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基於上述動機,本研究將目的區分為「學術」和「實務」兩個面向,以下申 論之:
在學術上,鑒於目前對於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相關研究皆著重於經濟型計 畫,而社會型計畫之相關研究較為不足的情況,期望本研究能夠加強及補充社區 型非營利組織參與社會型計畫研究的缺乏之處,並且使得政府與非營利組織的協 力關係研究能夠更為完整。
在實務上,經由本研究的實證結果,來瞭解政府和基隆市社區發展協會的協 力關係之脈絡和現況,其次,透過資料分析探討公私協力的相關理論,結合個案 的研析,探討社區協會如何發揮其功能,以及在與政府協力關係中所面臨的困難 和限制,藉以檢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政策執行,在現今公民社會興起中,對於 政府和非營利組織間的協力互動關係提供了什麼樣的思辨空間,並能依此對基隆 市社區發展協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實務上具體之建議。
結合研究目的兩的面向,本研究以基隆市社區發展協會為個案研究,深入探 討社區工作中公私協力的情況,並針對政府和非營利組織提出檢討和建議。具體 的研究問題如下:
壹、主要研究問題:
社區發展協會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社會型計畫之協力關係為何?
貳、細目研究問題:
一、社區發展協會主要的發展情況和功能為何?社區發展協會所面臨的困難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
何?
二、社區發展協會申請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原因為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對 於社區發展協會的助力為何?
三、社區發展協會在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的過程當中,政府和社區發展協會各 自扮演什麼角色?在此互動過程當中會面臨什麼樣的困難?
四、不同的社區發展協會在參與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當中與政府有何不同的協力關 係?什麼因素導致不同的協力關係?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文獻回顧係指研究者已注意到文章中所累積的知識,找出相關研究的主題,
這些背景文獻能夠提供當前的社會科學理論(Boeije,2013)。本研究所採取的 文獻回顧的方式,是以研究主題作為整理分類的依據。茲就社區型非營利組織 相、公私協力關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等主題做進一步統整歸納,以作為本研究 之基礎。
第一節 名詞定義
在文獻回顧的最初,針對本研究探討之主題,所涉及之主要關鍵名詞,包含 非營利組織和公私協力之意涵進行歸納與整理,並進一步闡述該名詞在本研究中 的定義和範圍,作為本研究之基礎。
壹、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1980 年代以後,非營利組織(Nonporofit Organization,簡稱 NPO)成為一 股世界的新興潮流逐漸引起眾人的注意,而台灣在近年來,非營利組織也如雨後 春筍般蓬勃發展,然而,雖然現今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的提供上扮演不可或缺 的角色,但台灣的非營利組織研究仍算是新興的領域(林淑馨,2011)。關於非 營利組織的定義國內研究最多援引Salmon 和 Wolf 之定義:
一、Salmon(1992)認為非營利組織可以歸納為以下特點:
(一)正式的組織
組織必須獲得政府法律的合法認定,並且有正式的組織章程、定期會議以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9
規劃運作的過程。
(二)私人性質
非營利組織必須和政府有所區隔,並非隸屬政府部門,亦非由政府官員所掌 理。
(三)不分配盈餘
非營利組織雖可以獲取利益,但必須將所獲取之利益運用在組織宗旨所限定 的任務上,而非分配給組織成員。
(四)自主管理
非營利組織具有能夠管理自身活動之能力。
(五)志願性質
非營利組織在行動和管理上,應該某種程度上是由志願性質的志工來參與。
(六)公益屬性
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和活動之目標,應具有公共利益之性質,並以服務公共為 目的。
二、Wolf(1999)提出非營利組織五項特質:
(一)必須具有公共服務之使命。
(二)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組織結構排除私人利益之獲得。
(四)本身具有合法免稅優惠。
(五)捐助者的捐款得以列入免(減)稅之範圍
另外,國內學者也為非營利組織下具體之定義:
三、江明修(1994)將非營利組織界定為:
(一)具有公共服務的使命,並積極促進社會福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二)具有法人地位之不營利或慈善的組織。
(三)具「不分配盈餘」限制原則。
(四)享有免稅優惠及捐助者享有減稅優惠的組織。
四、孫本初(1994)認為非營利組織係指設立目的不以獲取財物上利潤的組織,
且盈餘不分配給其他成員或其他私人,並具有獨立、公正的民間性質。
