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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緩起訴處分與美沙冬替代療法

5.4 訪談結果討論及本研究意見

經本研究訪談結果發現本研究針對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比例低及緩起訴處分 撤銷率升高的現象所提出的原因,目前僅剩個案自費的因素仍有疑問,其餘皆證明本研 究的假設相同,分述如下:

(1) 關於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適用比例低的原因 A. 首先就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成效性及公平性而言

可以觀察到檢察體系對於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成效有正反兩面的評價,雖然本研究所 訪談到的檢察官僅有一位是對於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成效表示認為是以完全戒除海洛因 的施用為目標,其他檢察官都認知到美沙冬僅作為一種替代作用而主要功能在於海洛因 施用量的減少且維持一個健康的生活型態。此外對於是否為海洛因依賴者區分得否為緩 起訴處分的標準,亦有檢察官認為有依賴情況代表施用毒品多次竟可獲緩起訴處分,有 法理上的不公平現象。其實認為參與美沙冬替代療法應可完全戒治及存有法理上不公平 的看法並非法界的少數意見。253此外,尚有檢察官認為如美沙冬替代療法有效為何還是 有接受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海洛因犯人死亡的結果。

然而本研究認為上述看法的岐異完全導因於對於美沙冬的成效不了解的原因,針對 美沙冬的功效而言,就藥理上雖有可以替代海洛因,但由於藥量的使用須醫生就臨床上

253 參見研商施用毒品案件為緩起訴處分適用問題會議紀錄,法檢決字0970804347號。

的狀況進行調整,因此海洛因依賴者有可能因為美沙冬藥量不足而同時施用海洛因,此 外就醫療上的現實而言,毒品依賴者在治療過程中發現尿液呈現陽性反應的情況甚為平 常,因此如法務部以個案完全不再施用海洛因為評估的唯一標準,將會使美沙冬替代療 法淪為失敗的命運,另我國目前對於再犯率的評估過於粗糙,相較於國外毒品法院制度 對於再犯率的評估方式必須依不同時間的進行比較,目前由法務部所製作的相關資料當 中僅可以得知五年內再犯的比例作為評估標準,以五年作為觀察的區段實在太廣,如何 將結束替代療法兩年後的再犯,歸因於替代療法的失敗,殊難想像。

再者,就法理公平性的問題而言,雖然實務施行現況上會發現因施用毒品案件受緩 起訴處分者大多數為海洛因依賴者,但本研究認為並無公平性的問題,所謂的公平性係 建立在「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的前提之下,而美沙冬由於其藥理之特性,僅針對 海洛因依賴者有其適用,並非由人為因素造成其他毒品施用者或依賴無法接受替代療 法,因而並無不公平的現象。此外,之所以會招來不公平的質疑,絕大部分需由我國衛 生主管機關負責,我國衛生單位目前僅就海洛因依賴者引進相關治療的方式,對於其他 毒品依賴者或施用毒品者的治療或心理輔導方式,尚未提出有效的配套,據本研究訪談 的施用毒品個案的戒毒經驗可以發現在替代療法引進之前,臺北橋下的小診所似乎是戒 毒人的共同經驗,所以檢察官在無有效醫療擔保的情況下,雖可為緩起訴處分,但基於 社會安全保障,大多不會為緩起訴處分。但如因此而認為不能讓海洛因毒品依賴者經由 緩起訴處分施用替代療法,又矯枉過正。

最後是海洛因個案死亡的問題,在臨床的研究上美沙冬在血中的濃度如果過量,會 造成死亡結果並無疑義,就國外的研究,在臨床上僅有少數的個案因為產生Cross tolerance(即同時出現美沙冬及海洛因的耐藥性),施用美沙冬反而更增加對於海洛因的需 求或是在施用美沙冬之前未告知醫師今日有施用海洛因而導致過量暴斃的情況,但此情 況非常少,而且我國醫師在使用美沙冬前會再三告知個案同時施用過量的危險,目前臺 灣並無相關研究指出替代療法個案死亡率上升的報告或說法。254

254 Cross tolerance 是因為體質的關係導致增加美沙冬的施用量反而同時增加海洛因的使用量。

B. 就緩起訴處分程序的複雜性而言

所有受訪的檢察官都表示對於程序的繁雜真的會影響採行緩起訴程序的意願,尤其 又加上施用毒品犯難以傳喚的特性及檢察官的積案壓力,利用良心道德的呼籲並不能產 生實質的誘因出現。就緩起訴程序本身我們可以發現相較於進行簡易判決或是協商程 序,緩起訴程序多了職權再議以及交付審判的規定,此外,以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

