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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毒癮戒治程序-我國與德國進行毒癮戒治程序的比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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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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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何賴傑 博士. 論毒癮戒治程序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我國與德國進行毒癮戒治程序的比較.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研究生: 洪麗雯 學 號: 9565104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

(2) 謝辭 能夠提筆寫下謝辭是幸福的,除了碩士論文的完成外,也代表著將帶著 大家的祝福邁入人生的另一個階段。回想寫論文的過程,走得並不輕鬆。我 曾經在德文學習的路上遭受到重大挫敗,以致於懷疑是否能完成這本比較法 為主的論文。就讀研究所的過程中也曾國考失利,讓我對自己信心全失。甚 而,我在德國當交換學生的期間,每次聽到家人生病的消息,我總想放棄一 切立刻地趕回台灣。不過,這些都過去了。感謝主!主的恩典夠我用,在許 多艱難的環境中,祂總是讓麗雯遇見許多貴人,他們總是用笑臉幫助我,若. 政 治 大. 沒有大家的扶持與鼓勵,麗雯將無法順利完成這本論文。. 立. 首先感謝的是我的指導教授何賴傑老師。從大四開始修何老師的課以. ‧ 國. 學. 來,老師對於學問穩紮穩打的執著,一直是麗雯所欽佩的。此外,老師不只 是做學問的認真,在與學生的互動中,也讓麗雯體會到何老師春風化雨的魅. ‧. 力。碩二那年想去德國闖蕩時,老師在申請學校過程的協助與鼓勵,是麗雯. Nat. sit. y. 堅持走下去的原因。而碩三那一年,有幸與何老師及師母在德國相會,聽老. a. er. io. 師及師母分享在杜賓根的生活時,言談中的快樂更是一輩子都無法忘懷的。. n. iv 回到台灣後,因著許多的事務纏身,使得麗雯無法準時地向老師報告論文進 l. n U i e h ngc 度,這一直是麗雯覺得虧欠的地方。感謝老師!總是一直包容我這時常找不. Ch. 到人又常出狀況的學生。 其次也要感謝我的口試委員王皇玉老師。在口試的過程中,直接指明論 文的重大錯誤,不但幫助麗雯重新審視自己做學問的態度,這對於麗雯也是 很大的提醒。而老師對於問題的思考流程,也讓麗雯的疑惑獲得了解答並且 對於毒品問題有了更貼近實務的思考。而另外一位口試委員李聖傑老師,在 口試中對於麗雯的指導,使麗雯明白對於毒品問題不能只是重視政策與程序 面,相關的實體法與憲法問題的思路也要夠流暢,才能夠以較全面的觀點來 審視整個毒癮戒治程序的問題。另外,李老師待人謙和、幽默風趣與鼓勵學.

(3) 生多元思考的教學方式,在課堂中都能充分地見識到。而老師鼓勵麗雯的話 語,迄今仍在耳邊環繞。在此,由衷地向老師表達感謝。 再來就是點活我學習刑事法熱情的許玉秀老師了。感謝許老師在我大二 還沒修刑分的時候的時候,就願意讓我修習刑法實例研究。這堂課對我而 言,真是一門震撼教育,因為我從來不知道刑法居然可以這麼有趣!而之後 擔任老師課輔助理的過程中,更是學到許多做人處事的道理,到現在仍銘記 在心。若說許玉秀老師是我刑法的啟蒙老師,陳志輝老師就是幫助麗雯立定 心志報考刑法組的老師了。還記得第一次遇見老師是在系圖打工的時候,老. 政 治 大 擔任陳老師的課輔,更是讓麗雯加深刑法知識的紮實度。在研究所翻譯德文 立 師恰巧從慕尼黑回來,整個人所散發的就是對於刑法研究的熱忱。而後有幸. ‧ 國. 學. 文獻的過程中,老師對於愚拙麗雯的耐心指導,更是成為麗雯日後研究的重 要基礎,實在是非常感謝老師。此外,在東吳的那一年,特別感謝陳子平老. ‧. 師、蔡聖偉老師與楊雲驊老師的照顧。容溥學長、銘昱學長及絮琳學姐,跟. y. sit. Nat. 你們討論問題的時光,真是收穫超大的!謝謝並祝福你們!政大研究所生活. er. io. 中的好伙伴們:嘉雯、麗玲、葦怡、宏彬、昱廷、明煌及記弘。不論生日會、. n. 宏彬的送別會、單純的聚餐,每次的聚集大家總是歡喜快樂,充分展現出刑 a v. i l C n U hengchi 法組的活力,謝謝你們的陪伴。至於佳韻與本律,你們的代禱與扶持是麗雯 在任何環境中的安慰。可愛又認真的學弟妹們:聖晏、瑋嬬及孟君,謝謝你 們時常陪我聊天解悶。感謝靜儒幫我論文的校對。兆承是從大四以來讀書會 的好伙伴!而研究所的昭龍學長、柏良學長、永翰學長、時嘉學長、自強學 長與刑法組的學長姐與學弟妹們,謝謝你們讓刑法組成為一個愛的大家庭。 在德國遇見的薛智仁學長、陳重言學長以及介紹我到國際學生團契的許澤天 老師,你們的意見對麗雯論文的方向與寫作的方式有很大的啟發,祝福你們 在學術的路上都能順利完滿!.

(4) 而麗雯的研究所生活,除了東吳與政大外,陽明就是麗雯的第三個窩。 在這邊當助理的生活中,雷文玫老師是麗雯論文問題的諮詢者。每次與老師 報告我讀到的新文獻時,老師總能透過縝密的分析釐清我的思路,幫助我不 至於在文獻海中漂流並且能更有期待地繼續論文寫作。至於楊秀儀老師則是 麗雯生活及信仰的輔導老師,每次當遇到家人生病、論文瓶頸與籌備婚禮等 問題時,老師總是適時的點醒我,讓我不要陷在自己的小世界裡。同事惠郁, 這段時間真是辛苦你了!辦公室的事你多擔待了。而與這裡的研究生芸珮、 耘慈、懷蒂、翠然一起寫論文的感覺,也是一件很特別的事。雖然是不同領 域的論文,卻能夠有同甘共苦的感覺。祝福你們都能在新的階段都能順心如 意。.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除了研究所與工作場合的老師與同學外,當然不能忘記親愛的弟兄姊妹 們。子賢,謝謝你專業意見與資料的提供,讓我對於毒癮戒治的程序有更多. ‧. 的認識。真理堂與三會所的弟兄姊妹們,感謝你們對我論文與家人不斷的代. y. sit. Nat. 禱與鼓勵。在你們身上我看到為主奉獻、代禱與彼此相愛的光。寀雯,雖然. er. io. 我是到三會所才認識你,不過你關於認知心理與統計等專業訓練的深度,讓. n. 小你半年的我嘖嘖稱奇。什麼問題你居然都能說出個所以然來,真是令人佩 a v. i l C n U hengchi 服的博士生。感謝你在我論文關於統計數據上解讀的幫助與代禱,相信你的 未來一定精彩可期。. 而謝辭的最後,一定要提的就是我最敬愛的母親與親愛的又誠。我的母 親呂婉萓女士,獨立撫養三個孩子長大,無怨無悔。在她身上我看見堅韌的 生命力與為兒女擺上一切的心。本來應該無福繼續唸書的我,在母親的信任 與堅持下,我得以唸研究所甚至到德國交換。母親對我的信任與付出,再多 的感謝也是說不盡的。至於又誠,感謝你這幾年來始終如一的扶持。我相信 之後的生活,不論高山或低谷,我們都是有盼望的。因主與我們同在!.

(5) 摘要 毒品問題是一個涉及經濟、政治、文化與法律的複雜問題。在不同的時 空與各種因素的交互影響下,施用毒品者的定位也就呈現浮動的狀態。在我 國的情形從最早期的消費者、殘害國計民生的罪犯到現在的病犯。國家政策 的轉變著實影響到整個法律的制訂與施行。目前我國與德國對於施用毒品相 關之犯罪,雖在刑事處遇的措施上皆採取醫療優先的政策,不過兩國法制面 的設計與執行成效卻截然不同。其中的原因究竟為何?是政策不符合實際上. 政 治 大 程序進行通盤的比較與思考,這些提問將永遠無法獲得解答,而施用毒品者 立 的需要?抑或是法制面的設計無法貫徹政策目的?若不針對整個毒癮戒治. ‧ 國. 學. 不斷地在司法體系中徘徊似乎也成為其必然的宿命。因此本文處理的重點主 要是透過兩國相類似措施的比較,找出我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與緩起訴附. ‧. 命戒癮治療處分待改進之處。至於我國法未規定的措施,例如:毒品微罪不. sit. y. Nat. 起訴處分與對於毒癮者暫緩刑事執行的規定,在醫療優先於刑罰的考量下,. io. n. al. er. 亦可做為我國立法的參考。. Ch. engchi. i Un. v. 關鍵字:施用毒品者、病犯、毒癮戒治程序、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緩起訴 附命戒癮治療處分、毒品微罪不起訴、暫緩刑事執行、醫療優先於刑罰.

