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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名詞解釋

為了進一步分析研究的概念,以便於研究結果的分析,茲將本研究所涉 及的重要名詞解說如下:

一、行政業務調整

本研究所指的行政業務的調整,包含各處(室)、組,因組織再造的改組、

合併與新增的行政業務調整、因法令的修改對於職員及教師的兼任行政工作 加以增減或因學校員額編制不足而以行政命令由職員或其他機關、學校的專 任人員合併或兼任他校的行政工作。

二、學校員額編制

「人」是組織組成的最基本單位,學校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主要係依據 教育部頒布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特 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各級公立學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合併設置人事機構

公立學校人事機構設置係依據《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

規定,其所轄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設人事處(室)或人事管理員。未滿三 十人者,得設兼任人事機構。合併設置人事機構,至多以三個機關(學校)

合併設置為一個人事機構為限,無須與主計機構或政風機構併同實施。又不 同層級機關間合併設置限為相近層級機關(如二級機關合併三級機關設置),

人事機構應設於合併設置之最高層級機關,並須於編制表內詳予敘明。人事 主管列等,以不超過合併設置最高層級機關人事機構主管之職務列等核列。。

四、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公立學校主計機構設置係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令:訂定《主計機構設置及 員額編制標準》規定,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小學得設會計室。

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又國民小學六十班至九 百班以上或教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職員工一 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未滿二十五人者,

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 機構。

第六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茲將本研究的研究範圍與限制說明如下: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研究範圍係依以屏東縣國民小學之校長、教師兼行政人員、教 師及職員為主要研究對象,主要係以屏東縣各國民小學於 2002 年參與教育部 推動之「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及人力規劃試辦方案」及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國 民小學幹事同時兼任人事及主計之行政業務調整為研究背景,以探究其對屏 東縣國民小學學校行政業務之推動及學校組織員額編制的影響為主要範疇。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所探討的是屏東縣國民小學行政業務之調整對組織員額編制之影 響,惟因涉及人事、財政、法規的修改等因素,但相關議題所衍生的政策評 估報告及相關聯的論文仍屬有限,在實務上較難有具體的案例可循。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而研究者本身即為研究工具,在訪談樣本的選取及 資料的呈現上,研究者的態度難以保持價值中立,容易造成資料分析的偏差。

在研究結果的推論上,主要係以屏東縣現階段所面臨之學校行政業務調 整及組織員額編制為主要研究範圍,故研究結果僅能做為未來政策規劃與實 施之可行性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