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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建議

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的發現與結論,提出下列建議,以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

教師以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壹、 對教育行政單位的建議

一、增加中央與地方兒童保護機構之社會福利和足夠資源,

並規範媒體人報導之公德

根據本研究發現,仍有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迷思根深蒂固,除了例行性 研習與進修以外,如果政府能在電視以及網路上多做兒童性侵害相關宣導,不僅 提升教育人員的辨識能力,對一般民眾、家長或是學生也多少能有些效益;更重 要的是,如果在宣導同時,能加強警政單位或司法單位對相關議題的關心,對於 加害人也能有些嚇阻的作用。

在通報方面,大多數的教育人員認為向教育處或社會處等兒福機構通報後,

發現對受害兒童並未有效協助受害兒童及其家庭,認為通報沒有達到保護兒童之 目的以外,甚至還讓兒童置身在危險處境中,因此而降低其通報之意願。有時更 會因通報後,被媒體過度報導,不僅傷害受害兒童人身安全,更使其自尊受到很 大的傷害,這些因素,都降低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的通報意願。

因此建議中央與地方能增加兒童保護機構等社會福利、社工人數之數量、強 化社工人員之素質,使兒童福利機構與校方能更有效處遇兒童性侵害事件;並加 強媒體人報導新聞的公德心,在保護受害兒童前提下,對於相關事件能做適度的 報導,以避免使受害兒童遭受二度傷害,並影響其正常生活。

二、師資培育機構開設兒少保護相關課程

本研究結果發現,相關兒童性侵害研習時數達 18 小時以上的教育人員,在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上都較正向。顯示不論辨識能力或通報態度均須

於「社會福利」的範疇,二者關係如此密切,卻分屬不同的領域。因此跟兒童有 直接關係的國小教育夥伴,其所攻讀的教育大學,大多以教學相關領域為基礎,

鑽研著眼課程與教材教法,鮮少顧及「兒少保護」,對「兒童性侵害」相關知識 顯得不太足夠。故建議若能提早在師資培育訓練過程中,就能針對「兒童性侵害」

規劃專門的學科,而不是附屬在某學科內的一個小章節;或是開設「兒童保護」、

「兒童及青少年福利」的專門課程,結合「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大領域,讓 未來的準國小教師能對「兒童性侵害」的背景、嚴重程度、重要性、如何防範、

如何因應及相關的法律知識等有完整的了解。

三、屏東縣教育處可持續安排兒童性侵害相關研習,增加教 育人員的辨識認知能力

根據本研究結果顯示,教師僅有「性別」、「處理經驗」與「研習時數」等背 景才有明顯影響教師對性侵害辨識能力的差異,顯示近幾年對教育人員的辨識能 力已有相當程度的提升,且有 85%教育人員認為辦理研習是取得相關訊息最好的 方式,因此建議屏東縣教育處可持續安排兒童性侵害相關研習,持續教師充實法 律知能及辨識能力。本研究結果亦發現辨識能力中的「性侵害基本概念」普遍良 好,但對於「身心表徵指標」、「加害人」、「受害兒童」仍會因傳統迷思而錯失保 護孩子的機會。因此建議教育處主管機關未來在針對教育人員辦理兒童性侵害相 關防治課程上,在初階上可加強相關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的建立;進階課程上可 藉由實務上的「案例研討」、「主題工作坊」提供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防治與通 報有更深的認識,並協助教育人員在處理事件的困難點。

本研究中也發現,女性教育人員對於辨識能力有較高的敏感度,但在通報態 度上卻比男性低落;也發現女性教育人員對於通報後果的疑慮較多,而男性對於 通報的資源則抱持較佳的態度,因此建議除了提升教育人員參與兒童性侵害相關 議題之研習意願,增進教育人員預防兒童性侵害之專業知能之外,也讓教育人員 多了解其實社會上通報的資源是很豐富的,以減少老師們對通報後的疑慮。

貳、對學校的建議

一、學校可積極推動與兒少保護相關的親師生教育

本研究結果發現,若教育人員的辨識能力程度越佳,對於通報態度亦愈佳。

而目前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也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至少有四小時以上的性侵 害防治教育課程」,因此學校可利用假日、週三下午或寒暑假期間,辦理相關親 師生性教育與性侵害防治的知能,經由相關研習,暨能有效提升家長與教育人員 的認知程度與親職教育的精進,並透過家長的重視與了解,配合教育人員在辨識 能力與防治課程,才能有效達成兒童性侵害防治教育的目標。而且學校平時應該 加強性教育,針對不同年齡之學生,並有不同之教材和教學方法,以做好預防的 工作,並加強學生法律常識,避免學生因為一時對性的好奇而觸犯法令。此外,