(6)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3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題.......................................... 4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7 第一項 毒品與麻醉藥品.............................................. 7 第二項 軟性毒品與硬性毒品 ....................................... 8 第三項 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成癮者 ................................... 8. 政 治 大 第一節 毒品成癮的過程與理論....................................... 10 立 第一項 具備施用毒品的動機 ...................................... 10. 第二章 毒癮戒治程序的政策面分析 .................................... 10. ‧. ‧ 國. 學. 第二項 毒品成癮過程的理論 ...................................... 11 第一款 藥理學的基礎知識 ...................................... 11 第二款 犯罪社會學的基本解釋 .................................. 12 第二節 毒品成癮所造成的危害....................................... 12 第三節 毒品成癮與犯罪行為的關聯................................... 13 第四節 國家對於施用毒品者所能採取的措施 ........................... 15 第一項 刑罰模式 ................................................ 15 第二項 自由放任許可模式 ........................................ 16 第三項 醫療體系與社區治療模式 .................................. 16 第四項 混合模式 ................................................ 17 第一款 聯合國公約 ............................................ 17 第二款 德國法-麻醉藥品法 ..................................... 18 第三款 我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20 第五節 採混合模式的毒品戒治成效評估............................... 21 第一項 在司法體系階段治療毒癮所生之問題......................... 21 第一款 開始及過程-過度強調犯罪特性的影響........................ 21 第二款 效果-施用毒品者再犯率仍高 ............................. 22 第二項 在醫療體系的毒癮戒治 .................................... 23 第一款 我國與德國的背景說明及簡介減害計畫..................... 23 第二款 減害計畫的相關措施 .................................... 26 第一目 清潔針具交換 ........................................ 26 第二目 替代療法 ............................................ 27.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i Un. v.

(7) 第三目 毒品消費室 .......................................... 29 第四目 關於德國麻醉藥品法第 10a 條的基本解釋................. 32 第三項 透過治療性社區計畫所進行的矯治........................... 35 第一款 背景及目的 ............................................ 35 第二款 德國現況 .............................................. 37 第三款 我國現況 .............................................. 37 第一目 參加人員的合作與對立 ................................ 38 第二目 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 38 第三目 成本考量 ............................................ 39 第六節 小結 ...................................................... 39 第三章 我國在特定處所進行毒癮治療的程序與檢討 ...................... 41 第一節 國家措施的性質............................................. 41 第一項 保安處分 ................................................ 41 第二項 附負擔的緩起訴處分 ...................................... 44 第二節 具體法規分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 ....................... 4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一項 觀察勒戒程序 ............................................ 47 第一款 實質合憲性探討 ........................................ 47 第二款 法院裁定的標準與救濟方式 .............................. 50 第三款 檢察官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之 1 條緩起訴............... 52 第二項 強制戒治程序 ........................................... 53 第一款 實質合憲性探討 ........................................ 53 第二款 判斷標準與救濟方式 .................................... 55 第三項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性質 .................................. 56 第四項 五年內再犯的認定標準 .................................... 58 第三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4 條附命完成戒癮治療處分 ................ 60 第一項 毒品戒癮治療的基本流程 .................................. 61 第二項 成效不彰:參與被告的比例偏低 ............................. 61 第四節 監獄毒癮犯的戒治處遇....................................... 62 第五節 小結 ...................................................... 63.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第四章 德國在特定處所進行毒癮治療的法制面分析 ...................... 65 第一節 國家措施的性質 ............................................ 65 第一項 不起訴與緩起訴 .......................................... 65 第二項 保安處分 ................................................ 66 第三項 醫療替代刑事執行及醫療替代刑事訴追....................... 67 第二節 麻醉藥品法第 31A 條:微罪不起訴處分 ......................... 68 第一項 立法背景與目的 .......................................... 68 第二項 憲法法院的見解 .......................................... 69 II.

(8) 第三項 爭議要件 ................................................ 72 第一款 少量毒品 .............................................. 72 第二款 罪責輕微 .............................................. 75 第三款 訴追無公共利益 ........................................ 76 第四項 與其他法條的適用關係 .................................... 77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 153 及 153a 條 ............................. 77 第二款 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 ..................................... 78 第五項 實證分析 ............................................... 78 第一款 各邦檢察官是否受到各邦自訂的準則拘束................... 79 第二款 是否減輕偵查機關針對施用毒品者的負擔................... 79 第三款 是否達到協助先於刑罰的立法目的......................... 80 第四款 毒品種類在司法的制裁上是否有差異....................... 81 第三節 刑法第 64 條:強制禁戒處分................................... 82 第一項 刑法第 64 條的立法目的 ................................... 82 第二項 強制禁戒的實質合憲性問題 ................................ 84 第一款 憲法要求的國家任務 .................................... 84 第一目 國家的保護義務 ...................................... 84 第二目 危險防禦權的行使 .................................... 85 第二款 強制禁戒是否能達成法規範目的........................... 86 第三項 構成要件解釋-憲法法院判斷標準與其他要件解釋.............. 89 第一款 憲法法院提出的判斷標準 ............................... 89 第一目 緣由行為和習性存有症狀關聯性 (Symptomzusammenhang)..... 8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第二目 具體有效的治療效果(hinreichend konkrete Erfolgsaussicht) ... 90 第二款 其他構成要件的判斷及本條規定性質....................... 93 第四項 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是否符合強制禁戒要件的判斷............... 97 第五項 補充性原則(Subsidiaritätsprinzip) .......................... 98 第一款 與刑法第 63 條精神病患強制收容及治療的關係.............. 98 第二款 與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醫療替代刑事執行的關係.............. 98 第六項 實務上程序執行的問題與可能的解決方案..................... 99 第四節 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暫緩刑之執行 ........................... 100 第一項 立法背景及目的 ......................................... 100 第二項 要件 ................................................... 101 第一款 檢察官聲請並經法官同意 .............................. 101 第二款 .毒癮與犯罪行為具備關聯性 ............................ 102 第三款 有助於社會復歸(Rehabilitation)的治療................... 103 第四款 治療的前提與方式 ..................................... 104 第三項 暫緩執行裁定的監督 ..................................... 106 第四項 實證研究與目前趨勢 ..................................... 106. Ch. engchi. III. i Un. v.

(9) 第五項 實務上適用的問題 ....................................... 108 第一款 基於成癮而犯罪的認定 ................................. 108 第二款 中斷治療的問題 ....................................... 108 第三款 關於機構的認定與相關單位的合作........................ 109 第六項 小結 ................................................... 109 第五節 麻醉藥品法第 37 條:暫緩起訴 ................................111 第一項 立法背景及目的 ..........................................111 第二項 重要要件 ................................................111 第三項 實務上適用的情形 ........................................112 第六節 小結 ......................................................113 第五章 對我國毒癮戒治程序的建議 ................................... 115 第一節 毒癮戒治的發動門檻 ........................................115 第一項 非自願性的毒癮戒治措施 ..................................115 第二項 自願性的毒癮戒治措施 ....................................119 第二節 善用微罪不起訴,以減輕刑事追訴機關的負擔 ..................12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三節 善用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分 ................................122 第一項 對於減害政策的反思 ......................................122 第二項 戒癮治療需具備多元性 ....................................126 第四節 重視刑罰執行階段的治療 ....................................127 第五節 小結 ......................................................128. y. Nat. io. sit. 第六章 結論 ....................................................... 130. n. al. er. 參考文獻 .......................................................... 133. i Un. v. 附錄一、德國與我國關於毒癮戒治措施的比較(以表格簡要說明)......... 139. Ch. engchi. 附錄二、重要法條中德對照(擇要翻譯) .............................. 144. IV.

(10) 縮語表. ‧ 國. 政 治 大. io.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彙編 本數與下一頁(條) 本數與以下數頁(條) 基本法(即二戰後德國憲法) 編者 由…編纂 期刊:法學研習 期刊:法學瞭望 期刊:法學教育 期刊:法學雜誌 邦法院(德國) 萊比錫註釋書 慕尼黑註釋書 期刊:新法學週刊 期刊:新刑法雜誌 頁 / 數頁 邊碼、段碼 頁 / 數頁 刑法典(通常指德國的) 期刊:刑事辯護人 期刊:法律政策雜誌 期刊:刑事法學雜誌. n. er. Nat. al. 條(通常指基本法的條號) 版次 冊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彙編. y. Artikel Auflage Band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gerichtshofs in Strafsachen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Entscheidungen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folgende folgenden Grundgesetz Herausgeber herausgegeben von Juristische Arbeitsblätter Juristische Rundschau Juristische Schulung Juristische Zeitung Landesgericht Leipziger Kommentar Münchner Kommentar Neue Juristische Wochenschrift Neue Zeitschrift fur Strafrecht page / pages Randnummer Seite / Seiten Strafgesetzbuch Strafverteidiger Zeitschrift für Rechtspolitik Zeitschrift für die gesamte Strafrechtswissenschaft. 立. 意 義 條(章) / 數條(數章). sit. Art. Aufl. Bd. BGHSt BVerfG BVerfGE f. ff. GG Hrsg. hrsg. JA JR JuS JZ LG LK MK NJW NStZ p. / pp. Rn S. StGB StV ZRP ZStW. 稱. ‧. 全 Paragraph / Paragraphen. 學. 縮 寫 § / §§. Ch. engchi. V. i Un. v.

