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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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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問題,太過強調替代療法而忽略其他戒治手段等。這些其實都可以在立法及實 務上做更多的考量。從德國的法制觀之,除了保安處分程序有獨立程序保障的規 定外,為了在專業治療的部分實給予醫療、社工及專業人員更多的空間,並未在 手段上硬性規定。若能加強與其他專業人員的合作,使其介入的程度提升。相信 這樣整合性的治療方式,較能兼顧毒癮者的人權保障及貫徹立法目的。

《第六章》結論的部分,將會針對前五章作概括性的總結。透過對德國毒癮戒 治法制的基本介紹,希望能對我國複雜的毒癮戒治程序規定,提供不同的思考。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第一項 毒品與麻醉藥品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1 項之規定:毒品為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並且依第 2 條 2 項之規定,

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區分為四級。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 柯鹼及其相關製品。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施用第一級與第二 級毒品的行為,將可能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罪。

麻醉藥品嚴格而言為毒品的一類,包含天然植物類與合成類。植物類的有屬中 樞神經抑制劑的鴉片類毒品、中樞神經興奮劑的古柯鹼與可待因等與會導致中樞 神經昏迷的大麻類製品。合成類的則包含廣泛用於替代療法的美沙冬等。至於安 非他命與 LSD 等則屬於影響精神的藥物2

2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售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公約的毒品分類表。

林建陽、柯雨瑞,毒品犯罪與防治,中央警大,2003 年初版,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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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名詞翻譯的問題,本文將德國 Betäubungsmittelgesetz 譯為麻醉藥品法。

聯邦憲法法院對麻醉藥品的定義為: 成癮性高而受管制的化學物質且容易因濫用 而對健康造成危險3。而至於何種化學物質屬於受管制的麻醉藥品,則以列表的方 式說明4,可知德國對於麻醉藥品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並不單純受限於麻醉藥品 狹義的定義。只要是未經醫師合法處方所取得受管制的麻醉藥品,就可能構成麻 醉藥品法第 29 條 1 項之罪。

第二項 軟性毒品與硬性毒品

依照醫學辭典的定義,所謂的軟性毒品為成癮性低且對健康的傷害性較硬性毒 品小的化學物質。反之,硬性毒品則為效果相當強烈的毒品,容易造成心理或生 理的成癮,並且對健康的傷害性較大5。前者如:大麻、LSD、搖頭丸等。後者如:

海洛因或可卡因。軟性毒品又稱為施用毒品的入門藥物,亦即一般藥物濫用會有 一個規律,起初是吸煙與酗酒,而後是施用軟性毒品,最後只有更強烈的硬性毒 品才能滿足施用毒品者的需求6。然而軟性毒品與硬性毒品的分類是相當概括的,

若要了解毒品對健康的作用與相關影響,仍需就個別毒品的特性來說明。

第三項 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成癮者

施用毒品者係指依毒品種類的不同,而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毒品者。所謂的吸食、

施打、服用等概念,都包含在施用的文字意涵之下7。另外,施用毒品者的類別,

包含初次施用、偶然施用、經常施用,甚至毒品成癮者。

3 BVerfG NJW 1997, 444.

4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htm;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i.htm;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ii.htm:這些毒品分類相當細微,非專業者難以判斷。

5 http://www.yourdictionary.com/medical/soft-drug

http://www.oxfordreference.com.( from 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in Politics & Social Sciences and A Dictionary of Public Health in Medicine)

6 蒙桂珍、張玉亮、陳德明合編,戒毒-毒品濫用之危害與防治,合記,2006 年初版,頁 27。

7 刑法第 88 條修正之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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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毒品成癮者,最主要的描述性特徵為,常常有一種強烈的,超越一切的渴 望想要取得毒品。個案必須在過去至少具備下列三項以上的特徵才能診斷為毒品 成癮:1.強烈的慾望或強迫感想要使用此物質。2.無論在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或者 用量方面都非常難以克制。3.當此物質一旦停用或減少使用時,會產生明顯的戒斷 症候群,或者在戒斷狀態時會再用同樣的物質以緩解或避免其戒斷症狀。並且有 耐藥性產生,也就是說必須增加精神作用物質的劑量,始能達到原先較低劑量會 出現的效果。4.因為使用精神作用物質而逐漸地對其他娛樂失去興趣。5 即使有明 顯對身體有害的證據,仍然要繼續使用此藥物。例如:大量使用藥物而產生憂鬱 的情緒,或引起認知功能的減退8

由於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成癮者的概念並不完全相同。以下論述原則上都以施用 毒品者的概念來進行相關的說明,除非論文所提及的情形需限定於毒品成癮者,

才會特別標明出來。

8 胡海國、林信男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

1996 年初版,頁 12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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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毒癮戒治程序的政策面分析

早期的毒品(例如:鴉片)最初為商品,因著法律政策的演變,而成為了足以動 搖國本與萬惡淵藪的違禁品。至於施用毒品者也從原本單純的消費者,成為了 無可救藥的犯罪人。然而又隨著刑罰政策的失效,迫使國家必須正視這群特別犯 罪人的疾病特性。政策的演變或寬或嚴,取決於國家每一個時期對於毒品的態度。

