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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爲使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變項或名詞的意義清楚明確,茲將本研究中所包含 的重要名詞與研究變項分別界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育人員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部,2014)第 2 條明確指出所稱之「教育人 員」係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本研究所稱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指的是民國 102 學年度任教於屏東縣 各公立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不在研究範圍中。包含︰校長、

主任、科任兼組長、導師兼組長、導師、科任。

二、兒童性侵害

本研究所稱兒童性侵害係指不管兒童是否同意,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一)性 的插入行為,包括 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知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性的猥褻行為:

指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要求兒童/或自己裸露私處、親吻或暴露身體私處、觸 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或者引起性衝動而讓兒童拍攝裸照、讓兒童閱讀色 情書刊,和言語挑逗等動作或行為。

三、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係指國小教育人員面對兒童性侵害事件的認知與判 斷,包括是否能夠從兒童的外顯行為、情緒變化、人際關係及學習狀況等種種變 化,分辨有無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也就是判斷學生是否需要公權力進一步介入 保護的認知能力。

本研究以研究者自編問卷「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上四

個層面得分情形作為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的指標,得分越高的教師,其辨識能 力越正向、合理,反之,得分越低則表示教師辨識能力就越負向。本研究將辨識 能力分為「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受害兒童因素」、「加害人因素」、「身心行為 指標」等四個層面,分述如下:

(一)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

其內涵包括「兒童性侵害的定義」、「兒童性侵害的身心表徵」、「兒童性侵 害的處遇」、「兒童性侵害的迷思」、「相關法規與措施認知」等五個概念。

(二)受害兒童因素

影響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和通報態度的受害兒童因素非常多,包括兒童的 年齡、兒童的性別、易成受害者的特質等。

(三)加害人因素

對加害人因素的研究,以加害人的性別與其社經地位較多,研究結果也較一 致,較沒有互相矛盾的情形。然而近幾年,加害人的年齡逐年下降,已然成為社 會的最大隱憂。

(四)身心行為指標

國小教育人員可透過主動觀察異常徵兆,發覺兒童可能已經遭受性侵害。但 並非所有性侵害指標都十分明顯且易辨識,有時許多身體或心理表現出來的異常 徵兆都需要重新評估,才能確認性侵害的發生。

四、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

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係指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遭受性侵害,基於其辨識並有 所體認而願意進行通報的決策或態度。一般教育人員都知道在發生兒童性侵害案 件時,都有通報的義務,但往往會因會現實狀況及學校態度,容易傾向於向校方 報備,由校方來進行通報。

本研究以研究者自編問卷「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上三 個層面得分情形做為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的指標,得分越高的教師,表示其通 報的正向態度則越好;反之,得分越低則表示其通報態度易受其他因素影響。本 研究將影響通報意願分為「性侵害通報資源」、「通報責任專業訓練」、「通報後果 之覺察」等三個層面,分述如下:

(一)性侵害通報資源

由於通報有固定的程序,學校主管一定要知道,而且基於學校行政倫理,校 內通報的程序都需要經過校長的同意。張裕豐(1996)的研究指出,教育人員在考 量通報與否時,有 18%的受訪者會考量到上司或同事是否支持。

(二)通報專業訓練

教育人員深切認可通報制度的意義與功能,則有助於兒童性侵害事件的預 防。反之,若因為缺少辨識的能力,或不了解通報的程序,使得教育人員沒有信 心通報,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方法來協助。

(三)通報後果之覺察

責任通報最大的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公權力的介入,引進更多的資源,讓受害 兒童及早獲得妥善的處遇。但通報者往往還是會顧及通報後,可能造成的負面後 果,進而影響其對通報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