(11)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的動機 十六世紀毒理學之父帕拉塞爾斯(Paracelsus)指出:所有物質都是毒物,沒有一樣 物質不是毒物,只有正確的劑量才能區分毒物與良藥。這段話點出毒品本身應該 是中性的,只有濫用或誤用才會產生無法彌補的傷害。不過隨著社會環境的轉變,. 政 治 大 緝毒與戒毒的工作。這三個部分有緊密不可分的關係,牽一髮而動全身。只要有 立. 因毒品而生的負面社會現象日益嚴重,為了解決毒品的問題,各國皆致力於拒毒、. ‧. ‧ 國. 學. 一階段做的不完全,就會影響到整個毒品政策的目標是否貫徹。. 在拒毒與緝毒的部分,各國政策原則上相差不大。在戒毒的部分,卻受到各國. y. Nat. sit. 本身文化環境的影響,而有寬嚴不同的刑事政策。我國因為長久以來受到禁欲思. n. al. er. io. 考的影響,社會大眾對於毒品的態度仍是相當保守的。儘管如此,我國仍在戒毒. i Un. v. 政策上採取了醫療優先的立法,以期達到預防施用毒品者再犯的目的。然而在傳. Ch. engchi. 統刑罰架構下再增添醫療的措施,對於施用毒品者到底有哪些重大的影響? 雖然 從民國 87 年以來,政府就不斷地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期能達到充分治癒施 用毒品者的目的。但是長久以來施行的效果卻不禁讓人懷疑,為何這群人仍不斷 地犯罪?難道是施用毒品者的政策失靈了嗎?還是這樣複雜的修法完全無法達成 立法目的?我們還能夠做些什麼,才能達到立法所宣示的烏托邦?抑或是我們該 面對現實,全心朝向目前最熱門的減害政策發展?. 這些的疑問產生後,便開始進行文獻蒐集的動作。然而基於文獻數量龐大與法 條複雜的衝擊,而必須要重新思考這本論文的定位。這樣的思考,在於德國交換 1.

(12) 學生的期間有了答案。德國於 1982 年基於醫療替代刑罰思考,制訂了麻醉藥品 法第 35 條以下之規定。將因毒癮而犯罪的行為人視為病人,並且在其自願的前提 下,可以在特定處所治療作為折抵刑期的方式。這樣的作法不只降低了施用毒品 致死者數量,對於毒癮者的再社會化也有相當大的貢獻。由於疾病的原因,毒癮 者能夠在刑罰對其實施前,獲得妥善治療的機會。因為德國和我國的立法背景相 似,毒品犯罪的立法體例也類似,因此讓本論文有了從事我國與德國法制比較研 究的念頭。期許本論文除了能將德國在特定處所治療毒癮程序作基本的論述外, 亦能對當前複雜的毒癮治療程序提出一些檢討。. 二.研究的目的.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不夠完整的毒品政策與法律規定,往往導致施用毒品者再犯並且對其形成再次 進入社會的障礙。毒品成癮及濫用的問題,乃是跨不同學科及領域的研究,. ‧. 例如精神醫學、心理學 、社會學、及整個刑事法學等。唯有透過不同領域的. sit. y. Nat. 合作,始能對於施用毒品有更全面性的處遇措施。對於精神醫學而言,其所強調. n. al. er. io. 的是何種治療方式最能夠幫助患者恢復正常的生活,著重對毒癮者的治療。而心. i Un. v. 理及社工等專業人員則關心毒癮者全人的生理及心理狀況,讓毒癮者在面對同樣. Ch. engchi. 的壓力時,不會再次尋求毒品的庇護。那麼在刑事法的部分,則應該回歸到刑法 與刑事政策的目的,一方面以保護法益為出發點,二方面則思考毒癮犯罪者社會 復歸的可能性,以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性的要求。. 不過這樣龐大的工程,我國現行法制是否有完整的規定來因應?甚而,以先 司法、後醫療的處遇方式,是否真能充分戒除毒癮並有效預防再犯的發生?若從 德國供自用的少量毒品犯罪免除刑事訴追、聯邦憲法法院對刑法第 64 條強制禁戒 的嚴格解釋,及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以下強調醫療替代刑事執行等目的,不難嗅出 德國未來立法的走向,亦可供我國刑事立法的參考。. 2.

(13) 此外,強調符合國際趨勢及避免毒癮者再犯的立法目的雖然良善,然而我國現 行法制的實踐面仍有以下幾個問題尚待解決。首先在前階段的司法程序中,雖然 強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觀察勒戒等程序優先原則,不過整個程序的規定卻 是相當複雜,不但對構成要件的解釋產生困難,也與刑法理論、刑事訴訟法產生 適用上的疑義,造成立法意旨難以貫徹。因此本論文除了在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的架構下,嘗試解決現有法制的問題與不同具體規範的衝突外,亦透過對德國 法制的介紹,反思我國現行戒毒程序的問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本論文除了綜合運用文獻探討法、比較研究法及實證資料引用分析法來說明在. ‧. 特定處所治療毒癮的目的、手段及效果外,在本國法制檢討的部分,若無法透過. y. Nat. n. al. er. io. sit. 解釋方式得到適當的結論,亦會參考德國法制提出修法的建議。. 一.文獻探討法. Ch. engchi. i Un. v. 將國內治療毒癮程序的相關文獻,主要區分犯罪學、政策、刑法及刑訴四大刑 事法領域加以分析回顧。希望藉由期刊、論文、專論及判決等介紹,描繪出我國 現行法制的應然與實然面並凸顯尚待解決的問題,產生比較法介入的空間。. 二.比較研究法 本論文係以我國法及德國法制為論述要點,以在特定處所治療毒癮的程序為比 較的對象。範圍從 1982 年以來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以下的修正,第 31a 條少量毒 品微罪不起訴的適用,以及聯邦憲法法院對於強制禁戒的嚴格解釋等分別引用德. 3.

(14) 國的教科書、註釋書、專論、期刊論述、實務判決及施行效果等觀點作說明。藉 以讓立法者重新思考我國治療毒癮程序的正當性及合理性,並將現有的輔導及治 療模式進行整合,達到立法政策所期待的效果。. 三.實證資料引用分析法 由於近年來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及第 24 條執行的實證層面,除了官 方正式的統計資料外,亦有多本精闢的論文提出。為免太過強調具體法規的分析, 而忽略了法現實的重要性。本論文亦會蒐集德國及我國的實證研究結果,藉以評. 政 治 大. 析法制面的實然與應然是否相符,並以分析實證資料的結果佐證本論文的觀點。. 立. sit. y. Nat.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與整體的架構,主要以六個章節呈現:. ‧. ‧ 國. 學.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題. io. 《第二章》著重毒癮戒治政策面的分析。. al. er.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的方法與名詞解釋等內容。. n. iv n C 從毒品成癮的過程與理論為起頭,介紹毒品如何造成施用毒品者健康的危害, hengchi U. 以及毒品與犯罪的關聯性。在第四節的部分則正式進入政策的介紹,主要的重心 會放在德國麻醉藥品法與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的基本走向,可知國家對於 施用毒品的犯罪,漸漸地揚棄傳統的隔離禁絕,而採醫療優先的政策目的。不過 在仍以司法隔離為主的戒治體系下,能有多少的效果,值得我們深思。此外,受 到減害政策的影響,也牽動了我國與德國的立法走向。最後,即便是在醫療體系 內進行毒癮治療,其他有利於社會復歸的措施亦不容忽視。希望透過介紹在醫療 體系及治療性社區的戒治,說明若能給予專業人員在戒治程序中更多的發揮空間 會得到更好的效果。. 4.

(15) 《第三章》欲檢討我國在特定處所進行毒癮治療程序的法制面問題。 首先是探討國家措施的性質。在說明保安處分與附負擔的緩起訴處分的特性 後,釐清具體措施應該受到的法律拘束。其次則屬具體的法規分析。特別要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的程序及衍生的問題。在檢察官應聲請觀察勒戒的部 分,著重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緩起訴的權力與依法應聲請觀察勒戒的關係。這 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還是容許檢察官在一定範圍內可加以裁量?另外,在法官 裁定的程序方面,從比較法的觀點認為,為了能使醫療的戒治方法對毒癮者提供 較有效的幫助,往往需要成癮者自願及長時間使用毒品而成癮為前提。然而我國. 治 政 現行的法制,卻不以此為限制或對成癮性要件的判斷相當的寬鬆,如此不一致的 大 立 標準,不但容易造成救濟規定形同虛設,亦可能會影響到戒治效果。 ‧ 國. 學 ‧. 最後,則需檢討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治療結束後所為的不起訴處分和刑事訴訟法. sit. y. Nat. 所規定的不起訴處分是否相同。在當初立法時,立法者是否賦予其特殊的內涵?. io. er. 五年內再犯的判斷標準,除影響到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外,也受到刑事實體法罪數 判斷的牽制。若標準不明確,在無法獲得緩起訴的情形下,將造成治療的過程中. al. n. iv n C 斷,架空了立法者治療優先的意旨。而第 h e n g24c條規定的性質,是列舉或例示規定? hi U 檢察官是否受到拘束?這些都仍待說明。. 在提出及初步解決我國法的爭議後,在《第四章》的部分希冀透過簡介德國相 關的法制,補充對我國法制的解釋與修法的建議。本章和第三章形式的編排大致 相同,比較不同的是法條實質的內容。本論文在第一節首先介紹國家具體措施的 內涵。首先為麻醉藥品法第 31a 條針對毒品犯罪輕微者的不起訴程序。立法政策 上除了協助優先於刑罰的考量外,亦有減輕刑事追訴機關負擔的色彩。而保安處 分的規定,則因為往往有著危險預測的不確定條款,諸如顯有再犯之虞等,未免 國家高舉危險防禦的大旗,以行侵害人民程序權之實,特別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 5.

