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關係之研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關係之研究"

Copied!
210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屏東教育大學社會發展學系社會科教學碩士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吳根明 博士.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 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關係之研究. 研究生:王雅惠. 中 華 民 國. 1 0 3. 年. 0 6. 撰. 月. 1 2. 日.

(2)

(3) 謝辭 隨著論文的付梓,兩年研究所在職進修的日子,終於要畢業了! 回首這段時間,奔波於學業、工作和家庭之間,雖然辛苦,但慶幸的 是一路上有許多貴人的支持與鼓勵,讓論文得以順利完成,心中滿是 感謝。 首先當然感謝指導教授吳根明博士,從論文題目的選定到寫作期 間,老師總是不厭其煩的指導,提供明確的方向建議,並適時的給予 鼓勵督促,讓駑鈍的我在跟著老師一步一步的帶領下,如期完成論 文。也是您的催促,讓我在放假時或外務忙碌時不敢忘了要有進度。 原本以為自己涉獵此方面算夠多了,此時,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 蛙;但您還是不厭其煩,在無法增加事務的時間內,還是撥空指導。 在計畫發表時、口考時,都給予我最有力的支持與建議。非常感謝教 授一年來的指導與鼓勵,讓學生能夠順利完成一本讓我信心滿滿的論 文。 其次,感謝吳宗立老師,受限於我的能力與用心所及,對老師的 教導無法完全了解;但您還是想盡辦法,讓我們能在短時間內對於統 計的概念有一個初步的認識,指點迷津,並應用在自己的研究中,並 在論文格式上細心匡正缺失。除此以外,在計畫發表與口考,您很有 耐心地一一指出不足之處,並提供修改方向,無非是要學生的研究能 更臻完美。 感謝口考委員羅瑞玉老師,在百忙之中抽空閱讀我的論文,並對 於文中不足之處也一一標明出來,在口考時也給予我相當多寶貴的意 見與建議,使我獲益良多。 預視問卷的五位專家,吳宗立老師、吳根明老師、羅瑞玉老師、 晏向田主任以及謝春菊老師,感謝你們給予研究工具的指導;屏東縣 37 所國小代為發放的校長、主任、老師們,以及協助問卷回收與填 I.

(4) 答的教育夥伴們,感謝你們的配合,讓研究更順利。 也感謝家人的支持與鼓勵,常常因為寫論文而荒廢家事或是疏於 照顧家人,他們也都能給予體諒與協助,讓我在求學的過程中能專心 於學業,順利的完成本論文。特別感謝老公,因為有你的支持與鼓勵, 讓我能在求學的過程中對於兒子毫無後顧之憂;感謝兩個寶貝廉紘和 彥祺,在老媽不在時,能自立自強,照顧好自己。 此外,也要感謝六位一起同甘共苦的好姊妹─雪妹、玟秀、孟萱、 美秀、麗娟、慧玲,在妳們的陪伴下,苦悶的研究日子裡,總是笑聲 不斷,也因為有妳們的鼓勵與鞭策,我才能順利畢業。還有一 0 一夜 社碩所有同學,人數雖然不多,但與你們一起學習真的非常快樂!感 謝身邊的好朋友們,在論文寫作上的關心與協助,金水哥在我完全不 懂統計之時,不厭其煩指導我;春菊姐協助我英文的翻譯與寫作;珍 蓉與美雲在我論文寫作的低潮時,給予我心理上的關懷與建設。 求學的過程中一路有同學相伴,大家互相扶持與打氣,度過重重 的考驗,夜半的訊息聯絡與假日的討論,二年的同窗生涯也轉瞬而 過,辛苦了這麼久終於現在大家終於有了收成 。 總之,感謝老師、家人與同學的陪伴與支持,讓我的論文可以 順利完成,也讓我更上一層樓完成自我的挑戰。. 王雅惠. 謹誌. 2014 年 6 月 12 日. II.

(5)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 通報態度關係之研究. 摘. 要. 本研究目的旨在了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關係 之現況,比較不同背景變項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性侵害時,其辨識能力覺知以及 通報態度的差異情形,並探討辨識能力覺知與通報態度的相關情形與預測力。 本研究以一百零二學年度任職屏東縣公立國小的教育人員為研究對象,並以 自編的「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關係之調查問 卷」為研究工具,依學校規模採取分層叢集抽樣,共抽取 37 校,再隨機抽取該 校校長、主任、組長及教師為樣本,共回收有效問卷 512 份,最後將所得資料以 平均數、標準差、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皮爾森積差相關、逐步多元迴歸 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主要研究結論如下: 一、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覺知情況普通,以「相關法律概念」 層面之支持程度為最高,其次是「身心表徵指標」 、 「加害人因素」 、 「受害兒 童因素」。 二、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情況普通,以「通報性侵害資源」層面之支持情況較 高,「通報後果覺察」則偏低。 三、有通報處理經驗且參與研習時數超過 18 小時以上的女性教育人員,其辨識 能力較佳。 四、年齡在 20-29 歲、學校規模在 13-24 班、沒有通報處理經驗且研習時數在 18 小時以上的男性教育人員,其通報態度較佳。. III.

(6) 五、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越佳,其通報態度也越好,尤其是受害兒童因素與通 報後果覺察的關係最明顯。 六、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的受害兒童因素對於通報後果覺察的預測程度較 高。 最後,根據上述的研究結論,提出具體建議,以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教 師以及未來研究之參考。. 關鍵詞: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通報態度 IV.

(7) A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ducators’ Ability of Identifying Child Sexual Abuse and the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of Elementary School in Pingtung County Abstract This paper aims to reveal the status and relationship of the identifying ability and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of the teaching staff, working at elementary school, in the face of child sexual abuse, and compare the differences and relevance of educational personnel of various backgrounds. The participants of this study are the teaching staff, servicing at public elementary school of the 102th academic year, in Pingtung County. The study uses self-made “Questionnaire on the identifying ability and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of the teaching staff, in the face of child sexual abuse, working at elementary school, in Pingtung County” as the research instrument. Then based on the scale of the elementary school, the author uses the method of stratified cluster sampling to choose the objects from 37 schools, and randomly takes the teaching staff, principal, director and section chief, as the objects. Next, this research recovered 512 valid questionnaires. In the end, all the data are analyzed by the statistic tools including calculation of the mean, standard deviation, T-test, variance analysis dependent samples, one-way ANOVA, Pearson’s correlation, stepwise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the main research conclusions are as follows: 1. The degree of the identifying ability, in the face of child sexual abuse, among those elementary teaching staff is average, especially the “relevant legal concepts” gets the highest scores, which is followed by the issue of “mental and physical characterization of targets”, “perpetrators factors” and “child victims factors” decreased in the order. 2. The degree of the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in the face of child sexual abuse, among V.

(8) those elementary teaching staff is average, especially the “bulletining resources of sexual abuse” gets the highest scores, while “the professional training of bulletining” gets the second, which is followed by the issue of “awareness of bulletining consequences ”. 3. Those female and experienced teaching staff, trained more than 18 hours, have the recognition of higher degree on the bulletining issue. 4. Those male and inexperienced teaching staff, trained more than 18 hours, of age between 20 and 29, servicing at elementary school based on the scale of between 13 and 24 classes, have the recognition of higher degree on the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 5. The higher recognition degree of the identifying ability of child sexual abuse those elementary teaching staff is, the better they perform on the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6. The child victim factors of the identifying ability of the elementary school teaching staff has stronger explanatory power in predicting awareness of bulletining consequences. In the end,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the study, some recommendations are proposed respectively to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s, teaching staff of elementary schools and future studies.. Key words:child sexual abuse, identifying ability, attitudes of bulletining VI.

