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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分析

第四節 政府的角色

『非營利幼兒園』是目前中央幼教政策推動的主要方向,如前述,教 育部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9 條第 1 項訂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再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核准公益法人以公私協力方式辦理非營利幼兒園,

因此政府的角色包含了中央及地方縣市政府,本節從政策之法規及三縣市差異 分析政策中政府之角色。

壹、政策之法規

依照『推動非營利幼兒園實施方案』明訂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工作項目如下:

一、中央政府工作項目 (一) 辦理政策宣導及說明會

以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益法人了解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內涵,定期 辦理說明會,宣導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情形及成效,落實政策之推廣。

(二) 訂定法令及補助要點

教育部國教署發布「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做為法源依據,以提升及鼓勵 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與公益法人辦理意願,另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補助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作業要點」,並依其辦理型態補助相關經費,包括建築 物裝修費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業務費、房舍修繕及設施設備改善、輔導費、場 地維護費等費用,以確保幼兒教保服務品質。

(三) 協助地方政府建置相關作業表單

為減輕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行政負擔,業協助建構委 託辦理及申請辦理所需之相關表件,完成相關前置作業,包括採購契約、須知範 本、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書、教保服務供需情形分析表、辦理場地個案分析、

申請辦理類型審議機制、非營利幼兒園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撰寫及審查等,並就

招(決)標、評選(審議)及簽約等階段,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利縣市政府能順利 推展非營利幼兒園之設立。

(四) 建立中央及地方政府督導管理機制 1.中央政府部分

每 2 個月定期召開公共化教保服務專案小組列管會議,掌握各縣(市)分年計 畫辦理進度,且定期召開非營利幼兒園工作小組會議,瞭解各縣市政府辦理過程 中所面臨的問題,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2.地方政府部分

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立履約管理制度,由主管機關每學期到園檢 查、每學年度進行績效考評,且幼兒園每學年度之收支情形須經會計師簽證,

並予公告財務。

二、地方政府工作項目

(一) 召開非營利幼兒園審議會

以利縣市政府進行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計畫之審議、公益法人申請辦理非營 利幼兒園之審議等業務。

(二) 定期盤點空餘空間及評估設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尤其以優質、平價教保服務之供給不足、不利條件之幼兒比率較高等地 區,優先規劃設立非營利幼兒園。

(三) 追蹤管理符合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對象及輔導轉型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下列符合非營利幼兒園之辦理對象予以列冊,並 定期追蹤管理,協助輔導其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

(四) 辦理宣導說明會

透過實際案例及多元化之傳播管道,傳遞非營利幼兒園之相關資訊,協助社 會大眾與幼兒家長瞭解非營利幼兒園推動現況與成效,並增加公益法人參與意 願。

貳、三縣市之差異

由於中央已明訂縣市政府之工作項目,表面上縣市政府只要依照中央指示辦 理即可,但三縣市實際辦理現況並不相同,以臺北市來說,原本的 15 家公辦民 營幼兒園多年的營運模式已建立,且績效顯著,但依法在契約到期後陸續轉型為 非營利幼兒園,較先前的辦理模式限制更多,尤其在的財務及會計的使用規範上 更是,由於臺北市之前辦理公辦民營經驗已有二十幾年之久,原有的人事成本負 擔及早已建立的會計制度,在轉型非營利幼兒園之後,都得重新調整,中央頒布 的『非營利幼兒園會計、財務及經費處理注意事項』則變成一種行政負擔,尤其 在公益法人須自負盈虧的情況之下,也可能是造成初期部分參與的非營利組織不 願繼續承接的原因。

因為臺北市非營是這兩年的事情,所以有實務經驗的可能還是比較少,但可邀請 有五年以上經驗的公辦民營的園長來參與的話,我想較可以提供比較實質的意 見,因為國教署所公告的營運成本是以台灣那十個友善教保計畫的園為參考,由 於他們的薪水是來自於教育部,跟我們的薪水要完全自付是不一樣的,所以政府 不應該只有監督,而是採合作的方式,尤其是全部由家長自付的模式。(F4,1,10- 15)

例如營運成本,對於沒有辦理過類似公辦民營幼兒園之政府來說,確實提供很好 的架構,作為模擬經費需求的參考,但對於營運健全的非營利幼兒園來說,營運 成本反而沒有太多參考價值,甚至可能造成公益法人為配合營運成本的規範,而 不斷進行學年度財務使用的調整,增加園務行政之負擔,形成『目標錯置』的現 象。(E2,4,3-7)

營運成本儼然成為非營利幼兒園的核心價值,而非教保服務本身,換句話說,營 運成本的出現原應是管理非營利幼兒園的工具,是用來幫助我們計算合理的營運

成本,結果卻反過來變成非營利幼兒園營運過程決定各項處置前,例如人事配置、

人員薪資等,都必須優先檢視是否符合營運成本的要求,產生目標與手段的顛倒。

營運成本及其相關延伸規定有沒有必要以明訂於法令中,容有討論空間。(E2,4,9-14)

新竹市目前辦理的非營利幼兒園則是多數由原本友善教保園轉型,由於非營 利幼兒園及友善教保園的履約管理模式較接近,縣市政府及公益法人之間已熟悉 原本的運作模式,收費方式採政府與家長共同負擔,兩者之間真正是協力關係。

以前友善教保園的時候固定3個月要到園輔導一次,請教授從教保、行政、會計 去看這段時間運作的狀況,轉成非營利幼兒園就變成一學期到園檢查一次,及學 年最後的績效考評。(A5,1,1-3)

因為我們都是同樣的團體在運作,大家都有默契了,我也熟悉新的做法,你也了 解新政策之後要怎麼配合辦理,其實並不困難,比較需要協調的是要讓家長知道 要轉型了,收費會只貴一些,這要及早兩個學年前處理,你中班進來我就告訴你 了,主要是這樣的過度,事實上同一批人,家長的適應沒有太大的問題。(A7,1,1-5)

在新竹市真的就是平行的協力關係,可能是我們這個協會已經十幾年了,加上我 們是一個非營利單位,市政府想要推的政策,有時就會諮詢我們,我們大概也能 多少幫助,本來就有建立一定的關係,幼教畢竟我們才是專業,如果他們想把教 育做好,我們一定會盡量協助。(B15,1,1-4)

高雄市則同時具有公辦民營及友善教保園的辦理經驗,一開始縣市政府對於 公辦民營及教保友善園契約到期轉型為非營利幼兒園主要採保守的態度,維持原

本的辦理模式及收費方式,但只要真的是現場需求,報局說明合理,政府部門皆 予以支持。

因為以往的公辦民營原本就是家長自付,一開始我們在看這個政策,縣市政府端 也是會怕,因為還要拿出經費來挹注的話,可能在對外的說明上面也有我們的顧 慮,所以公辦民營轉型的這兩家以往是家長自付轉型過來當然就家長自付,而第 三家新設的非營利幼兒園因為內部及審議會的討論就會覺得說,其實是可以走共 同分攤的模式,而且教育部也是比較希望縣市政府走這個模式。(C2,1,1-6)

反正我們現在的態度就是只要真的是現場的需求,報局說明合理,站在我們的立 場就 OK。(C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