(16) 保安處分,更該嚴格限制之。 最後,在德國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則採取了介於自由刑與附負擔緩刑之間的制 裁,其目的係以治療行為人毒癮為優先,此為我國所無之特殊制裁手段。. 第二節則介紹德國現行具體毒癮戒治程序。於減輕司法負擔的方面,麻醉藥品 法第 31a 條規定了供自用的少量毒品犯罪免除刑事訴追。這賦予檢察官在處理毒 品案件時有相當大的空間。不過,這並不表示檢察官僅能單純為不起訴處分,在 司法實務上亦要求檢察官需盡保護義務,轉介行為人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治 政 再來,依照德國刑法第 64 條,當犯罪行為係基於濫用毒品並且行為人有明顯的 大 立 再犯危險時,毒癮行為人就必須要到戒治所接受強制禁戒。另外,除了身體自由 ‧ 國. 學. 權的干預外,亦侵犯了行為人的內在自由。這樣透過司法及醫學治療行為人的心. ‧. 理缺陷,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上更需要嚴格為之,因此憲法法院用非常嚴格的標準. sit. y. Nat. 來限制第 64 條的適用。只有基於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為毒癮所誘發並且透過治療. io. er. 能確實有效的戒除毒癮,法院始能裁定被告必須接受強制禁戒。然這樣的標準卻 引起了重大的討論,正反意見,各有所本。不但涉及法條本身的解釋,亦可能影. n. al. 響到與其他法條的適用關係。. Ch. engchi. i Un. v. 最後,需進一步說明醫療替代刑罰的具體措施: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以下1。藉由 有系統地、具體地文獻整理及分析,探討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法的調和,進一步 引用實證的結果,強化醫療替代刑罰的立法目的。司法實務在刑法第 64 條要件被 嚴格限縮後,多用此條處理毒癮戒治的問題。. 《第五章》「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參考醫療替代刑罰在德國法制面的實踐 後,本章將提出對我國現行法制的建議。包含毒癮戒治程序過於僵化所衍生的種 1. 在此僅初步分析第 35 條的部分,第 36 條因為涉及到刑期計算等複雜問題,本文暫且略而不論。 6.

(17) 種問題,太過強調替代療法而忽略其他戒治手段等。這些其實都可以在立法及實 務上做更多的考量。從德國的法制觀之,除了保安處分程序有獨立程序保障的規 定外,為了在專業治療的部分實給予醫療、社工及專業人員更多的空間,並未在 手段上硬性規定。若能加強與其他專業人員的合作,使其介入的程度提升。相信 這樣整合性的治療方式,較能兼顧毒癮者的人權保障及貫徹立法目的。. 《第六章》結論的部分,將會針對前五章作概括性的總結。透過對德國毒癮戒 治法制的基本介紹,希望能對我國複雜的毒癮戒治程序規定,提供不同的思考。. 第四節 名詞解釋.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第一項 毒品與麻醉藥品. sit. y. Nat.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1 項之規定:毒品為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 io. er. 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並且依第 2 條 2 項之規定, 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區分為四級。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 al. n. iv n C 柯鹼及其相關製品。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等。施用第一級與第二 hengchi U 級毒品的行為,將可能會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之罪。. 麻醉藥品嚴格而言為毒品的一類,包含天然植物類與合成類。植物類的有屬中 樞神經抑制劑的鴉片類毒品、中樞神經興奮劑的古柯鹼與可待因等與會導致中樞 神經昏迷的大麻類製品。合成類的則包含廣泛用於替代療法的美沙冬等。至於安 非他命與 LSD 等則屬於影響精神的藥物2。. 2.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售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公約的毒品分類表。 林建陽、柯雨瑞,毒品犯罪與防治,中央警大,2003 年初版,頁 41。 7.

(18) 因為名詞翻譯的問題,本文將德國 Betäubungsmittelgesetz 譯為麻醉藥品法。 聯邦憲法法院對麻醉藥品的定義為: 成癮性高而受管制的化學物質且容易因濫用 而對健康造成危險3。而至於何種化學物質屬於受管制的麻醉藥品,則以列表的方 式說明4,可知德國對於麻醉藥品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並不單純受限於麻醉藥品 狹義的定義。只要是未經醫師合法處方所取得受管制的麻醉藥品,就可能構成麻 醉藥品法第 29 條 1 項之罪。. 第二項 軟性毒品與硬性毒品. 政 治 大 品小的化學物質。反之,硬性毒品則為效果相當強烈的毒品,容易造成心理或生 立 依照醫學辭典的定義,所謂的軟性毒品為成癮性低且對健康的傷害性較硬性毒. ‧ 國. 學. 理的成癮,並且對健康的傷害性較大5。前者如:大麻、LSD、搖頭丸等。後者如: 海洛因或可卡因。軟性毒品又稱為施用毒品的入門藥物,亦即一般藥物濫用會有. ‧. 一個規律,起初是吸煙與酗酒,而後是施用軟性毒品,最後只有更強烈的硬性毒. sit. y. Nat. 品才能滿足施用毒品者的需求6。然而軟性毒品與硬性毒品的分類是相當概括的,. n. al. er. io. 若要了解毒品對健康的作用與相關影響,仍需就個別毒品的特性來說明。. Ch. engchi 第三項 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成癮者. i Un. v. 施用毒品者係指依毒品種類的不同,而以不同的方式使用毒品者。所謂的吸食、 施打、服用等概念,都包含在施用的文字意涵之下7。另外,施用毒品者的類別, 包含初次施用、偶然施用、經常施用,甚至毒品成癮者。. 3 4. 5. 6 7. BVerfG NJW 1997, 444.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htm;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i.htm; http://www.gifte.de/Recht/btmg_anlage_iii.htm:這些毒品分類相當細微,非專業者難以判斷。 http://www.yourdictionary.com/medical/soft-drug http://www.oxfordreference.com.( from A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 in Politics & Social Sciences and A Dictionary of Public Health in Medicine) 蒙桂珍、張玉亮、陳德明合編,戒毒-毒品濫用之危害與防治,合記,2006 年初版,頁 27。 刑法第 88 條修正之立法理由。 8.

(19) 所謂毒品成癮者,最主要的描述性特徵為,常常有一種強烈的,超越一切的渴 望想要取得毒品。個案必須在過去至少具備下列三項以上的特徵才能診斷為毒品 成癮:1.強烈的慾望或強迫感想要使用此物質。2.無論在開始使用,停止使用或者 用量方面都非常難以克制。3.當此物質一旦停用或減少使用時,會產生明顯的戒斷 症候群,或者在戒斷狀態時會再用同樣的物質以緩解或避免其戒斷症狀。並且有 耐藥性產生,也就是說必須增加精神作用物質的劑量,始能達到原先較低劑量會 出現的效果。4.因為使用精神作用物質而逐漸地對其他娛樂失去興趣。5 即使有明 顯對身體有害的證據,仍然要繼續使用此藥物。例如:大量使用藥物而產生憂鬱 的情緒,或引起認知功能的減退8。. 立. 政 治 大. 由於施用毒品者與毒品成癮者的概念並不完全相同。以下論述原則上都以施用. ‧ 國. 學. 毒品者的概念來進行相關的說明,除非論文所提及的情形需限定於毒品成癮者,. ‧. 才會特別標明出來。. n. er. io. sit. y. Nat. al. 8. Ch. engchi. i Un. v. 胡海國、林信男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中華民國精神醫學會, 1996 年初版,頁 125-126 9.

