討論,其內容如下:
甲案(一元多軌)19:
(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 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
19 一、利:
(一)無須修憲,只要修改相關法規,即可實施。
(二)合乎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關於司法院定位及職權的規定。
(三)可以達到宣示司法院為審判機關的效果。
(四)以分庭方式整合各種司法權,並符合最高司法機關專精的要求。
二、弊:
(一)司法院的組織過於龐大,管理不便。
(二)法官人數眾多,且有大法官與一般法官的區分,並不妥當。
(三)合併原為獨立機關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設各庭,成為司 法院內部單位,則原配置於各級法院的檢察署,應如何定位,須一併規畫。
(四)憲法法庭與其他法庭隸屬於同一機關(司法院),將來有可能對司法院其他法庭作 成的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是否牴觸憲法,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難免給人有右手交左手之 嫌,影響憲法解釋的公信(司法院 1996:1086)。
刑事及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並負責統一法律見解。
憲法法庭(含政務官的懲戒)
司法院 民事訴訟庭 刑事訴訟庭
行政訴訟庭(含事務官的懲戒)
圖 4-4 一元多軌
乙案(多元多軌)20: (一)司法院保留。
(二)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 懲戒權。
(三)最高法院、行政法院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現 制公務員懲戒權事務官部分,於行政法院設公務員懲戒庭審理)審判權。
(憲法法庭) 含政務官懲戒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含事務官懲戒)
圖 4-5 多元多軌
20 一、利:
(一)改革幅度小,可行性較大。
(二)憲法法庭的法官專職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不受理一般訴訟案件,較能發揮釋 憲的功能,落實憲法規範。
二、弊:
(一)分化司法權,有成為多頭馬車之虞,多個平行對等的最高司法機關存在,易造成多 個最高馬司法機關對峙。
(二)因有多個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權如何劃分掌理,易生分歧(司法院 1999:
184)。
丙案(多元多軌):
(一)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
(二)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維持現制,分別掌理民、
刑事訴訟終審審判、行政訴訟終審審判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權。
(大法官)
司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圖 4-6 多元多軌
丁案(一元單軌)21:
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三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
憲法解釋及政黨違憲解散權。
司法院 解釋權
(大法官) 審判權(含懲戒權)
圖 4-7 一元單軌 戊案(二元二軌)22:
21 一、利:
(一)釋憲權與審判權合一,符合制憲者最初的構想。
(二)司法權的行使(審判權與釋憲權)皆統一於司法院大法官之手,避免多頭馬車相互 扞格的疑慮。
(三)在制度上澈底改革,祛除行政凌駕審判的基礎,足以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
(四)此制仿效美、日等國司法制度,也是先進民主憲政國家司法制度的主要潮流。
二、弊:
(一)必須修憲(刪除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工程浩 大。
(二)憲法與一般訴訟案件性質不同,由同一機關行使,難免造成釋憲功能不彰,影響憲 法保障的機能。
(三)最高審判機關的負擔沈重.往往僅受理具有普遍性或重要性的案件,大多數案件無 法獲得審理,對人民的訴訟權有較大的限制。而要大幅減少上訴終審法院的案件,有待相關訴 訟法規的修正,始克成功。
(四)改革幅度較廣,相關的組織法與程序法皆有併同檢討修正必要。而修法程序曠日費
(一)司法院改制為憲法法院及最高法院。
(二)憲法法院審理憲法之解釋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
(三)最高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及公務員之懲戒。
憲法法院 憲法解釋 政黨違憲 最高法院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行政訴訟 公務員懲戒
圖 4-8 二元二軌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是,採甲案為近程目標,丁案為終極目標。並將甲 案修正為:
(一)司法院內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判權。
(二)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 權。
(三)司法院另設民事訴訟庭、刑事訴訟庭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
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如各該庭間之法
刑事及行政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官部分併入)審判權;如各該庭間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