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現行公費選舉制度
第三節 各界關於公費制度的討論
壹、社會改革團體的意見
現行選舉制度的主要制度原型來自於 1970 年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並經過多次的修訂,其間或因時代的需要致使偏重的重點不一。
經過多年來的實施,有一些弊病漸漸形成並受到社會各界所詬病,相關批評與制 度改善之議時有所聞。社會傾向改革的團體—「泛紫聯盟」、「綠黨」、「台灣透明 組織」、「乾淨選舉促進會」、「全國產業總工會籌備委員會」、「改造國會行動聯 盟」、「百萬廢票行動聯盟」、「反貪腐行動聯盟」等—皆主張為降低金錢因素對於 選舉的影響力,讓無財力的候選人或小黨也可以參選發聲,應該嚴格監督競選經 費上限,並推動公費選舉。
2000 年立法院就曾針對這些弊病提出檢討,目前大多數社會團體的討論也 多循此脈絡,可以比較完整地代表目前社會上對引入公費選舉制度的主要理由。
37由立法委員簡錫堦等人所起草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就提到:「公 職人員競選其間之相關活動與各項文宣廣告品過於浮濫,造成環境污染、噪音繁 雜與景觀紊亂等現象,競選經費更是逐年上升,嚴重浪費社會成本,為人詬病」。
又「高成本、高花費的選舉文化,不但影響多數候選人的專業政見之研擬,亦容 易形成政商掛勾、黑金黨權等情事。」是故,該草案總結近年來之競選活動與現 況制度,認為最重要的問題有兩方面。首先是選舉廣告物嚴重氾濫,浪費資源及 製造污染的問題。其次是競選經費擴張無度,形成劣弊驅逐良弊的現象,限礙「選 賢與能」的機會。
第一個問題其實來自我國民主過程中的逐漸解禁的背景因素。早期選罷法 所規定的競選活動採「列舉主義」,1983 年以前,由於對選舉活動管制的基本態 度,反應在法條上便是僅能容許候選人從事所列舉的競選活動,相當嚴格。381989
37 立法委員簡錫堦長期關注此項議題,其離開立法院後成立的泛紫聯盟及反貪腐行動聯盟也以 此為主要推動項目。此外,其他相關的運動或討論,也通常有詢問其看法。
38 1983 年的動員戡亂時期選舉罷免法第 46 條修正,列舉了六種競選活動:1.舉辦政見發表會。
2.印發名片或傳單。3.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4.訪問選舉區內選民。5.設置競選辦事處。6.置助
年的選罷法修正,由「列舉主義」變為「列舉禁止主義」。僅規定「得於選舉區 設立競選辦事處及置助選員,其辦法由中央選委會定之」,其他規定競選活動的 列舉項一概取消。這是反應了當時台灣政治逐漸開放,各界對自由競選的呼聲與 需求。39不過,這個修法同時也使競選活動的樣式與型態得到解禁,此後各種宣 傳手法日益翻新,使得對於宣傳資源投入的需求量大增,造成現在選舉所需經費 不斷提高的結果。
第二個問題是因為競選經費的提高,造成的變相參選門檻問題。由於具有 財務優勢的候選人,對於運用媒體的宣傳、大型活動的舉辦、專業的形象塑造及 提高個人知名度方面,皆因為擁有金錢資源而佔盡優勢。競選期間更因為造勢活 動以及滿街氾濫的競選旗幟、宣傳品,使參選的首要條件就是要金源。導致兩項 結果,第一是錢財不足的優秀人士無法參與政治事務,第二候選人若想勝選就必 須向財團或利益團體募款,便必須於選後提供政治服務的回饋。