(20) 第二章 毒癮戒治程序的政策面分析 早期的毒品(例如:鴉片)最初為商品,因著法律政策的演變,而成為了足以動 搖國本與萬惡淵藪的違禁品。至於施用毒品者也從原本單純的消費者,成為了. 無可救藥的犯罪人。然而又隨著刑罰政策的失效,迫使國家必須正視這群特別犯 罪人的疾病特性。政策的演變或寬或嚴,取決於國家每一個時期對於毒品的態度。. 政 治 大 國家為何要管制?我國的毒品基本政策是否與聯合國的刑事政策接軌,亦或是已建 立. 為何許多人明知毒品對身體有害,仍寧願冒險嘗試?若只是單純的自傷行為,. ‧ 國. 學. 構出有本土化特色的刑事政策?又影響我國立法甚深的德國,對於施用毒品者的處 遇政策如何?是否有值得我們借鏡參考的地方。而以下將依序就毒品成癮的過程與. ‧. 理論、毒品對身體造成的危害、毒品成癮與犯罪行為的關聯與國家對於施用毒品. n. al 第一節 毒品成癮的過程與理論 Ch. engchi. er. io. sit. y. Nat. 者所能採取的措施作基本的介紹。. i Un. v. 第一項 具備施用毒品的動機 通常施用毒品並非單一因素所造成,一般人使用毒品行為往往會受到社會及個 人本身的因素所誘發。首先,在社會方面普遍存在藥物至上的觀念。一有病痛, 就想用藥物來解決當前的不適感。另外,養成使用藥物的習慣也與周遭團體的規 範及價值觀因素有關。若在團體內存有對社會規範的反動思想,那麼藉由違法藥 物的使用,就可望獲得團體同儕的支持,進而鞏固或提升在團體中的地位9。其次,. 9. 林健陽, 「95 年度除刑化毒品政策之戒治成效研究」 ,法務部委託研究,2006 年,頁 16-18。 10.

(21) 在個人因素方面,具備某些特定人格,特別容易造成癮癖。例如在情感、願望、 情緒控制、感受能力、思想和人際關係多變的人,他們往往會挪用毒品的功能, 作為保護自己的工具,成為在面對壓力時的防堵牆。此外,施用毒品者亦可能單 純對毒品高度的好奇心,或者為了提振工作精神而嘗試施用毒品10。. 第二項 毒品成癮過程的理論 第一款 藥理學的基礎知識 毒品在使用中或剛使用後,可能會生許多的精神症狀,例如明顯的幻覺,誤認,. 政 治 大. 關係妄想或意念,精神運動障礙及情感異常等。而毒品所引起的精神異常可能會. 立. 出現各種不同的症狀,這些差異有可能是毒品本身或使用者的人格障礙所導致。. ‧ 國. 學. 因此發病時,必須要明確及強烈的證據顯示為施用毒品的殘餘效果,才能歸 類為毒品成癮診斷11。以鴉片類毒品為例,長期服用此等毒品,生理及心理都會. ‧. 上癮。在生理依賴的過程中,由於人體對鴉片類藥物的適應而致抗藥性下降,對. y. Nat. sit. 毒品的感受力增強。因此必須要不斷的提高血液中藥品的濃度,始能維持身體機. n. al. er. io. 能的穩定及達到施用毒品時的快感。另外,重複用藥時所產生的有關愉悅的感受,. Ch. i Un. v. 外在情境的變化等等相關記憶,皆會永久的保存在大腦的記憶區裡。而當增強藥. engchi. 量的需求,無法適時獲得滿足時,毒癮者將產生戒斷症狀,諸如呵欠、流汗、痙 攣、血壓升高、煩躁不安,甚至個別還會出現攻擊行為。為了避免這樣的情形, 往往會促使一個人繼續使用下去。在更長期的使用後,就會造成大腦功能產生更 為持續的變化,導致往後強迫性的尋求藥物行為及形成與成癮相關的人格與行為 特徵12。 10 11. 12. Dieter Ladewig 著,李彥達譯,上癮的秘密,晨星,2005 年,頁 43-49。 胡海國、林信男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頁 128-129。 林式穀,海洛因的健康影響,論壇健康促進與疾病預防委員會文獻回顧研析計畫,第 4 期,2002 年,18 頁。蒙桂珍、張玉亮、陳德明合編,戒毒-毒品濫用之危害與防治,頁 97-102。此又可稱 為殘餘及晚發精神病症,此病症是因酒精或精神作用物質引起認知上、情感上、人格上或行為 上的改變,此變化會較原先精神作用物質引起的效果持續更久。胡海國、林信男編譯,ICD-10 精神與行為障礙之分類:臨床描述與指引,頁 131。 11.

(22) 第二款 犯罪社會學的基本解釋 從犯罪社會學的觀點,許多理論都可用來解釋毒品成癮的原因。以社會學習 理論中的同儕學習理論(Peer Group Learning Theory)為例。施用毒品的青少 年,基於尋求同儕認同的心理,往往造成反覆吸毒後,無法脫離毒品控制的情形。 另外從犯罪次文化的觀點,由於施用毒品者在教育上及社經地位上普遍不高,無 法透過自身能力以取得社會資源,當個人受到自社會環境的壓力逼迫時,往往以 快速的途徑以求發洩而施用毒品瞬間所能達到的欣快感,就是其所要達到的目的. 治 政 。而這樣的宣洩一旦成為習慣,除非自願並配合醫療及輔導的方式戒除,否則就 大 立 很難再脫離毒品的控制。再者,即便施用毒品者願意戒除,整個社會是否已經預. 13. ‧ 國. 學. 備好再次接受被貼上標籤之施用毒品者?若仍舊將施用毒品者當成社會的邊緣. ‧. 人,施用毒品者在不被社會所接受的壓力下,往往會再次尋求毒品的慰藉,導致. n. 第二節 毒品成癮所造成的危害 a. er. io. sit. y. Nat. 臨床上要完全戒除毒癮是相當地困難。. iv l C n hengchi U. 因施用毒品而感染的傳染病,最棘手的問題為愛滋病、B 型與 C 型肝炎。在 愛滋病的部分,多是透過靜脈注射毒品的方式所感染。例如共用稀釋溶液及針具, 這樣的危險因子造成愛滋的相對危險性為 46.7 倍。若不加以控制的話,將造成感 染愛滋的比例大幅攀升14。而台灣地區在 2005 年感染愛滋者超過 3000 人,近 6 成 是靜脈注射毒品者,其中 50-70%倂有 C 型肝炎15。由於施用毒品仍屬犯罪行為, 在無法充分掌握施用毒品人口數的情形下,實際上的比例可能更高。 13 14. 15. 林健陽, 「95 年度除刑化毒品政策之戒治成效研究」 ,頁 19-21。 陳宜民, 「毒癮愛滋檢害計畫整合型研究:毒品病患 HIV 感染盛行率調查及未來成長推估」 ,衛生 署,2007 年,頁 2。 王甯祺,靜脈毒癮與 C 型肝炎,感染控制雜誌,第 16 卷,第 1 期,2006 年 2 月,頁 24-26。 12.

(23) 此外,毒品本身對身體也有相當嚴重的影響。以海洛因為例,可對中樞神經系 統、循環系統、消化系統、造血系統、免疫系統等造成直接損傷而引起死亡。在 使用的初期於短時間內達到極高的欣快感,之後就伴隨著精神恍惚、平衡感與判 斷力下降與語言發生輕微障礙現象。若過量使用,會造成昏睡、急性肺水腫、呼 吸抑制、低血壓、低體溫、瞳孔變小等症狀。若長期使用,會產生體重減輕、憂 鬱、易怒、食慾減退、便秘、精神不濟等症狀16。另外,由於其是一種強效的止痛 劑,長期使用的結果會導致使用者不易察覺身體疾病的徵候或症狀。因此常會拖 延一般疾病的治療,增加疾病的嚴重度,導致施用毒品成癮者的生命期縮短1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第三節 毒品成癮與犯罪行為的關聯. 若施用毒品僅是單純的自傷行為,國家可不必大費周章透過各種方式來協助施. y. Nat. sit. 用毒品者戒除毒癮。若毒癮與犯罪行為間存有高度關聯者,目前多認為可成為刑. n. al. er. io. 罰正當化的基礎。根據美國司法部的定義,施用毒品相關的犯罪類型有三種。一. i Un. v. 。多半因持有、施用、製造、販賣而直接觸 為毒品犯罪(Drug-defined offenses). Ch. engchi. 犯毒品禁令。二為與毒品相關的犯罪(Drug-related Offenses) 。因毒癮發作, 為了滿足對毒品的渴望,鋌而走險為財產或暴力犯罪。三為施用毒品的生活形態. (Drug-using lifestyle)。在潛在的犯罪生活中,行為人往往有非常高度的犯罪可 能18。而在實證研究方面,美國官方於 1992 年針對 1989 年的監獄人犯及 1991 年 聯邦及州的戒治所為的實證訪談研究得知,行為人為了取得購買毒品的金錢,. 往往會透過暴力或財產的犯罪的手段,來達成其目的19。在暴力犯罪的部分,. 16 17 18. 19. 顏銘漢等,海洛因成癮與戒治,家庭醫學與基層醫療,第 24 卷,第 4 期,頁 132-133。 林式穀,海洛因的健康影響,頁 21-23。 John P. Walters , Drug –Related Crime, Drug Policy Information Clearinghouse (Mar. 2000) http://www.whitehousedrugpolicy.gov/publications/pdf/ncj181056.pdf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BJS) (1994) “Drugs and Crime Facts, 1994”. 13.

