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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三節 名詞界定

在本節中,主要針對本研究的主題:社區發展/社區營造、社區環境改造、社 區組織與民間團體,做進一步的解釋與界定,對於社區的意義將於文獻探討中再 加以詮釋。

一、社區發展/社區營造

社區發展或社區營造ㄧ詞皆源自於英文 community development (轉引自韓榮姿

,1998),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二條定義,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 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 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全國法規資料庫,2005)。

二、社區環境改造計畫

此計畫是邀請社區居民一起來找出空氣污染、水污染、廢棄物處理、自然保 育、生物多樣性、河川海岸保護等環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整合運用相關人力、

物力和財力,營造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建構資源循環型社會,達成永續台灣 的終極目標。計畫執行過程強調居民親手參與家園環境的改造,以清淨環境為起 步,在社區內整合資源,進行舒適環境之理念宣導,強化及建置舒適環境,引發 民眾能落實環保生活行為之實踐;長遠則以永續生活環境為訴求,建置有利發展 舒適環境的支持體系,經由示範社區與分區輔導的經驗傳承,共同為台灣社區形 塑永續家園(臺灣社區通,2005a)。

三、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

依據行政院(2005)定義社區組織及民間團體可為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 室、工作坊、地方文化產業組織、社會福利團體、社區宗教組織、全國性民間體

育團體、傳統或現代藝文團隊、專業輔導團隊及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基金會、學 會等。本研究參考環保署全國環保模範社區遴選辦法,將社區定義為社區(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社區發展協會、其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村里等(環保署

,2003),以及社區環境改造名單中的申請單位,依研究主題及對象將之區分為:

社區發展協會(管理委員會或環保義工隊)、村里辦公處、及 NGO 團體。

第四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本節將依據研究主題與研究目的,界定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並說明研 究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探討環保署社區環境改造的現況,研究範圍說明如下:

(ㄧ)本研究的研究對象以 1997 年至 2006 年單獨申請通過環保署社區環境 改造計畫案的社區為主,在此簡稱單一社區,而至 2003 年起環保署開 始有聯合社區的申請案;為避免研究進行討論中因申請背景條件不同 而影響研究結果,所以第ㄧ次以聯合社區名義申請案的社區,並不包 含在本研究對象之內。

(二)本研究以申請通過環保署社區環境改造計畫案的社區為主要研究對象 範圍,而接受台北市或其他縣市補助環境改造的社區,並未包含在本 研究範圍之內。

(三)本研究問卷調查對象與抽樣訪談對象設定為計畫案的提案者,而提案 者身分可分為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NGO 理事長或村里長等。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探討參與環保署環境改造的社區現況,在研究上力求嚴謹

,但仍有下列研究限制:

(ㄧ)研究對象的限制:

本研究僅以參與環保署環境改造之社區為對象,因各地區之特性、資 源與人文背景差異,推動的目標方向差異,致使研究結果未必能全盤推論 至全國所有社區。

(二)研究人力、物力及時間的限制:

本研究將以郵寄問卷為主,立意抽樣訪談為輔,收集社區現況資料加 以分析,但限於研究者的人力、物力及時間,無法將各個社區之個別特色 一一深入探查瞭解,故而研究結果未必能全盤推論至其他社區。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瞭解參與社區環境改造計畫之社區現況,故本章將針對社 區與社區主義的內涵,社區發展以及國外的經驗,社區相關的理論,以及社區環 境改造計畫加以瞭解與探討,最後針對社區發展的相關研究進行文獻回顧。各節 分述如下:

第一節 社區與社區主義

本節將先從社區發展的基礎「社區」加以介紹,瞭解社區的意涵,接著進一 步說明社區主義的內涵,探討社區在推動國家政策發展時的適切性。

ㄧ、社區的意義

社區的原文是Community,Hiemstra(1974)認為社區是指生活在同一地區域上 的群體,對於促進他們ㄧ般日常生活的需求有共同的態度(邱淑娟,2002); Fellin

(1987)對於社區下了一個正式的定義:「具有一個或多個下列三個面向特質的社 會單位:1.滿足基本需求的功能性空間;2.具有定型的互動型態;3.具有集體認同 的象徵性單位。」;Brookfield(1997)指出社區是一群人能分享彼此經驗和生存目的

,有共同的興趣和需求,受社會相同情境影響,對社區教育有共同的焦點(邱淑 娟,2002)。

徐震(1980)將社區定義為:社區是居住於某一地理區域,具有共同關係,

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一群人。他們(1)住於相當鄰接的地區,彼此常有往還;

