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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論

依第四章第一節資料分析,對照教育部 2015 年至 2018 年各縣(市)非營利 幼兒園分年辦理規劃情形發現,未達到年度預期辦理數量的縣市,本文認為可 能的原因有:

一、縣市政府相關人員對政策意涵的瞭解深入與否影響政策的推動

縣市政府在配合中央推動非營利幼兒園政策時,人員的穩定度、內部對政 策意涵的瞭解程度及對政策的配合度等都會影響推動的績效,尤其是地方首長對 政策的認同及施政方向等影響更甚,相關部會資源是否有效連結與應用,地方首 長亦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例如場地的尋找需要各部門的配合釋出,及契約的 訂定是否完善合理,都關係著後續是否能吸引公益法人參與合作。另外值得注意 的是,公私部門間原本就存在履行契約的權力義務,政府的角色應避免只著重監 督履約管理情形而忽略了彼此之間的協力合作關係,多一點執行彈性讓非營利幼 兒園成為另一種創新服務,不要又落入公幼之既有巢臼,例如: 人事、會計制度 等行政僵化的限制等。

二、公私部門對「協力」一詞認知的落差導致信任關係難建立

非營利幼兒園以公私協力方式運作,但目前國內尚無制定促進協力的相關 法規及政策(林淑馨,2015),所能適用的法規僅是行政院人事總處制訂的『推動政

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例暨契約參考手冊目錄』,非營利幼兒園政策則是採用其 中的『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評選公益法人並委託辦理,因『政府採購 法』並非專為協力而設計,因此也容易造成公益法人對『協力』一詞認知上的落 差,在協力運作過程中產生誤會,因實務運作上很難做到各佔百分之五十的對等 關係,因此彼此間較難建立足夠的信任感,導致私部門參與合作的意願不高。

依照第四章第二節,目前非營利幼兒園公私協力可能面臨的問題有:

一、來自公部門資源不足 (一) 收費

非營利幼兒園收費雖反應成本,但對非都會區而言非營利幼兒園甚至與私幼 收費差不多,對家長來說收費並沒有太大的誘因,這也是會導致承接的公益法人 日後招生的壓力。

(二) 教職員工的薪資福利

公幼教職員工的薪資福利優於非營利幼兒園,在師資的穩定度方面也相對提 升許多,就算有缺額,也會利用招考方式遞補,許多現場的教保服務人員都趨之 若鶩,這也導致非營利幼兒園在教師及教保員的聘用上,不容易找到適當人才甚 至人才容易往公幼流失,造成師資不穩定,進而影響教學品質。

二、財務運用缺乏彈性影響公益法人承接意願

為了讓財務經費真正用在孩子身上,及提升教保人員之工作福利,財務會計 的使用規定雖然可以防弊,但也限制了各園發展特色的彈性及造成現場行政業務 工作繁瑣,親子天下 Baby 雜誌 2015 年四月在非營利幼兒園系列報導中,曾訪問 台中四季幼兒園創辦人唐富美,她表示「站在經營者的角度,園所營運都必須預 留一筆準備金,用來修繕、及處理突發狀況及可能的營運風險,例如學生沒有招 滿、學期中孩子搬家、或孩子受傷等狀況,若以非營利幼兒園制度設計,不能有 任何獲利,且預算編列的彈性這麼小時,這對園所經營是困難。而她眼中最大的

風險是要做任何的教學創新都很困難」(邱紹雯 2015),這是從私部門的角度看非 營利幼兒園。另外教育部公告的『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中,行政管理費的編 列基準為業務費及雜支合計數之 10%內,以招收四班為例,順利滿班的情況下第 一年的行政管理費為 62,773 元,這對非營利組織來說,在經費支出的控管上自 然會產生不少的壓力,除了缺乏誘因外,也擔心會有盈餘不得分配,虧損得自付 的情形產生。這是部分公益法人觀望的主要原因。

三、適當場地不易取得影響非營利幼兒園推動績效

如前述,部分受訪者認為,政策相關訊息及內涵不被瞭解,很可能是造成 無法取得適當場地的因素,若有公益法人自備場地,提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計 畫申請,縣市政府也樂見其成,但畢竟有這樣條件之公益法人並不多,盤點縣市 政府轄內適合之場地,有些是只有土地沒有建物;有些則是現況不符合『幼兒園 及分班設施設備標準』,需要投入大筆資金進行修繕;另外有些則是場地所有機 構對政策內涵不夠深入甚至對相關訊息不清楚,即使有閒置場地也無法有效利用。

依照第四章第三節分析,研究者從受訪資料中發現,無論是縣市政府或公益 法人,都認同政策的影響都是正面,但為何無法順利推動?本研究認為可能原因是:

一、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行政作業繁瑣影響縣市政府推動的績效及意願

對縣市政府而言,公幼的辦理方式是直接以增班方式即可,不需要考慮太多 承辦單位及場地之問題,由於部分設施設備可以與國小共用,因此場地取得比非 營利幼兒園容易許多,相較之下,設置非營利幼兒園其相關行政作業流程繁瑣許 多,尤其是公開招標作業及審議委員會的籌組、履約管理等。這部分對於財力級 次較高的縣市來說,或許會考慮以設立公幼方式較容易達成公共托育服務量提升 之目標。

二、政策未做長期之規劃

目前中央對外公布之政策目標,僅以五年達成 100 家為目標數,蔡政府的幼

教政策未來仍是繼續以非營利幼兒園為走向,相信勢必主導縣市政府未來規劃 幼教政策發展的方向。目前幼教市場存在的公幼、私幼還有非營利幼兒園,要 如何定位才不會讓公幼與非營利幼兒園資源重疊或對私幼業者產生不公平競 爭。中央需要做長期之規畫,以避免公私部門之相關參與者,在投入資源時有 不確定感,而影響政策推動的績效。

依照第四章第四節分析,由於我國學前教育乃非義務、非強迫教育,且依地 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9 條規定,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地方政府權責,各縣 市幼教現況及發展背景不盡相同,例如有些是由公辦民營轉型;有些則是由友善 教保園轉型,且公益法人投入的情形也不一,若中央訂定的法規限制太多,又未 對各縣市政府辦理績效訂定實際的獎懲辦法,實難要求各縣市政府達到預期辦理 之目標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