尚須檢方尚須先經過三次傳喚程序(第一次令被告參與美沙冬說明會、第二次令被告進 入衛生署醫療中心評估、第三次為緩起訴處分)更增添程序繁雜。再者,在實務上毒犯 常會因為再度施用毒品或其他原因而傳喚不易,且搭配現行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的規 定,一個月平均僅能傳喚被告一次,導致時程拖延。

因此,本研究認為在程序上應該是否能夠加以合併,例如將說明會及醫療評估皆由 同一醫療單位同時間進行或是仿照毒品法院制度的設計,設立專股檢察官專案辦理,可 以借由減輕其他案件負擔的誘因,增加檢方適用的意願。

C. 就個案自費治療費用而言

雖然本研究所訪談到的檢察官皆表示目前僅有極少數的個案係因為經濟因素而撤 銷,但請注意訪談的時點係在行政院戒癮辦法規定出現之前,在此時點大多數的地檢署 仍有用緩起訴處分金為緩起訴被告支付醫療費用的補助,因此地檢署因為付不出緩起訴 處分金而撤銷緩起訴的例子相當稀少。

然而就現行美沙冬替代療法的施行實務而言,由於我國對於美沙冬替代療法從國家 補助部份或全部的形態轉成全部自費的方式,從相關的統計數據已經可以發覺參加人數 已有下降,但其實有可能有不同的解釋,其中會有認為我國的施用毒品人數開始下降,

但本研究認為這樣的論點無法成立,就鄰近國家經驗來看,香港登記參加美沙冬診所的 人數為九千人,總香港人口數為七百萬人,而目前我國參加替代療法的人數僅一萬一千 餘人,總人口數卻為香港的三倍,可粗略回應認為施用毒品人數下降的不合理,此外我 國於2008 年八月開始取消補助之後,當月人數即開始下降,時間點相當符合,可合理 推得大約有部分的人的確因為費用的而不能接受治療。其次,戒癮辦法中要求個案必須 自費,各地檢署於戒癮辦法公佈之後是否仍能再以緩起訴金支付則有問題,但如果因為

費用的問題導致不能接受緩起訴處分的理由,實為不公,有可能等於變相歧視無錢之人。

D. 目前實務作法

針對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適用率低的現況,觀察目前適用率高的臺南及臺北地 檢署可以發現,臺南地檢署對於施用毒品案件雖採取分案辦理的方式,但由於主任檢察 長的大力宣導,目前只要符合接受替代療法要件,大部份檢察官會優先給予緩起訴,而 在臺北地檢署則是採取專股進行的方式,只要是無其他案件的海洛因施用個案皆送往醫 院評估,只有在評估不過或是個案無意願的情況之下,才回歸一般刑事程序(例如觀察 勒戒或是起訴)處理,對於所有個案的標準一致且採取專股減少承辦其他案件,可減輕 檢方的負擔。

但針對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程序部份目前實務尚未不同的施行方式,至於費用 部分,目前大多數地檢署仍採取以緩起訴處分金挹注的方式,但臺北地檢署則是採取分 期付款的方式,不以緩起訴處分金挹注,較能與目前自費參與替代療法個案一致,可以 作為各地檢署制度修正的參考。

(2) 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撤銷比例升高的原因

由訪談資料可以看出檢察體系對於是否要在治療中驗到施用海洛因一次就要撤銷 緩起訴產生極大的紛爭,檢察官們雖對於在替代療法中施用海洛因比例極高的醫療事實 有所了解,因而對於治療中施用毒品的次數放寬至兩次,但是亦有檢察官持施用毒品仍 是犯罪的想法,所以於治療中再次施用毒品必須撤銷,否則會產生在治療中即可多次施 用毒品卻獲免死金牌的疑慮,因此有些檢察官建議減少驗尿的次數就能減低撤銷的比例 的迂迴做法。

然而本研究認為不管是減少驗尿的次數或是增加撤銷次數的觀點並不可採,首先就 減少驗尿次數而言,由本研究於替代療法國內成效性的分析可以發現,對於驗尿次數與 撤銷率是呈現中度負相關,代表驗尿次數可降低撤銷率,應增加驗尿的次數。此外,就 被驗到兩次才撤銷而言,所謂醫療現實的根據何來,且如何合理解釋為何在第一次施用 毒品不會被撤銷緩起訴而第二次施用就會被撤銷,這兩次行為在法理上有何不同之處。

因此本研究認為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制度應根據治療的現實進行設計,除非在治療

中有頻繁多次的施用毒品或是有其他特定事由才應該撤銷緩起訴,才會有合理化區別不 同次施用毒品行為的基礎。

中有頻繁多次的施用毒品或是有其他特定事由才應該撤銷緩起訴,才會有合理化區別不 同次施用毒品行為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