(9) 目次 謝. 辭. …………………………………………………………………. Ⅰ. 摘. 要. …………………………………………………………………. III. …………………………………………………………………. V. ABSTRACT 目. 次. …………………………………………………………………. VII. 表. 次. …………………………………………………………………. Ⅸ. 圖. 次. …………………………………………………………………. VII. 第一章. 緒論……………………………………………………………. 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05. 第三節. 待答問題……………………………………………. 06. 第四節. 名詞解釋……………………………………………. 07.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0. 文獻探討………………………………………………………. 13. 第一節. 兒童性侵害之概念與內涵…………………………. 13. 第二節.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因素之探討…………………. 25. 第三節. 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因素之探討…………………. 38. 第四節.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相關研究……. 48. 研究設計與實施………………………………………………. 67. 第一節. 研究架構……………………………………………. 67. 第二節. 研究假設……………………………………………. 69. 第三節. 研究對象……………………………………………. 71. 第四節. 研究工具……………………………………………. 77. 第五節. 研究程序……………………………………………. 87. 第六節. 資料處理……………………………………………. 90. 研究討論與結果………………………………………………. 93.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節.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 之現況分析…………………………………………. VII. 93.

(10) 第二節. 第五章. 參考文獻. 附錄. 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 之差異分析…………………………………………. 101. 第三節.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相關分析…. 119. 第四節.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對通報態度之預測情形…. 122. 第五節. 綜合討論……………………………………………. 127. 結論與建議……………………………………………………. 145. 第一節. 主要研究發現………………………………………. 145. 第二節. 結論…………………………………………………. 150. 第三節. 建議…………………………………………………. 153. …………………………………………………………………. 159. 一、中文部份……………………………………………………. 159. 二、西文部份……………………………………………………. 163. …………………………………………………………………. 167. 附錄一. 專家效度問卷………………………………………. 167. 附錄二. 專家內容效度意見修正表…………………………. 178. 附錄三. 預試問卷……………………………………………. 187. 附錄四. 正式問卷……………………………………………. 192. VIII.

(11) 表次 表 2-1. 國內外有關兒童性侵害的定義……………………………………….. 14. 表 2-2. 國內外學者對於創傷後會出現的行為…………….…………………. 17. 表 2-3. 兒童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 20. 表 2-4. 國民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 23. 表 2-5. 國小教育人員個人背景因素研究分析表……………………………. 28. 表 2-6.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年齡統計……………………………………. 29. 表 2-7.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性別統計……………………………………. 30. 表 2-8. 性侵害事件通報加害人年齡統計……………………………………. 31. 表 2-9. 性侵害事件通加害人性別統計………………………………………. 32. 表 2-10. 性侵害事件通報兩造關係統計………………………………………. 33. 表 2-11.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性侵害能力研究層面分析表……………………. 36. 表 2-12. 性侵害事件通報單位次數分析………………………………………. 39. 表 2-13.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程序的了解/態度…………………………. 42. 表 2-14. 阻礙通報的理由:對通報者本身的安全……………………………. 44. 表 2-15. 國內學者對於法定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態度研究層面分析表………. 46. 表 2-16. 辨識能力之相關研究…………………………………………………. 48. 表 2-17. 教師辨識能力不同背景變項相關研究彙整表………………………. 55. 表 2-18. 通報態度之相關研究…………………………………………………. 56. 表 2-19. 教師通報意願不同背景變項相關研究彙整表………………………. 65. 表 3-1. 屏東縣 102 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分層比例抽樣統計表……………. 72. 表 3-2. 正式問卷寄發學校名稱、數量及回收情形一覽表…………………. 73. 表 3-3. 正式問卷調查有效樣本基本資料之次數分配表……………………. 74. 表 3-4. 協助審閱問卷專家名單………………………………………………. 79. 表 3-5. 「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預試問卷之項目分析摘 要表……………………………………………………………………. 81. IX.

(12) 表 3-6 表 3-7 表 3-8 表 3-9 表 3-10. 「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預試問卷之項目分析摘 要表……………………………………………………………………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預試問卷之因素分 析摘要表………………………………………………………………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預試問卷之因素分 析摘要表………………………………………………………………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之信度分析摘要 表………………………………………………………………………. 82 84 85 86.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之信度分析摘要 表………………………………………………………………………. 86. 表 4-1.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現況分析之摘要表…………………………. 94. 表 4-2.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各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 要表……………………………………………………………………. 95. 表 4-3.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現況分析之摘要表…………………. 96. 表 4-4.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量表之各題平均數與標準差摘要表. 97. 表 4-5.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獲得相關訊息方式次數統計表………………. 98. 表 4-6.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認為通報困難原因次數統計表………………. 99. 表 4-7. 不同性別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 t 考驗摘要表……….……. 101. 表 4-8. 不同年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103. 表 4-9. 不同婚姻狀況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104 不同教學年資的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 表……………………………………………………………………… 105. 表 4-10 表 4-11. 不同職稱的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107. 表 4-12. 不同學校規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108. 表 4-13 表 4-14. 不同處理經驗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 t 考驗摘要表………... 109 參與相關研習時數不同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摘要表…………………………………………………………… 110. 表 4-15. 不同性別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 t 考驗摘要表……………. 111. 表 4-16. 不同年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112. X.

(13) 表 4-17 表 4-18. 不同婚姻狀況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113 不同教學年資的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 表…………..………………………………………………………… 114. 表 4-19. 不同職稱的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115. 表 4-20. 不同學校規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116. 表 4-21. 不同處理經驗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 t 考驗摘要表………. 117. 表 4-22. 參與相關研習時數不同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摘要表……………………………………………………………. 118. 表 4-23.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積差相關摘要表……………. 119. 表 4-24.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各層面預測通報態度整體之多元迴歸分析 摘要表………………………………………………………………… 辨識能力各層面預測通報態度「通報資源」之多元迴歸分析摘要 表……………………………………………………………………… 辨識能力各層面預測通報態度「通報專業訓練」之多元迴歸分析. 表 4-25 表 4-26. 122 123. 摘要表………………………………………………………………… 辨識能力各層面預測通報態度「通報後果覺察」之多元迴歸分析 摘要表…………………………………………………………………. 124. 表 4-28.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現況綜合彙整表………………. 127. 表 4-29. 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之差異綜合摘要表…….……. 130. 表 4-30. 不同背景變項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之差異綜合摘要表………….. 135. 表 4-31.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對通報態度預測之逐步多元迴歸分析綜合 摘要表…………………………………………………………….……. 142. 表 4-27. XI. 125.

(14) 圖次 圖 3-1. 研究架構圖……………………………………………………………. 68. 圖 3-2. 研究流程圖……………………………………………………………. 87. 圖 4-1.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獲得相關訊息方式次數直方圖………………. 99. 圖 4-2. 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認為通報困難原因次數直方圖……………….. 100. XII.