對於同性之間所可能造成的性侵害行為亦不可輕忽,尤其是在住校、集中管理等 封閉性的組織中。

二、完善的危機處理機制

本研究結果發現教師基於工作環境體制與通報資源的取得,大多選擇向學校 通報,再由學校向教育局及社會局等主管機關進行對外通報,因此學校大多由學 務處及輔導室來共同處理,其實為了避免業務上過多繁瑣及案件相關資訊之保 密,應設立專責單一窗口,較為恰當。如此一來,教師可以很明確了解如何啟動 校內通報機制,專責單位的設立,亦可提升對性侵害事件及受害兒童的保密。

因此建議學校在面對兒童性侵害事件時,應加強學校體系的性侵害預防及處 遇能力,建立完善的危機處理體制。成立一個完整且一致的對外窗口,以因應面 對主管機關或媒體報導時,由單一發言人在保護當事人的原則下,對外將事件發 生原因、處理的經過及如何檢討與善後等,做妥適的說明。且在面對媒體時,應 是引導,而非排斥,不讓媒體自行看圖說故事,避免產生負面影響。

三、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專業認知應要求自我提升

比教師略高,應該是自 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公布以來,教育部對於兒童性侵 害相關議題的進修規劃大多在於校長與行政人員;近幾年,則開始要求教師也須 多涉獵相關知能,因此教育人員雖對性侵害辨識能力的「認知」有提升,但對於 是否該通報的「態度」卻仍有顧忌。到目前為止,有 82.7%的教育人員認為無法 確認有無性侵害是通報最大的困難點,也有 19.3%的教育人員認為因自己不是校 方行政人員,通報權責不在自己身上,只需向校方行政通報,應由校方接手處理,

殊不知教師本身除了有通報之責外,其實後續的情況發展,可影響教師對受害兒 童的輔導策略,不得不清楚自己對於通報態度的重要性。因此建議教育人員可多 參與兒童性侵害相關議題研習與工作坊,加強兒童性侵害與責任通報之認識,讓 國小教育人員了解自身為法定責任通報者之責任與意義,並增加其自身的性別敏 感度。

參、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一、在研究對象上

由於時間受限、研究者精力、與經濟狀況的不允許,本研究僅以屏東縣為範 圍,對象是縣立國小教育人員進行研究,所以本研究的結果與推論僅適用於屏東 縣,雖然研究對象之教育人員限定在國小校園,但其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相關 其實應可推至國高中教育人員,有利於基礎的紮根。爾後研究者若能在相關因素 的配合下,建議可擴大範圍,並對全國各級學校進行研究,如包含不同縣市、不 同學制階段,當然也可比較城鄉差距,因屏東縣幅員廣闊,地形狹長,因此進一 步的「城鄉差距之比較」或許也有珍貴的發現;而對象上應也可包含學校護理師 或是往下紮根的幼兒保育員,比較其間的差異,一方面可呈現辨識能力程度差異 外,一方面也可建立全國性的資料。

二、在研究變項上

本研究係以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為主要變項,其中辨識能力變項包含

「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受害兒童因素」、「加害人因素」及「身心表徵指標」

等四個層面;通報態度變項包含「性侵害通報資源」、「通報專業訓練」和「通報

後果覺察」等三個層面,此二變項範圍甚廣,本研究所定義的層面或許未能涵蓋 所有的層面,未來研究可根據文獻探討的結果對此二變項之層面進行增減。

本研究結果發現,不論在相關或預測的結果,辨識能力方面「受害兒童因素」

的相關值或預測值都是最高的,可能是題目所涵蓋的面向不夠周延,才會造成「兒 童性侵害基本概念」、「加害人因素」與「身心表徵指標」顯著相關較低或是無顯 著相關,建議可加強題目的面向。

此外,在背景變項方面,因涉及影響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的因素仍 有很多,如是否擔任導師、教授科目、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或是有無子女數等,

故建議未來研究者,可以增加其他背景因素來探討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 的探討,做相關性的研究。

三、在研究方法上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作為蒐集資料的工具,量化的分析研究,可在短期內 取得大量的樣本資料以進行統計分析,有其便利性與結構性,但此種研究方法可 能涉及未能有效控制教育人員當時填答的情境、教育人員的社會期許性心理等問 題,也無法對研究對象填答時真正的所知、所想,有更深入的了解,使資料可能 未能完全呈現受事者真實內在的觀感,因此建議未來研究可輔以時地訪談、行動 觀察等質化分析,以能更深入探討研究結果,使研究能兼具量化與質化的支持,

研究結果也將更周延、更具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一、中文部分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3)。102 年 9 月 25 日。 101 年度性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2013)。102 年 9 月 25 日。 101 年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