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四)現行公費選舉制度中,關於間接補助與提供公共宣傳管道仍有改善空間,
而直接補助對候選人的幫助不一:
多數有參選經驗的受訪者認為,公費選舉的補助內容,重點不應在於增加金 錢的補助,而在於利用政府的資源對候選人在文宣上的需求提供協助。他們期待 的協助包含選舉公報的內容與形式的多樣化、電子化以及電視媒體媒體廣告的協 助。
我國目前的公費選舉的補助內容,包括直接補助的對候選人的選舉經費補 貼,以及對政黨的經常性補貼;提供公共服務管道中則包括公辦政見發表會、舉 辦政黨電視競選宣傳、印製選舉公報等;至於間接補助的內容則有稅賦的減免。
相較於其他國家,如傳單、海報、各種宣傳品的印刷以及發送的郵資,以及競選 期間的交通工具的費用、租借公開演講等活動的場皆不在補助之列。凡此可於選 前提供候選人之間接補助,應可考慮補強。又目前的公辦政見會普遍被認為已喪 失功能,應該已經到了需要調整的時候。此外,發送到戶的選舉公報是每一個選 民瞭解候選人的最直接管道,重要性仍在。受訪者多認為選舉公報的印製應加以 改變,可以考慮更活潑的設計、更多的篇幅以及候選人自由使用的空間。
第二節 建議
綜合前節的研究發現,我國目前的公費選舉制度就補助面來看,較諸其他 國家算是完整,只是從規範與管理面來看,還有待加強。此外還有些執行上的細 節,有改進的空間。例如:直接補助在選後才進行,有些受訪者表示僅為錦上添 花,無法在候選人最需要競選經費時給予幫助。所以我國公費制度的主要問題 是,政府補助與規範的不平衡,以致無法有效抑制不法的花費及因競爭而日益增 高的選舉經費,使此項補助失去原本幫助無財無勢參選人的立法意義。
基於本研究的研究發現,我國未來制度修正的方向,應在現制下強化政府 的審核及管理的角色,並對補助的項目進行若干調整,以便讓公費選舉制度可實 質的抑制競選經費的高漲,至少保障想從事選舉參政的人有最基本的參與能力,
落實公民參政權平等的精神。為達此目標,未來制度修正建議應分為立即可行及 中長期規劃的建議。立即可行的建議主要是對現行制度的調整,包括強化選舉公 報功能、管制浮濫的宣傳品、增加間接補助及提供公共宣傳管道、以及改良保證 金制度。中長期制度的改革,則需要更完善的考量,中期的改革應先補足《政治 獻金法》實行後所形成的法律空缺,中長期則是以建立以「公費候選人制度」為 核心的公費選舉,彈性調整對需要經費參選人的補助,並成立一固定的經費專門 從事公費選舉的補助。此外,並同時注意到利益迴避法的補強及立委專業專職制 度的建立,以減少立法委員或是候選人與特定團體的利益連結。以下分別簡單說 明。
壹、立即可行建議
建議一:強化選舉公報的功能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選舉公報可以透過行政體系送到家家戶戶,是選民的重要資訊來源。而本 研究的受訪者也一致同意選舉公報提供候選人基本的宣傳平台,是民眾瞭解選舉 與候選人的重要管道。但他們要求選舉公報的格式應該更為活潑一點,讓候選人 有更多的發揮空間。因此,本研究建議:
1. 有關選舉公報的版面與篇幅的規範放寬:例如提供每位候選人特定空 間,製作成冊。內容由候選人自行設計,由選委會作最低度的規範後,統一印製。
2. 選舉公報數位化:在政府的網站上公告選舉公報。
3. 公用宣傳網站:與選舉公報數位化的同時,可以在政府網站提供篇幅,
作為候選人宣傳的公共平台之一。
建議二:管制宣傳品的使用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台灣目前的選舉活動,基本上並不會受到太多的管制。也因此候選人自覺 產生了彼此間不必要的惡性競爭,使選舉中宣傳品的使用變的十分浮濫,直接造 成競選經費不斷上昇。受訪者多數期待政府對此提出限制,有效減少他們在文宣 方面的花費。為了達成此一目標,可以師法日本對宣傳品及宣傳管道的嚴格限 制,一方面減少浪費及降低對環境的破壞,另一方面使參選人在公平的宣傳基礎 上競爭。建議:
1. 加強目前要求候選人在文宣海報上簽名的做法;
2. 限制宣傳品如海報、旗幟等的數量,甚至可以加以編號;
3. 恢復以往限制宣傳品可張貼及擺設的地點,以有效抑制宣傳品的浮濫。
建議三:增加公共競選活動服務的項目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在管制宣傳品等競選活動之下,應可以同時考慮增加候選人其他宣傳管道 的補助,包括:
1. 購買媒體版面或時段供候選人使用,並容許候選人自行設計內容;
2. 免費提供限量的演講活動空間;
3. 提供定額的郵資補助;
4. 定額補助競選期間的交通工具費用。
