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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鴉片戰爭以來,由於深深感受到鴉片對於國民健康的傷害,以及毒品所衍伸 出的社會問題,為了降低國力的耗損,國家將施用毒品行為納入刑法的規制之下,開啟 了罪犯標籤化的序幕,本以為利用嚴刑峻罰能夠改變施用毒品行為,但卻未收到預期的 效果,反而造成施用毒品人難以回歸社會的結果,更加穩固施用毒品的生活型態,帶來 更多的犯罪問題。

回顧我國的對於施用毒品犯的刑罰規制,從早期的三犯死刑到今日的三年以下的刑 度,並兼有勒戒及戒治的設計,將原本罪犯的身分改變為罪犯及病犯的雙重身分,然而 由於制度設計的不當,使得戒所成效無法有效發揮,施用毒品者未享有身為病患所應享 有醫療的權利,反而除罪犯的標籤外更貼上了病犯的標籤受有兩種的不利益。

此外,國家對於施用毒品進行管制亦飽受批評,國家管制毒品的目的為維護個人健 康以及社會秩序,然而對於強調個人健康的保護,無疑是國家將其意志施加在人民身 上,嚴重違反人性尊嚴。而對於社會秩序的保護的內涵包括社會生產力的下降以及犯罪 地關聯性,然而我國大法官未就其他行為雖對於社會整體生產力的下降與毒品有同等的 效果卻未進入刑法規範的體系當中進行說明,而有所論理不足之處,而對於犯罪關聯性 上由於國內外研究顯現出毒品與犯罪的高關聯性,因此本研究認為國家有管制的基礎。

但由於施用毒品牽涉個人的自主決定權,為人格權的核心應受到最嚴格的保障,所 以在手段上必須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為之,然而我國以機構化處遇方式對於施用毒品行 為進行管制,不符合當代以優先以社區處遇治療施用毒品犯的趨勢而不符合最小侵害原 則。本研究並建議將來修法應優先使用社會處遇的治療方式,方符合最小侵害原則。

然而在近二十年來,由於對於施用毒品者採行嚴刑的國家開始面臨監獄超容,擠壓 到處理其他案件的司法資源,加上減害風潮的興起,各國的刑事制度開始出現了變革,

由原本報應式司法主導的刑事程序設計,新增加了修復式司法及治療性司法的概念,強 調應該由社區修復以及治療才能解決毒品問題,因而出現獨立於一般法院之外的問題解 決法院,針對這群因為毒品依賴者的犯罪問題,利用醫療的手段進行處理,並利用法律

的強制力及醫療的雙重規制來造成行為改變的結果,目前已於世界各國獲得極佳的成 效。

我國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的毒品處遇新制於 2008 年開始正式施行,亦是為了 解決目前臺灣監獄超容及施用毒品再犯率居高不上的問題,然而實施的現狀上卻發現緩 起訴的適用率低及撤銷率逐年上升的問題,經本研究訪談得出主要原因主要在對於替代 療法成效的質疑、緩起訴程序的繁雜、對於撤銷標準的認定以及個案自費的影響。

因此本研究認為既然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同系對待施用毒品問題且皆具有治 療性司法與修復式司法的內涵,因而對於緩起訴處分搭配替代療法的制度修正,應可參 照國外問題解決法院的制度設計,對於毒品施用犯應優先進入緩起訴程序處理以取代傳 統刑事程序,在整個程序過程採迅速處理及一致性的要求,並認為應該由醫療施用毒品 的事實來設計制度,並納入社區的意見作為參考。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作為緩起訴處分 搭配替代療法制度修正的參考:

(1) 建議一:在個案的進入標準應採取明確的條件並搭配個案管理系統與評估醫院 的建置。

由於我國實務的施行上發現針對海洛因濫用者是否能進入緩起訴程序的判斷上會 因檢察官的對於替代療法的態度、積案的壓力與公共安全的考量而有所不同,如主管機 關認為緩起訴替代療法是個值得實行的政策,應當訂定一些明確的個案進入標準,國外 的問題解決法庭制度上則明確將暴力性或涉及毒品販賣、製造等犯罪被排除在外,而包 含的主要犯罪類型是施用或持有毒品犯;此外,主管機關應訂定如有符合進入條件的個 案皆應接受醫療評估的相關行政規則或法令,並且搭配下列措施:

一是建立個案管理機制,國外施行的經驗可以發現,對於毒品依賴的個案,迅速的 介入可以有效打破其對於自身依賴情況的否認,所以在程序上要求快速進行且應要有整 合的系統通知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該名被告符合個案進入標準的情況,可以縮減程序進 行的時間耗費。目前我國欲推行的毒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就有個案管理的意味。

