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制施用毒品行為的演進與現狀
2.3 各國施用毒品法令及治療處遇模式介紹
由上述國際公約可知,對於毒品犯罪可以概分成兩個部分,第一是施用毒品及為施 用而持有毒品的官定,第二是施用以外之行為態樣的規定,第二部份的行為態樣各國幾 乎都是採取嚴格的刑罰規範,然而針對施用部分則由於公約有寬鬆的規定,使各國有不
28 Single Convention,Article 36, §1 (a) (1961).
29 Protocol amending Single Convention, Article 20 §1(1972)
30 UNODC, supra note 16, at 201.
同的規範,吾人以下以對於施用毒品及因施用而持有的態樣的立法例做為分類,介紹世 關規定32。對於毒品依賴者的治療模式上可分為門診計畫(non-residential program)、住院 計畫(residential program)與醫師處方計畫(prescription program)等。33
門診計畫是為了解決住院計畫無法有足夠空間容納大量的病患的侷限性,因而設計
32 Switerland Narcotics Act, s. 19c(1996).
33 HK.Klingemann, Drug Treatment in Switzerland: Harm Reduction, Decentralization and Community Response, 91 ADDICTION 723, 723-736(1996).
與毒品有關行為及各國的控制措施
師的監督之下,直接開立嗎啡及海洛因等毒品給患者注射以降低對於毒品依賴者生命健 康的影響。34
(2) 施用及因施用而持有毒品除刑罰化:中國大陸
依照中國刑法三百四十七條,對於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各級毒品,依所涉及毒 品的種類及量的多寡而有所不同,可分為三年以下以及七年以上兩種量刑方式;針對施 用毒品中國目前是除刑罰化而改以行政的治安管理為主,可採取罰款及行政扣留的方式 處理。對施用毒品經自首或查獲者,依中國禁毒法規定,採取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 的處遇:社區戒毒是施用毒品個案經查獲後,讓施用毒品者在其戶籍地所居住社區參加 治療計畫;強制隔離戒毒,係經個案同意進入強制隔離或是對於違反社區戒毒的規定被 公安單位移送戒毒所實施強制隔離戒毒,由衛生部門負責治療計畫,治療計畫有藥物維 持計畫與住院計畫,於各地區設立美沙冬診所及戒毒醫療機構。35
(3) 施用及持有毒品部分除刑罰化:美國
聯邦對於毒品管制法律主要規定在物質管制法案(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中,針對 毒品犯罪的態樣包涵明知或意圖製造、販賣、散播或基於販賣目的而持有等行為,刑度 的規定則依據毒品種類及重量有不同的量刑,一般最低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多 可以判處到終身監禁,另對於單純持有(simple possession)亦設有刑罰規定,所謂單純持 有係指除供販賣、傳播及散佈外的持有,刑度由十五天至三年之間,然而並非針對各級 毒品皆有處罰單純持有的規定,例如大麻類製品可容許私人一個月內最多購買九公克的 製品或以郵購方式購買七點五公克以內的大麻,對於僅持有個人施用量的各類毒品,僅 處以罰金刑。目前對於施用毒品者有徒刑、罰金及毒品法庭等處遇方式。36
