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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一、 幼托整合

「幼托整合」是指將原由教育部主管的幼稚園與內政部主管的托兒所,整 合為「幼兒園」,統一由教育部主管,並採取一致的管理標準。此項政策的法源 依據是《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此法已於 2011 年 6 月 29 日公佈,並於 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

二、公辦民營幼兒園

公辦民營是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的一種方式,由政府提供房舍、設備,民間負 責經營。目前臺灣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劃委託辦理的「公辦民營幼兒園」,採 取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由家長負擔全部的服務成本;現行公辦民營幼兒園的招生 及管理方式,各地不同,有些特別限制收費與服務內容、有些跟一般私立幼兒園 沒有太大不同,本研究所指『公辦民營』幼兒園是指臺北市政府為照顧六歲以前 幼兒,將教育局(或社會局)所有的場地以較便宜的租金,租賃並徵選、委託民間 非營利專業機構辦理的幼兒園。由於租金較少且收費受政府監督,但是其他人事、

行政、教材支出並無特殊補助,所以無法比照公立幼兒園收費。學費介於公立與 私立之間,反應成本,政府監督品質。

三、友善教保實驗非營利幼兒園

簡 稱 友 善 教 保 園 , 是 「 友 善 教 保 服 務 計 畫 」5中 推 動 的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由 教 育 部 規 劃 並 配 合 經 費 補 助 , 邀 請 各 縣( 市 )政 府 申 請 加 入 ,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經 營。優 先 招 收 20%以 上 弱 勢 幼 兒、定 期 接 受 包 括 會 計 師 查 帳 的 督 導。友 善 教 保 園 的 收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訂 定 之 金 額 付 費、其 餘 經 營 成 本 差 額 由 教 育 部 補 助 給 家 長 。

5 資料來源:教育部。友善教保服務計畫。2015 年 5 月 12 取自 http://ap.ece.moe.edu.tw/friendly/5.htm

四 、 非 營 利 組 織

非營利組織是指不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 人關心或者公眾關註的議題或事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從藝術、慈善、教育、

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組織的運作並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 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然而,某些專家認為將非營利組織和企業區分開來的最 主要差異是:非營利組織受到法律或道德約束,不能將盈餘分配給擁有者或股東。

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 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本研究中涉及法 規用語時會使用『公益法人』一詞。

五、公私協力

簡稱 PPPs,是公民或第三部門參與公共服務的重要方式,其目的不僅試圖 將民間創業精神及成本效益分析,帶入政府的服務功能中,更重要的是邀請民間 組織,在基於公民參與和共同承擔公共責任的自覺下,與政府共同從事公共事務 執行和公共建設工作(江明修,鄭勝分 2002)。其最常被強調的定義是代表著跨部 門公私組織之間協力式網絡關係(collaborative networks)的本質,並指出這種關 係有三個重要的面向:平等互惠關係、協力過程、信任與社會資本(陳敦源、張世 杰,2010)。本研究中所指的公私協力是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間的協力關係。

六 、 非營利幼兒園

所 謂 非 營 利 幼 兒 園 係 為 建 立 一 個 互 利、共 決、共 享 的 托 教 體 系,以 平 等、普 及 並 符 應 幼 兒 身 心 發 展 為 基 礎 的 制 度 設 計,介 於 公 立 與 私 立 之 間,以 提 供 大 部 分 家 庭 幼 兒 平 價 與 優 質 兼 具 之 教 保 服 務。其 與 政 府 合 作 執 行 公 益 概 念,但 本 身 需 做 到 獨 立 的 經 營,同 時 不 以 營 利 為 目 的,也 不 能 分 配 盈 餘。 依據教育部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中定義非營利幼兒

園是指政府委託公益法人或核准公益法人申請興辦,以協助家庭育兒及家長安心 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弱勢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之私立幼兒 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