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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解釋

壹、老人福利相關法規與政策

面對高齡化的社會,政府透過相關法案和規定,以期落實照顧老人的目標(曾蓮紅,

2004)。

一、「老人福利法」:1980年頒訂,1997年修正。

其立法宗旨為「弘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 老人福利」。全文共六章、三十四條,分為總則、福利機構、福利措施、保護措施、

罰則及附則。主要內涵如下:

(一)明定老人係指六十五歲以上之人。

(二)明定老人福利機構類型及相關管理規定,並另有小型老人福利機構免辦財團法 人登記及相關規定。

(三)明定老人經濟生活之保障,以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等方式 逐步規劃實施。

(四)鼓勵三代同堂,明訂住宅、居家服務、交通及醫療保健等福利措施。

(五)重視老人保護工作,明訂各項老人保護措施及罰則。

二、「社會福利政策綱領」:1994年頒訂。

有關老人條文分散在就業安全(落實國民就業機會平等與禁止就業歧視)、社會保 險(建立年金保險制度)、福利服務(加強社區老人安養、療養設施,結合社區資源、

建立居家照顧網絡,協助高齡者儘早建立生涯規劃,培養健康的生活態度)以及醫療 保健(積極提供高齡者健康服務)。

三、「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1998年通過,2002年再次核定。

其方案目標為:加強老人生活照顧、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保障老人經濟安全、促進 老人社會參與。九大實施要項為:居家服務與家庭支持、老人保護網絡體系、無障礙 生活環境與住宅、保健與醫療服務、機構式服務、津貼與保險、社區照顧及社會參與、

專業人力及訓練、教育及宣導。

四、老人年金,或稱「敬老津貼」:

在台灣由陳水扁於台北市市長任內首創,針對年滿65歲的台北市民,初期為不定 時發放,至2002年總統任內時,改為每月發放新台幣3000元。今日台灣的國民年金,

則繼承此對於老人的基本生活的保障,並改名為「老人基本保障年金」。

(一)發放金額:

由以下任選金額較高的計算公式,如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 65 歲國民,不 必繳交國民年金的保費,但國保年資以 0 計算。

1.月投保薪資×年資×0.65%+3000 2.月投保薪資×投保年資×1.3%

(二)發放標準:

國民年金法施行時,已年滿 65 歲國民,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 居住超過 183 日,而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

(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 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及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

合計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三)發放標準有爭議處:

1.舉凡軍公教人員,不論其月退或一次退的金額有多少,皆不可請領老人年金。導致 對於為國家奉獻一輩子的基層軍公教人員的不平等待遇。

2.凡是早已脫產給子女的富豪們,如最近一年度個人名下的所得未達 50 萬,反而有 機會可以請領老人年金的詭異現象。

五、新竹縣政府敬老福利津貼實施計畫

(一)目的:新竹縣政府,為貫徹老人福利社會政策,落實推動老人福利工作,肯定

老人對社會之貢獻,使其能安享老年之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特訂本計畫。

(二)發給對象:凡於 2005 年 7 月 31 日前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 人均得領取本敬老福利津貼。但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 顧而有下列各款任一情形者,不在此列:

1.現職軍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

2.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3.領有政府發給生活津貼、國民年金老年年金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應排 除其領取總額。

4.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者。

(三)發給金額:

1.每人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2.已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本府得於每年發給一次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四萬二千 元。惟同一時間僅得擇一領取。

3.已申領二點五倍以內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者,本府得於每月 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三千元。

4.符合國民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者,本府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三千元;符合國 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本府每月發給敬老福利津貼新臺幣二千元。

(四)登記與發放程序:

1.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者,得檢附申請書、切結書、個人戶籍謄本、存款存摺影 本(正面)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登記,並由鄉(鎮、市)公所初審合格後報送本 府審定發放。惟符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者應適時先申領 上述津貼,並於同一期間擇一申領。

2.符合國民年金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資格者,應優先申領上 項津貼;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資格者應按時繳納保險費,並優先申領國民年金之老年 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符合國民年金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資格但未申領者,

依本計畫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發給。

3.本計畫實施後,屆滿六十五歲者,可於年滿當月辦理登記,符合發給條件者以申請 日之月份為發放本津貼之起始月份。

4.為利津貼發放與考量,本府得以金融機構(銀行、郵局、農會)轉帳方式,將該津貼

撥入合格者之帳戶。

(五)凡登記受領敬老福利津貼者倘因戶籍異動(遷出本縣、死亡),本府即停止撥付,

若有溢領應即繳回。

(六)受領敬老福利津貼,經查訪、複查籍在人不在者,於確定後停止發放津貼。

(七)請領本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八)經費來源:由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計畫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