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及通報態度之情 況,進而探究兩者之關係及現況為何,以提供教育行政單位、學校和教師參考。
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待答問題;第 四節為名詞釋義;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茲將其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由於社會結構的轉變,家庭功能和倫理道德的薄弱,性的開放及媒體 過度的渲染與炒作等因素,使得性觀念扭曲、性行為氾濫,以至於強暴、性侵害 等社會案件頻傳,這不僅僅威脅到個人人身安全,對身心尚未成熟的兒童來說,
更是嚴重的傷害。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內政部,2013)的「2012 年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被害人數年齡統計表」統計,性侵害受害者中,6-18 歲的受害人數 為 7300 人,佔總受害人的 60.5%,比例最高,其中就讀國小學童(6~12 歲未滿) 階段,被害人是 948 人,佔總受害人數的 7.86%;而該年屏東縣受害學童人數高 達 56 人,佔全國國小學童總受害人數的 5.91%,顯見兒童性侵害問題確實存在 在社會之中,且此狀況易延伸至國中階段,不容忽視。許多研究更顯示官方的統 計數據和兒童性侵害實際案件有一段差距,存在了許多犯罪黑數(黃翠紋,
1998)。換句話說,兒童性侵害的實際狀況比一般人所認知的情形更為嚴重。
當兒童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而行為人/ 加害人是她/ 他們周遭的親 人、朋友,甚至是學校的師長,這些情況或多或少都會對教師造成心理上的衝擊 與影響。從已發生的許多案例來看,遭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兒童,第一時間想 到可以求助的人是「導師」,其次是輔導教師。因此,班級導師及學校輔導教師 極有可能是除了受害兒童之外,第一個知道事件的人,若是他們欠缺性別平等意 識或受到自我的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 往往無法做出適當的判斷,給予受害兒
也有可能在言語及行為上傷害了自己與學生間的信任關係而不自知。
在國小階段,老師是學童最常接觸的對象之一,在教導孩子如何保護自己的 知能,大多老師及學校都會安排相關的課程,透過遊戲或教學的過程,給予學童 適當的性教育,及如何避免性侵害的發生。但學童畢竟是弱勢,在面臨危險及脅 迫時,往往求助無門時,只能被受到侵害。這時老師如果在性別敏感度稍微提高,
其實可以嗅出學童異於平常舉動,而能介入甚至預防事件持續的發生。
既然在學齡期兒童除了家庭成員外,與教師相處時間最長、接觸最頻繁,當 然也是最為兒童所信任依賴的重要他人。因此,相對於責任通報制中具有通報義 務者而言,國小教師(尤其是級任導師)是較容易發現性侵害兒童個案的。當兒 童發生危機或有異狀時,國小教師通常比其他單位的專業人員更容易察覺,怎麼 通報率會不如社工人員呢?國小教師與兒童有這樣密切的接觸,卻無法成為責任 通報主力的原因為何?國小教師在猶豫什麼呢?是否因為兒童性侵害辨識上困 難重重?責任通報的方式及流程有瑕疵?還是學校行政體系未給予支持?影響 其通報意願與態度的原因又有哪些?這些都讓研究者思索國小老師面對兒童性 侵害辨識與通報的種種困境。
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內政部,2013)的性侵 害受害案件,由教育單位通報共 6284 件,佔總通報數的 33.66%。其中在月統計 中,七月 104 件,八月 162 件,是十二月當中最少的。近幾年,媒體大肆報導兒 童性侵害,尤以 2011 年台南特教學校爆發集體性侵害事件 2 年竟達 128 件,受 害學生高達 76 人(性別人權協會,2011),重重打擊教育部及教師形象,其中最 大因素就是教育人員的辨識能力太差導致沒有通報或只是口頭警告,而導致事件 一再發生。為因應教育人員反應辨識能力不足以及責任通報概念不清楚導致兒童 權益受損之情形,教育部除調查掌握教育人員對於兒少保護事件之認知程度,並 加強宣導責任通報機制,提醒教育人員務必進行責任通報(教育部,2006)。
因此研究者認為,若能針對教育人員通報的現況加以研究,了解影響教育人 員通報與否的因素,找出不同背景的教育人員在「通報」與「不通報」的態度與
決策上,是否因辨識能力的差異而有程度上的不同,以利未來在縣內推動相關研 習時,能給予教育人員有程度上循序漸進的進修,保障兒童的權益。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在知悉性平事 件後的 24 小時內,必須完成法定通報及責任通報。亦即不論被害或加害,只要 有一方是學生,教育人員就必須完成通報,並召開相關會議。但有些主管往往為 便宜行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而延誤通報的時間,造成孩子的連續 受害,間接成為傷害孩子的幫兇。足見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性侵害的通報有多大 的重要性。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第十七條第一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務部,
2011)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 教育課程。因此以臺灣的性別教育政策來說,對於教導及保護學生性別平等教育 算是完整,強調學生應了解性別的人我分界,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的關 係,使學生除了能保護並愛惜自己的身體以外,還能尊重別人的性自主權。然而 國小教育人員在兒童性侵害預防方面,進修的時數不足,甚至在屏東縣因經費問 題而無法辦理相關的進修,致使教育人員難以獲得最新的資訊和資源,更遑論兒 童性侵害的預防工作。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除了以學生為對象之外,教育人員應該也要透過在職進 修來充實相關知能,一方面提高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之辨識知能能力及通報 之意願,一方面則可讓教育更了解責任通報制度的程序與罰則。否則教師若無辨 識的能力,反而成為兒童性侵害通報的阻礙(Abrahams, N., Casey, K.,& Dario, D., 1992)。
研究者目前任職於屏東縣國民小學,除了從事教學工作以外,還兼任縣內與 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專業調查人員及教育處性平會審件小組,因此對於 校園性平事件時有所聞。在協助調查或諮詢的過程當中,常會聽到當事人的導師 或輔導老師抱怨,學校行政體系的怠墮及散慢,或是加害人的導師或家長只是口 頭告誡。因此如何有效提升學校所有教育相關人員的對於如何辨識遭受性侵害兒
童以及在通報方面的認知與意願,成為國小教育工作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同時,在協助學校調查時,對於老師們對案件的概述,可感受到辨識力與敏 感度偏低,因此往往在孩子身上產生了悲劇,卻無法及時給予協助;甚至連行政 人員知情了,也不知如何處理;而在審理各校通報上來的案件時,不知該如何形 容學校承辦人的處理方式,只好直接與承辦人聯繫,直接告知處理的流程及方 法,可見屏東縣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辨識認知仍普遍低落,連帶處理態度也 就得過且過。基於上述研究動機,遂有想了解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 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目前的現況,以及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間有 怎麼樣的相互關係,是否會因辨識能力的低落而造成通報態度的不佳?而教育人 員害怕通報是否因為辨識能力的不足?這些現況的產生,希望透過本研究加以探 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