(15)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及通報態度之情 況,進而探究兩者之關係及現況為何,以提供教育行政單位、學校和教師參考。 本章共分五節:第一節為研究動機;第二節為研究目的;第三節為待答問題;第 四節為名詞釋義;第五節為研究範圍與限制,茲將其分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近年來由於社會結構的轉變,家庭功能和倫理道德的薄弱,性的開放及媒體 過度的渲染與炒作等因素,使得性觀念扭曲、性行為氾濫,以至於強暴、性侵害 等社會案件頻傳,這不僅僅威脅到個人人身安全,對身心尚未成熟的兒童來說, 更是嚴重的傷害。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內政部,2013)的「2012 年性侵害 犯罪事件通報被害人數年齡統計表」統計,性侵害受害者中,6-18 歲的受害人數 為 7300 人,佔總受害人的 60.5%,比例最高,其中就讀國小學童(6~12 歲未滿) 階段,被害人是 948 人,佔總受害人數的 7.86%;而該年屏東縣受害學童人數高 達 56 人,佔全國國小學童總受害人數的 5.91%,顯見兒童性侵害問題確實存在 在社會之中,且此狀況易延伸至國中階段,不容忽視。許多研究更顯示官方的統 計數據和兒童性侵害實際案件有一段差距,存在了許多犯罪黑數(黃翠紋, 1998)。換句話說,兒童性侵害的實際狀況比一般人所認知的情形更為嚴重。 當兒童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而行為人/ 加害人是她/ 他們周遭的親 人、朋友,甚至是學校的師長,這些情況或多或少都會對教師造成心理上的衝擊 與影響。從已發生的許多案例來看,遭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兒童,第一時間想 到可以求助的人是「導師」,其次是輔導教師。因此,班級導師及學校輔導教師 極有可能是除了受害兒童之外,第一個知道事件的人,若是他們欠缺性別平等意 識或受到自我的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 往往無法做出適當的判斷,給予受害兒 童妥善的協助及心理上的支持。如此,不僅無法即時回應、同理受害兒童的心情, 1.

(16) 也有可能在言語及行為上傷害了自己與學生間的信任關係而不自知。 在國小階段,老師是學童最常接觸的對象之一,在教導孩子如何保護自己的 知能,大多老師及學校都會安排相關的課程,透過遊戲或教學的過程,給予學童 適當的性教育,及如何避免性侵害的發生。但學童畢竟是弱勢,在面臨危險及脅 迫時,往往求助無門時,只能被受到侵害。這時老師如果在性別敏感度稍微提高, 其實可以嗅出學童異於平常舉動,而能介入甚至預防事件持續的發生。 既然在學齡期兒童除了家庭成員外,與教師相處時間最長、接觸最頻繁,當 然也是最為兒童所信任依賴的重要他人。因此,相對於責任通報制中具有通報義 務者而言,國小教師(尤其是級任導師)是較容易發現性侵害兒童個案的。當兒 童發生危機或有異狀時,國小教師通常比其他單位的專業人員更容易察覺,怎麼 通報率會不如社工人員呢?國小教師與兒童有這樣密切的接觸,卻無法成為責任 通報主力的原因為何?國小教師在猶豫什麼呢?是否因為兒童性侵害辨識上困 難重重?責任通報的方式及流程有瑕疵?還是學校行政體系未給予支持?影響 其通報意願與態度的原因又有哪些?這些都讓研究者思索國小老師面對兒童性 侵害辨識與通報的種種困境。 另外,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內政部,2013)的性侵 害受害案件,由教育單位通報共 6284 件,佔總通報數的 33.66%。其中在月統計 中,七月 104 件,八月 162 件,是十二月當中最少的。近幾年,媒體大肆報導兒 童性侵害,尤以 2011 年台南特教學校爆發集體性侵害事件 2 年竟達 128 件,受 害學生高達 76 人(性別人權協會,2011),重重打擊教育部及教師形象,其中最 大因素就是教育人員的辨識能力太差導致沒有通報或只是口頭警告,而導致事件 一再發生。為因應教育人員反應辨識能力不足以及責任通報概念不清楚導致兒童 權益受損之情形,教育部除調查掌握教育人員對於兒少保護事件之認知程度,並 加強宣導責任通報機制,提醒教育人員務必進行責任通報(教育部,2006)。 因此研究者認為,若能針對教育人員通報的現況加以研究,了解影響教育人 員通報與否的因素,找出不同背景的教育人員在「通報」與「不通報」的態度與 2.

(17) 決策上,是否因辨識能力的差異而有程度上的不同,以利未來在縣內推動相關研 習時,能給予教育人員有程度上循序漸進的進修,保障兒童的權益。 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在知悉性平事 件後的 24 小時內,必須完成法定通報及責任通報。亦即不論被害或加害,只要 有一方是學生,教育人員就必須完成通報,並召開相關會議。但有些主管往往為 便宜行事,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而延誤通報的時間,造成孩子的連續 受害,間接成為傷害孩子的幫兇。足見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性侵害的通報有多大 的重要性。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育部,2011)第十七條第一項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務部, 2011)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 教育課程。因此以臺灣的性別教育政策來說,對於教導及保護學生性別平等教育 算是完整,強調學生應了解性別的人我分界,探討性別發展與社會文化互動的關 係,使學生除了能保護並愛惜自己的身體以外,還能尊重別人的性自主權。然而 國小教育人員在兒童性侵害預防方面,進修的時數不足,甚至在屏東縣因經費問 題而無法辦理相關的進修,致使教育人員難以獲得最新的資訊和資源,更遑論兒 童性侵害的預防工作。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除了以學生為對象之外,教育人員應該也要透過在職進 修來充實相關知能,一方面提高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之辨識知能能力及通報 之意願,一方面則可讓教育更了解責任通報制度的程序與罰則。否則教師若無辨 識的能力,反而成為兒童性侵害通報的阻礙(Abrahams, N., Casey, K.,& Dario, D., 1992)。 研究者目前任職於屏東縣國民小學,除了從事教學工作以外,還兼任縣內與 高雄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專業調查人員及教育處性平會審件小組,因此對於 校園性平事件時有所聞。在協助調查或諮詢的過程當中,常會聽到當事人的導師 或輔導老師抱怨,學校行政體系的怠墮及散慢,或是加害人的導師或家長只是口 頭告誡。因此如何有效提升學校所有教育相關人員的對於如何辨識遭受性侵害兒 3.

(18) 童以及在通報方面的認知與意願,成為國小教育工作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 同時,在協助學校調查時,對於老師們對案件的概述,可感受到辨識力與敏 感度偏低,因此往往在孩子身上產生了悲劇,卻無法及時給予協助;甚至連行政 人員知情了,也不知如何處理;而在審理各校通報上來的案件時,不知該如何形 容學校承辦人的處理方式,只好直接與承辦人聯繫,直接告知處理的流程及方 法,可見屏東縣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辨識認知仍普遍低落,連帶處理態度也 就得過且過。基於上述研究動機,遂有想了解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 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目前的現況,以及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間有 怎麼樣的相互關係,是否會因辨識能力的低落而造成通報態度的不佳?而教育人 員害怕通報是否因為辨識能力的不足?這些現況的產生,希望透過本研究加以探 討。. 4.

(19)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旨在瞭解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 與通報態度之現況,具體而言,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了解不同背景的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了解與辨識能力的現況。 二、了解不同背景的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通報及其態度的現況。 三、比較不同背景的國小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之差異情形。 四、比較不同背景的國小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之差異情形。 五、了解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的相互關係。 六、探討國小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對通報態度之影響。 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具體建議,以作為相關單位及未來研究之參考,並落實縣 內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並加強其通報意願與態度,以保護受害 兒童的權益。. 5.