建議四:改良保證金制度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保證金應加以保留,有意參選的人就會比較謹慎保留,這可以減少想要藉 參選博取知名度及未有民意基礎的人任意參選,浪費社會資源。不過保證金的金 額應加以彈性調整,採因地制宜方式,依選舉種類、選區人口數、物價水平等因 素納入後於每次選舉前由中選會計算後公告。
有社會改革團體曾經提出將保證金制度調整為,除「繳納保證金」外,增 訂「政黨推薦書」與「連署證明書」替代,以便提供更為多元的參選管道,保障
人民的參政權利。本研究認為由於連署與真正投票的對象有可能不一致,可能產 生的弊病如何未知,所以是否要施行「保證金及連署並行制」,需要進一步評估。
貳、中長期建議
建議五:政治獻金法關於違規罰則的補足 主辦機關:內政部
協辦機關:監察院
由於競選經費的管理屬於政治獻金的一部分,自《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 後,便將原選舉罷免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其中,有關競選經費上限在《總 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雖然訂有上限,卻沒有候選人超額使用競選經費時的 罰則。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雖對超額使用競選經費定有罰則,不過自《政 治獻金法》開始施行後,停止適用此條。是故現今候選人若違反競選經費最高限 額之規定,並無處罰。應在政治獻金法中明定違法使用競選經費之罰則。
另外,對於候選人及政黨競選經費的申報方式(第 18、19 條),應將目前 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尋求會計師簽證的消極做法,改為由監察院或聘用公設會計 師主動積極查核的做法。
本研究因此建議:
1. 修訂政治獻金法,補充超支競選經費上限的罰則;
2. 設置公設會計師,主動查核競選經費。
建議六:編列選舉特別預算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參考其他各國的公費選舉制度,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對於公費補助的 預算編列,皆會先定一個補助總額,再進一步的進行分配。總額的計算多以全國 選舉人數乘以一個依物價水平所定的基數。我國則是以得票數乘以一定額成為補 助的數額,此會使預算內容會隨投票率變化而大幅變動,而這也表示我國公費補 助預算還有一部分空間。或許可以考慮改採定額撥出預算的方式來進行公費補 助。
更重要的是以特別預算的方式來處理,以避免多年來立法院動輒凍結中央
選委會預算所帶來的不確定性,以便順利辦理選舉。而地方選舉的預算過去是由 地方選委會自行編列,應該也要考量由中央統一編列。
這個特別預算可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加以彈性運用,在現今的補助制度之 下,首先可以將選後要給候選人的直接補助經由一定的機制調整到選前支付;其 次,在補助候選人之外,多出來的經費則可以用來強化選舉公報、增加其他公共 宣傳管道的提供、或聘請公設會計師加強查核等選務工作,由政府提供大部分的 選舉補助,進一步減少候選人對資金的需求。
建議七:建立公費候選人制度 主辦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
為推動乾淨選舉,應鼓勵候選人接受公費補助,為此可以考慮建立「公費 候選人」制度。具體而言,若有人選前選擇登記為公費候選人,則政府可以依一 定的機制在選前給予補助。其制度精神在於將選後補貼轉移為選前補貼,使無財 無勢之候選人直接的幫助,提高公費補助的效能。不過選擇依公費候選人制度接 受補助的候選人,在競選經費的使用方面,必須同時接受較嚴格的規範。主要的 建議如下:
1. 對候選人募得的小額捐款給予相對補助款。補助款在競選期間發放;
2. 設立一定的門檻,預備競選者以連署、民意調查等方式,跨越門檻取得 公費候選人補助資格;
3. 以候選人提供擔保品的方式取代保證金;
4. 候選人的競選經費收支必須完全透明。政府委由公設會計師詳加查核。
建議八:改進稽核方式(公設會計師制度)
主辦機關:監察院 協辦機關:內政部
對於選舉行政部門無法負荷稽核業務的問題,應考慮引入社會部門的監察
對於選舉行政部門無法負荷稽核業務的問題,應考慮引入社會部門的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