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3 名詞定義
處理毒品政策相關問題,會牽涉許多專有名詞的大量使用,例如「毒品」、「管制藥 品」、「藥物濫用」及「成癮」等,為免名詞交互使用而使語意不清,先將相關名詞統整 加以說明定義,以統一用語及概念。
(1) 施用毒品
從法律條文觀察,我國早期肅清煙毒條例時期,該條例第二條規定:「所稱煙者,
指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煙或抵癮物品;稱毒者,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合成製 品」。此時僅以煙及毒區分,並未為依不同物質的藥理特性進行分類。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時期,依該條例第二條規定:「針對毒品的定義是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
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 品;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第三級 西 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 相類製品。本條例對於毒品的分類依其藥理特性分為麻醉藥物及精神物質,且品項區分 精細。7
詳察我國法律可以發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對於毒品品項與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中 管制藥品品項有相當程度的重疊性,品項的差別僅在於除第三級管制藥品Mifepristone
(俗稱RU486)、Clobenzorex 未列入毒品外,PMMA 為第二級管制藥品,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僅列入第三級毒品管理,其餘級別、品項皆同。相關機構、業者或使用管制藥品 人員須依照「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合法從 事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使用等業務,否則將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論處。8參酌兩條例,吾人可歸納出如合於醫藥及科學上使用管制藥品則為合法,
否則即為違法,毒品可是因為刑法規定而產生的法律名詞,並非醫學名詞。
施用的定義則是指個人於直接故意或是間接故意的情況之下,使物質(包含氣體、
固體及液體)進入個人體內,態樣可以包含注射、口服、吸食。本研究所提及的施用毒 品,係指不合於科學或醫學上使用而使毒品管制條例中所規定之毒品進入個人體內。
(2) 成癮症候群、物質依賴、物質濫用、有害性使用、中毒
這五個名詞皆源自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 disorders due to psychoactive drug use)而來,物質使用疾患依照 1965 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定的國際疾病分類 (ICD),可分為中毒(intoxication)、有害性使用(harmful use)及成癮症候群(dependent syndrome)三種:對於中毒的定義為個案在服用藥物短時間內產生劇烈的身體或心理上的 變化,但並不符合其他物質使用疾患的類型9;對於有害性使用的定義是指使用心理類
7 毒品危害防制修正總說明,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1431(最後點閱 時間:2009.3.29)。
8 毒品與管制藥品之分級原則,管制藥品管理局,
http://www.nbcd.gov.tw/admin/uploads/20070416033838281270555/%A1u%ACr%AB~%A1v%BBP%A1u%B A%DE%A8%EE%C3%C4%AB~%A1v%B0%CF%A7O.pdf(最後點閱時間:2009.3.29)。
9 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http://www.geocities.com/morrison94/Substance.htm (last visited Mar.29,2009).
藥物的方式會造成身體或心理健康的實質損害,但不符合成癮症候群的標準,單純中毒 不算是有害性使用;對於成癮症候群的認定標準,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認為只 要符合下列六項中的三項以上之症狀,即屬成癮症候群:一是具強烈慾望或強迫感想要 使用此藥品;二是無論是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或用量方面都難以克制;三是一但停止使 用藥物時會產生嚴重的戒斷症狀,並會在使用此類的藥品或物質減緩戒斷症狀;四是耐 藥性的產生;五是因使用精神作用物質及藥品對於其他娛樂逐漸失去興趣,而花更多時 間在取得該物質或藥品;六是即使有明顯危害身體之現象,仍持續使用該物質或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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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另一套分類的標準,將物質使用疾患分成中毒、物質濫用(substance abuse)及物 質依賴(substance Dependence)三種,依美國精神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出版的「心理異常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DSM-IV),對於中毒的定義與國際分類標 準定義:
對於物質依賴的定義是指個案對於物質適應不良並導致個案臨床上重大損害或痛 苦,且如在十二個月之內出現下列症狀三項以上至少持續一個月即屬物質依賴:一是出 現耐受的情況,即對於相同物質的施用量有顯著的增加或施用與之前相同劑量的物質的 效果減低;二是出現戒斷症狀,即有失眠、嘔吐、手顫、盜汗、幻覺等兩項以上或是需 要施用相同劑量去緩解戒斷症狀;三是常超過自己預期的施用該物質;四是有持續的戒 毒的渴望或戒毒數次失敗;五是因物質的使用而放棄或減少重要的社交活動;六是知道 身心情況會因施用該物質惡化後,仍舊施用。11
對於物質濫用定義是指個案對於物質適應不良導致臨床上重大損害或痛苦,並在一 年內之內出現下列各項一項以上的症狀,但未符合物質依賴的定義:一是因為工作或家 庭上的不順遂而重複施用物質;二是重複在會造成身體傷害的施用物質(例如酒醉駕 車);三是明知於社交、職業等情況有損害的情況下,仍施用物質。12
10 陳嘉雯,創傷之後成長或抑制心理歷程~以藥物成癮者為例,國立臺灣大學心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0-25(2003)。
11 Psycho Central, Alcohol/Substance Dependence,http://psychcentral.com/disorders/sx16.htm (last visited Mar.29,2009).
12 Id.
綜合上述兩種分類標準可以發現國際分類標準中的有害性使用分類約等於DSM-IV 中所指的物質濫用;成癮症候群約等於物質依賴,本研究為統一名詞使用,將採取 DSM-IV 的定義,以物質依賴者,代稱符合物質依賴標準的施用毒品個案。
(3) 毒品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的意義,學說上可區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只要是「預防及鎮壓犯罪為目 的所為的一切手段或方法。」皆屬廣義刑事政策的範疇。依廣義說,刑事政策的內涵係 指只要能降低犯罪,不論是否以法律或非法律的方式、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只要能夠達 到降低犯罪的目的皆屬之。所謂狹義刑事政策係指「國家以預防及鎮壓犯罪為目的,運 用刑罰以及具有與刑罰類似作用之諸制度,對於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險之人所作用之刑事 上的諸對策」。在狹義說,僅是限於直接的,以防止犯罪為主要目的之刑事上對策而以 刑罰或是類似刑罰的方式(如保安處分、緩刑、假釋、更生保護等)進行。13
本研究所指毒品刑事政策,則是指狹義之毒品犯罪管制的刑事政策而言,對於毒品 犯罪的定義,則採取1988年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運送麻醉藥品與精神藥物公 約」的定義:「除非法生產、製造、提煉、配置、兜售、分銷、出售、經紀、發送、過 境運輸、進口及出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與種植毒品源植物的行為14」,而包括具有與刑 罰及刑罰類似作用的制度。如:涉及毒品犯罪之各種保安處分、緩刑、假釋、緩起訴、
替代療法、毒品清潔針具計畫等制度,亦包括在本研究所指毒品刑事政策之內。
13 張甘妹,刑事政策,頁2-3(1997)。
14 蘇裕翔,我國毒品犯罪之立法研究-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例,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 26(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