(20) 第三節. 待答問題.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與目的,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列述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的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現況為何? 二、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的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現況為何? 三、不同背景變項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差異情形為何? 四、不同背景變項之國民小學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差異情形為何? 五、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的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相互關係為何? 六、國民小學教育人員的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對通報態度之影響為何?. 6.

(21)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爲使本研究所使用的重要變項或名詞的意義清楚明確,茲將本研究中所包含 的重要名詞與研究變項分別界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教育人員 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部,2014)第 2 條明確指出所稱之「教育人 員」係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本研究所稱的「國民小學教育人員」,指的是民國 102 學年度任教於屏東縣 各公立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實習教師、代課教師不在研究範圍中。包含︰校長、 主任、科任兼組長、導師兼組長、導師、科任。. 二、兒童性侵害 本研究所稱兒童性侵害係指不管兒童是否同意,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一)性 的插入行為,包括 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知 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二)性的猥褻行為: 指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要求兒童/或自己裸露私處、親吻或暴露身體私處、觸 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或者引起性衝動而讓兒童拍攝裸照、讓兒童閱讀色 情書刊,和言語挑逗等動作或行為。. 三、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係指國小教育人員面對兒童性侵害事件的認知與判 斷,包括是否能夠從兒童的外顯行為、情緒變化、人際關係及學習狀況等種種變 化,分辨有無遭受性侵害的可能性,也就是判斷學生是否需要公權力進一步介入 保護的認知能力。 本研究以研究者自編問卷「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上四 7.

(22) 個層面得分情形作為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的指標,得分越高的教師,其辨識能 力越正向、合理,反之,得分越低則表示教師辨識能力就越負向。本研究將辨識 能力分為「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 、 「受害兒童因素」 、 「加害人因素」 、 「身心行為 指標」等四個層面,分述如下:. (一)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 其內涵包括「兒童性侵害的定義」、「兒童性侵害的身心表徵」、「兒童性侵 害的處遇」、「兒童性侵害的迷思」、「相關法規與措施認知」等五個概念。. (二)受害兒童因素 影響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和通報態度的受害兒童因素非常多,包括兒童的 年齡、兒童的性別、易成受害者的特質等。. (三)加害人因素 對加害人因素的研究,以加害人的性別與其社經地位較多,研究結果也較一 致,較沒有互相矛盾的情形。然而近幾年,加害人的年齡逐年下降,已然成為社 會的最大隱憂。. (四)身心行為指標 國小教育人員可透過主動觀察異常徵兆,發覺兒童可能已經遭受性侵害。但 並非所有性侵害指標都十分明顯且易辨識,有時許多身體或心理表現出來的異常 徵兆都需要重新評估,才能確認性侵害的發生。. 四、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 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係指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遭受性侵害,基於其辨識並有 所體認而願意進行通報的決策或態度。一般教育人員都知道在發生兒童性侵害案 件時,都有通報的義務,但往往會因會現實狀況及學校態度,容易傾向於向校方 報備,由校方來進行通報。. 8.

(23) 本研究以研究者自編問卷「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上三 個層面得分情形做為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的指標,得分越高的教師,表示其通 報的正向態度則越好;反之,得分越低則表示其通報態度易受其他因素影響。本 研究將影響通報意願分為「性侵害通報資源」 、 「通報責任專業訓練」 、 「通報後果 之覺察」等三個層面,分述如下:. (一)性侵害通報資源 由於通報有固定的程序,學校主管一定要知道,而且基於學校行政倫理,校 內通報的程序都需要經過校長的同意。張裕豐(1996)的研究指出,教育人員在考 量通報與否時,有 18%的受訪者會考量到上司或同事是否支持。. (二)通報專業訓練 教育人員深切認可通報制度的意義與功能,則有助於兒童性侵害事件的預 防。反之,若因為缺少辨識的能力,或不了解通報的程序,使得教育人員沒有信 心通報,不得不轉而尋求其他方法來協助。. (三)通報後果之覺察 責任通報最大的目的就是希望藉由公權力的介入,引進更多的資源,讓受害 兒童及早獲得妥善的處遇。但通報者往往還是會顧及通報後,可能造成的負面後 果,進而影響其對通報的決策。. 9.

(24)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 的知覺情形,並分析校辨識能力與教師通報態度之相關。茲就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與限制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依據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待答問題,茲分別說明本研究之研究範圍。.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屬於區域型的研究,以屏東縣102學年度編制內的國小教育人員為調 查對象,包含級任教師、科任教師、教師兼任組長、主任及校長。. (二)研究內容 本研究之研究內容,以問卷調查所蒐集之資料為主,瞭解國小教育人員兒 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其通報態度之現況與關係,最後針對研究結果提出結論與建 議。在教師辨識能力方面則整理出四個「性侵害基本概念」、「受害兒童因素」、 「加害人因素」、「身心表徵指標」等四個向度;在通報態度方面則整理出「性 侵害通報資源」、「通報專業訓練」、「通報後果之覺察」三個層面為主。.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分為研究對象、研究方法及研究變項三個方面,茲分述 如下:. (一)研究對象 本研究受限於人力、物力、時間等因素影響,以屏東地區國小教師人員作為 研究之母群體,所得之研究結果易受到限制,研究的結果或許較無法推論至其他 教育階段,如國中或高中教師,但期望教育處在辦理相關進修時能擴及至其他教 10.

(25) 育階段,先向下紮根,讓國小教師能在第一線便能有辨識與處理的能力。.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是以問卷調查法為主,研究工具是使用研究者自編之「國小教育人員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調查問卷」,以進行國小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 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資料的蒐集。受試者在填答當下可能會因個人的認知與當下 的情緒,而對問卷內容的詮釋有所差異,或因外在環境的客觀因素,如受到社會 的期許或心裡的防衛機制所影響,而無法呈現真實反應,使問卷測量結果產生。 因此研究者盡量將文字敘述口語化,少用法律上專有名詞,讓受試者能更明白研 究者所指的意義。. (三)研究變項 影響教師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及通報態度的因素相當多,本研究在歸納相關 文獻及考量研究目的之後,從教師的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學年資、擔任職 務、學校規模、通報處理經驗及本身參與相關研習等八項教師背景變項來探討國 民小學教育人員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及通報態度,雖然無法涵蓋所有的變項,但 期望能了解目前現況,而能將其結果推論到其他教育單位,期望中學以上教師能 多參與相關進修,進而在性別平等這部分能有更深一層的認知,落實性別平等教 育法保護學童的精神。. 11.

(26) 12.

(2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針對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相 關因素,蒐集相關文獻進行分析、歸納與整理,以作為本研究問卷編製及結果分析 討論之基礎。以下共分為四節進行文獻探討:本章第一節討論兒童性侵害之基本概 念;第二節探討影響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因素之探討;第三節探討影響兒童性侵害通 報態度因素之探討;第四節則為辨識能力與通報態度之相關研究,期望藉由綜合各文 獻探討之所得研究以形成本研究之架構。. 第一節. 兒童性侵害之基本概念. 隨著「兒童人權」的倡導,兒童虐待已是種基本人權的公共議題。而在兒虐事件 中,以性侵害問題最難以處理。要瞭解國小教育人員在面對兒童性侵害時,對事件的 辨識能力進而所影響其通報意願之間關係,則須從兒童性侵害的定義、身心表徵、處 置、兒童性侵害之迷思、相關法規與措施來了解兒童性侵害其中的內涵。. 壹、兒童性侵害的定義 一 般 兒 童 虐 待 分 為 身 體 虐 待 (physical abuse) 、 精 神 虐 待 或 情 緒 虐 待 (mental abuse/emotional abuse)、性虐待(sexual abuse)、疏忽(neglect)等四大類型(余漢儀, 1995),研究發現各類型中兒童性侵害被視為最嚴重(張裕豐,1996;Zellman,1990); 性侵害雖然只是兒虐其中一類,但其影響兒童未來各種生理、心理及社會適應的嚴重 程度,卻是令人無法想像。 1997 年公布實施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指出性侵害包括「強制性交」(含未 遂)與「猥褻」。「強制性交」指的是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 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所謂「性交」則包括:1.以性器進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 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刑法第十條)。「猥褻」指的是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對於男 女裸露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內政部,2011)。. 13.

