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因素之探討
第三節 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因素之探討
中國人傳統的文化觀念裡,性往往是避而不談且難以啟齒的話題。像性侵害之類 的嚴重事件,往往影響到受害者的名譽與貞操,家庭外性侵害可能考慮個人及家族顏 面而沒有揭露,家庭內性侵害更被視為家務事,使得受害者在發生性侵害後不敢揭露 (Chan, Elliott & Tan, 1996)。透過責任通報制的實施,受害者不必單獨面對性侵害事件 所帶來的壓力與影響,藉由公權力的介入,受害者可以獲得所需的保護與服務。
壹、責任通報的定義
責任通報制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法務部,2012)中指出 當法定責任通報者發現兒童遭受虐待時,必須通報給主管機關知情,但不得強制受害 者舉報校方;另一方面,法定通報者不得強迫受害者舉報校方或執法單位,受害者若 舉報校方或執法單位,學校有義務通知未成年學生之家長發生的事件。通報的目的在 於終止性侵害行為,並且引進公權力介入。責任通報制以保護性侵害受害者為優先,
且通報者資料必須保密,讓受害者與通報者都能受到法令的保障,而特別處理機制內 的人員在此過程中,通報制度使國小教育人員扮演了連結性侵害事件與公權力之間的 重要角色。更必須基於保密原則,提供其服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的過程中,若知悉有疑似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依 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4 條第 1 項(法務部,2012)、《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 50 條第 1 項(法務部,2009)、《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條文第 8 條(法務 部,2011)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 16 條(教育部,2012)之規定,負有 通報之責任,然而往往受限於非在第一現場與第一時間裡的舉報搶救,因此增加後續 處理的困難度。教育人員會依照自己所獲得的資訊與專業知識來決定 (余漢儀,
1998)。也就是說,這些資訊與專業知識會影響教育人員的通報態度。例如教師專業 訓練不足、通報責任的資源與支持度、擔心通報後帶來的後果等,都會影響通報者的 決策。
貳、教育單位通報的現況
根據教育部在 2006 年做的一項調查顯示,有八成七的教育人員知道「一一三」
婦幼保護免付費電話,但卻有三成四的教育人員不知道當發現學生有受到性侵害時,
須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進行各種方式的通報,更遑論通報還分成責任通報(校安通報)及 法定通報(關懷 e 起來)。而且只有四成五的教師發現學生遭受家暴或性侵害時,會想 到撥打「一一三」專線;反而是學生的行動力更積極,高達八成二的受訪學生表示,
發現認識的人遭受家暴或性侵害時,會打專線報案。同時,根據內政部統計,2012 年兒童性侵害通報案件為 18670 件,其中只有三成四是來自教育單位通報,明顯偏 低,到了暑假期間,只剩下一成左右。
表 2-12
性侵害事件通報單位次數分析
年別 113
百
分比 教育
百分
比 警政
百分
比 醫院
百分
比 當年總計
2009 1736 14.9% 2381 20.5% 2997 25.8% 3611 31.1% 11619 2010 1895 14.1% 3473 25.9% 3087 23.0% 3902 29.1% 13434 2011 1629 9.84% 5544 33.5% 3617 21.8% 4480 27.1% 16563 2012 1396 7.48% 6284 33.7% 4545 24.3% 4824 25.8% 18670 資料來源:參考自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保護資料庫,研究者整理。
http://www.mohw.gov.tw/cht/DOPS/DM1_P.aspx?f_list_no=806&fod_list_no=4622&doc_no=42916
由表 2-12 可得知,通報案件次數逐年增加,這顯示教育人員已經逐漸了解自己 具有通報的責任與意識。
在具通報義務的專業人士中,教師其實是佔據通報的最佳位置,以及最有機會 得知該家庭的背景知識來輔助判斷(蔡藝華,2002),但是,即使教師在受害學生的 通報意願上是願意的,但在通報的實際行為上卻仍有差距,比率更是少於其他專業 人員。
叁、性侵害通報資源
由於通報有固定的程序,學校主管一定要知道,而且基於學校行政倫理,校內通 報的程序都需要經過校長的同意。如果老師向校方反映有需要通報事件發生,但主任 或校長卻不想張揚,而不希望老師採取通報行為時,難免會對原本想要通報的老師造 成兩難的衝突。因為如果校方不支持通報,期望大事化小,而教師仍執意通報時,不 僅會影響通報後的處理方式,也會影響教師在學校工作時,行政單位的配合度。這凸 顯在學校體系下,校長對於決定通報與否握有絕對的影響力(洪羽蓁,2003)。
話雖如此,仍有些教師認為,在發生疑似兒童性侵害,欲進行通報之前,還是必 須先考量學校的立場。因為這樣的事件一定會引起教育主管機關或社會局的注意,如 果沒有事先向學校報告,將來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或社會局在互動時,可能無法準備 充分來幫助受害兒童 (張耀中,2008) 。
張裕豐(1996)的研究指出,教育人員在考量通報與否時,有 18%的受訪者會考量 到上司或同事是否支持。Kenny(2001)的研究也顯示,有 40%的受訪者覺得,如果採 取通報的行動是得不到上司的支持的。Kenny(2004)再度提出影響教育人員通報決策 的因素尚包括,行政體系對通報的支持、學校對於事件的處理態度。
