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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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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教科書、註釋書、專論、期刊論述、實務判決及施行效果等觀點作說明。藉 以讓立法者重新思考我國治療毒癮程序的正當性及合理性,並將現有的輔導及治 療模式進行整合,達到立法政策所期待的效果。

三.實證資料引用分析法

由於近年來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及第 24 條執行的實證層面,除了官 方正式的統計資料外,亦有多本精闢的論文提出。為免太過強調具體法規的分析,

而忽略了法現實的重要性。本論文亦會蒐集德國及我國的實證研究結果,藉以評 析法制面的實然與應然是否相符,並以分析實證資料的結果佐證本論文的觀點。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各章主題

本論文的研究範圍與整體的架構,主要以六個章節呈現:

《第一章》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的方法與名詞解釋等內容。

《第二章》著重毒癮戒治政策面的分析。

從毒品成癮的過程與理論為起頭,介紹毒品如何造成施用毒品者健康的危害,

以及毒品與犯罪的關聯性。在第四節的部分則正式進入政策的介紹,主要的重心 會放在德國麻醉藥品法與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的基本走向,可知國家對於 施用毒品的犯罪,漸漸地揚棄傳統的隔離禁絕,而採醫療優先的政策目的。不過 在仍以司法隔離為主的戒治體系下,能有多少的效果,值得我們深思。此外,受 到減害政策的影響,也牽動了我國與德國的立法走向。最後,即便是在醫療體系 內進行毒癮治療,其他有利於社會復歸的措施亦不容忽視。希望透過介紹在醫療 體系及治療性社區的戒治,說明若能給予專業人員在戒治程序中更多的發揮空間 會得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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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欲檢討我國在特定處所進行毒癮治療程序的法制面問題。

首先是探討國家措施的性質。在說明保安處分與附負擔的緩起訴處分的特性 後,釐清具體措施應該受到的法律拘束。其次則屬具體的法規分析。特別要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的程序及衍生的問題。在檢察官應聲請觀察勒戒的部 分,著重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緩起訴的權力與依法應聲請觀察勒戒的關係。這 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還是容許檢察官在一定範圍內可加以裁量?另外,在法官 裁定的程序方面,從比較法的觀點認為,為了能使醫療的戒治方法對毒癮者提供 較有效的幫助,往往需要成癮者自願及長時間使用毒品而成癮為前提。然而我國 現行的法制,卻不以此為限制或對成癮性要件的判斷相當的寬鬆,如此不一致的 標準,不但容易造成救濟規定形同虛設,亦可能會影響到戒治效果。

最後,則需檢討在觀察勒戒或強制治療結束後所為的不起訴處分和刑事訴訟法 所規定的不起訴處分是否相同。在當初立法時,立法者是否賦予其特殊的內涵?

五年內再犯的判斷標準,除影響到不起訴處分的效力外,也受到刑事實體法罪數 判斷的牽制。若標準不明確,在無法獲得緩起訴的情形下,將造成治療的過程中 斷,架空了立法者治療優先的意旨。而第 24 條規定的性質,是列舉或例示規定?

檢察官是否受到拘束?這些都仍待說明。

在提出及初步解決我國法的爭議後,在《第四章》的部分希冀透過簡介德國相 關的法制,補充對我國法制的解釋與修法的建議。本章和第三章形式的編排大致 相同,比較不同的是法條實質的內容。本論文在第一節首先介紹國家具體措施的 內涵。首先為麻醉藥品法第 31a 條針對毒品犯罪輕微者的不起訴程序。立法政策 上除了協助優先於刑罰的考量外,亦有減輕刑事追訴機關負擔的色彩。而保安處 分的規定,則因為往往有著危險預測的不確定條款,諸如顯有再犯之虞等,未免 國家高舉危險防禦的大旗,以行侵害人民程序權之實,特別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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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更該嚴格限制之。

最後,在德國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則採取了介於自由刑與附負擔緩刑之間的制 裁,其目的係以治療行為人毒癮為優先,此為我國所無之特殊制裁手段。

第二節則介紹德國現行具體毒癮戒治程序。於減輕司法負擔的方面,麻醉藥品 法第 31a 條規定了供自用的少量毒品犯罪免除刑事訴追。這賦予檢察官在處理毒 品案件時有相當大的空間。不過,這並不表示檢察官僅能單純為不起訴處分,在 司法實務上亦要求檢察官需盡保護義務,轉介行為人至醫療院所接受治療。

再來,依照德國刑法第 64 條,當犯罪行為係基於濫用毒品並且行為人有明顯的 再犯危險時,毒癮行為人就必須要到戒治所接受強制禁戒。另外,除了身體自由 權的干預外,亦侵犯了行為人的內在自由。這樣透過司法及醫學治療行為人的心 理缺陷,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上更需要嚴格為之,因此憲法法院用非常嚴格的標準 來限制第 64 條的適用。只有基於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為毒癮所誘發並且透過治療 能確實有效的戒除毒癮,法院始能裁定被告必須接受強制禁戒。然這樣的標準卻 引起了重大的討論,正反意見,各有所本。不但涉及法條本身的解釋,亦可能影 響到與其他法條的適用關係。

最後,需進一步說明醫療替代刑罰的具體措施:麻醉藥品法第 35 條以下1。藉由 有系統地、具體地文獻整理及分析,探討刑事政策與刑事訴訟法的調和,進一步 引用實證的結果,強化醫療替代刑罰的立法目的。司法實務在刑法第 64 條要件被 嚴格限縮後,多用此條處理毒癮戒治的問題。

《第五章》「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在參考醫療替代刑罰在德國法制面的實踐 後,本章將提出對我國現行法制的建議。包含毒癮戒治程序過於僵化所衍生的種

1 在此僅初步分析第 35 條的部分,第 36 條因為涉及到刑期計算等複雜問題,本文暫且略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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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問題,太過強調替代療法而忽略其他戒治手段等。這些其實都可以在立法及實 務上做更多的考量。從德國的法制觀之,除了保安處分程序有獨立程序保障的規 定外,為了在專業治療的部分實給予醫療、社工及專業人員更多的空間,並未在 手段上硬性規定。若能加強與其他專業人員的合作,使其介入的程度提升。相信 這樣整合性的治療方式,較能兼顧毒癮者的人權保障及貫徹立法目的。

《第六章》結論的部分,將會針對前五章作概括性的總結。透過對德國毒癮戒 治法制的基本介紹,希望能對我國複雜的毒癮戒治程序規定,提供不同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