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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業務調整的現況分析與討論

第四章 質性訪談資料分析

第一節 對行政業務調整的現況分析與討論

一、目前學校的人事、主計由幹事同時兼任的工作現況及 分析

就現行學校行政業務調整由幹事同時兼任人事、主計的業務,受訪者 均認為其在相關事務的處理上較以前由教師或護理師兼任的情況其專業備受 肯定,但同時也認為其業務繁重工作壓力亦相對的提高。

就業務量而言,有校長就認為應依各校的狀況而定,就6班以下的 學校其整體的業務量或許還可接受,但在21-24班的學校而其工作量大 且無進用行政助理協助,其行政效率一定會受到影響(IN20171213,

校長A)。幹事請假期間只能請同事做形式上的代理,相關工作還是要 等幹事銷假上班後再行處理,就公文處理時效上實際上緩不濟急

(IN20171213,校長A)。其特別強調業務的「量」,相較之下中、大 型學的工作量確實比小型學校多出許多,但就業務的「項目」而言小 校,其規模小、員額少所應兼辦的行政業務「項目」及也較多,有組 長就認為就學校整體而言人事、主計行政工作的「質」跟「量」是最

「重」的,而由幹事合併兼任反而減輕了教師兼任人事、主計的行政 工作壓力,但同時幹事在兼任上工作較為吃重(IN20171212,組長D)。

幹事請假期間只能請同事做形式上的代理,相關工作還是要等幹事銷 假上班後再行處理,就公文處理時效上實際上緩不濟急(IN20171213,

校長A)。而幹事請假期間職務代理人的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幹事同時兼任人事、主計後其原有的工作職掌釋出後,在員額不 變的情況下這些釋出的工作當然會由其他老師來兼辦分擔,增加老師 的行政工作,理想的狀況下出納、文書、事務等與教學無關的工作還 是由專任職員來擔任比較適合(IN20171212,主任C)。而且幹事同兼 任二項學校的主要工作,在工作上難免有衝突之處,主計要審核人事 業務,卻是自己審核自己,沒有審核功能。而且一人兼任兩職顯然有 業務過重之情形(IN20171215,校長B)。

對於幹事工作滿意度上學校行政人員較持正面肯定的看法, 目前 本校幹事兼任兩項工作,認真負責,滿意度高,但是仍有業務繁重時 之困難(IN20171215,校長B),學校有幹事對學校教師而言,其實 分擔了很大部分教學以外的行政工作,就目前而言,我覺得學校的幹 事這個職務應該維持在學校裡面,尤其幹事兼主計對學校而言更符合 實際需求。(IN20171212,教師E)。但幹事本身對工作滿意度卻持 保留的態度,性質不同的兩大業務由一人兼任只能求完成不能完美,

工作滿意度上只能求完成,滿意度當然無法高分(IN20171210,職員 F)。而且幹事係以「一般行政職系」任用,現在去執行專任人事、

主計人員應有的工作,對其專業知能是否每個幹事都能勝任存疑,因 此造成學校人事、主計業務執行品質不一,幹事對自己執行的工作不 滿意,受服務學校教師也不滿意(IN20171210,職員G)。

幹事同時兼任人事、主計兩個完全不同系統的工作,在從事業務上必然

產生個人角色衝突的現象。幹事是以一般行政職系任用的公務人員而需要擔 負主計、人事等高度專業及輔助功能的工作,對於幹事本身而言其壓力不言 可喻,而在執行面上相關適用的法規龐雜、業務執行政程序繁複,稍有不慎 極易影響當事人的權益,是以幹事同時兼任人事、主計的政策實有檢討的必

要。

二、 實施增設「專任主計機構」及「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 構」其實施現況及分析

對於縣府針對班級數達 30 班以上的學校實施增設「專任主計機構」及 兩校班級合併達 20 班以上者「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對國小行政業務提升 的效益及舒緩學校行政人員的工作壓力的看法。

增設「專任主計機構」方面,涉及員額及經費的問題,就其設置 標準而言屏東縣目前學校的規模實在很難達到設置標準,對於縣府針 對班級數達30班以上的學校實施增設「專任主計機構」及兩校班級合 併達20班以上者「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的政策,可能受限於經費 及人力配置的問題似乎未完全實施(IN20171213,校長A)。對於「合 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上雖可舒緩學校行政人員之工作壓力,對於效 益部分會有因為人員未能每天在學校而有所折扣(IN20171215,校長 B)。對於增設「專任主計機構」或「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都能提 升目前國小業務的效益,並能有效舒緩行政人員之工作壓力

(IN20171210,職員F)。

但一個人同時兼辦二所以上的學校由於各校的組織氣氛及相關個 案亦不儘相同且兩地奔波對於兼辦人員是一項重大的考驗,我在他縣 服務時,雖然學校的人事、主計皆由專任人事、主計來兼任,但其同 時兼任二、三個學校,其工作負荷太大也因此有專任人事、主計因而 導致請病假的情形發生(IN20171212,教師 E)。