(24) 我國有文獻透過質性研究的方式,以戒治所的受戒治人為對象,採區域全面抽樣 調查。在其研究中發現,因施用毒品所生之暴力犯罪有傷害 42.5%、毀損 28.1%、 殺人 9.4%、妨害自由 7.5%放火及妨礙公務各為 1.9%20。而財產犯罪的部分,男 性多為強盜、詐欺及恐嚇取財等罪,女性因施用毒品而竊盜的比例則高於男性。 而未滿 20 歲之人所犯罪之比例更遠高於滿 20 歲之成年人21。. 另外,近期的文獻藉由量化統計分析認為,31%的施用毒品者會發生偏差行 為,34.3%會產生暴力傷害行為。高達 57.8%甚至還會再犯罪。在經濟需求不足時, 為了買毒而犯罪便有相當大的發生比例:35.5%的施用毒品者會從事財產犯罪的行. 治 政 為並有 23.7%採取暴力的行為以滿足買毒所生的經濟上需求。由此可知施用毒品 大 立 與偏差行為的關聯性呈現顯著水準 。 22. ‧ 國. 學 ‧. 然而透過實證的研究,亦可提出不同的結論。在我國的部份,有研究指出施. y. Nat. 用毒品多受到其所處的生活環境及性格的影響,甚而許多人在施用毒品前就. er. io. sit. 已有一般犯罪前科 23 。而比較法上亦有相同的結論。德國聯邦衛生部門委託 Wiesbaden 犯罪學研究中心於 1997 年對於從事違法行為的施用毒品者所作的研究. al. n. iv n C 指出,影響犯罪的最直接因素並非施用毒品,而是容易誘發犯罪的生活環 hengchi U 境。例如同儕團體、高風險家庭以及社會經濟情況等。因此施用毒品和犯罪行為. 並無顯著關聯,毋寧說施用毒品其實只是偏離社會價值主流的行為。甚而,多數 的毒癮犯罪者在第一次施用毒品前,就已經從事犯罪行為24。. 在統計學上,不同的變項(性別、年齡等)與取樣數的多寡等都會影響到統計數 據所呈現出來的結果。由於資料蒐集的方式不同,對於資料及其間差異的解釋須 20. 蔡鴻文,台灣地區毒品犯罪實證分析研究,警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2 年,頁 136。 蔡鴻文,台灣地區毒品犯罪實證分析研究,頁 145-146。 22 林安倫,施用毒品與犯罪關聯性之研究,警大法研所碩士論文,2008 年,頁 145-157。 23 林佳璋,藥物濫用與犯罪關聯性的質化研究,警學叢刊,第 38 卷,第 4 期,2008 年 2 月,頁 66。 24 http://krimz.de/dr-kriminalitt.html 21. 14.

(25) 非常小心,否則容易產生過度推論或推論不足的結果25。即便依實證研究的結果, 施用毒品與犯罪有一定的關聯性,也不能允許國家在不經充分論證的情形下,就 以刑罰如此嚴厲的手段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國家對於施用毒品犯罪化的論述,除 了以統計數據為論述基礎外,應該需要更強的理論基礎來說明。若只是單純用統 計數據、公眾福祉及國計民生等抽象的概念26,就將施用毒品的行為刑罰化,實在 難免於個人自我受到集體意識壓制的批評27。. 第四節 國家對於施用毒品者所能採取的措施. 立. 政 治 大. 第一項 刑罰模式. ‧ 國. 學. 主張刑罰模式的學者認為,施用毒品者除了對自己的生命、身體造成傷害以. ‧. 外,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的法益亦有潛在的危險。基於施用毒品和犯罪行為. y. Nat. 具備關聯性的基礎上,若施用毒品行為無法充分受到控制,不但無法保護他人免. er. io. sit. 於施用毒品者的侵害,對於整個社會秩序、國家安全亦產生相當大的影響28。而為 了避免施用毒品者再次施用毒品,刑事司法的約束與威嚇能讓施用毒品者認真思. al. n. iv 29 n C 透過具備高權性質的 考戒除毒癮的可能,導正施用毒品者的危險行為 U h e n g c h i 。此外, 司法偵查手段,較能充分有效的掌控施用毒品的行為人的狀況。例如:是否. 處在毒品充斥的環境、毒品的來源等。這些資訊對於處對於充分打擊毒品犯罪毒 品有不可忽視的正面效益。. 25 26. 27 28 29. 許春金,犯罪學,三民,修訂 5 版,2007,頁 92-93。 在釋字 544 號的解釋文中,大法官採取對國計民生有害之觀點,認為立法者危險階段即以刑罰 處罰施用毒品的行為並不違憲。 王皇玉,刑罰與社會規訓,元照,2009 年,頁 155。 林佳穎,戒毒處遇制度之研究,中原碩士論文,2009 年,頁 108。 楊士隆, 「戒癮機構內成癮性毒品施用者之管理與處遇模式建構」,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委託研究,2008 年,頁 60。 15.

(26) 第二項 自由放任許可模式 此為主張施用毒品除罪化的基本論點,因為人民基於自主決定權而有權自. 陷危險或自我傷害,甚至自殺。如果施用毒品者是一個具備完整自我決定並且能 夠自我負責之人,國家此時的介入,反倒透過社會所形成的集體意識,強行「矯 正」行為人作出符合社會期待的選擇。這種形塑個人行為的控制手段,已犧牲掉 個人自我實現的權利30。因此除非能證明人民因欠缺對毒品的危害認知,以致無法 做出理性的選擇。國家才能基於保護人民的立場介入管制。. 政 治 大. 第三項 醫療體系與社區治療模式. 立. 刑罰與自由放任模式皆未充分考慮到毒品犯罪者的特性。若認為毒品犯罪. ‧ 國. 學. 和毒癮有密切的關聯,惟有完全的戒除毒癮,才能使行為人免於再犯的循 環。因此矯治模式的重點係藉由對成癮者,施以預防性勸導及復原性治療以達完. ‧. 全戒除毒癮之目的。在醫療體系的部分,對施用毒品者之處置與治療成效目標可. y. Nat. sit. 分為四個層次:第一為解毒與穩定。主要避免成癮的惡性循環;第二為減少傷害. n. al. er. io. 與降低危險。用毒性較輕的毒品替代成癮性強的毒品,並轉變為較安全的毒品使. i Un. v. 用方式。例如以口服美沙冬替代施打海洛因。第三為完全的禁絕。幫助施用毒品. Ch. engchi. 者去除生理及心理上對毒品的依賴。第四為完全的修復。主要為幫助施用毒品者 重建社會功能的網絡31。而第四的部分,往往需要透過治療性社區來完成,使毒癮 戒治者能夠在高度結構的社區環境中回復其人格的健全狀態32。. 30. 王皇玉,刑罰與社會規訓,頁 70。. 31. 張伯宏,提升毒品戒治成效之實證研究,警大犯防學報,第 7 期,2006 年,頁 293。 林健陽、黃啟賓,毒品矯治與成效策略之探討,警大學報,第 39 期,2002 年,頁 294。. 32. 16.

(27) 第四項 混合模式 第一款 聯合國公約 首 先 , 跟 毒 癮 戒 治 有 關 的 為 1971 年 治 療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Convention on.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依據第22條之規定,只要在不違背本國法的憲法原則 下,每個締約國對於故意違反公約義務的行為人,可對其科處刑罰。若基於精神 藥物濫用犯之者,締約國可自訂法規,使行為人依第20條1項獲得治療、教育等並 重新建構其社會關係。此等措施可替代判罪或刑罰之執行,亦可成為刑罰的附帶 措施33。. 立. 政 治 大. 在尊重內國憲法秩序的前提下,給予各國是否將施用毒品行為犯罪化的. ‧ 國. 學. 裁量。並且提到了施用毒品成癮者的特性,除了對其處以刑罰之外,締約國亦能 夠透過內國法,決定該用何種的替代措施。並藉由專業醫療及社會資源的整合,. ‧. 達到行為人完全的脫離毒品的控制。這樣的規定,已漸漸地脫離傳統刑罰著重一. y. Nat. sit. 般預防的目的。而在刑事執行的層面,賦予執行手段兼具醫療及教育等功能。不. n. al. er. io. 過這邊只是目的性宣示,刑事司法體系是否能乘載如此大的期待,以及是否會與. Ch. i Un. v. 內國法原有法體系產生衝突等問題,之後將會以德國及台灣為例作進一步的說明。. engchi. 其次,為 1988 年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治療精神藥物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Illicit Traffic in 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此公約內容對於施用毒品者的態度,乃再次強調 1971 年公約的基本 立場。依據第 3 條 2 款之規定,在不違反內國憲法原則及基礎法秩序的前提下, 對於供自用而持有、購買或種植麻醉藥品的違法行為,應該在其內國法規定相應 的措施。另外,第 3 條 4 款(d)項的規定,供自用而持有、購買或種植麻醉藥品的 行為,各締約國可透過治療、教育或協助其回歸社會的措施,作為替代刑罰的方 33. 原文參照 http://www.incb.org/pdf/e/conv/convention_1971_en.pdf 17.

