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屏東縣國民小學實施組織再造的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屏東縣國民小學實施組織再造的現況

在探討本研究議題前,首先實有必要對「教育行政」與「學校行政」做 一釐清以免將二者混淆併此敘明,吳清基(2012)認為行政是執行解決眾人 之事,教育行政人員的職責乃在為教育職場上的師生及家長服務,解決教育 上的問題,是以「教育行政」係定位在教育政策的計畫、執行、考核與評估,

是一種形而上的價值理念貫徹;亦是形而下的實務性政策指導。就學行政而 言,林明地(2012)認為學校行政所從事的工作及其所服務的對象是學生,

而學校行政人員指的是學校所有的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致力於學校行政的 科學管理工作及教育服務關懷的藝術,所以「學校行政」的主要目的在追求 行政管理的科學化及服務、關懷的藝術化。任晟蓀(2004)認為國民小學行政,

乃學校依據教育原則,運用各種有效的行政理論和科學方法,將學校內的人、

事、財、物等,做有效的領導與管理,使校務能順利的運轉,從而達成學校 的教育目標之歷程。

一、現行國民小學組織型態

目前屏東縣國民小學的組織型態就法制面的分類有依《國民教育法》、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 條例》行政與教學分流可擴大教師治校的自主裁量權與促進教師專業發展,

達到發展學校特色及效能的要求,而調整學校組架構被視為達成改善學校效 能的方式之一。屏東縣政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實踐教育理念及鼓勵 教育實驗」於 2014 年 10 月 27 日依據屏府教課字第 10371309300 號函發布了

《屏東縣所屬國民中小學辦理理念教育實施要點》,其對理念學校的定義為

「於國民教育階段之國民中小學基於地方特色發展,就課程規劃、人力資源 及環境設備等擬訂計畫所辦理之教育課程。」並對於辦理理念教育之學校,

教師員額編制增列二人,而「理念學校」可視為「實驗學校」前身。

依據「屏東縣 2016 年度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編制分配表」顯示屏東縣 2016 學年度全縣 166 所國民小學,目前有 10 所學校人數是低於 50 人;又行 政院公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草案第 4 條規定:「學 生總人數不滿人之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得鼓勵學校辦理混齡編班、混齡教學,

或將學校委託私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給予補助。另要求新生或各年級 學生有一人以上者,均應開班。」繼實驗教育三法通後屏東縣目有兩所試行 公辦公營的實驗學校分別為長榮百合小學及地磨兒小學,另廣興國小學關福 分校目前的人數合計約 61 人,經社區同意後預計在 2017 年 8 月(106 學年度)

成為屏東縣第一所公辦民營小學。

1999 年 6 月 25 修正公布的《教育基本法》第 13 條規定:「政府及民間得 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應加強教育研究及評鑑工作,以提昇教育品質,促 進教育發展。」本規定是政府及民間進行實驗教育的法源依據,也是各類型 實驗教育的上位規範。2014 年教育部制定實驗教育三法《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及《公 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以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 間辦理教育實驗的精神。實驗教育三法的通過後以公辦公營型態的實驗小 學,對於亟需透過教育的方式來發展孩子潛能藉以復興文化的原住民偏鄉小 型學校可謂帶來的一些契機,另一方面也為少子女化下所衍生學校裁併問題 的學校,帶來轉型的機會。惟實驗教育大幅擴張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張 益勤(2014)指出,實驗教育相關法規通過,恐會朝向「選校世代」發展。

在學生來源不變的情況下對公校未來的招生必然產生排擠效應。

張慶勳(2014)認為理念學校與特許學校、理念學校與另類學校、理念 學校與實驗學校,為實踐教育理想與達成特許任務,是彼此之間共同特點。

與其論述該等學校類型可否必要是公辦公營或公辦民營的學校,不如從教師 教學與學生學習的角度予以思考,或許是家長、教師與學生亟欲擺脫制式的 教育桎梏,所追求的另一種教育學習方式。

二、現行國民小學組織編制現況

屏東縣國民小學行政組織之編制是以《國民教育法》為主要法源,其立 法精神主要有「教育權力分權化」、「教育決定民主化」及「學校經營方式 多元化」(張德銳,1999)。現行學校組織編制主要係依據 2016 年修正的

《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有關學校行政組織的設置綜述如下:

(一)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 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 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

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 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 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 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 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一人。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 需要統籌調派之;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 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 上者以此類推。

(四)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 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

(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 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

有關法令之規定。另規定前述之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

雖對「處、室」的編制予以鬆綁,各校可依實際需要彈性的分「組」

設事,但學校承辦的業務並未因法規的修訂而減少。本次修法明定規 模較小「未設專責人事及主計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專任的人事、主 計人員兼任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並將護理人 員加以排除。

雖對「處、室」的編制予以鬆綁,各校可依實際需要彈性的分「組」

設事,但學校承辦的業務並未因法規的修訂而減少。就目前學校的組 織運作態樣觀察,普遍缺乏專業的成長機制,而人員流動的僵固性,

使「學校行政業務」的推動出現斷層,所以「學校行政業務調整」除 涉及法規限制外,亦為「組織結構性」的問題。

三、現行國民小學行政業務與組織員額編制現況

本於依法行政原則屏東縣國民小學教職員工員額編制,依據教育部頒布 的《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特殊教育設施 及人員設置標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各級公立學 校工友員額設置基準》、《學校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茲依國民小學行政 業務與組織員額編制現況之法令規定分述如下:

(一)行政業務方面

      依據 2016 年 7 月 1 日公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小學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十條、《國民小學班級編 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參照本條各 款辦理,規定國民小學在各處室之下設組辦事之原則。

(二)員額編制方面

      就「法律位階理論」而言,《國民教育法》是《國民小學與國民中 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的法源依據。就現行的《國民教 育法》第 10 條有關「學校組織編制」、第 12 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 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規定具體落實國民小學採「小班制」的原則。 

《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 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 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係明定教師為專任,並賦予兼任教師、教學支 援工作人員合法的任用規定。

四、行政業務調整與組織員額編制

從教育改革推動以來,自 1999 年開始實施九年一貫新課程,陸續有調查 研究報告顯示教師人力不足,工作負擔愈形沉重,很需要專長教師人力的投 入(鍾靜,1999)。教育部為因應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為有效紓解教師教學 與行政負荷,遂將「教育改革行動方案」核定增置之教師員額所剩餘額共 2688 名,於 2001 年(90 學年度)一次悉數挹注於各國民小學 (教育部,民 90a),

並修訂「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讓學校擁有彈性運用人力的法源依據,但增 置專長教師的進駐校園,雖然緩解了教師在英語及第二外國語、本土語言、

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及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 目、領域專長等的課務的教學壓力,但行政工作上並未因此獲得舒緩。而教 育部推動 2688 專案之本質,直接目的在因應九年一貫課程師資專長人力不 足、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及本位管理為手段,然終極目標仍在促進整體教師學 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成就的提升。但後續要處理聘用增置教師員額教師的任

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及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科 目、領域專長等的課務的教學壓力,但行政工作上並未因此獲得舒緩。而教 育部推動 2688 專案之本質,直接目的在因應九年一貫課程師資專長人力不 足、協助學校課程發展及本位管理為手段,然終極目標仍在促進整體教師學 專業發展及學生學習成就的提升。但後續要處理聘用增置教師員額教師的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