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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論探討與文獻評論

第四節 敬老福利津貼的執行爭議

薛承泰 (2002)表示, 台灣社會人口的高齡化,老人福利需求也跟著水漲船高,

現有的社會救助和社會保險兩大體系仍不普遍照顧到所有的老人;尤其是自 1995 年 全民健保實施以後,老人的醫療負擔問題已獲得相當程度的舒解,老年的經濟安全保 障就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為了能得到執政權,當時民進黨福利津貼的主張,係立基 於社會民主式福利國家的觀念,強調國家有責任照顧所有的老人,進而主張普遍式的

「65 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發給三千元」,民進黨還以此抨擊國民黨以「中低收入」

老人為照顧對象的作法為「落伍」與「不尊重老人」,直到陳水扁擔任總統一職,開 始走向有條件、選擇式的「老人福利津貼」,也就是說,原有的社會救助措施仍然不 變,卻增加了「老人福利津貼」。

根據內政部所發布,「福利津貼的發放採排富條款,規定已領取各項津貼者不再 重複申領,排除對象包括:一、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二、已領取各類保險給付者;

三、已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四、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五、已領取 榮民就養給與者;六、領有退休金月生活津貼者;七、具有高所得或高不動產價值者;

八、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拘禁者。凡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在五十萬元以上者,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五百萬元者,屬排富除外 名單;另勞工保險老年給付的總額自年滿六十五歲當月起,按月折抵三千元尚未折抵 完畢者,也不得領取,但折抵完後,則可請領老人福利生活津貼。」內政部並建議更 名為「老人福利生活津貼發放實施計畫」草案,乃是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有關老 人經濟生活保障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的規 定。認為此完全符合老人福利法,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權責推動及規劃實施,並無適 法性的問題。

如果「敬老津貼」被視為對老人的基本經濟安全方案,那麼它和現行社會救助(尤 其是「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如何區隔?兩者雖同是基於老人生活保障的經濟 安全方案,但其所強調的理念與價值確是截然不同。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以 資產調查方式的選擇受益的對象,且以所得高低區分兩種不同的給付水準,強調的是 需求的考量和資源的有效配置。不可否認地,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在執行時,

常面臨到社會救助體系中存有的許多困境。如以家戶為資源計算單位,使得許多有子 女卻未得到實際照顧的貧苦老人,被排除在給付範圍之外。此外,要對數量龐大的老 人進行資產調查,也產生了工作人力負荷、調查程序繁雜、受益者尊嚴受損等種種問 題。此外,就算是決意發放「任何形式的津貼」,政府也應該思考台灣社會的成熟度,

以減少後遺症,這包含以下幾點考量:

(一)國外先進國家社會福利已有數百年歷史,我國方興未艾,許多福利人口未必具 有福利意識;在這種情形下,政府的福利政策,究竟以金錢發放方式或是加強福利服 務會比較有效?若未先允評估,可能導致「給錢」卻未必有助於老人的生活,反而養 成「依賴」的結果。況且有一天若政府缺錢發不出來,即會變成對老人的「剝奪」。

就算是今年預算有了著落,隨著老人人口的增加,明年可能需要 175 億,後年兩百億,

這些錢又如何來籌措呢?

(二)在這個社會中成為老人是既幸運又可憐。許多老人可憐不是因為沒有「錢」,

而是因為「老」,缺乏家庭與社會支持。「敬老津貼」若沒有妥善設計,將來家庭的 紛爭會更多,傳統「敬老」的美德反而被摧殘。更何況這個社會的經濟活動人口比例 於未來會逐漸萎縮,財源也就會越來越緊,發放敬老津貼這種「社會世代間」的經濟 移轉負擔也就會越來越重。我們要求下一個世代的人透過社會移轉來照顧我們(即將 可能成為老人者)的經濟需求,卻未徵詢它們的意見,也未盡合理。由於目前多數(佔 50%)的老人仍是由家庭奉養,如果完全強調「社會世代間」的經濟移轉,是否會加速 摧毀這家庭原本的功能?

