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司法院組織法調整芻議
第一節 司法院組織調整原則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一國司法權能表現之良窳,不僅攸關該國人權保 障、社會秩序與公義之維護,同時也成為該國在全球競爭力排序中重要指標之 一;此外,對於外資、外商進入該國投資意願的高低,或外國人是否樂意入境 旅遊等經貿活動的考量,司法現代化程度如何也成為重要考慮因素之一。從而,
進步且現代化的司法,不僅影響我國自由民主制度的鞏固,也與我國經濟發展 息息相關。
另方面,近代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社會造成極大的改變,尤其是網祭網 路的發展,把人類活動的空間擴展了,並加速了全球化的腳步;同時改變民間 社會的互動模式,尤其是經濟社會的經營模式,也改變了國家機關的治理方法。
司法體系是國家機關的一環,司法權能的表現,攸關國家在全球的競爭力。
因而在探究司法院定位及其組織之調整時,不能忽略司法體系在科技化、專業 化、全球化的時代,其所應具備的條件及應發揮的功能。
為順應民主化、專業化、全球化的時代,並兼顧改革的成本,關於司法院 組織的調整,本文認為宜把握下列原則:
壹、 民主化、透明化原則
司法權獨立固為近代國家的基本原則,但司法權係由國民的信託而來,司 法權的獨立自不能完全獨立於國民主權之外,也不能獨立於國家民主的統制(林 金莖、陳水亮,2002:306);因而司法之組織及運作,應肯定國民之法主體性。
國民的意志才是決定「法」應該如何形成及繼續發展的原動力;而國民也是抉 擇如何組成、運作司法的主體(邱聯恭,2001:19);讓國民參與及監督司法的 運作,國民才能決定如何建構一個確可保障人民正當權利,並維護社會合理秩 序及公義的司法組織;且可減少社會對司法的疏離、誤解,進而增進國民對司 法的信賴。基此,司法院的組織設計,應朝民主化,透明化方向規劃,使司法
權的運作可受監督,以保障國民憲法上之基本人權。
貳、 落實審判獨立原則
司法權包含審判權與司法行政權。司法行政權,在威權時代是在監視、管 制法官,及監控審判,彼時監控管道甚多,包括送閱制度、司法資源的分配及 法官人事升遷調動,甚而來自司法行政的法律問題釋示及行政體系關說文化等 等,造成司法獨立之理想如空中樓閣。但在民主鞏固時期,司法行政權的觀念 已有很大改變。現普遍的看法,司法行政是為配合審判而設,因而司法行政的 作為,應以支援審判為目的,除落實公開、合理的法官事務分配機制,及公平、
公正的分案規則外,另於司法人事制度的設計,更需注意如何與審判獨立原則 相聯結。由於司法人事乃司法行政之一環,藉由司法人事的操縱,例如操縱承 審案件的法官人事,可達遙控司法案件走向之目的。因此,司法人事制度乃至 人事政策乃成為司法行政入侵司法領域的險要關口(林鈺雄,2007:142)。為 杜絕司法人事成為干預司法的管道,則司法院組織中有關人事制度的設計及人 事政策的擬定,均應以落實審判獨立為其原則。
參、 專業分工原則
現今科技創新一日千里,人類生活隨著科技發展而日趨複雜,尤其網際網 路的發達,對現代人的生活型態產生諸多改變,也衍生許多新的紛爭或犯罪類 型。職司審判的法官要如何勝任審理日趨多元、複雜的訴訟案件,實屬嚴峻挑 戰。以有效、公平解決人民紛爭為目的而設立的審判機關,其民事、刑事、行 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等審判事務,各有高度專業性。基於專業分工原則,應力 求各法庭事務分配之專業化,使法官有能力集中精力專辦特定種類案件,俾能 提高其判斷之正確性及效率性。此外,司法行政與司法審判,雖同屬司法權之 一環,但兩者所需的專業能力不同,司法審判強調如何釐清爭端真相,妥當適 用法律的能力,以提供人民公正、優質的司法裁判服務;司法行政則著重於如 何有效管理司法之人力、物力資源以支援審判,使法官能提供高效率、高效能
的審判服務。故而,司法院組織的人力配置,自應注意各職司的專業分流,方 能達成司法為民存在之目的。
肆、 強化並整合幕僚功能
幕僚機關主要負責政策及資源配置之規劃、評估與協調,基於業務性質相 同或相近之機關,如事權集中將有助於決策之整體性,亦可統籌行政資源之管 理與運用,有助於降低行政成本;如果幕僚機關分工太細,加以水平整合機制 不足時,難免產生業務重疊或競合,增加協調成本及弱化行政效率,允宜強化 並整合幕僚機關功能,以提升決策品質。因此,幕僚機關的設置,應考慮到功 能導向、統一事權(林嘉誠,2003:38)。