(2)具有若干共同利益,彼此需要支援;(3)具有若干共同的服務;(4)面臨若 干共同的問題;(5)產生若干共同的需要。而王衍(2003)則認為社區的現代涵

義乃在於它是一種民主社會的生活方式,是介於國家社會與家庭團體之間,而為 現代人追求居住環境品質,提昇生活品味的基礎單位。

林瑞欽(1995)認為社區為具有共同關係社會互動及服務體系的一群人,社 區是由居民組成,人與人之間,人與鄰居間或團體間之互動產生認同,樂於參與 社區活動之群體;宮崎清(1996)說明社區乃是各自有其固有歷史的人類生活空 間;陳其南(1996)也談到社區乃是住在同一空間地理範圍內ㄧ群有共識、有共 同行動能力的人;而蔡秀美(1996)認為社區包括地理區域作為界定社區的要素 之一,而且是人民在家庭這個初級團體之外在生活各層面有緊密關聯的鄰村里關 係(邱淑娟,2002)。

林振春(1998)認為,社區是一種常民生活組織的形式,有各種不同的名稱

,一般民眾稱其為「莊頭」,政府稱其為「村里」,建商叫它「新城」或「大鎮」

,警察人員稱其為「管區」,學校人員稱其為「學區」,民意代表叫它「選區」,黑 道大哥叫它「角頭」,生意人稱「商圈」,學術界因不同學術領域,有人稱「祭祀 圈」,有人稱「生活圈」、「文化圈」和「社群」。歸納出社區的概念可以包括:(1

)社區是一個地理位置;(2)社區是一種心理互動的團體組織;(3)社區是一個 包含各單位功能的系統。

文建會(1999)指出社區是人們生活的領域,從走出家門開始算樓梯間道路

、市場、學校公園及運動場等,凡與我們生活休閒娛樂和工作息息相關的地方就 是我們的社區。社區範圍可以小到一座公寓、街區、村落鄰里也可以是鄉鎮縣市

,甚至是整個社會、國家及全世界。

依據內政部「社區發展工作綱領」第二條「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鎮

、市、區)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 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社區因為其團契關係與共同生活,長期以來就是政治與 宗教思想的重要概念。

由上述各界對社區意涵的看法,我們可以知道社區乃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 共同生活的一群人,這群人亦需自認為「該社區的一員」而對該社區產生認同感

,在此認同感下,居民對此有一定的情感互動,也有一定的目標,並為此目標共 同努力,而有些抽象的心理認同也正是政府長年推動社區發展所要傳達的理念,

希望藉由各項活動的推廣尋找居民的認同感,也喚回居民對家鄉社區的愛,而環 保署所推動的社區環境改造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在喚醒居民對社區家鄉的愛。

二、社區主義的內涵

社區主義意指具有「愛」的成分,無愛便不成為社區,它著重的是居民間互 相認識、關懷。簡言之,社區主義以群體文化歸屬及共同目標為立論基礎,因此 一方面主張個體不可能任意拋棄形塑其自我認同的社群背景,另方面也主張承載 共同歷史文化資源的人應該群策群力,防止共同體生命力的消散(江宜樺,1997

)。江明修(1995)與丘昌泰(1999)也指出:社區主義乃是一群具有同屬感的人 們,立基於修補日益官僚化社會的出發點上,參與公共事務,以達公善(public good

)目標,並企圖強調傳統家庭或鄰里關係價值的重要性,主張社會關係凝聚性為 解決公共疏離的必要條件。

柯慈怡(1999)曾參考 Butcher(1993)加以綜合社區理論的理論思想,言 道社區主義具有下列幾種特質:

(1)共同生活空間:以我國的狀況而言,可能是一個行政區(鄰里村區)

也可能是同時跨越好幾個行政區域的地理空間;

(2)共同歷史文化感:他們有共同的生活歷史與經驗,彼此可以分享過區

的榮枯興衰,如我國山地鄉原住民或客家村的居民,

彼此相當程度的分享了共同的歷史文化;

(3)高度社會凝聚感:他們彼此之間保持高度的聯繫與合作,多數的鄰居 對某些公共事務的意見,經由適當的利益表達程序,

就可形成一致性的行動;

(4)主動的政策參與:他們通常具有普遍而廣泛的政策參與,以促進社區 利益的共同實現。

這些特質正是社區環境改造推行所希望營造的,社區居民在共同生活的空間 中,長期居住對當地具有深厚的情感,居民之間擁有共同的歷史文化背景,榮枯 與共,在此情境下為發展社區、家鄉,居民們主動參與社區事務,凝聚共識,相 互合作學習,創造更美好的社區環境、生活空間品質。

在民眾生活水準提升的過程中,環保意識抬頭,社區民眾紛紛希望有更美好

在民眾生活水準提升的過程中,環保意識抬頭,社區民眾紛紛希望有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