(28) 式或補充34。因此,本公約並未改變賦予各國裁量權之規範內涵,而是讓各締約國 可以用符合其內國法秩序的具體手段來達到戒除毒癮的目的。. 第二款 德國法-麻醉藥品法 .. 1920 年 12 月 30 日德意志帝國為了要執行國際麻醉藥品協定,而制訂了第一部. 麻醉藥品法(Betäubungsmittelgesetz)。而此後的修訂,亦多遵循協定的要求。例 如:1929 年關於運輸毒品的規定。然而,對於施用毒品者,比較值得一提的為 1982 年,德國依據 1961 年、1971 年的國際公約,對於麻醉藥品法的內容做了相當重大 的修正並公布。在刑事執行程序,引進所謂醫療替代刑罰的概念,強化成癮. 政 治 大 可透過其專業來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 。為了執行麻醉藥品法的相關規定,同 立. 物質諮詢處的法律地位並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讓醫療、社會及心理工作者, 35. ‧. ‧ 國. 學. 年亦公布了相關的法規命令36。. 再來,為了減害計畫的實行,德國於 1992 年增訂了第 13 條的內容。此. sit. y. Nat. 舉雖賦予了替代療法的法律正當性基礎,卻也引起了美沙冬療法的辯論大戰以及. er. io. 與現有刑事執行法該如何適用的問題。不過在整個麻醉藥品法的規定中引發最大. n. al. i Un. v. 爭議的部分,莫過於 2000 年 3 月 28 號增訂麻醉藥品法第 10 a 條,允許了毒品消. Ch 37. engchi 費室(Drogenkonsumräume) 的設置。在符合法規的限制下,施用毒品者可不受 34. 35. 原文參照 http://www.unodc.org/pdf/convention_1988_en.pdf Weber, Betaübungsmittelgesetz Verordnungen zum BtMG, 3.Aufl., 2009, Einleitung Rn.8.; Pfister, Drogenkonsum und Straftrecht, in: Forens Psychiatr Psychol Kriminol 3 (2009), S.253ff.,. 36. 37. S.254-257 例如麻醉藥品進出口的規定 Betäubungsmittel-Außenhandelsverordnung(BtMAHV), Betäubungsmittel-Binnenhandelsverordnung (BtMBinHV)。麻醉藥品的處方規定 Verordnung über das Verschreiben, die Abgabe und den Nachweis des Verbleibs von Betäubungsmitteln, Betäubungsmittel-Verschreibungsverordnung - BtMVV)。關於合法進出口或交易麻醉藥品的各項費 用規定 Betäubungsmittel-Kostenverordnung (BtMKostV) 法條既非用一般語言所稱的毒品注射房(Fixerstuben)或毒品注射室(Fixerräume),也非用諷刺性 的字眼,例如健康促進室(Gesundheitsräume)或提供毒品的協助(Drogenhilfestellen) 。而是用了 一個中性的形容字彙:毒品消費(Drogenkonsumräume) 。在這個消費室裡,可不受到聯邦法規於 靜脈注射鴉片類毒品的限制。Weber, BtMG3 , §10a Rn.3. 18.

(29) 到聯邦法規對於靜脈注射鴉片類毒品的限制38。然而這樣的增訂,卻使德國面臨到 違反麻醉藥品公約的質疑,並且每年幾乎都列在聯合國麻藥管制局的報告黑名單 中。. 在刑法的部分,第 29 條 1 項除了單純施用毒品不處罰外,未被允許而買賣、 轉讓、種植、持有毒品等行為仍須遭受處罰。因為這些行為與施用毒品彼此之間 互有關聯,國家難免受到間接處罰施用毒品的質疑。至於刑事程序的部份,最具 有代表性為第 31a 條的規定,當行為人為了供自用而為少量毒品犯罪、罪責輕微 並且無侵害公共利益之危險時,檢察官可不經法院同意而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 治 政 分。此條的增訂可與第七章醫療替代刑罰(第 35 條以下)的相關規定作比較。在 大 立 不同的階段,有不同適用的法規,最終理想的目的仍是幫助行為人脫離毒品的控 ‧. ‧ 國. 學. 制。. y. Nat. 最後,在第七章第 35 至 38 條則是對施用毒品者執行戒癮程序的特別規定。. er. io. sit. 特別是第 35 及 36 條之規定,係以具有執行機關地位的檢察官為核心,目的為. 避免對施用毒品者執行自由刑,而達到轉介行為人至特定處所密集毒癮之效. al. n. iv n C 果。而依檢察官聲請免除刑罰執行之期間,最長為兩年 hengchi U 。 39. 綜上所述可知德國的毒品政策是相當多元的。首先,在毒品消費室的設 置,讓地方政府依其地方的毒品政策及實際情形來決定。其次,在刑事訴訟及刑 事執行方面,賦予檢察官相當大的裁量權。在第 31a 條,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 即可透過轉介的方式,讓醫療、社會及心理方面的專業人員,能夠依其專業判斷, 給予施用毒品者較完善的照護。而第 35 及 36 條之規定亦有同樣之功能,以期達 到完全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之目的。 38. Weber, BtMG3 , Einleitung Rn.3.. 39. Kerner 著,許澤天、薛智仁譯,德國刑事訴追與制裁,元照,2008 年,頁 15。 19.

(30) 第三款 我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公布。訂定時的規範基礎為肅清煙 毒條例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由於何謂煙毒?何謂麻醉藥品?其定義模糊並多有 重疊,因此為了概念釐清,重新修正實屬必然。除了界定毒品的定義外,在第 10 條 1 項對施用毒品者大幅降低其施用及持有毒品的法定刑,於第 20 條規定對施用 毒品者應先進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程序,並且於第 21 條 1 項給予施用毒品者 在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請求治療而免除訴追的利益40。這樣的處遇方式,實在是我國 防止毒品犯罪的重大變革。.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不過,上述的規定實施五年多後,有鑑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過於繁瑣、 未達預期成效等因素。民國 92 年 7 月 9 日修法通過新的處遇程序。僅分初犯、五. ‧. 年內再犯及五年後再犯者。若於五年內再犯者,不再施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sit. n. al. er. io. 至少六個月至一年。. y. Nat. 而係依法訴追或裁定交付審理。另外,亦修正觀察勒戒期間為兩個月,戒治期間. Ch. engchi. i Un. v. 雖然我國於民國 95 年即嘗試透過替代療法的方式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 然而這樣的方式,卻不斷地受到於法無據的質疑。並且和原有的觀察勒戒及強制 戒治相較,究竟是先後關係或者是選擇關係?若是前者,程序是否會過於冗長? 若是後者,選擇的標準又為何?為了解決這樣的爭議,我國於民國 97 年增訂第 24 條 1 項賦予檢察官相當大的權限。文義上當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之 1、253 之 2 對施用毒品者要求需完成戒癮治療之程序時,就可排除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程序的適用。立法者並將戒癮治療的要件與相關判斷標準,授權給行政院衛生署. 40. 駱宜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評析,警學叢刊,第 31 卷,第 2 期,2000 年,頁 2-5。 20.

(31) 來制訂41。不過實務上的適用情形卻並非如此,其中的原因將在我國法制面向的部 分再說明之。 甚而,立法者考量施用毒品者一旦有了前科之後,往往難重新融入社會,造成 家庭及社會的問題。為了確實給予施用毒品者能利用所學謀生的機會,立法者於 第 20 條第 4 項特別增訂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 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以期降低施用毒品者就業的困難度42。. 由上述對施用毒品者政策的轉變可知,我國實將施用毒品者當成具病患性質. 的犯人。原則上一旦發現施用毒品的行為,不論是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治. 治 政 療或檢察官所為的緩起訴程序,皆是以司法程序先行。至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 大 立 等程序,可能受其執行的地點及專業人力不足等限制,執行效果相當有限。進而 ‧ 國. 學. 當減害計畫提出之後,檢察官可依具體情形有更多選擇的權限。這樣的一個以檢. Nat. n. al. er. io. 第五節 採混合模式的毒品戒治成效評估. sit. y. ‧. 察官為核心的政策,似有呼應德國麻醉藥品法修正之趨勢。. Ch. engchi. i Un. v. 即便聯合國、德國與我國的趨勢是以混合模式為主。然而,偏重司法體系或醫 療體系卻會產生不同的成效。前者將以我國觀察勒戒及強制治戒治之例子來說 明,後者則介紹以減害為主的毒品政策,了解現今毒癮治療的趨勢。. 第一項 在司法體系階段治療毒癮所生之問題 第一款 開始及過程-過度強調犯罪特性的影響 41. 4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試辦計畫 http://www.cdc.gov.tw/public/Attachment/93618471071.doc 以民國 98 年 4-6 月的統計資料顯示,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763 個轉介人次,成功就業 僅 212 人次,就業成功的比例並不高。 http://www.criminalresearch.moj.gov.tw/public/Attachment/9111810442922.xls 21.