五、陳政智(2012)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有以下特徵的組織:
(一)具有社會服務的重要使命。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強調自主性的結合。
總歸來說,非營利組織的出現是由於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導致在公共服務 的輸送上,必須仰賴非營利組織的來提供和運作,Salmon 繼而提出「第三者政 府」認為政府需要透過代理人的運作以彌補政府和市場的不足之處,然而非營利 組織的特色龐雜就在於其組織類型相當豐富,因此不同類型的組織會發揮不同之 功能,並藉此達成政府對於各項服務的傳遞,Kramer(1981)提出非營利組織主 要的功能有下列四項(陳政智2012):
一、彌補政府職能不足
當政府因為資源和價值的受限,而無法充分滿足人民的需求時,非營利組織 的出現,正巧可以彌補政府不足之處,提供多元性的服務滿足特定民眾,並使民 眾有更多的服務選擇。
二、具有創新能力
非營利組織具有豐富的彈性和創意,並較敏感於社會的變遷,因而較有能力 發掘具有前瞻性的服務方法或因應策略,並且從實際行動去實現目標,進而扮演 創新者的角色。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1
三、價值的維護
非營利組織透過實際的運作,有系統性的激勵民眾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和關 懷,並維持各種管道使民眾加入志願服務,提供再社會化的機會,均有助於公民 社會正面價值觀之維護。
四、改革與倡導
非營利組織從社會各層面的參與和實踐中洞察社會脈動,並運用所得到的資 訊展開輿論和公益遊說,或倡導相關法規的修訂以促使政府改善合乎需要的服 務。
由以上述可知,非營利組織相當廣泛且並無統一之定義,但其重要的基本構 成要素是相同的,因此,本研究由以上各家說法歸納統整出,非營利組織一詞使 用於本研究中的定義為「不以營利為目的、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享有賦稅上的優 惠之正式的民間志願性組織」。本研究個案為社區發展協會,其組織的特點符合 前述非營利組織廣泛之定義,但深入探究社區型非營利組織,其組織的特色、功 能、限制以及與政府的關係,皆會與其他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有一定之差異。
貳、公私協力之定義
茲就公私協力之各家定義分述如下,期盼能在此議題上有更精確的掌握:
一、Stuart Langton(1983)認為公私協力的概念指的是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 以及個別的公民,在追求社群需求上,共同合作和分享資源。
二、Max Stephenson(1991)認為公私協力的意涵為公部門和私部門間動態的互 動過程。公私協力的合作乃奠基於一種三邊的關係之上,即由公民團體、政府、
開發者所構成之此一關係主體而互相發揮其影響力。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Guy Peters(1998)認為公私協力的定義可以從下列五個面向來分析:
(一)包含兩個或更多的參與者。
(二)每個參與者都是主角。
(三)參與者間有持久的關係或持續性的互動。
(四)每個參與者必須提供一些物資或非物資的資源。
(五)所有的參與者共同分擔責任。
四、Koppenjan(2005)將公私協力定義為公共和私人之間結構性的合作和共 享,以及成本、效益、資源和責任風險的分配。
五、吳英明(1994)認為公私協力是指某一種特定事物的參與者形成一種不屬於 政府也不屬於私部門,而是屬於公私部門結合而成的關係,其參與者對該事務之 處理具有目標認同,策略一致及分工負責的認知和實踐。
六、江明修(1997)認為公私協力係指公私部門共同尋求目標、策略以及資源整 合,共同分擔經營社會責任並共創可分享之成果,此種關係的建立,主要促使民 間基於參與意識的覺醒,願與政府承擔公共事務經營之責任。
七、孫本初(2000)認為公私協力係指公私部門藉由資源的交流和整合,以達成 經濟利益,提供民間私部門參與之管道,降低公部門的財政負擔,以促使公私部 門雙贏的局面。
八、李宗勳(2003)認為公私協力的概念中,除了單純的協力外,還包含了跨部 門的概念。由於單純的協力,一開始是屬企業方面之概念,因此強調的是「利益」, 然而公私協力因屬於跨部門,強調的是需求的滿足,而此需求不一定是利益,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包含正義、公民精神等社會價值。因此,公私協力定義為「乃跨部門的組織間,
為了實現彼此的需求,而進行長期的合作和資源分享」。
九、陳景霖(2008)認為公私協力關係指公部門和私部門的互動和合作關係,而 非單方面由誰主導的過程。
十、林淑馨(2011)認為公私協力夥伴關係,乃是一種公部門與私部門或各組織 團間,基於共同的目標而透過一連串互動形成的各種協力方式之價值表現,而這 種夥伴關係可以提供新的技巧途徑、資源和做事方法來改善公共服務的品質。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對於公私協力所下之定義,雖不完全一致,但可以清楚 瞭解公私協力包含了幾項重要的意涵,首先是參與者的方面有所謂的「公部門」,
綜合上述國內外學者對於公私協力所下之定義,雖不完全一致,但可以清楚 瞭解公私協力包含了幾項重要的意涵,首先是參與者的方面有所謂的「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