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文獻檢討
關於司法院的組織定位與調整,在相關文獻中,大體上可歸納為如下的一 些不同看法:有認為從制憲本旨,司法院應為最高審判機關;現在司法院下另 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有違憲法之規定(雷震,1959;
史錫恩,1988;蘇忠明,1995;林明鏘,1995;董翔飛,2000;許志雄等,2002)。
有從司法實務運作著眼,認為現行制度的運作,已歷七、八十年,似無窒礙,
當事人亦無不便之怨,不能漠視此因社會發展所形成的憲政變遷(李建良,
1998;姚瑞光,2002)。更有認為從理論而言,我國現行司法基本結構,不僅優 於歐洲內閣制國家(因司法行政首長毋需側身內閣),更優於美日的審判、行政 一元化體制(蘇永欽,1992)。也有認為司法院沒有司法院會議,此是與其他四 院最不相同之點;因司法院所屬機關,如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 戒委員會,均應獨立行使職權,故它們與司法院之間只有形式上的連結關係,
而無實質上的隸屬關係(薩孟武,1990)。
為解決司法院應否為最高審判機關的爭議,司法院於 1994 年 9 月間,邀請 學者專家、民意代表及法界代表等組成「司法改革委員會」,共同規劃司法改革 工程;其中,就司法院是否定位為審判機關,共提出如下三個不同改革方案,
但未獲結論(司法院,1996)。
第一案:使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一元多軌)
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都併入司法院,使司 法院成為最高審判機關。司法院內設憲法法庭、民事庭、刑事庭、行 政裁判庭及公務員懲戒庭,直接掌理審判等工作。
第二案:分設憲法法院、最高法院(二元雙軌)
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專司憲法解釋,審理憲法爭訟事件。最高法院 則與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為一個最高法院,掌理審判及公務員懲戒事項。
第三案:使司法院最高審判機關化(一元單軌)
仿美、日司法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最高審判機關,掌理憲法解釋、統 一解釋法令,審理憲法爭訟事件,及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公 務員懲戒事項。
因上述三方案未獲結論,司法院乃於 1995 年間,另行成立「司法院定位 研究委員會」,邀集學者、律師、法務部代表、司法院相關機關首長及法官代表 等多人參加,繼續研議司法院定位議題,結果提出「現制改良方案」(司法周刊,
1997)。
一、司法院保留,而大法官會議憲法法庭化,掌理釋憲權。
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均維持現狀。
三、司法院仍職掌司法行政權。惟所司行政業務重心,應重新調整;將裁 判督導、法律問題研議事務,完全交由審判體系自治,司法院則強化 司法保護、研究發展與行政監督之功能。
四、調整司法院之決策組織,並以常設之司法院會議為主要決策機關。
司法院於 1999 年 7 月 6 日至 8 日,邀請審、檢、辯、學者及各領域菁英 代表,共同舉行為期三日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會中針對「司法院組織定位」
問題獲得結論,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遠程目標(司法院,1999)。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2001 年 10 月 5 日對司法院組織做出釋字第五三0號 解釋: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制憲本旨,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為期符合 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 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 符憲政體制。
司法院隨即依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及大法官釋字第五三0解釋之意 旨,進行修法,而於 2002 年 8 月 28 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 案」及「司法院組織法施行法草案」(立法院,2002);並分別於 2005 年、2008 針對 2002 年 8 月 28 日之修正草案,再略作修正。但觀草案內容,仍有許多應 予修正部分。
審視國內關於司法院組織之研究,大都只著重於探討司法院本身應否為最 高審判機關之定位問題,較少從內外政經變遷脈絡,探討整個司法體制的因應 變革,尤其除涉及司法院與各終審法院之關係調整外,對於司法院內部行政組
織有無一併調整之必要,都顯然很少觸及,例如:
‧ 現行司法院組織,能否因應「民主化」、「專業化」、「全球化」的時代挑 戰?
‧ 司法院的決策過程是否透明化?是否可受國民的監督?
‧ 司法院調法官擔任司法行政工作,是否符合專業分工?
‧ 司法院內橫向之司法行政組織,有無業務重疊?
‧ 司法院內縱向之司法行政組織,是否科層太多?
‧ 司法院審判機關化,是否就能提高裁判品質?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院 應否設置有效的裁判監督機制?
‧ 司法院應否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以因應科技化、專業化、全球化時代的 司法課題?
吾人認為談政府組織改造,應以宏觀的角度,檢視內外環境的變化脈絡,
才能掌握因應變革的策略方向,否則恐會開錯處方,未能真正解決問題。
本研究即針對上述問題,以如何規劃建構一個有效能的司法院組織,以期 達到審判獨立、法官清廉、裁判公正,以提高裁判品質、效率,增進國民對司 法信任之改革目標。基於此想法,本論文希望沿襲過去國內之研究、參考外國 經驗,並著重於從我國政經脈絡及發展趨勢,尤其是民主化、專業化、全球化 之新時代衝擊,規劃最符合我國國情之司法院組織,以供未來修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