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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學校行政實務論組織再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從學校行政實務論組織再造

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於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建議:「在 總人事經費額度之範圍內,得經由校務會議自行調整內部行政組織架構。」

以及「重新檢討各項法規與行政命令,廢除各種影響學校專業自主之規定,

並賦予學校組織架構彈性。」是政府文獻中關於國民中小學組織再造最早的 文件(文超順,2006)。

一、強化校長教學領導

1992 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08 號解釋明文略以:「兼任學校行政職 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於是,教師 的身分有了轉化,教師逐漸「專業化」,而校長一人專任且無法參與教師會,

被視為公務員之必然解釋(劉世閔,2006)。又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於  1996 年亦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強調中小學校長為首席教師兼行 政主管,應重視教學領導,非教學部分之行政工作應予減少;校長應具教育 理念及現代化的管理知能(行政院,1996),此為我國國民中小學校長需同時 扮演教學領導的首席教師兼行政管理者的雙重角色。但在行政管理上,校長 本身普遍缺乏行政管理或企業管理的學經歷背景,在現行的科層體制下人事 管理、財務控管、政府採購、營繕工程等非屬教學部分的行政工作,實非教 育體系出身的校長所能勝任。雖有經驗傳承,但其遠不及社會的變遷及法令 規章的修改速度,校長在行政管理上所要學習或強化的,是如何面對未來的 教育環境與社會互動的改變,並能當下執行與解決問題。

以往校長行政領導權的功能在於「調和行政科層化與教學專業化的間衝 突」(林明地,2016)。但在1999年《國民教育法》修正後校長由「官派」改 為「遴選」;並增設「校務會議」決議重大校務。學校的決策系統從以往的「首 長制」漸漸傾向「合議制」,在校長、教師、家長會共同的「集體決策」及因

應各種法令成立各種不同的「委員會」,校長卻成為有責無權的橡皮圖章;校 長若不具調和鼎鼐的領導及溝通技巧,各項決策勢難取得共識,行政推動必 然延宕或在多方角力下無疾而終。在政治社會化下,多元意見經由社群網站 的交流,快速的凝聚社會共識,促使決策者必須迅速具體的提出方案,以落 實並調整組織結構,來因應組織內、外各標的人口及利益團體的需求。

惟在數位化浪潮下「社群治校」已漸趨獨擅勝場引領潮流。但在數位化 下的「社群治校」卻也隱藏了太多的掩飾,並過分的美化大部分的訊息,是 報喜不報憂,隱惡揚善的正面宣傳,縱然這是必要之惡,但事實陳述才能貼 近讀者及粉絲。接近事實、坦誠布公的社群網站或學校網站才能攄獲的家長 共鳴;抱怨是家長、學生及粉絲對學校最好的回饋,家長是最容易被學校忽 略的同溫層,所以針對特定問題與家長的互動便是一種「焦點訪談」,所以在

「社群治校」下,意見領袖可能取代科層體制下領導者的角色。

身為學校的領導者仍應具備教學專業與社群領導者的角色,及專業的教 學知能才能讓教學者心悅誠服,另一方面蔡進雄(2009)認為,校長應採民 主參與的領導風格凝聚活化教師學習社群,校長宜從管理者轉變為社群建立 者。透過團隊分工的方式,分享專業實務,破除專業霸權,建立「行政一體」

的理念。

二、落實行政專業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行政專業化」與「教師專業自主」乃推動學校組織再造的核心,而「公 教分流」則是學校組織再造目標,但兩者存著共同的問題都是學校組員額編 制。落實「行政專業化」教師才能免於兼任或兼辦與教學無關的行政業務;

而「教師專業自主」的理念應是「教師專業評鑑」的前題。教師的員額編制 在主政者的承諾下正逐年提高中,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 員員額編制準則」於 2012 年 10 月 5 日修正第三條第 1 項第 4 款關於國民小 學教師之編制,自 2012 年(101 學年度)起由現行每班至少教師 1.5 人,提 高至每班 1.55 人,102 學年度提高至每班 1.6 人,並分階段將教師員額調升 到每班 1.7 名。並輔以教師課稅後的減授課措施,以穩定教學現場的師資人

力。

為了因應「課稅減課配套措施」及「教學支援人員」的分擔體育、英語、

藝能及社會領域等課程後,學校代課教師激增的現象,教育部於2017年106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 實施要點》其第5點第1款第1目規定「依本署每年公告所列普通班合理教師員 額數計算各該地方政府之教師數,扣除該學年度國小普通班編制內教師員額 總數後,得出該學年度應核定增置之編制外代理教師人數。」並要求各地方 政府應依學校配置需求,主動規劃辦理教師合聘作業。依目前我國民小學教 師員額編制係採每班固定教師員額編制(每班1.65人),從而產生小校教師人 力不足,而有「教師授課總節數」與「學生學習總節數」未能平衡之現象。