(三)政府因為某些老人較為「富有」,或因為已領取政府的某種經濟移轉而「不貧」,

所以將他們排除在外。甚至認為中低收入老人除了每月有三千或六千的補助,尚有其 他的福利服務,其所「享受」仍然優於僅拿三千元的「老人福利津貼」,也應該加以 排除。這個邏輯,明顯混淆了社會保險、社會救助、以及福利服務的本質。更何況被 排除者平均經濟情形,並未比有資格領取津貼者好,如今政府將他們排除,其實是一 種「排貧」。

政府為人民老年生涯建立適當的經濟安全保障,其用意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社 會需要的是符合公平正義,且可長可久的福利政策。如果政府堅持要發放津貼,「國 民年金」雖未必完美,卻可能是比較接近此目標,若能真正地落實「國民年金」的本 意和精神,彈性地增減津貼金額以利於真正弱勢者脫困。此外,還可以避免不同福利 項目人口的流動而造成中央與地方的緊張。此外,還可以節省每年因發放「津貼」所 需兩千多萬的行政費用!然根據報導,在野黨立委因攝於「野蠻效應」而不敢去砍(監 督)這筆預算,如今有條件通過,只待確立法源即可發放。無論如何,在「敬老津貼」

福利效應不明之下,政府宜三思,對於福利政策不僅要負責,更應該有遠見,不要讓 後代背負太多我們可以去避免而未去避免的債務!

連偉舜 (2005) 表示,一般而言,老年經濟安全體系可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 與社會津貼三者。社會津貼制度的發展,是由於社會救助制度的局限性以及社會保險 制度的弊端使人們對於這兩種傳統制度產生質疑和失望,另一方面由於經濟需要的擴 大、給付條件的緩和與給付水準的提升,而逐漸發展成社會津貼制度。綜觀我國現有 全國性的老年經濟保障,若以上述三分法來看,在社會保險方面,我國國民年金保險 已開辦了,現有社會保險主要為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與軍人保險;社會救助方面 則透過社會救助法來保護,並在此法中訂有對於65歲以上老人可增加20%至40%現金給 付金額之規定;在社會津貼方面,除上開名為津貼實為救助的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之外,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

尚靜琦(2005) 在其研究中從政策利害相關人回應性的角度去評估敬老津貼政 策,其研究的焦點,為2002年中央政府所開始發放的全國性的「敬老津貼」,並以領 取敬老津貼人數最多的台北縣作為實證研究的範圍,利用了Dunn & Poister所提出的

「效能性」、「效率性」、「公平性」、「適當性」、「回應性」及「充分性」六種政策評估 指標去評估敬老津貼政策的現況,並透過對利害關係人深度訪談的分析,匯整及建構 出敬老津貼政策評估指標下利害關係人的相關主張、關切與議題。研究發現現行敬老 津貼政策之利害關係人的議題產生多集中在公平性指標下,而且利害關係人對於敬老 津貼增加金額的需求性主張及滿意度,深受國內其他老人津貼制度的影響。因此政府 須重新評估一律排除公務體系退休者領取津貼、排富條款設立及以職業為劃分的老人 津貼政策的適當性;同時須注意國內及地方縣市的福利差異甚大的現象,才能符合照 顧國民之公平性。

其中敬老津貼申請人資格做出許多限制,除了偏離了社會津貼的普及精神之外,

在執行上亦出現若干的問題。本條例自 2002 年 5 月 22 日通過以來,僅在 2003 年 6 月 18 日時做過修正,該次修法放寬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自 2003 年 7 月起不再 需要按月折抵 3 千元,可自 2003 年 7 月起開始領取,此項放寬共有 21 萬名老人受惠。

這次修法即是因為在條例公布並實施之後,遭遇執行困難,並引起申請人反彈,可說 是政策結果對於政策產生回饋,進而修正了政策內容。修正前的條例規定:領取公教 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保險退伍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總額,自年滿 65 歲當 月起按月折抵新臺幣 3 千元,尚未折抵完竣者,不得請領本津貼。此項排除條款遭受 到申請人極大反彈,原因在於申請人認為「保險給付」乃為按時繳納「保險費」所應 得的權利,若因年輕時按時繳納保費,退休時按規定領取保險給付,卻因此而喪失(延 遲)領取敬老津貼的資格,對申請人而言不啻是種懲罰,相當不公平;同時由於社會 保險中的老年給付均為一次給付,不似月退制度有按月提領的優點。在民意的強大壓 力下,此項排除條款於 20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通過,造福 21 萬老人。同樣的排除條

款在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中亦有相同規定,而這項排除條款在 2003 年 12 月 17 日才刪除。

然而深究實務上的問題卻可發現許多值得再行思考的部分,除 65 歲以上老人適 用的敬老津貼之外,55 歲~64 歲原住民適用的原住民敬老津貼在與敬老津貼接軌 時,亦出現相當問題。

敬老津貼條例第 3 條與第 5 條規定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方式,其中在實務運作上均

敬老津貼條例第 3 條與第 5 條規定申請人資格與申請方式,其中在實務運作上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