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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假設一:「個人背景資料」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面對「死亡態度」的表現,

具顯著性影響。

研究假設二:「個人背景資料」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表達「預約善終意願」的表 現,具顯著性影響。

研究假設三:「環境經驗」因素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面對「死亡態度」的表現,

具顯著性影響。

研究假設四:「環境經驗」因素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表達「預約善終意願」的表 現,具顯著性影響。

研究假設五:「生死教育課程」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面對「死亡態度」的表現,

具顯著性影響。

研究假設六:「生死教育課程」對經濟弱勢獨居老人表達「預約善終意願」的表 現,具顯著性影響。

第六節 名詞界定

以下針對本研究的重要名詞進行解釋如下:

一、生死教育

本研究所稱之「生死教育」乃依國內外相關文獻所設計,針對老人生死教育 需求,內容涵括:從靈性關懷體驗生命的意義、從醫學觀點認識安寧療護、預立 遺囑的重要、從法律觀點認識遺囑的屬性及自身的權益、殯葬禮儀及生前契約的 認識等主題,分為五單元。課程進行考量老人之體力及實施成效,採經驗式(學 員分享、討論)及教導式(演講座談、影片欣賞)兩種模式相互為用,每單元三 小時,共計十五小時。藉由多元角度之探討,促使老人於死亡知識、態度與信念 有所改變及成長,進而使其更有意義地看待自己的生命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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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人

本研究之老人乃指臺北市某行政區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且為獨居之年滿 65 歲的老人,臺北市獨居老人定義:

1.年滿 65 歲以上,居住本市。

2.非居住於機構(含立案及未立案機構)。

3.單獨居住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但若長者與親屬關係 疏離者,不在此限。

4.雖有同住者,但其同住者符合下列狀況,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列 入獨居:

(1)同住家屬無照顧能力。

(2)同住家屬 1 週內有連續 3 天(含 3 天)以上不在者,列入獨居,但間歇性 不在者,不予列入。

(3)同住者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

5.夫與妻同住且均年滿 65 歲且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居住臺北市者,列入獨居。

三、死亡態度

係指本研究之實驗組及控制組老人對死亡所抱持的信念、感受,包括對死亡 的認知、情感與意向三個層面(張淑美,1996)。其內涵包括:死亡接受、死亡 恐懼、死亡焦慮、死亡關切、死亡威脅、死亡否認、死亡逃避、死亡憂鬱、死亡 憂慮等項(葉寶玲,1999)。

本研究採 Wong、Reker 和 Gesser(1994)研發修訂之「死亡態度修訂量表」

(Death Attitude Profile-Revised;DAP-R)之死亡接受三分量表,作為研究對象 之死亡態度測量,為問卷第三部份。死亡接受三層面:

(一)中性死亡接受(Neutral Acceptance):相信死亡是生命歷程的一部份,既 不歡迎,也不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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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趨近性死亡接受(Approach Acceptance):相信死後仍有來生,且有快樂 的未來。

(三)逃離性死亡接受(Escape Acceptance):如果個人認為生命充滿痛苦與災 難,期望從死亡獲得解脫。

原始量表具五組死亡指標(死亡恐懼、逃避死亡、中性死亡接受、趨近性死 亡接受、逃離性死亡接受),共 32 題。研究者於問卷預試時發現,所有問卷的題 目過多,致施測時間長,接受預測老人有不耐之情緒;且老人反應死亡態度修訂 量表題目多有重複,最後選取僅 20 題的死亡接受三個分量表予以施測。

計分方式為勾選「非常同意」、「同意」、「沒意見」、「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者,各給 5、4、3、2、1 分,以各量表之得分平均分數計算,分數愈高則該方面 之態度傾向愈高。

四、預約善終

本研究所指之預約善終,採陳榮基(2010)推廣「預立遺囑、簽署 DNR,

以預約善終」之概念,指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年滿二十歲成年人,於意識清楚的情 況下,預立遺囑(如交代喪禮、遺物、遺言等)或預立醫療指示,以事先表達所 希望獲得的醫療處置(或對某醫療措施同意與否的意願及決定),如簽署預立選 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DNR),包含不施行心肺復甦術術(CPR)同意書、預 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器官捐贈、遺體捐贈的意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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