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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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內涵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是以與民間團體建立夥伴關係為基調,勞委會投入相 當多的經費和人力,協助非營利組織從組織運作、資源整合及規畫執行等面向,
來提升計畫執行的能量(施淑惠,2007),因此不論在其行動者、政策目標與執 行方案上都呈現多元性,從不同研究角度和個案切入亦能觀察此政策不同面向的 樣貌。該方案原本針對弱勢族群紓困而產生,主要核心精神就是促進就業,然而,
事實上由於其目標的多樣性,因而在方案的實施上包括了更多的內涵,以下就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之背景與內涵分述如下:
壹、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緣起
2001 年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解決經濟不景氣和失業率居高不下的問題,參 考歐盟推動第三部門就業計畫 ,並結合九二一「災區重建大軍就業方案」和「以 工代賑」的實施經驗,著手開始推動「永續就業工程計畫」、2002 年度推出「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2003 年度再推出「九十二年度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 就業擴展計畫」,其核心價值是「不是社會救助,而是一種社會投資」,經由政府 與地區非營利組織的合作關係,協力創造在地就業機會,開發具有發展性、創意 性的地區型產業,提供多元的工作機會,培養失業者再就業能力,並紓解其失業 帶來的危機與壓力,使參與者透過計畫的執行由「他助」而達到「自助」的目標
(陳定銘,2006)。計畫類型分別包括發展地方特性的「經濟型計畫」和促進社 會公益的「社會型計畫」,主要基本精神都是具有公益性的,而非一般企業創業,
這些方案都以政府經費提供為主,優先雇用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 列之失業者4。在2005 年度又新增政府部門計畫申請類別、2007 年於經濟型計畫
4包括︰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 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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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新增協助本國照顧服務產業發展試辦計畫、2008 年度修正增加補助方案、
2012 年發展多元培力計畫,其政策內容不斷擴充補強,具有豐富性和多元的目 標。且非營利組織所提出的計畫提案,須具備清楚的目標願景、詳實的組織分析、
人員訓練和管理的完整規畫以供政府審核,而在方案的執行過程中,非營利組織 透過政府所提供的輔導團隊協助來學習規劃、組織、領導、控制、協調等管理功 能,促成非營利組織能朝向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目標─包括創造地方就業機會及 強化地方發展(劉麗娟,2009)。
由此可知,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政策精神和計畫目的是,藉由非營利組織的 在地活力,以夥伴關係的方式,凝聚社會力量,開創公私部門尚未被滿足的社會 需求,以幫助社區發展與創造就業以及促進地區產業之發展。
貳、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計畫類型、對象以及相關流程
為了對政府實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此主題有更準確掌握,有必要對多元就業 開發方案的計畫類型和相關流程有進一步的瞭解,故本研究參考行政勞工委員會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間團體計畫作業手冊」(2011 年 1 月修訂)說明其內容,
作為本研究之背景依據:
一、計畫類型
(一)經濟型計畫
民間團體所提具有產業發展前景,而能提供或促進失業者就業之計畫。
(二)社會型計畫
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提供為增進社會公益,且具有就業 促進效益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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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一)弱勢族群:
1.獨力負擔家計者。
2.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
3.身心障礙者。
4.原住民。
5.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長期失業者。
7.更生受保護人。
8.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
9.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
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辦理求職登記滿五個月仍未就業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日後滿五個月,仍未能順利就業之失業 者。
(三)民間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及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2.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四)用人單位
提案經審查核定,並進用失業者之民間團體、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及其所屬機構。
三、計畫審查標準
(一)組織之架構及成員工作職掌與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相當。
(二)財務結構及執行管理是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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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 規的規定。
(四)曾執行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計畫績效。
四、審查指標
(一)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三)所提計畫具備協助弱勢之議題。
(四)所提計畫之預期效益具體量化。
(五)所提計畫包含在職訓練,有助於進用人員再就業。
(六)所提計畫工作項目能提升進用人員專業技能。
(七)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八)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九)所提計畫能有企業認養或與企業合作(如資金、設備、技術合作 或支援、
諮詢等)。
五、進用和推介對象
(一)進用人員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之失業者。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
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但民間團體進用之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其資格 須經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審查核定始能進用。
(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推介
1.經濟型計畫以非自願性失業者、中高齡失業者為優先。
2.社會型計畫以弱勢族群及其他經勞委會指定之對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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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未曾參加過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多元就業開發方 案、臨時工作津貼等相關就業促進津貼或勞保失業給付之失業者為優先。
(四)民間團體延續前一年度核定計畫之相同申請案,為累積過去計畫訓練成果 及執行經驗,如獲審查會通過得延用前一年度計畫所進用人員,其名額不得超過 計畫核定用人名額之半數(例如核定十個名額,則最多五個名額可延用前一計畫 進用人員),延用前一計畫所進用人員之名單,應送請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核對其資格。
(五)不得參加多元就業方案的人員
1.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 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 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
2.用人單位之理事長、總幹事、執行長、理監事、相關領導幹部或相同職務者,
及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方案同一用人單位之進用人員。但其配 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如符合條件,且有意願參加方案,或該用人單位之失業 者數量不足,得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專案推介。
六、補助標準
(一)進用人員費用
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百零二元至一百二 十五元,每月以工作二十小時至一百七十六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 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3.符合留用獎勵計畫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後依實際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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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助最長一年。
七、補助期間
(一)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型計畫
同一計畫以補助六個月為原則, 必要時得就部分計畫或工作項目需求,審 查核定六個月以上之計畫。
(二)民間團體社會型及經濟型計畫
同一計畫最長得連續補助三年,視其執行績效、訪視考核及接受輔導成果,
逐年審查核定。
(三)曾執行三年期計畫之民間團體,於計畫到期後,每自行僱用原計畫進用人 員一人,可申請相對補助一人。專案經理人或專案管理人另視計畫實際需求核定。
八、考核
(一)民間團體計畫之考核:
1.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每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計畫一 次。
2.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二)政府部門計畫之考核:
1.各部會、各縣(市)政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轄區內各工作配置地點一次。
2.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工作配置地點一次。
3.勞委會辦理不定期考核。
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公私協力之概念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是勞委會 2001 年學習歐盟發展「第三部門就業方案」
(The Third System and Employment Program; TSEP)的經驗,透過此方案補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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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並開拓地方發展,更提供就業機會和職能訓練場所給失業族群,顯示政府和非 營利組織間不僅侷限於單方面的經費補助,而是存在資源分享的多元空間。
肆、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型計畫
李健鴻(2006)比較歐盟第三部門就業發展與台灣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比較指 出,相較於歐盟強調計劃需要具有創新以及提升獲利能力,且民間組織應以「社 會企業」之模式進行的單一性質,台灣在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時,有「經濟型」
(強調計畫的獲利能力和持續留用進用人員之能力)、「社會型」:(強調計畫的社 會價值)。甚至曾出現過企業型的實施(強調企業雇用進用人員並且留用),分別
(強調計畫的獲利能力和持續留用進用人員之能力)、「社會型」:(強調計畫的社 會價值)。甚至曾出現過企業型的實施(強調企業雇用進用人員並且留用),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