(28) 教育部(1999)則將「兒童性侵害」定義為任何人用威脅、暴力、誘騙或其他不正 當的手段對待兒童,以達到性騷擾、性接觸或發洩性慾的目的。 茲將國內外學者有關兒童性侵害的定義,加以整理如表 2-1。. 表 2-1 國內外有關兒童性侵害的定義 研究者(年代). 兒童性侵害定義. 余漢儀(1995). 指出性侵害行為有:性脅迫、強暴、性行為展示、虧淫狂、性 謀殺、拉皮條、戀童癖、兒童色情、以兒童從事色情交易等。. 沈美貞(1998). 有關兒童性侵害事件乃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的規 定辦理,係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及第二 百三十三條之犯罪,即所謂的強姦等性暴力、利用權勢姦淫 等性侵害或「幼年人」性侵害。. 沙依仁(1998). 性侵害意指任何不想要的性接觸,包括口頭的及強制實施 的。強暴係在沒有獲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強制發生性行為。. 洪素珍(1998). 兒童性虐待,是指 18 歲以下未獨立之兒童及青少年,由於對 性活動還未能真正完全的了解,當成人以權威來脅迫兒童有 性活動時,兒童沒有能力給予同意權,而這些性活動是違反 法律或家庭角色對個人期待。. 劉慧君譯(1998). 性侵害的方式可能是性交,但未必總是如此。更常發生的 是,兒童被迫以各種方式去碰觸加害者,甚或是不雅的暴 露。可能是兒童被迫或大人對其做某些事,這些侵害常伴隨 著威脅或公開暴力,但更普遍的是支配、賄賂或利用小孩無 法拒絕大人的特性。大人對兒童而言是權威的代表,所以發 生在大人和兒童間的性活動都是性侵害,因為這樣的行為背 叛了兒童的信任,需由大人負責。. 李開敏(2000). 性侵害雖僅是兒童虐待中的一種類屬,但卻嚴重損害兒童的自 我概念、人際關係或未來婚姻關係等各種生理、心理及社會適 應的長期影響。. 陳若璋(2000a). 認為兒童性侵害的定義是指發生兒童、青少年與程人之間的性 接觸,且兒童、青少年被利用當作成人發洩性慾的工具,包括 任何形式的身體接觸或非身體的接觸。. 14.

(29) 表 2-1(續) 張英陣等人譯 (1998). 強暴(rape)通常指的是對人施以強迫性行為,加害人多為男 性。強暴不是一種攻擊性的性表達,而是藉侵犯別人的身體 來發洩其攻擊性。. 蔡照文(2005). 性侵害定義為加害人以脅迫、虐待、攻擊、傷害等殘忍的手段, 妨礙受害者的性自主權,並與受害人進行性接觸,包括非身體 的接觸、身體接觸至性器官接觸的性侵犯行為。. Fitzgerald(1990). 以連續性的觀點來看性侵害的行為,認為性侵害是總括性的 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攻擊,其中依 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性騷擾、性挑逗、性賄賂、性要 脅、性攻擊。. APA(1991). 具體的性侵害犯罪行為包括1.所有非自願性的性行為包括:強 暴、性騷擾、性接觸或暴露;2.性行為的對象為未成年,即使 自願性行為仍構成性侵害。. O’Callaghan & Print(1994). 指出性侵害其兩個核心概念是「同意」和「力量」。若未經過 對方同意而有的性行為即是性侵害。. CASATP(1997). 引用 child sexual abuse protocol 在 1995 對兒童性侵害所 下的定義為:指兒童年齡在 16 歲以下,成人為了要達到性的 目的,不論是否同意,而與兒童發生以下之行為,包括暴露、 性接觸、口交、肛交、陰道插入、拍攝裸照或給兒童看色情圖 片、賣淫等。. Green(2000). 性侵害包括 1.沒有接觸的性行為:如性的討論、犯罪者暴露 隱密的身體部位給受害者、窺陰癖;2.有接觸的性行為:包括 接觸隱密身體部位,像愛撫、手淫或插入;3.性剝削:從事兒 童色情描繪或兒童賣淫。. Webster(2001). 認為性侵害為發生在成人與兒童之間,兒童遭受性剝削,包含 身體與非身體上的接觸。不論是否同意。.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資料自行整理。. 研究者歸納以上文獻時發現,性侵害一詞涵蓋範圍極廣,從輕微的騷擾至最嚴重 的強暴行為。雖然中外官方、學者在使用名詞上各有不同,但在定義部分相似,所以 本研究將名詞統一稱為「兒童性侵害」。本研究所指的兒童性侵害為不管兒童是否同 意,任何人對兒童施加:(一)性的插入行為,包括 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 腔之行為;2.以性器以外知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 15.

(30) 為;(二)性的猥褻行為:指任何一方為滿足性慾,要求兒童/或自己裸露私處、親吻或 暴露身體私處、觸摸性器官與其他私處的行為,或者引起性衝動而讓兒童拍攝裸照、 讓兒童閱讀色情書刊,和言語挑逗等動作或行為。. 貳、兒童遭受性侵害之身心表徵 性侵害犯罪,往往涉及人性最陰暗的一面,原始的性驅力、性虐待、殘忍的暴力 行為,以及加害人內在無法控制的情緒,所以性侵害犯罪表面上是一種與性有關的犯 罪,實際上,卻是一種踐踏人權、損害人性尊嚴、危害人身安全及身體自主權的暴力 行為(林桂鳳,1996)。所以當學童遭受到性侵害創傷後,可能在身體、情緒及行為上 會出現一些變化,學校輔導老師需了解這些變化,以便及早發現,援救受害學童,根 據教育部(2009)針對教育人員保護兒少手冊中,即列出辨識性侵害可從身體上、情緒 上和行為上的特徵窺知一二:. 一、身體上的特徵 身體上經常會有不明原因的頭痛、骨痛、腹部疼痛、懷孕、感染性病、生殖器官 感到疼痛與身體不舒服…等,但經醫師檢查並沒有生理上的原因;或是外生殖器如: 肛門、陰道、會陰…等部位及嘴或喉嚨有瘀傷、腫脹及流血…等情形;而在行走時, 無法如一般人行動自如,姿勢顯得怪異不正常,精神不濟睡眠失調、或是身體上出現 不明原因的傷口或創傷。. 二、情緒上的特徵 情緒起伏不定、脾氣變得暴躁而具攻擊性,有時會沒有原因的突然哭泣、易怒、 極端敏感,懼怕父母、大人或某些人的地方,無故增添莫名的恐懼感;害怕獨處、怕 黑、出現憂鬱、沮喪、自卑、自責、焦慮…等創傷症候群。. 三、行為上的特徵 容易有過於早熟的言語及動作,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容易專心,在團體生活中. 16.