毒品法庭的概念始於 1980 年代末期,美國為解決發展迅速的非法藥物施用問題,
34 Id. at 723-736.
35 2007 年中國禁毒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http://big5.ce.cn/gate/big5/finance.ce.cn/law/home/scroll/200806/25/t20080625_13261670.shtml (最後點閱時 間:2009.3.29)。
36 21 USCA § 844: 「… .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to knowingly or intentionally purchase at retail during a 30 day period more than 9 grams of ephedrine base, pseudoephedrine base, or phenylpropanolamine base in a scheduled listed chemical product, except that, of such 9 grams, not more than 7.5 grams may be imported by means of shipping through any private or commercial carrier or the Postal Service… . 」
以及改善傳統司法系統干預而發展成的,乃專門處理施用毒品的犯罪人,不再依循傳統 刑事司法途徑及監禁,而改以治療的方法,以協助克服他們的藥物濫用和犯罪問題。可 分為認罪協商前、認罪協商後及執行刑後模式,主要是進行約十二至十八個月的戒治處 分。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治療計畫包含住院及門診解毒計畫(inpatient and outpatient detoxification)、美沙冬替代治療計畫(outpatient methadone maintenance)、治療性社區處 遇計劃(therapeutic communities)、門診諮商計畫(outpatient drug-free programs)。37相關刑 事制度的設計會於第四章有詳盡的介紹。
住院及門診治療計劃提供毒品依賴者在醫院去除戒斷症狀,進行急速解毒38;美沙 冬替代治療計畫,是對於依賴程度較高,難以戒治毒品者透過鴉片類藥物替代物美沙 冬,以控制此類毒品依賴者,使其能夠保有一定的社會功能,避免死亡及其他犯罪問題,
現亦有LAAM(levo-aloha-acetylmethadol)藥物同樣有替代海洛因之功能39;治療性處遇社 區,此計劃提供毒品依賴者庇護性社區,使其能達到完全戒治毒品的狀態,並結合輔導 者的力量,採取自助原則來幫助毒品依賴者重建正常生活。在高度結構的社區環境內使 其回復其人格及行為,最大特徵在於社區中的輔導人員都是之前戒治成功的藥品依賴 者。此外,社區中也有解毒醫療的提供,美國最早期的治療性社區為Synanon 社區及 1970 年代成立的Daytop Village 等40;門診諮商計畫,係針對完成急性解毒之個案,對其持續 進行醫療照顧,預防其復發,而提供心理諮商與就業服務,強調完全戒除毒品。41
(4) 施用及持有各類毒品皆刑罰化:新加坡、香港
新加坡目前毒品管制的法規為濫用藥物法(Misuse of Drugs Act),處罰的行為類型包 括運送、販賣、進出口、持有及施用,任何人只要持有海洛因超過十五克,就會被判處 絕對死刑,對於初次施用毒品者,如果屬於毒品依賴者則會強制進入復健及觀護程序六 個月至三年,如非屬毒品依賴者則會被處三年以下的刑罰,如再度施用毒品者則會被處
37 OKALEY RAY AND CHARLES KSIR, DRUGS, SOCIETY, AND HUMAN BEHAVIOR, 92-99(2002);JAMES B.
BAKALAR & LESTER GRINSPOON, DRUG CONTROL IN A FREE SOCIETY, 82-98(1984).
38 參見林建陽、黃啟賓,毒品矯治與成效策略之探討,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39 期,頁 293-294(2002)。
39 See CHARLES, supra note 16, at 127.
40 OKALEY, supra note 37, at 60.
41 CHARLES, supra note 16 , at 128.
以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2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治療模式包含毒品犯社區矯治方案 (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 Programmes For Drug Offenders)、WHW 計畫(納粹松社 區管理計畫) 及自願性處遇計畫(Voluntary Treatment Programme,VTP)。43
毒品犯社區矯治方案是使施用毒品者,先經歷一週強制性的解毒期間(即冷火雞), 以戒除生理依賴,戒除後進入恢復階段,個案將接受軍事管理、訓練、作業、教育及諮 商輔導,不靠藥物的幫助達到戒除的毒品的成果。WHW 計畫是利用納粹松(Naltrexone) 來抑制海洛因欣快感的藥劑,透過口服納粹松,可以舒緩毒品犯對海洛因的生、心理依 賴,並要求毒品依賴者接受為期十二個月的治療課程,以藥物的幫助達到戒除毒品的結 果;自願性處遇計畫係允許無矯治前科之毒品依賴者以自願的方式接受矯治,個案可隨 時離開戒治所,但是該個案將不得再參與類似的處遇計畫,參與者在醫院接受七到十天 的去毒治療,在完成去毒計畫後將參與者安置於中途之家並進行就業輔導計畫。44
香港對於毒品犯罪的管制主要是規定在一百三十四章危險藥物條例中,僅針對運 送、販賣、製造等有處罰規定,可處以終身監禁以及高額罰金,對於單純犯持有及施用 罪,係以非居留性判決為主,包含罰款、感化令以及緩刑等,如法院參酌懲教署報告認 為該名犯人適合送至戒毒所,則會優先送至戒毒所戒毒,但如果同時並有其他犯罪行 為,而被判處九個月以上徒刑,則持有及吸食毒品可以最高可以監禁七年。對於施用毒 品者的處遇包含徒刑及強迫戒毒計劃。45