為了解決上述兩大問題,該草案提出由公費提供候選人宣傳管道,同時強 化經費使用限制以提高相關違法罰鍰等措施。其修正條文內含四個重點,第一是 將保證金制度調整為,除「繳納保證金」外,增訂「政黨推薦書」與「連署證明 書」是候選人登記時可以擇一繳交的文件,提供較過去更為多元的參選機制;第 二是建立競選經費收支透明化及制度化的環境,希望引入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制 度,由中央選委會委請會計師對候選人競選經費的收支結算申報表進行查核並薟 證,並由公費支付所需費用;第三個重點為改善公費提供宣傳管道的平台,使參 選人皆能公平宣傳政見,具體措施包括提早發送選舉公報、選委會提供宣傳政見 版面、以公費規劃電視頻道替候選人及政黨舉辦政見發表、公費提供電子及平面 媒體供候選人使用、並明定競選廣告物張貼及懸掛的相關規定;第四則是提高相 關的行政罰緩,包括提高候選人違反競選經費上限規定之罰鍰、以及違返上述競 選活動限制的罰鍰。
貳、民眾的意見
除了改革團體對公費選舉的看法外,民眾觀點為何呢?根據內政部於 2 月
選員。1989 年修正時,則採取「例舉禁止主義」,僅概括規定得在其選舉區設立競選辦事處及助 選員。
39 依薄慶玖,仉桂美(1996:105)的看法,1989 年選罷法修正的重點之一,就是放寬競選活動 規範,刪除第 46 條法定競選活動項目。
間委託全國公信力民意調查公司所做的「公辦初選及公費選舉之選民意見調查」
調查報告顯示:
(一) 台灣民眾認為金錢在選舉過程中具有負面的影響。如有三成八左右
(37.9%)的民眾認為「有錢就能當選」;七成七以上(77.7%)的 民眾傾向認為財團介入選舉的情況是嚴重的;也有七成九(79.0%)
的民眾認為候選人會在當選之後,想辦法賺取各種的利益,來支付 選舉的開銷。
(二) 台灣民眾對現行的公費選舉的內容基本上持正面看法。有四成
(40.0%)的民眾認為是補助足夠的,而有近兩成(19.7%)的人 認為是不足夠。而對於候選人的幫助方面,有六成六以上(66.3%)
的民眾認為現行公費選舉制度對於減輕政黨及候選人競選經費負 擔是有幫助的,只有一成五左右(15.4%)的人認為是沒有幫助的
(三) 台灣民眾對於現行公費選舉制度在防止金權政治的功效性上,持負 面評價。有七成五以上(75.2%)的民眾認為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不 能防止財團介入選舉,只有不到一成(8.0%)的人認為可以防止的。
(四) 台灣民眾對現行公費選舉制度的認知程度在五成左右。八成二民眾 知道「印發選舉公報」;六成一的民眾表示知道「補助競選費用」;
五成八的民眾知道「公辦政見發表會」;有五成三的民眾表示知道
「選舉經費捐助的稅賦優惠」;有四成三的民眾知道「辦理政黨電 視競選宣傳」。
整體而言,民眾依舊感知到現在的選舉過程受到金錢因素的影響很大,包 括有錢就比較會當選、財團介入選舉、候選人選後必須以特權謀利來支持開銷,
這破壞了政治的環境。這與社會各界所發覺到的現象是一致的,所以政府應該要 正視這個問題。其次,多數民眾還算滿意這種補貼制度,也覺得這對減輕政黨及 候選人經濟壓力有所減輕。那麼,為何仍會認為對防止財團介入選舉沒有改善 呢?筆者提出的解釋是,基本上民眾覺得現在的補助很夠了,但可能沒有用在刀 口上,加上並無嚴格限制競選經費的增加,自然公費補助就成了錦上添花,被更 龐大的競選經費邊緣化了。未來或許應該改善這個部分。使公費選舉制度更能發 效用。
最後,民眾對現行的公費選舉制度,除了選舉公報外,其他只在五成上下。
可見選舉公報還是最容易被民眾接觸到的管道,是否也應該改善選舉公報的設 計。而其他的制度則應更廣為促進其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