(31) 明顯有退縮、不願意參與。並呈現奇特、複雜或不尋常的性知識或性行為;有時會有 恍惚的眼神、說謊、偷竊、翹家、逃學…等行為;抑或突然不願意一個人獨處,需要 人陪伴,表示討厭某個人,極度不願意和某人在一起;對於更衣、脫掉衣服更是感到 恐懼與反抗。 茲將國內外學者有關性侵害受害創傷後壓力會出現的行為整理如表 2-2:. 表 2-2 國內外學者對於創傷後會出現的行為 被害人經驗到廣泛性焦慮,但無法用合適的行政為來抒解自己的情 黃翠紋(1998) 緒,所以可能採取傷害自己的身體,來減緩情緒上的痛苦。當被害 人為了降低內心緊張的情緒,可能採用割傷、灼傷、撞牆、扯頭髮…. 王燦槐(1999). 陳若璋(2000b). 等自我傷害的行為。 過於早熟的言語或動作,難以集中精神學習,不容易專心,在團體 中表現出明顯的退縮,極端不願意參與體能活動,呈現奇特、複雜 或不尋常的性知識或性行為;也出現和年齡不符的行為舉止,像是 變得多話、突然過度活躍、難以定下心來,有時會有出神、恍惚的 眼神;亦或突然變得安靜,不喜歡一個人獨處,需要有人陪伴,不 願意和某個人在一起、脫掉衣服會感到恐懼與反抗。 在生理上疾病方面,被害人經常呈現出慢性的健康問題,包括失 眠、腹痛…等身體症狀。. 蔡宗晃 朱秀琴(2004). 遭受性侵害的兒童會出現許多心理症狀,包括憂鬱、焦慮、憤怒、 自我感受損、性方面問題、認知疾患,以及創傷後壓力疾患等。. Blume(1990). 被害人害怕被報復或不再被愛,故將憤怒情緒壓抑,長期下來則變 成狂怒。. Frothingan (2000). 性侵害事件影響被害人未來無法建立,或持續性的健康成人性關 係,轉而將憤怒情緒朝向自己,而產生憂鬱和自殺的想法;當被害 人為成人時,被害人認同自己的被害角色,而習於在類似情境中, 扮演受害者的角色,此種創傷,將使這類性侵害事件一再重複的發 生。. Chen,Dunne Han(2004). 對兒童而言,無身體接觸的性侵害受害者在心理方面會有輕度適應 不良,而有身體接觸的性侵害受害者則受到較嚴重的影響,有高比 率的受害者會憂鬱、悲傷、自殺意念、酗酒、抽菸、自尊較低、打 鬥和有性交行為。.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資料自行整理。. 17.

(32) 綜合以上學者的看法,當兒童遭受侵害事件後,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在身體、心 理、情緒或行為舉止…等方面,都會有重大轉變,這種外顯且不正常的狀態改變,應 是一種最直接的警訊,身為教師,可透過和學童互動、觀察,察覺可能的性侵害受害 者,也將能夠提供必要的協助。. 參、兒童性侵害的處遇 兒童在遭受「性侵害」後,首先出現的是創傷後壓力疾患,如睡眠不正常、羞辱… 等生理、心理依賴;若短期內未被發現,則開始經歷恐懼與無助無力、孤立感,甚至 侵犯他人等症狀,並開始發展出扭曲現實的知覺或產生自我概念混淆的現象;如果此 時兒童仍未被察覺已遭受性侵害而不斷反覆的經歷性侵害的創傷,則會有記憶喪失、 精神狀態等不同反應(謝儒賢,2002)。 若這些孩子又不幸地得不到任何協助,而須獨自面對說服、利誘、恐嚇或暴力的 壓迫,並謹守「秘密」成長,則會影響其日後的人際關係及自我概念等發展,甚至成 為下一個「加害者」。 由於教師和學生的長期接觸,所建立的師生情感及對學生的了解,使得教師容易 觀察出學生受侵害或異常的舉止,同時也是學生願意吐露隱情的對象。研究者根據教 育人員兒童及少年保護工作手冊(教育部,2009)整理以下的處置可作較完善的處理:. 一、發現後立即處理 保持冷靜,盡量不要讓學生感受到你的憤怒、震驚和驚慌失措。相信學生,學生 不大可能會捏造遭性侵害的謊。安撫當事人情緒,應注意了解事實經過時,須先予慰 藉,使情緒恢復穩定,避免再給予刺激。鼓勵學生說出問題,循序漸進地問學生事實 真相,並且讓學生知道你站在她這一邊。讓學生安心,學生往往會覺得發生了性侵害 事件,自己要負些責任或產生罪惡感,老師應該強調:錯不在她們。立即通報,注意 保密原則,避免二度傷害!校方馬上危機處理並保存證據、安排孩子到醫院檢查治 療、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並且陪孩子接受心理輔導。. 18.

(33) 二、幫助孩子尋求相關單位協助 若發生家內性侵,亂倫事件的舉發,容易遭到家長的抗拒與刁難,教育人員可 能成為家長的假想敵,然而教育人員的介入目的,是希望藉由外在資源的引入,協助 困難家長發揮功能妥善照顧子女。因此面對家長不配合甚至是騷擾時,必要時尋求各 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警政、或司法單位的協助。. 三、對於受害兒童的輔導 對於當事人盡量保護,避免同學對當事人之猜測、臆度,同時技巧地要求同學 「平常心」相待,以免過度關心,反而造成傷害,除了必要知情之人,應盡量不再讓 他人知悉此事;並且避免當事人曝光,以免造成二次傷害。盡量不要改變學生在家或 在學校的正常作息及工作,在承受壓力時,若能照常行事,應有助於加速復原的過程。 用關心、溫暖的態度,取得當事人信任,以建立良好的輔導關係。了解並接納當事人 害怕、憤怒、敵意、沮喪、自責等感受,陪伴她紓解情緒,讓當事人知道老師是支持 她的。協助當事人認知基本人權是他人不可侵犯的,即便是父母也是一樣。讓當事人 知道發生這種事並不是她的錯,協助其去除罪惡感。協助當事人重建受損傷的自我概 念,學習自我尊重,自我肯定。讓當事人知道她仍然可以並有權利讓自己好好的生活。 配合輔導室實施心理復健輔導,並可向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尋求補助。與家 長、輔導老師及社工人員,協力做好追蹤輔導。. 肆、兒童性侵害的迷思 遭受性侵害的兒童往往會受到周遭的人如何看待性侵害所影響,如果教育人員對 於兒童性侵害的迷思多,敏感度低,反而讓受害兒童越不敢說出事實,甚至責難受害 兒童,造成二度傷害。心理諮商博士洪素珍指出:「受害者所受的傷害不只性侵害本 身,更來自社會價值觀對於事件所賦予的意義及他人對此事件的態度是接納、瞭解還 是質疑。已發生的性侵害無法改變,但是社會價值觀及態度卻是可以改變的。而這個 社會包含助人的專業人員,也可以是加害人的共犯。」(引自陳如一,2001)。. 19.