教育部為回應教育現場需求,將6班規模之學校,每班將調整為2位教師(採 混齡教學者另提配套措施)、7-36班每班調整為1.75至1.92位教師、37-65班每 班調整為1.7至1.81位教師、66班以上每班維持1.65位教師。惟考量財政負擔將 政策方向由「增加編制內正式教師員額」調整為「採外加代理教師員額」,雖 不能完全回應教育現場需求,但可暫時解決教育現場教師人力不足及紓緩代課教 師比率過高的現象。

城鄉差距不僅僅存在於教育現場,教育改革認知上亦是如此,其原因有 二:

(一) 教師受行政業務綑綁束縛與員額編制不符需求等諸多制度性與 結構性的多年沈痾壓榨之下,只求教完教學進度,而不敢奢求精 進教學方法,好讓學生真正學會,造成偏鄉地區的教育夥伴對於 教學翻轉較為無感或冷感的原因。

(二) 在教學現場偏鄉地區教學人力來源、流動性與素質等因素所造成

(王政忠,2015)。城鄉差距亦存在於行政人力的編制,偏鄉的小 校小班的員額編制遠不及大型學校,在教育改革的的同時教學與 行政人力的合併思考,才能治標治本收事半功倍之效。

三、 增加職員編制落實行政專業

惟依據鍾瀞〈1999〉等人所做之研究顯示我國較之英美等國的學校行政 人員編制發現我國並無專責的行政處理單位,即使「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 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歷經多次之修正,但對於「行政專業化」的 變革可謂微忽其微,學校行政在日趨多元化、多樣化、工作負擔亦隨著政策 的變動而逐年增加下,學校要落實「行政專業化」除了要重新檢討學校專任 職員之員額編制外,最迫切需要的是成立專責的行政事務處理單位。就目前 教育現場而言,應該以成立人事機構及主計機構或增加職員來處處理各校的 人事、主計事務最為殷切需要。

屏東縣政府於 2015 年 1 月 15 日以屏府人任字第 10400907500 號函頒《屏 東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其第一項明定「為彈 性運用人力以應業務需要,得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學校(單位))隨時審酌業務狀況,於編制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實施人 力相互支援,以充分發揮整體施政效能,提昇團隊競爭力,依行政院所屬各 級行政機關實施員額移撥暨人力相互支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又依據行政院所頒《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設置標準》

及《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表》

遂目前有部分學校依規模符合,兩校合併設置人事機構由專任人事人員兼任 他校的人事,其成效如何仍有待觀察。

為使學校財務的健全與自主必須落實學校本位財務管理,使其在權責相 符下,讓學校負起教學成果的績效責任。在財務自主權,讓學校以本身的行 政做為來改善教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賦予學校自主作決定的權力,學校本 身針對其固有的缺失加以檢討、改進,以滿足學生學習之所需。依據《教育 基本法》第 5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 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以補助。教育經費 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及《教育經費 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 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基金應設專帳管理。地方政府自行分擔之

教育經費、一般教育補助、特定教育補助均應納入基金收入,年度終了之賸 餘並滾存基金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定之。」

依據李碧雲(2008)的研究顯示,各國民中小學成立附屬單位預算,有 助於整體教育資源有效運用,促進資源間相互整合利用,專任會計人員不足 之問題極待解決。而學校由幹事兼任主計人員,對其陞遷及轉任的助益不大,

游汎海(2008)認為應鼓勵學校利用賸餘經費發展學校特色及願景,並放寬 專任會計人員進用標準,使表現良好的幹事兼會計員也能有機會轉任會計人 員。基於學校本位的立場就覺得附屬單位算的特性如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 及賸餘款經費滾存等優點,對學校的經費執行較有彈性,與公務預算相比缺 點較少、優點較多。對於學校經費的運用,應賦與學校更多的彈性與自主權,

游汎海(2008)認為應鼓勵學校利用賸餘經費發展學校特色及願景,並放寬 專任會計人員進用標準,使表現良好的幹事兼會計員也能有機會轉任會計人 員。基於學校本位的立場就覺得附屬單位算的特性如超支併決算、補辦預算 及賸餘款經費滾存等優點,對學校的經費執行較有彈性,與公務預算相比缺 點較少、優點較多。對於學校經費的運用,應賦與學校更多的彈性與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