(32) 我國對於施用毒品者乃強調犯罪特性,使刑事偵查機關必須要對施用毒品者採 取立即必要的措施。例如強制驗尿、必要時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等。而且有學 者認為透過明確的司法手段,會比其他社會的、心理的、及情緒上的強制更適合 戒除毒癮,並且能在一開始就誘發施用毒品者戒癮的想法,以及有助於長期免於 毒害的生活。考量施用毒品者其自我控制的能力已受到影響,若無來自環境及司 法上的壓力,他們並不會接受治療43。. 然而,若又同時強調施用毒品者病人的特性,則該以尊重施用毒品者的意願為 依歸,以免施用毒品者與治療人員間信賴關係無法建立,反而使治療的成效大打. 治 政 折扣。對此有出自於犯罪學及治療的觀點認為,以強調犯罪特性為主的治療手段, 大 立 不只徒勞無功,甚至有可能行為人在強制的情況下,反而隱藏了本來願意接受治 ‧ 國. 學. 療的動機44。有學者基於臨床的角度觀察,其認為來自司法的壓力,會使治療的可. ‧. 接受度降低,並且忽視了施用毒品者應該作為治療主體的地位。因此我們不該著. 第二款 效果-施用毒品者再犯率仍高 a. er. io. sit. y. Nat. 眼於司法的壓力,而該重視個別動機對施用毒品者戒癮的重要性45。. n. iv l C n hengchi U 對於毒癮戒治最大的困難在於心癮難除。世界各國無不想盡辦法尋求一套有效 的戒治方式,但是心癮有可能延續長達二、三十年之久,因此若不在一開始就透 過較有效的方式來治療,那麼再犯的可能性是相當高的46。以我國以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 20 條實施之效果為例,施用毒品犯完成觀察勒戒後,可分為兩種情形,一 為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立即釋放並獲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裁定;二為. 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繼續移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43. Bühringer: in Egg 1991 S.119 ff (125) 轉引自 Wilms, Drogenabhängigkeit und Kriminalität, Beiträge zur Strafrechtwissenschaft, Band 11, Diss. Münster 2005 , S.156.. 44 45 46. Schmitt-Homann, 2001, S .25 ff 轉引自 Wilms, Drogenabhängigkeit und Kriminalität, S.158-159. Sickinger:in Egg 1988, S.123ff.(135) 轉引自 Wilms, Drogenabhängigkeit und Kriminalität, S.159. 駱宜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評析,頁 8。 22.

(33) 而以下就民國 87 年至 92 年五年內的再犯率,分為兩種不同的情形觀察之。 在獲得不起訴處分的 97000 人中,再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地檢署偵 辦者 42000 人,再犯比率為 43.9%。而在戒治出所的 69000 多人,再犯同罪者多 達 25000 多人,再犯比率為 36.7%。顯示無論勒戒或強制戒治兩類的戒毒者,約 每三、四人就有一人,於戒毒出所後再施用毒品被移送偵辦。可知從實證的角度 來觀察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的措施,並無法完全達成當初立法的目的47。而民國 92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之後,是否有達到降低再犯率的功效?從法務部民國 94 年到 98 年的統計資料顯示,在施用毒品案件確定有罪判決的再犯率部分。從民國. 政 治 大. 94 年開始,雖然略有微幅升降,但是直至民國 98 年仍有高達 88.6%的再犯率48。. 立. ‧ 國. 學. 至於再犯率偏高的原因,有論者經過深度質性訪談後發現,主要原因多. ‧. 為出了戒治所後缺乏完善的追蹤輔導,衛生醫療仍然一直未落實進入戒治體. y. Nat. 系,大多數在監獄中的犯人無法獲得充分且完善的輔導或治療49。另外,從戒. er. io. sit. 治的期限、執行的寬嚴及何時可釋放施用毒品者,雖然有專家提供意見,然最終 仍須透過司法做出裁決。在考量司法及治療目的的差異下,若偏重治療而延長拘. al. n. iv n C 束施用毒品者人身自由的時間,往往造成了治療與司法產生了緊張關係,而造成 hengchi U 治療的工作受到阻礙或變得完全不可能。. 第二項 在醫療體系的毒癮戒治 第一款 我國與德國的背景說明及簡介減害計畫 對於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國家最常用的懲罰手段就是剝奪個人的自由。不. 47. 48. 49. 法務部專案報告:民國 87-92 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概況,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34301&ctNode=11613 法務統計/最新統計資料 http://www.moj.gov.tw/site/moj/public/MMO/moj/stat/new/newtable5.pdf 張伯宏,我國毒品戒治政策與成效之研究,中正博論,2007 年,頁 16。 23.

(34) 過在施用毒品的部分,往往不是國家透過剝奪自由的手段就能解決施用毒品氾濫 的情形。對此,我國與德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我國的部分,施用毒品仍構成 犯罪,僅在處遇的過程中,加強與醫療專業機關的合作以期達到避免再犯及有利 於行為人社會復歸的效果。德國的部分則基於自我傷害不處罰的立場,施用毒品 不構成犯罪。不過其他相關的行為,例如種植、製造、進出口、轉讓、持有或以 他的方式非法取得等,在非少量供自用的情形仍須被處罰。便利或促進施用毒品 的行為人,也在第 29 條 1 項的處罰之列50。. 雖然兩國對於施用毒品者是否須施加刑罰的立場不同,不過對於施用毒品的. 治 政 態度皆是將施用毒品者定位成具侵害法益危險而需要治療的病患 。在我國雖然現 大 立 行制度下的治療效果相當有限,不過仍採以醫療優先的方式。而德國由於受限於 51. ‧ 國. 學. 施用毒品本身不處罰之規定,對於施用毒品者必須以毒癮確為犯罪的重要原因,. ‧. 始有治療發動的可能。例如,在德國刑法第 64 條,只要能證明施用毒品成癮. y. Nat. 與重大犯罪確實有關聯,得強制要求施用毒品者進行治療。麻醉藥品法第. er. io. sit. 35 條與 37 條在特定處所的治療,雖是以自願為前提,不過仍須以毒癮為犯 罪行為的重要因素52。唯有確定施用毒品者的疾病特性,醫療體系才有比較多的. al. n. iv n C 介入空間。甚而突破傳統司法處遇為主的框架,讓施用毒品者在醫療體系中受到 hengchi U 較好的照護,而不受到司法單位資源不足的限制。. 然而上述著重成癮後的治療方式,在減害計畫提出後產生很大的改變。亦即 醫療的任務不再僅是單純針對毒品成癮者進行治療,而是開始投入心力在預防毒. 50. 麻醉藥品法第 29 條 1 項並未提及施用行為需受到處罰,不過其他相關的階段行為(如持有、轉 讓或其他非法取得之行為)或有助於施用的行為(例如:醫師未經允許而給予施用毒品者管制毒 品或施用毒品者在毒品消費室外將毒品分給他人施用等)仍須被處罰。這樣的結果造成表面上雖 不處罰行為人本身施用毒品,但是實質上卻往往達到間接處罰施用毒品的效果。 51. 我國在釋字 544 號解釋認為施用毒品者具有抽象危險犯之特性,德國則是承認在毒癮與犯罪具 備關聯性的前提下,可對毒癮者進行治療以降低侵害法益的危險性。. 52. 關於德國刑法第 64 條的相關問題,本論文將在第三章部分詳述之。 24.

(35) 品氾濫所帶來的危害。例如施用毒品者通常兼有共用針具及不安全的性行為,此 舉往往造成愛滋病的快速蔓延。歐洲減害計畫的先驅者為瑞士,瑞士第一個針對 在監獄內的藥物濫用及預防愛滋的計畫,就是透過確實地的針具交換及受控制的 海洛因成癮的處方用藥計畫,來提升知識的交流並達到控制愛滋的目的53。. 不過,減害計畫的目的一開始並非治療毒品的成癮,而是降低成癮所產生的 風險。這計畫的內容包含提供清潔的針具、如何安全使用毒品、注射室的提供及 使用美沙冬以替代海洛因等。一方面此計畫所重視的並非施用毒品本身的問題, 而是不斷的施用行為對健康所造成的風險。例如因重複使用舊針具而提升傳染愛. 治 政 滋與肝炎的風險。二方面替代療法的施行與毒品注射室的設置,不但能降低行為 大 立 人為了購買毒品而為犯罪的比率,亦能有效監控行為人的狀況,協助行為人早日 ‧ 國. 學. 脫離毒品的控制。. ‧. sit. y. Nat. 雖然減害計畫的前提必須要行為人具備成癮性。不過毒品成癮本身就是社會. io. er. 所不容許的行為,造成減害計畫也一直不斷低遭受到批評。另外,減害計畫亦需 要一段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大多數人對計畫的效果仍抱持懷疑的態度。而關於減. al. n. iv n C 害計畫的具體內容,尤其是在提供清潔針具及主張毒品注射室的情形,多認為會 hengchi U 使毒品使用的情形變得更加嚴重。然而,太過理想化的宣稱及現實的不一致是刑 事處罰體系固有的問題,毒品與提供針具的問題就是這樣典型的例子。太過極端 的刑事措施,往往會犧牲掉相對措施所能保護的利益。例如對施用毒品者的健康 照護以及幫助其回復正常的生活,可能會因為過度強調施用毒品者犯罪的特性而 被犧牲。不過只要以司法強制力達到禁欲主義的思想仍繼續存在,那麼上述的兩 難也會繼續存在54。. 53. Nelles/Fuhrer, Risikominderung im Gefängnis in :Jazchim Nelles /Andreas Fuhrer (Hrsg),. 54. Nelles/ Fuhrer, Risikominderung im Gefängnis , S 18-19.. Risikominderung im Gefängnis ,1997, S.23ff, S.23-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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