(34) 綜合國內外學者、機構對兒童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的澄清(陳若璋,1994、2000a; CASATP,1997;Nelson. & Clark,1986),整理如表 2-3: 表 2-3 兒童性侵害的迷思與事實 迷思(MYTHS). 事實(FACTS) 兒童會編故事或謊 性侵害者對於受害者的傷害相當深重,若有受害者蓄意捏造遭 報 自 己 遭 受 性 侵 到性侵害,其所受的身心壓力更勝於性侵害的控告。根據統計 資料,多數通報的性侵害案件都是真的。 害。 性侵害加害人都是 多數性侵害的加害人為所認識和信任的人,他們可能是父母、 陌生人。 長輩、親戚或手足。 加 害 者 都 是 貧 窮 加害者外表看起來都是正常人,生活就和一班人一樣,並來自 的、少數民族或是 社會各個階層,包括不同的社經地位、年齡層、教育程度、種 沒有受教育的人。 族等。 只有女性才會遭到 根據統計,雖然女性遭受性侵害的比例較多,但男性、男童也 性侵害。 有可能遭到性侵害。 愛撫、接吻、觸碰 感覺是主觀的,無法用肉體傷害程度評斷心理的創傷,不同的 等行為不算是性侵 侵犯經驗,對不同的人造成不同的影響,任何直接或間接形 害,並且不會對兒 式,只要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都算是性侵害。 童造成傷害。 只有在深夜外出, 無論任何時間、地點,如家裡、校園、公園都有可能發生性侵 或是偏僻的空地、 害。 暗巷裡才會發生性 侵害。 不應該對受傷害的 諮商輔導並非在刺激與傷害孩子,乃是心理復健過程,其有 兒童及少年再提起 效協助孩子走出創傷陰霾。 性侵害事件與進行 諮商輔導。 受害者如果沒有受 當我們問這問題時,是將受害者推向生命與貞節何者重要的選 傷、紅腫或瘀青, 擇,在受傷害的同時仍須承受更多的身體傷害的威脅來證明自 多半是自願。 己的清白。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親人間的愛與親密,溫暖每個人的心,但當跨越了分寸界線, /兄姊/師長/親戚/ 關愛變質成傷害,不只傷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更嚴重傷害受害 上司 者對人的安全感和信任感,以愛之名,傷更重。. 20.

(35) 表 2-3(續) 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大部分的孩子懾於父母的權威,或不知如何向父母求援。大 事件,其父母通常 部分的父母都是從別的管道知道自己孩子的遭遇。 是最先知道的。 加害者都是使用暴 利用威脅、強迫、誘騙兒童等方式多於暴力。 力攻擊。 受侵害的兒童或少 年一定是有行為偏 差、或三八型不知 行為檢點者,其才 會引誘他人侵害 之。. 多數受害之兒童或兒童都是長輩與師長眼中乖巧的孩子,大 部分的兒少性侵害案件都是加害人引誘、威脅被害者。慣性 逃學、翹課或有其他行為偏差孩子並不表示其應該被侵害, 實務中加害人更是以被害人的偏差行為混淆視聽為其不法行 為脫罪。. 缺乏性之下,才會 壓力或滿足權力掌控感與性幻想而侵害兒童及少年。性侵害 性 侵 害 兒 童 或 少 加害人中,不乏已婚者,並不能以其已婚身份或有固定性伴 年。所以已婚的人 侶來矇蔽其不法行為。 已有固定性伴侶, 不會是加害人。 受害的兒童及少年 尚年幼,其只有身 體受到傷害,很容 易隨時間而淡忘並 不影響其常態生活 成長。. 受害的兒童或少年是同時面對身體自主權、心理成長、自我 概念與環境控制力多面向的傷害,因而降低其自我保護能 力,對其成長發展也產生限制。周圍的大人需協助孩子勇敢 面對該性侵害議題,並非避之不去談及與消極不願處理,可 運用相關輔導、諮商、醫療資源協助孩子復原找回自我控制 權並提昇自我保護能力。. 加害人因為需要性 或在受侵害的兒童 或少年在受侵害當 時不呼喊或反抗, 甚至慣性順從加害 者促使加害者連續 多次對其性侵害, 因此兒童或少年也 想要發生性行為。. 加害人行為動機多元,其可能要化解憤怒、兒童或少年在案 發當下可能嚇壞了,不知如何反應與保護自己,更多的可能 是因為遭受威脅或恐懼而退縮不敢對外求援,並非故意隱 瞞。而其對性行為意義懵懂不清,無力分辨性行為之對錯, 僅能順服加害人對其的侵害行為。. 資料來源:研究者參考資料自行整理。. 上述的性侵害迷思顯示當前社會對性侵害行為的曖昧態度,其影響所及,包含 性侵害被害人的可信度,否認性侵害創傷的嚴重性,連是否發生性侵害事件都一併 受到質疑。性侵害事件已經帶給被害人如此大的身、心創傷,但更因為社會大眾對. 21.

(36) 性侵害的錯誤認知,又帶給被害人更多的壓力與傷害(姚淑文,2001)。而這些對性侵 害有普遍迷思的人,可能是服務被害人的專業人員或是被害人身邊的親人、家人 等,而這些異樣的歧視眼光正來自於錯誤的態度和認知。. 伍、兒童性侵害相關措施 對於性侵害的確急需一套法令規章來保障其運作。教育人員必須要了解相關法 令,才知道自己扮演的角色及其任務。目前適用於兒童性侵害的法令有《刑法》 (201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法》(2007)、《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11)、《性別平 等教育法》(201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2)等,其中與教育人員最相 關的即是《性別教育平等法》(教育部,2012)。除了法律條文規定,依據法規辦理相 關措施如下:. 一、各縣市政府成立性侵害防治中心 不論被害人是成人或兒童,皆可由性侵害防治中心做為入口服務及資料管理中心 (王如玄,2001;沈美貞,1998),並與政府、民間相關單位組成跨專業團隊提供服 務。而在服務內涵上則因縣市政府的權宜考量不同,提供內容大同小異的服務。服務 內容包括:案件聯絡與諮詢、24 小時專線服務緊急救援、緊急庇護與安置、法律服 務、心理諮詢、就業輔導、經濟補助等等。. 二、醫院方面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法務部,2012)規定,醫院在處理性侵害案件時,須 會同醫生(婦產科、外科、小兒科、精神科、護士、社工員、女警與家屬一起處理, 協助採證、生理治療和專業通報等相關責任(李宛澍,1998)。. 三、警察方面 若受害者先行報警,則會在徵求受害者同意後,由女警陪同醫院就診、驗傷並蒐 集相關證物;若是由相關機構通報,女警也會派員隨同就診。隨之採隔離措施製作筆. 22.

(37) 錄,受害者可要求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等親內旁系血親或性侵害防治中心指 派社工員陪同到場陳述意見。爾後,則由警界緝捕加害人並建立加害人檔案資料(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2013)。. 四、在學校教育執行面上 教育人員必須知道性侵害防治課程的內容才能做好性侵害防治工作。依據「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法務部,2012)規定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 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這些課程包括:1.性別平等教育;2.正確性心理之建立性別平 等;3.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4.性侵害犯罪之認識;5.性侵害防範之技巧;6.其他與性 侵害有關之教育,並訂定「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教育 部訓育委員會,1997)如表 2-4,可供學校參考。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七條均規 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表 2-4 國民中小學性侵害防治教育實施原則及課程參考綱要 目標 兩性平等之教 育正確性心 理之建設. (幼兒)國小低年級 1.肯定人性之良善面及社 會光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對他人性自由 之尊重.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權. 性侵害防範之 技巧. 1.學習自我肯定 2.辨識危險情境 3.學習應變策略 4.管理恐慌情緒 5.強調加害防範 1.學習受害應變及求 助 2.認識求助資源. 性侵害危機之 處理. 國小中高年級 1.肯定人性之良善及社會光明面 2.對身體之認識 3.了解性心理及性生理 4.破除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5.學習兩性互助互敬 1.尊重身體自主權 2.認識好與不好的碰觸 3.尊重隱私權 4.尊重性自主權 5.認識性侵害的法律觀念 6.認識性侵害之類型與影響 1.學習自我肯定 2.辨識危險情境 3.學習應變策略 4.管理恐慌情緒 5.強調加害防範 1.學習受害應變及求助 2.認識求助資源. 資料來源:國小課程參考綱要(台(86)訓(三)字第八六○八一五六二號函),教育部訓委會,1997。台北市。. 23.