為何許多人明知毒品對身體有害,仍寧願冒險嘗試?若只是單純的自傷行為,

國家為何要管制?我國的毒品基本政策是否與聯合國的刑事政策接軌,亦或是已建 構出有本土化特色的刑事政策?又影響我國立法甚深的德國,對於施用毒品者的處 遇政策如何?是否有值得我們借鏡參考的地方。而以下將依序就毒品成癮的過程與 理論、毒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毒品成癮與犯罪行為的關聯與國家對於施用毒品 者所能採取的措施作基本的介紹。

第一節 毒品成癮的過程與理論

第一項 具備施用毒品的動機

通常施用毒品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一般人使用毒品行為往往會受到社會及個 人本身的因素所誘發。首先,在社會方面普遍存在藥物至上的觀念。一有病痛,

就想用藥物來解決當前的不適感。另外,養成使用藥物的習慣也與周遭團體的規 範及價值觀因素有關。若在團體內存有對社會規範的反動思想,那麼藉由違法藥 物的使用,就可望獲得團體同儕的支持,進而鞏固或提升在團體中的地位9。其次,

9 林健陽,「95 年度除刑化毒品政策之戒治成效研究」,法務部委託研究,2006 年,頁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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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個人因素方面,具備某些特定人格,特別容易造成癮癖。例如在情感、願望、

情緒控制、感受能力、思想和人際關係多變的人,他們往往會挪用毒品的功能,

作為保護自己的工具,成為在面對壓力時的防堵牆。此外,施用毒品者亦可能單 純對毒品高度的好奇心,或者為了提振工作精神而嘗試施用毒品10

第二項 毒品成癮過程的理論 第一款 藥理學的基礎知識

毒品在使用中或剛使用後,可能會生許多的精神症狀,例如明顯的幻覺,誤認,

關係妄想或意念,精神運動障礙及情感異常等。而毒品所引起的精神異常可能會 出現各種不同的症狀,這些差異有可能是毒品本身或使用者的人格障礙所導致。

因此發病時,必須要明確及強烈的證據顯示為施用毒品的殘餘效果,才能歸 類為毒品成癮診斷11。以鴉片類毒品為例,長期服用此等毒品,生理及心理都會 上癮。在生理依賴的過程中,由於人體對鴉片類藥物的適應而致抗藥性下降,對 毒品的感受力增強。因此必須要不斷的提高血液中藥品的濃度,始能維持身體機 能的穩定及達到施用毒品時的快感。另外,重複用藥時所產生的有關愉悅的感受,

外在情境的變化等等相關記憶,皆會永久的保存在大腦的記憶區裡。而當增強藥 量的需求,無法適時獲得滿足時,毒癮者將產生戒斷症狀,諸如呵欠、流汗、痙 攣、血壓升高、煩躁不安,甚至個別還會出現攻擊行為。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

往往會促使一個人繼續使用下去。在更長期的使用後,就會造成大腦功能產生更 為持續的變化,導致往後強迫性的尋求藥物行為及形成與成癮相關的人格與行為 特徵12

10 Dieter Ladewig 著,李彥達譯,上癮的秘密,晨星,2005 年,頁 43-49。

11 胡海國、林信男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頁 128-129。

12 林式穀,海洛因的健康影響,論壇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委員會文獻回顧研析計畫,第 4 期,2002 年,18 頁。蒙桂珍、張玉亮、陳德明合編,戒毒-毒品濫用之危害與防治,頁 97-102。此又可稱 為殘餘及晚發精神病症,此病症是因酒精或精神作用物質引起認知上、情感上、人格上或行為 上的改變,此變化會較原先精神作用物質引起的效果持續更久。胡海國、林信男編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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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犯罪社會學的基本解釋

從犯罪社會學的觀點,許多理論都可用來解釋毒品成癮的原因。以社會學習 理論中的同儕學習理論(Peer Group Learning Theory)為例。施用毒品的青少 年,基於尋求同儕認同的心理,往往造成反覆吸毒後,無法脫離毒品控制的情形。

另外從犯罪次文化的觀點,由於施用毒品者在教育上及社經地位上普遍不高,無 法透過自身能力以取得社會資源,當個人受到自社會環境的壓力逼迫時,往往以 快速的途徑以求發洩而施用毒品瞬間所能達到的欣快感,就是其所要達到的目的

13。而這樣的宣洩一旦成為習慣,除非自願並配合醫療及輔導的方式戒除,否則就 很難再脫離毒品的控制。再者,即便施用毒品者願意戒除,整個社會是否已經預 備好再次接受被貼上標籤之施用毒品者?若仍舊將施用毒品者當成社會的邊緣

13。而這樣的宣洩一旦成為習慣,除非自願並配合醫療及輔導的方式戒除,否則就 很難再脫離毒品的控制。再者,即便施用毒品者願意戒除,整個社會是否已經預 備好再次接受被貼上標籤之施用毒品者?若仍舊將施用毒品者當成社會的邊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