由專任主計人員來兼辦較能符合經費的審核標準並減輕幹事兼任 的工作壓力,但經費的增加及受到總員額管制是影響增設「專任主計 機構」或「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可能因素,由於增設一位人員會 增加人事費,但為提昇學校校務執行及減輕行政人員壓力,以一定業 務量或班級數來增設或合併設立專任主計機構,對於學校主計業務推

行會比較順利,且各校間審核標準會較一致,對提昇學校業務幫助很 大,且行政人員在推行業務時對核銷有專任主計人員指導會比較安心

(IN20171210,職員G)。有受訪者認為,就工作性質而言如果甲、乙 兩校幹事互相兼任對方學校的人事、主計,因此分割兩校人事、主計,

讓主計由甲校幹事同時兼任兩校主計;乙校幹事則同時兼任兩校人 事,讓行政工作單純化(IN20171212,組長D),但受限組織員額編的 規定可能較不可行。

增設「專任主計機構」方面,涉及員額及經費的問題,就其設置標準而 言屏東縣目前學校的規模實在很難達到設置標準,而兩校班級合併達 20 班以 上者「合併設置專任主計機構」雖然可行但專任主計人員是否會因業務繁重 而抗拒都是應該考慮的問題。惟由專任主計人員辦理學校經費核銷審核,可 為學校業務承辦人員把關,排除誤觸法令的情事發生。

三、 編制人數逹 30~50 人者,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設 置人事室其實施現況及分析

目前僅有編制人數逹 30~50 人者,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併設置人事 室,由國中、小專任人事人員兼任,又依《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第 9 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 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

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 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就「合併設置人事室」由國中、小專任人事人員兼任的政策上,雖 然同樣是學校屬性相同,但受訪者仍有其他見解,認為「合併設置專任 人事機構」方面,專任人事人員至兼辦學校處理業務的時間大約每星期 只有二次,對於教職員工權益的保障及業務的及時性等略顯不足。部分 學校又有附設幼園,其相關行政業務需由學校處理,亦增加工作的業務 量(IN20171213,校長 A),合併人事可以舒緩學校行政人員之工作壓

力,對於效益部份會有因兼辦人員未能每天在學校而有所折扣

(IN20171215,校長 B)。

兼任或兼辦人員請假的職務代理仍是受訪者最為在意的,合併 設置人事或主計機關構上是不是要考慮到事務處理的急迫性及是否 可以提升行政政率的問題。以學校請假為例必要時是否可利用科技 化的網路資源及資訊設備的輔助,可避免增加人力,另外人事、主 計請假的職務代理的問題亦須列入考慮(IN20171212,主任 C)。

讓主計由甲校幹事同時兼任兩校主計;乙校幹事則同時兼任兩校 人事,讓行政工作單純化(IN20171212,組長D)。但也有教師認為同 時兼任人事或主計其工作較為繁雜,在實務操作上工作會互相干擾,

在業務上因人事人員專門處理人事相關業務,時間上及業務上比較不 會被其他行政工作影響,而目前幹事同時兼任人事、主計工作則較為 繁雜(IN20171212,教師E)。但對於合併設置人事室學校而言,確實 能感受到其合併設置人事室的效應,但由於員額不足還是要兼辦其他 工作,國中小合併設置人事室,在本校推行已有二年多,雖能專注於 主計業務,但因學校人員編制較少,許多業務都缺少人員辦理,所以 也無法全然辦理主計業務,有些無人願意兼辦的業務仍會落在幹事的 身上。綜觀來說,合併是好的,能讓幹事專注於主計的業務,對於質 與量的提升都有助益(IN20171210,職員F)。

學校行政業務最主要的差別是在於小校工作量小但工作性質複 雜,如能利用大數據的概念來做標準化處理,「合併設置人事室」的 政策是可以擴大辦理的,人事業務繁雜,大都牽涉人員權利及義務,

由專任人事人員來執行比較妥當,因各校業務大都相同,且現科技進 步人事業務已有資訊系統來幫忙,合併設置人事室應擴大,不以編制 人數做為唯一標準(IN20171210,職員G)。

又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學校之兼任之人事、主計人員須由

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但受限於經費及員額的限制,

目前對於兼任人事、主計人員訓練目前是採取輔導區制度,由專任的人事、

主計人員輔導兼任人事或主計業務,並定期辦理相關業務研習,期望利用經 驗傳承的方式讓兼辦人員能夠盡快熟悉業務,但例行性的業務操作或許可經

主計人員輔導兼任人事或主計業務,並定期辦理相關業務研習,期望利用經 驗傳承的方式讓兼辦人員能夠盡快熟悉業務,但例行性的業務操作或許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