由上述資料可知,學校對兒童性侵害的支持度,充分影響教師的通報意願。這顯 示學校的支持度比通報的專業,對教育人員決策的影響來的更大,值得各個兒少保護 單位近一步研究討論並加以解決。
肆、通報專業訓練
教育人員對於通報的專業訓練及相關知識,是影響教育人員是否辨識及通報的因 素之一(Feng & Levine, 2005)。若教育人員深切認可通報制度的意義與功能,則有助 於兒童性侵害事件的預防。反之,若因為缺少辨識的能力,或不了解通報的程序,使 得教育人員沒有信心通報,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方法來協助。有研究顯示,教育人員 的專業訓練不足,將會降低其對通報制度的信心,進而影響其通報的決策過程 (McCallum&Johnson,1998)。
在張裕豐(1996)針對兒童虐待責任通報制所做的研究中提到,多數的被研究者 知道自己具有法定通報人的身分, 但有半數以上並不清楚責任通報法的實質內容,
無法分辨兒童性侵害的徵兆與症狀,或怕自己判斷不足,造成「假通報」。Levin
(1983)對美國愛荷華州周內的中小學教師進行有關教師對兒童性侵害責任通報制的 認知方面的調查研究,其結果顯示:有 55﹪的教師表示不清楚通報的程序;有 61﹪
表示不清楚知而未報惠受罰之規定。McIntyre(1987)對美國伊利諾州的教師所作之 調查研究顯示:只有 33﹪的教師確知該州所定的責任通報制(引自張裕豐,1996)。
還有一些教師認為,對疑似受害的兒童來說,非正式的幫助方式會可能會更 好。由於國小教師與兒童及其家庭的接觸非常密切,甚至有些老師很容易變成媽媽 的角色,忍不住想要使用非正式的方式來解決,而不希望直接採取正式通報。因為 有教師認為,在公權力介入之前,透過受害者家人或教師本身的協助,就可以直接 幫助受害兒童(Sundell, 1997)。因此,有的教師認為這可能是另一種幫助受害兒童 的好方法。根據張裕豐(1996)的研究顯示,有 22%的教師覺得自己就可以提供受 害兒童幫助,所以毋需往外通報,這和其所受專業訓練的足夠與否,或多或少都有 點關係。
其實,根據責任通報制度的規定,教師僅具有通報疑似兒童虐待事件的責任,
不必負起後續查證或調查的工作,也就是說教師不用爲事件的真假負責(鄔佩麗等,
2003)。而且,為了保護教師的權益及提升教師通報的意願,我國刑法第二十一條明 文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即教育人員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所賦予的責任,在發現疑似性侵害時進行通報。如果事後證明為誤報,也不必負 法律上的責任,教育人員應該可以放心去該做的事。
另外,當發生性侵害事件時,媒體與學校同為公民社會的建構者和推動者,新聞 報導的前提是準確、公正、客觀以及接近真相的報導,但也因新聞的時效性,專業觀 點與組織運作的差異,記者處理新聞事件時間短,以及截稿壓力,時有媒體與機關學 校有關係緊張情況,因此平日建立新聞媒體連絡網,與媒體建立良好的互動關係,誠
信互重,提供學校活動訊息,老師教學或學生學習成效等,藉以提昇公民社會的價值 建構,對資訊的時效性、權威性給予尊重,才能有理想的互動,相輔相成。
因此當學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時,若能培養專責對外發言人,則在危機處 理過程中,植基於平日互信,採開誠佈公、公平合理的態度和作法,使媒體可取得平 衡式的報導,以保護當事人,避免二度傷害,或損及學校形象。
綜上所述,國小教育人員由於對兒童辨識能力及專業訓練不足,對於兒童性侵害 的通報確實有疑慮。國小教師因為師資培育的過程,或是任教後的在職訓練,都沒有 一套針對於兒少保護的課程,可以提供完整的訓練,使其相關知識及經驗都不太足 夠,對「責任通報」敬而遠之,進而影響其通報的意願。在表 2-13中可看出,不僅 教育人員,很多專業人士也因不知如何通報而造成通報上的阻礙。
表 2-13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程序的了解/態度
研究 研究對象 研究結果
尤幸玲(1996) 醫生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20%)
田晉杰(1992) 警/保/教/醫/社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43%)
黃淑容(1994) 教育人員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33%)
張裕豐(1996) 醫/教/保
(教;總平均)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44%;40%)
湯慎思(1998) 護士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37%)
Levin(1983) 教師 40%受訪者答錯或不知向誰通報
Morris et al.(1985) 醫生 25%受訪者若有疑似個案不知向誰通報
Shoop & Firestone (1988) 教師 所有受訪者都知道法定通報責任,大部分卻
不知道通報程序(轉引自張裕豐,1996)
Lau et al.(1999) 一般民眾 隱匿不報:不知如何通報(20%)
Kenny(2001) 教師 97%受訪者不清楚學校通報程序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資料自行整理。
伍、通報後果之覺察
責任通報最大的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公權力的介入,引進更多的資源,讓受害兒童
及早獲得妥善的處遇。但通報者往往還是會顧及通報後,可能造成的負面後果,進而
及早獲得妥善的處遇。但通報者往往還是會顧及通報後,可能造成的負面後果,進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