所謂毒癮者單一窗口服務是指為整合各部會對出監毒品成癮者作為產生之資訊,俾 便即時掌握、快速反應,建立毒品成癮者總歸戶資料庫應為一項有效之措施。毒品成癮

者總歸戶資料庫與法務(檢察、獄政)、警政、衛生、社政、職訓、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等 輔導機關關係密切,即綜合全國各處資料,可以供給政策制定者及法律執行者作為參 考,而有了個案的管理機制,檢察體系除了可以於傳喚施用毒品犯時,即知其之前的前 科情形與是否曾參與本項計畫,並且可以透過管理系統監督個案接受治療的情形。

相關制度概念如圖12 所示。255

(圖 12:毒品成癮者總歸戶系統業務關聯圖) (資料來源:法務部資訊處,本研究重新編製)

二是司法機關應建立專門醫療評估中心或合作醫院,雖然在目前的施行實務上只 有海洛因濫用的個案需進入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但在將來可能會由於其他療法的引進而 有更多種類的個案必須進入評估,所以如果能建立專門的評估機構再搭配上個案管理系 統,警方於逮捕到施用毒品犯時,就能知道是不是符合個案進入標準,可先行送醫療院 所接受評估,再送往檢察體系中,檢察官可於第一次傳喚被告時即可依照醫療院所所做

255 法務部資訊處,「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計劃背景簡介,

http://www.moj.gov.tw/public/Data/8626114052881.doc(最後點閱時間:2009.4.5)。

防治中心 案件管制系統

法務部毒品依賴者 總歸戶資料庫

警政署毒品依賴者訪 驗系統

刑事局

衛生署毒癮者就 醫管制系統

衛生局

醫療院所

社會局毒癮者輔導紀錄

毒品危害防治中心 刑案系統(觀護資料)

勞工局輔導就業紀錄 法務部獄政系統

健保/勞保連線查詢

警察局

出的評估報告及醫療建議,決定是否給與緩起訴及應附其他條件,可以減少一次至兩次 的傳喚程序,應可大幅增加檢察官適用的意願。

(2) 建議二:對於非海洛因毒品依賴者仍應給予緩起訴處分,並在讓社區民眾對於 處分條件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由於目前除美沙冬替代療法之外,我國雖無針對其他毒品依賴者引進療法,但我國 仍有提供一般治療戒毒門診的存在,例如臺北聯合醫院、南投療養院及高雄凱旋醫院皆 有戒毒門診的提供,採取檢察官可試著附加定期門診或住院急性解毒的方式,給予其他 非海洛因毒品依賴者緩起訴的機會。此外,由於施用毒品者的治療場域是在其原生社區 當中,有必要將社區的接受度考量進去,且雖然施用毒品行為並無直接受害者但其家庭 及社區有受到間接傷害,為了將來個案能成功回歸社區的考量,應該在制度上給予社區 代表表達意見的機會,藉此同時亦可讓社區居民更加了解替代療法的好處所在,並且應 在緩起訴的條件上根據社區代表的意見附加社區的勞動服務,以作為對於社區的補償,

並讓個案改正的過程讓社區居民看見,可有效減低社區的疑慮。

(3) 建議三:應於法條中訂明治療中再度施用毒品應不作為撤銷的理由,但以其他 種懲罰代替撤銷,並搭配檢察官定期會面制度增強緩起訴的拘束性及建立適當 的治療評估標準。

其實在治療期間同時施用毒品的情況,不只存在於運用美沙冬替代療法,其他種的 毒品療法也會有同樣的風險性,但只要經過一定期間的醫療下,還是可以達到不再施用 毒品的狀況,所以應該是根據醫療的現實去進行法律制度的設計,為了鼓勵施用毒品的 人接受治療,對於不同意進入醫療程序的個案,對於其施用毒品行為應該要異其處理方 式,即未同意接受治療者,於監獄進行強制治療或是監禁;而同意治療者則對其治療中 再度施用毒品的行為採取其他懲罰的方式,其實刑事程序的進行是可以幫助醫療的成 效,並非是完全的牴觸,然而我國在討論對於毒品戒治的討論上,結論常會流於完全監 禁取向或是完全除罪取向,而欠缺中間處遇的方式。所以對於治療中再度施用毒品應當 認為是一種醫療的常態,但仍需給予適當處罰的態度,而非立即撤銷緩起訴處分或是完 全放任的零和遊戲,國外的問題解決法院制度亦採觀點,並認為對於治療中再度施用毒

品施以某程度的懲罰有助於行為的改變,而達到一加一大於二的效果,而為達到這樣的 理想,但必須搭配下列制度一同進行。

一是安排定期會面制度,由於要適時對於個案的情況有所掌控,並對於個案違反緩

一是安排定期會面制度,由於要適時對於個案的情況有所掌控,並對於個案違反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