審視審檢分隸前,司法院內設有參事,掌理撰擬、審核關於法令事項。1980 年審檢分隸,當時司法院之組織因繼受威權體制下「司法行政部」(法務部之前 身)對一、二審法院審判所為之各項監督、控管業務及有關司法法規之研擬而增 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等四個廳。但隨著政治逐漸民主化,司法行政對審 判權的干預,日漸自我節制,並將四個廳(後增設少年及家事廳)所職掌的部 分業務,如行政監督及法律見解函釋等,漸漸下放給各級法院,依法官自治原 則由院長負責。因此,各廳職掌有無不當分離,與參事所掌理事項有無重疊等 問題,均有檢討必要。
伍、企業管理精神與流程變革
一個積極有為的政府,不必然是一個「臃腫」的政府,它可以是「輕薄短 小」而且非常有效率(蕭全政,1995:31)。為追求效率與效能,各級政府莫不 積極引進企業管理精神於組織運作中,此早已成為世界各國行政革新之標準模 式:而其普遍性具體作法是:精簡政府組織與員額、改革人力資源結構,大幅 縮短作業流程(蕭全政等三人,2001)。再者,組織越扁平越好,資訊理論亦告 訴我們「每次接力傳話,都是噪音加倍,內容減半」(彼得.杜拉克,2000:15)。
依此原則,司法院於司法行政系統下分設五廳並置參事九至十一人,應檢
討其組織結構有無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及徒增各廳間橫向聯繫作業流程而減 損效率與效能。此外,司法院組織在各廳處下,得分科、設股辦事,使司法院 內之行政階層由底層之科員上至院長,共有九個層級27,其行政流程冗長,耗 時甚鉅,是否違反組織扁平化之時代潮流,亦應一併檢視。
陸、 法官的裁判應受監督以提昇裁判品質
從諸多司法滿意度調查,發現不論國人或外商,對我國司法的獨立性、公 正性,及對法官的廉潔操守、裁判品質、案件處理效率,仍存高度不信任或不 滿意感。司法公信力不彰之原由,除部分因威權時代行政權長期對司法權不當 干預與操縱,優良司法內部文化遲未見樹立,致長期累積不良司法外在形象等 因素影響外,最主要的原因還是來自法官裁判品質(含審判過程及裁判結果之品 質)低落及法官操守廉潔不被普遍信任等問題。根據學者兼實務家李模分析,裁 判品質低落的原因有三,其一是工作負擔過重,導致審判難期謹慎而踏實;其 二是法官之品質與素養仍嫌不足,難以因應各個複雜的案情;第三是缺乏合理 之監督(李模,1997)。
由於我國法官係以通過國家考試方式取得資格,之後幾乎不再對其審判適 任能力作有效檢視或篩選,致未能有效使法官持續保持其審判適任能力,自然 削減法官平均品質與素養;加以我國法庭之間的競爭性相對較弱,很容易使法 官產生一個懶惰的習慣,認為他們已經盡其所能地維護了正義,而事實上,他 們卻只是在低效率地利用資源,其實如果他們願意的話,他們本可以做的更多
(Anthony T. Kronman, 2001:336)。幾乎每個法院都有敬業態度不佳的法官,
但他們確能長期存立於我國司法體系中;又如最高法院有些法官,因未仔細閱 完全部卷證,致對案件可否確定沒把握,卻又不願投入時間詳細探究案情真相,
乃隨便找幾個理由撤銷或廢棄第二審判決而發回更審;而第二審法院也有同樣 不敬業的法官,就最高法院已於撤銷或廢棄發回理由中具體指明應詳予調查之
27 即科員、股長、科長、副廳長、廳長、副秘書長、秘書長、副院長、院長。
事項,視若無睹,非但未針對該指摘事項詳加調查,亦未說明不予斟酌或調查 之理由,即遽為判決,因而導致案件在第二、三審法院間來回擺盪,久懸未決。
此除增加人民訟累外,更導致證據調查之困難度與時俱增,終致無法妥適審結,
而常遭社會輿論非議,損害司法形象。為避免此情況一再發生,宜對法官審判 行為設置有效監督機制以提昇裁判品質。
柒、 應重視研究與發展
我國之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多是法律系所畢業,而現行法學教育過分 重視法律科目的研習,因而形成法律人的專業同質性過高,以致在處理涉及其 他專業領域的訴訟案件時,常感能力不足。再者,在全球化的潮流趨勢下,未 來有關區域或國際貿易糾紛、智慧財產權爭訟、或其他專業領域的爭端,將有 增無減,我國法院能否妥適處理此類型案件,將面臨更嚴峻的考驗。此外,人 權內涵也隨著科技發展而變化。例如為反對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而主張環境權;
為防止個人資料過分透明化而主張隱私權;為分享國家蒐集之資料而主張知的 權利或資訊公開;為反對國家資源分配違反社會正義而主張社會權等新的人權
為防止個人資料過分透明化而主張隱私權;為分享國家蒐集之資料而主張知的 權利或資訊公開;為反對國家資源分配違反社會正義而主張社會權等新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