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我國現行公費選舉制度
第二節 現行的公費選舉制度—執行面
壹、實際執行的經費支出
我國對候選人的直接經費補貼,是當候選人得票達一定標準後,每票給予 30 元的補助。就實際運作而言,政府為此所必須支出的花費統計如表 3-1。表 3-1 的上半部為歷屆立法委員選舉,政府補助候選人的支出統計,最低為第二屆的二 億五千四百多萬,最高為第五屆的二億九千多萬,其餘皆在這兩者上下起伏,支 出算是相當穩定;表 3-1 的下半部為總統大選的部分,除第九屆二億四千二百多 萬較低外,第十屆及第十一屆分別為三億七千七百萬以及三億八千七百萬,也算 相當接近。《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選區應選 1 人之選區候選人得票達當選票 數的三分之一,二人以上之選區得票達當選票數二分之一,每票補助 30 元;而 總統大選部分,則是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得票達 3/1 當選票數三分之一 以上者,給予每票 30 元補助。唯上述補助皆不能超過該項選舉規定之最高金額。
表 3-2 歷屆立委選舉與總統大選候選人補助經費統計表
立委選舉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第五屆 第六屆 補助金額 254,603,850 263,836,500 281,723,220 290,126,010 277,443,210
資料來源:中選會立委選舉實錄 總統選舉 第九屆 第十屆 第十一屆
補助金額 242,648,550 377,045,460 387,432,660 資料來源:中選會總統選舉實錄
筆者自行整理
若將歷屆立法委員選舉中的候選人競選經費補助與選務整體費用做一比 較,其結果如表 3-2。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辦理立法委員選舉之選務經費支出,
內容除了直接補助的部分外,尚包括公費政見會、補助政黨競選廣告、印發選舉 公報、選舉公告、選票、以及其他選舉行政業務等。其總額皆平穩的在一兆一億 元上下,而直接補助所佔金額所佔比例,則大致在 23~25%之間,呈現相當的穩 定度。
表 3-3 歷屆立委選舉直接補助佔選務經費的比例
立委選舉 第二屆 第三屆 第四屆 第五屆 第六屆
補助金額(元) 254,603,850 263,836,500 281,723,220 290,126,010 277,443,210 選務經費(元) 1,102,170,147 1,302,215,728 1,119,974,000 1,121,540,000 1,123,250,000 所佔比例(%) 23.10 20.26 25.15 25.87 24.70
資料來源:中選會立委選舉實錄
筆者自行整理
除了補助候選人之外,我國自 1993 年開始也對政黨進行補助,1995 年第 3 屆立法委員選舉、1996 年第 3 屆國大代表選舉,其補助金所乘之定額為 5 元,
所以其支出約為四千萬多元。1997 年改為每票補助 50 元後,其補助支持大幅提 高,但看其長期趨勢,也多維持在四億到四億五千萬元左右,相當穩定。
表 3-4 我國歷年來補助政黨的金額
21,745,445 15,660,780 6,114,655
43,520,880
25,904,145 15,563,680 7,129,480
48,597,305
217,454,450 156,670,800 61,146,550
435,271,800
232,983,950 148,341,700 35,423,250
416,748,900
147,468,550 172,387,000 95,891,800 40,078,000
455,825,350
*1997 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將政黨競選經費補助改為經常性經費補 助,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為分配依據。
(資料來源:賴錦珖,2003:156)
依選舉法規的設計,我國的競選經費補助是視得票數多寡,再乘一定額為
助當中。舉例來說,由選務機關印製的選舉公報、辦理公辦政見會、出錢購買電 視廣告的時段等。這些都是由政府於選舉中所提供的服務,所需要的經費是由國 家來提供。於是我們將這些相關的公費競選辦法都納進來,以此為出發點,想要 瞭解目前我國所提供的公費競選活動是否有其成效?我們可依照以下的架構將 選務人員的意見分成幾個部分進行分析。
一、補助的對象是個人還是政黨
從選務人員的座談會中發現,選務人員對於政黨政治的落實抱有著期待。政 黨政治要能落實,補助政黨經費是有其必要的,因為政黨組織的運作,在在都需 要花錢,補助政黨金錢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除了補助金錢之外,是否也考慮幫 政黨公辦初選,由各地的選委會協助政黨找出好的人才。然而補助政黨之後,是 否將補助候選人的部分移至政黨,這仍須斟酌,因為越是基層的選舉,政黨的色 彩越是逐漸淡化,反而是個人的特色要彰顯出來,如果只補助政黨而不補助個人 在我國也會有其問題。
選務人員意見:
要政黨走向政黨政治,勢必是要經費,不管是他的競選的、政黨政策的推 廣或者候選人的推薦都是要花費,如果能夠把對候選人的一個補助轉到對 政黨的補助,那應該是可以考量的。(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初選的部分可由選委會來做,初選的部分我們也考慮是用補助政黨方式,
或是由各地選委會來協助做政黨的初選,這樣子也可以真正落實公費選舉 的制度。(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選舉的花費跟選風是有關係的,還有跟一個國家選民的民主素養都有關 係,所以以我個人來看的話,有時候甚至會想說,如果政黨健全,我們這 個政黨競選經費的補貼就可以減少一點。(中央選舉委員會)
我倒是覺得對候選人補助三十塊,是不是可以考慮取消,來補助政黨。由 政黨來替我們老百姓選出一個比較真正有才華的候選人,我覺得這個是比 較有效益的。(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二、補助的內容相關討論 1. 直接補助的內容
關於直接補助的內容方面,有的選務人員認為是否可以取消對於候選人的補 助,轉而將這些部分的經費直接補助於政黨,這個部分在前面已經有提過。然而 直接補助金額的內容,是否需要提高?這個部分選務人員沒有著墨太多,但在中 選會來說,認為目前所提供的補助業已足夠,礙於政府財政的負擔,也沒有太大 的能力去增加更多補助的額度。
2. 公辦政見會的存廢
公辦的政見發表會上,在高層級的選舉,選區的範圍大,選民多,民眾也較 為重視,其過程也會有電視的轉播,所以候選人在參與上會來參加。而在地方上 層級的選舉,辦理公辦的政見發表會上,我們會發現政見發表會上淪為候選人拼 人氣的場所,一方面是因為民眾的參與不夠積極,所以往往就變成是候選人要動 員自己的群眾去參與。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候選人參與公辦的政見發表會所得到 的效果不大,則參與的意願也會降低。致使在一些地方的選舉,選委會所辦的公 辦政見發表會候選人來的比例很少,使得政見發表會的實際意義不大,而在舉辦 的過程中,選委會耗時、耗力、耗經費,變相在選舉過程中成為一種浪費。
選務人員意見:
有的是傳統的,傳統的,他要去發動多少人來參與,他怕他講話的時候沒有人來 聽,那他也會發動人來聽。(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政見發表會來講,像我們縣議員在去年年底議員的部分,就是大家可能動員了二 三十個人,事實上候選人只來了一個,或者兩個,那種效益實在是我覺得落差蠻 大。(台北縣選舉委員會)
政見發表會,我們是跟電視台買頻道,那除了市長有交叉辯論比較吸引候選人之 外,市議員幾乎不想參加,幾乎都不願意參加。(台北縣選舉委員會)
剛剛有提到就是光是一個縣議員傳統的政見發表會,工作人員二、三十個,然後 又沒有觀眾,候選人只來一兩個,這樣子的花費一場大概就是十萬塊,那你看我 們這樣辦多少場,這樣資源完全就是浪費的。(台北縣選舉委員會)
3. 對選舉公報的看法
選舉公報在審查上愈來愈寬鬆,致使有假學歷、假經歷的資料,另外在政見 方面的審查方面也是趨於寬鬆,致使出現一些不適當的政見出現在公報上。公報 上,由於經費有限,所以目前的色彩是採兩色來套印,如果要使其活潑一點、生 動一點,用更多的顏色,是有其困難性。
選務人員意見:
選舉公報,現在愈來愈不去做實質的審查,最基本的學經歷,還有政見,選舉公 報在可信度方面,比如說我們現在手上還有好幾件就是假學歷,所以公報的實質 性在哪裡。(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報的資格審查,因為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印製公報的時間都很短,因 為我們的選舉時程都很短,如果候選人多的話,選舉委員會真的沒辦法一一去查 證,有時候查證機關,你去了他哪時候又沒有回來也沒辦法確定,所以我們在印 的時候、要校對、複印的時候,有時效性,如果沒有人檢舉的話,真的選舉委員 會很難去做主動的查證,這是選務上、實際上的困難點。(台南市選舉委員會)
公報是不是可以去做一些變更 ,比較更吸引人。(台北市選舉委員會)
公辦選舉的一些項目上是不是因應都會型、鄉鎮型的做一個區別(台北市選舉委 員會)
4. 對競選廣告的看法
宣傳車、旗幟的取締上也有困難,如果是在非選舉的時間,選委會接收到民 眾的投訴的時候,只能轉達給政府相關單位來處理,像是環保局、建管會等,選 委會無法在非選舉時段去取締違規的宣傳車與旗幟。而在競選期間,有的候選人 會在選區中到處去設立競選辦事處,目的是在選區中能夠在辦公室附近的範圍插 滿旗幟,在它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選委會於法也無法取締。而在競選辦事處過多 的情形之下,也致使選務機關在審核上造成困難,過多需要競選辦事處的審核,
在選務機關人力有限的情況下,要實際嚴格的審核把關是有困難度存在。
選務人員意見:
在競選期間以外旗幟就插,那個縣市政府一看、環保局一看這個到底有沒有影響
交通,有沒有違反公共安全,這時候有時候見仁見智,不同的黨派不同的候選人 看法不一樣。(台中市選舉委員會)
旗幟的部分,候選人一般的花費蠻多的,如果可行的話,就是用公費選舉這一塊,
是不是可以適當的考量,把他納進來。(台北縣選舉委員會)
是不是可以適當的考量,把他納進來。(台北縣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