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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界定

一、 僑生

根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所謂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 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 以上。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連續居留,指 華裔學生每曆年(1/1~12/31)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 120 日;取得僑居地永久 或長期居留證件,得以取得僑居地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以其所持中華民國 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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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述可知,僑生身分的界定可以說是海外所有的華僑和華裔子弟,以血 統主義和文化取向來認定,而國籍上並沒有特別限制。

二、 緬甸僑生

緬甸僑生是指,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的僑生身分,並 從緬甸來臺升學就讀的學生。本研究的緬甸僑生是指,2003 年至 2014 年期 間,參加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考試,被錄取後分發來臺升學就讀大學之緬甸 僑生。

三、 僑民教育

僑民教育簡稱「僑教」,根據夏誠華、林若雩、朱浤源發表的〈從兩岸 僑務政策看我國僑教未來走向〉裡的看法為,僑居在外的族群,為延續原住 地文化,而從事的教育行為,就是僑教。但因僑居在外之人,也有可能返回 原住地,接受原住地教育,並於受完教育之後,又回到僑居地,這種教育,

其對象基本上也是為了僑居在外的人,而非本地的國人,也被稱為僑教。7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史〉提出僑民以受教地區而言,可以分為國內 僑教和國外僑教兩部分。國僑教是指在國內設置專門招收華僑子弟就學的學 校,或將華僑子弟分發入國內各級學校就讀的措施;國外僑教是指在國外的 僑民居住地所興辦的,受政府官方鼓勵、補助的華僑學校教育,或在政府教 育機構辦理登記註冊的華僑學校教育。8

7 夏誠華、林若雩、朱浤源,〈從兩岸僑務政策看我國僑教未來走向〉,《僑民教育學術論文集》(台北:教育 部僑民教育委員會,1999 年),頁 111。

8 郁漢良,《華僑教育發展蚔》(台北:國立編譯館,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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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僑生政策

基於我國憲法精神、歷史淵源、文化傳承、國家長遠發展的考量,深耕 僑教工作,而僑教政策之最重要之目的,培養海外華裔人才,因此鼓勵海外 僑生回臺升學。僑委會為了落實推動僑生相關政策,設置僑生處,全面規劃 以就學、在學、畢業至就業及創業等輔導為主的政策,為回臺升學之僑生服 務,為僑社培育人才。

五、 海外聯合招生

1995 年《大學法》修定,並依據大學法賦予各校招生自主之精神,同年 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裡最初成立「大學(僑大先修班)海外僑生(港澳生)

聯合招生委員會」,負責招收海外僑生來臺升學。2007 年,因國立僑生大學 先修班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兩校整合,配合修正為現名「大學海外聯合招生 委員會」,而簡稱「海外聯招會」。依海外地區學制、學習狀況及升學條 件之不同,採個人申請或聯合分發(免試或測驗方式),分別訂定 17 種招 生簡章,包括其中之一是適用於緬甸地區的招生。目前臺灣對海外招收華裔 學生的最重之組織機構。

本研究中的緬甸地區招生為聯合分發測驗方式,而所有研究對象都是參 加過海外聯招在緬甸之測驗,錄取分發後來臺就讀大學之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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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僑生輔導人員

臺灣各大學院校,為了積極配合推動僑生輔導工作,在校內成立專責之 僑輔組(室)或國際事務處等單位,並聘僑生輔導工作人員,照顧僑生在校 的學習與生活適應。僑生輔導人員,大都是依據教育部和僑委會所頒布之相 關規定和事項辦理。僑生導輔人員之工作大致可分為:僑生生活支援、讓僑 生適應臺灣文化、適應學習環境等,因此僑生在臺求學期間,僑輔人員和僑 生的關係非常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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