強迫戒毒計畫對象是曾犯輕微罪行而經法庭裁定適合接受這種治療的藥物依賴 者,但所犯之罪行不一定與毒品有關。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治療方式包含自願住院戒毒治 療和康復計劃、美沙冬治療計劃、物質誤用診所。物質誤用診所接受來自濫用精神藥物
42 Misuse of Drugs Act, Article 33A,:「… .. Where a person who has been punished under subsection (1) is again convicted of an offence for consumption of a specified drug under section 8(b) or an offence of failure to provide a urine specimen under section 31(2), he shall on conviction be punished with — (a)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7 years and not more than 13 years; and (b) not less than 6 strokes and not more than 12 strokes of the cane.」
43 周石棋,新加坡獄政總署參訪輯要,矯正月刊,第193 期(2008.7),亦可見 http://www.tpt.moj.gov.tw/public/Data/87915228755.htm(最後點閱時間:2009.3.29)。
44 張伯宏,我國毒品戒治政策與成效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暨研究所博士論文,頁12(2007);
周石棋,同前註。
45 香港保安局禁毒處,香港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第四個三年計劃(二零零六至零八年),頁 38(2008),亦可 見http://www.nd.gov.hk/Fourth_Three_Year_Plan_Chinese.pdf(最後點閱時間:2009.3.29)。
者輔導中心、自願住院戒毒治療中心、醫生及其他醫護服務機構轉介個案,個案大多接 受門診治療,並提供心理治療。46
(5) 臺灣法制現況:雖將施用及持有毒品刑罰化但採取除刑不除罪的手段 臺灣依循國民政府於大陸所施行的政策,對於施用毒品採取完全禁絕的取向,並於 1955 年制定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其所採取的手段系對於施用毒品者,採取徒刑的處 置方式,但對於藥物濫用者則有勒戒先行的設計,尚未出現治療心理依賴的部分。而於 1996 年制定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則由於體認到施用毒品者屬於「病質性犯人」,因而 在處置手段上對於施用一、二級毒品不再區分其是否為毒品濫用者皆以勒戒代替徒刑,
且對經過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則會再施以強制戒治的手段,包含有治療生理 依賴與心理依賴部份,可謂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犯進入「除刑不除罪」的設計,並以醫療 手段優先。472008 年又修正該條例,增加緩起訴處分搭配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新制,開始 我國多元治療模式的雛形,該條例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等依照毒品等級的不同,最高 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針對持有及施用則可以處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初次 犯施用毒品罪者可經由檢察官緩起訴或是進入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的階段。48觀察勒 戒著重於生理依賴的處理,由醫師及心理師每週診療勒戒人,視其需要開立藥品,於兩 個月期間結束後,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決定其是否能復歸社會亦或
且對經過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則會再施以強制戒治的手段,包含有治療生理 依賴與心理依賴部份,可謂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犯進入「除刑不除罪」的設計,並以醫療 手段優先。472008 年又修正該條例,增加緩起訴處分搭配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新制,開始 我國多元治療模式的雛形,該條例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等依照毒品等級的不同,最高 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針對持有及施用則可以處以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初次 犯施用毒品罪者可經由檢察官緩起訴或是進入觀察勒戒以及強制戒治的階段。48觀察勒 戒著重於生理依賴的處理,由醫師及心理師每週診療勒戒人,視其需要開立藥品,於兩 個月期間結束後,填具「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決定其是否能復歸社會亦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