(38) 綜合以上文獻研究內容和預防兒童性侵害的專書,構思本研究關於辨識能力中對 「兒童性侵害的基本概念」層面包括:對兒童性侵害定義、兒童性侵害的身心表徵、 兒童性侵害的處遇、兒童性侵害的迷思及相關法規與措施之認知等的看法,從而瞭解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基本概念的現況。. 24.

(39) 第二節 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因素之探討 中國人傳統的文化觀念裡,性往往是避而不談且難以啟齒的話題。像性侵害之類 的嚴重事件,往往影響到受害者的名譽與貞操,家庭外性侵害可能考慮個人及家族顏 面而沒有揭露,家庭內性侵害更被視為家務事,使得受害者在發生性侵害後不敢揭露 (Chan, Elliott & Tan, 1996)。國小教育人員要如何判斷疑似受到性侵害的學生,是否需 要公權力介入予以保護,才能進一步決定是否採取通報的行動。因此,影響其判斷 的相關因素就很值得研究。 教育人員沒有將疑似事件向兒童保護機構或其他職司調查的機關通報,第一個 原因就是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敏感度不高,無法得知孩子深陷其中而加以通報;第二 個原因則是通報與否和教育人員所抱持的態度及基本假設有關,例如,覺得自己是 否有能力幫助兒童、害怕涉入調查、擔心兒童會因此陷入更大的困境、甚至擔心自 己及家人受到報復等。曾被研究的相關因素頗多,本節將以探討教育人員個人背 景、受害者因素、加害者因素及辨識性侵害身心行為指標為主。. 壹、教育人員個人背景 教育人員個人背景包含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教學年資、擔任職務、學校規 模、通報處理經驗,及本身參與相關研習活動,都會影響受訪者辨識兒童性侵害的態 度、能力,進而影響其通報與否。. 一、性別 教育人員的性別常常成為研究探討的因素,但卻沒有得到一致的結論。學者(周 淑儀,2000;賴友梅,1998)針對教師的性別作分析,發現國小教師仍持刻板印象, 尤以男教師刻板印象較高,並且男性教師的性平意識也比女性教師來得低(周淑儀, 2000)。女性教師在性平教育及班級經營實務方面的積極度也顯著高於男性教師(胡真 平,1998);在性別敏銳度上,女性教師較容易教學環境中的差異變化,且反省傳統 性別角色(賴友梅,1998)。曹戊杰(2004)的研究指出,女性行政人員與男性專任教師. 25.

(40) 的性平意識與性平教育實踐都高於男性行政人員,並且性平意識與性平教育實踐有顯 著的相關。. 二、年齡 教育人員的年齡也經常成為研究探討的因素,也都沒有獲得一致的結論。根據研 究 顯 示 ,教育人員 的 年齡有無影響其辨 識 與通報幾乎各佔 一 半 ( Rodriguez & Sutherland,1999; Lau et al.,1999)。一般以26至40歲的教育人員,遇到案件較容易加以 通報(Lau et al.,1999)。也有研究指出,45歲以上的教育人員,因疑慮較多,擔心會 烏龍報案而較不會通報(Kean & Dukes,1991)或延誤通報。國內的研究則顯示,年 齡較大者(33歲以上)對性侵害案件看得較嚴重,較易認定並加以通報(鄭瑞隆,. 1988)。. 三、婚姻狀況 婚姻狀態或子女數是否會影響其辨識與通報的研究,截至目前為止,還沒有一 致性的結論。李欣儒(2011)指出離婚或分居的教師比單身或處於婚姻狀態的教師比 較知道且尋求輔導、社政、醫療、以及警政等各項資源協助。. 四、教學年資 關於教師年資的研究大多顯示,年資較久的教育人員對於兒童性侵害的敏感度 及辨識度通常較高,也比較會採取通報的行動,尤其是教學年資在5年以上的教育人 員,採取通報的傾向更高(Kenny, 2001)。這有可能是教學經驗比較豐富以及與兒童 接觸的時間較長所導致。李欣儒(2011)則指出,新進教師(5年以下)與資深教師(21年以 上)在通報決策上得分最低,即此兩類教師在遇到兒童性侵害事件時,較趨於選擇不 向學校通報。. 五、擔任職務 有研究指出兼任行政教師與導師對於通報的認知方面,以法律規範層面的差異較. 26.

數據

表 3-6  「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預試問卷之項目分析摘 要表 ……………………………………………………………………    82  表 3-7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預試問卷之因素分 析摘要表 ………………………………………………………………    84  表 3-8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通報態度量表」預試問卷之因素分 析摘要表 ………………………………………………………………    85  表 3-9  「國小教育人員對兒童性侵害辨識能力量表」之信度分析摘要 表
表 4-17  不同婚姻狀況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  113  表 4-18  不同教學年資的國小教育人員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 表…………..…………………………………………………………  114  表 4-19  不同職稱的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115  表 4-20  不同學校規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通報態度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 要表 ……………………………………………………………………
表 4-1  國小教育人員辨識能力現況分析之摘要表  層面名稱  題數  平均數  標準差  平均數/題數  排序  性侵害基本概念  7  32.07  2.90  4.58  1  受害兒童因素  3  9.21  2.72  3.07  4  加害人因素  5  17.81  2.85  3.56  3  身心表徵指標  4  16.90  1.84  4.23  2  整    體  19  75.99  6.72  4.00          由表 4-1 可以得知,屏東縣國小教育人員在「兒童性侵
表 4-8    不同年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之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由表 4-8 中可知,就整體的考驗而言(F=1.12),不同年齡的國小教育人員在 辨識能力整體得分上無顯著的差異存在,表示在辨識能力整體上,不同年齡的教 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上無顯著差異。          就各層面的考驗上,不同年齡的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中「性侵害基本概念」 、 「受害兒童因素」 、 「加害人因素」及「身心表徵指標」層面上的得分均未達顯著 差異,表示不同年齡的教育人員在辨識能力中「性侵害基本概念」 、
+5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提供學習楷模。以活潑生動、高互動性之方式,辦理職涯規

• 少年人自願或同意 與他人進行性活動 亦有可能 是有人利 用本身與少年人之間 權力差異 的特殊地位而對少年人在

要讀書,就是提醒我們要了解和重視前人研究的成果。要有心得,則

課次 課題名稱 學習重點 核心價值 教學活動 教學資源 級本配對活動 第1課 我的朋友 ‧認識與朋友的相處之道.

KU 群至常奪透遊 性家希、過戲 的庭望甚學規 發以別至習則 展外人攻 -o 依擊漸 一由從性漸 這於他的變 時他們行成 期們的為使 的仍主出與 兒處意現別 童於行。人

尊重不同的價值 :我們需要體諒別人的處境,重視別人

飛機師〜空中工作、有特別訓練、周遊列國 郵差〜戶外工作、要穿制服、要背很重的東西 社工〜要接觸很多人、有愛心、對人的行為有興趣

至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