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文獻探討與問題意識
第三節 名詞解釋與研究限制
(一)民間信仰(folk belief)
1. 林美容:「所謂『台灣民間信仰』160是指台灣漢人之所有超自然信仰以及與超 自然信仰有關的思想、儀式、組織、活動、事物等。」;它有它的 Belief system
(信仰系統),表現在口說傳統、儀式、經典科儀本上。民間信仰指涉的範圍 要比民間宗教(folk religion)寬廣,因為它包含神明以外,如祖先、鬼魂、
巫術等超自然的信仰。
2. 周宗賢161:「民間信仰」是經長久時間流傳而形成的,不但沒有教主、經典、
既定儀式,就連「宣教的管道」也沒有,於是造成民間信仰與當地的居民生 活結合在一起,形成一種「文化現象」,是由信徒自己認同而構成。
3. 張珣:「民間信仰信徒身份不具排他性,因而很難指認或加以固定。不會 要求信徒不去拜佛教、道教或任何宗教的神。按西洋的「宗教組織」162, 民間信仰並無「純信徒」。」163
4. 陳奇祿:是研究社會中低階層民眾的宗教信仰。
5. 劉枝萬(1974、1983)幾乎等同道教,因為真正從漢人之民間社會產生的超 自然信仰都是以道教為基底的。164
6. 董芳苑(1986)無創教的教主、沒有既定的儀式(ritual)及教義經典,僅自 然發生於民間,經過長久時間的傳承而流傳。165
7. 王見川(2001)指常民的信仰形態,如媽祖、王爺等神明信仰。非「既成宗 教(如:佛教、道教、回教等)」。
160 由儒釋道巫綜合而成。
161 請參閱:周宗賢〈台灣民間信仰序論〉《中華文化復興月刋》21 卷 4 期,1988 年,頁 49。
162 (張珣、江燦騰,2003)「宗教組織」……關鍵點,信徒需經由一套入會儀式(受洗)才可成 為信徒。」
163 同上。
164 (1)(2)請參閱:林美容《台灣民間信仰的分類》頁 VII
165 請參閱:董芳苑《認識台灣民間信仰》頁 193
(二)祭祀圈166:
1. 岡田謙:「共同奉祀一個主神的民眾所居住之地域」。「鄉鎮範圍內祭祀圈、
市場圈與通婚圈互相重合。」(林美容,2000)
2. 許嘉明:「是指一個以主祭神為中心,共同舉行祭祀的信徒所屬的地域單位。
其成員則以主祭神名義下之財產所屬的地域範圍内之住民為限。」
3. 張珣:「民間信仰的隱形組織」,絕對不存於政府或官方記錄文字中;可以因 為地理變化或人口變化而擴大或縮小;祭祀圈內的人口多數是世代居住者所 自然形成的向心力;無法約束成員的脫離、加入或遷移167。
4. 林美容:
(1)「是指一個以主祭神為中心,共同舉行祭祀的居民所屬的地域單位。」有 一定的範域(locality),在這範域內居民以共神信仰而結合為一體,有某種 形式的共同祭祀組織,維持例行的共同祭祀活動。指涉社區性的公眾祭祀
(communal worship),具有展現地方集體凝結(solidarity)的作用。
(2)祭祀圈的活動和組織:有收丁錢、例行性祭典和演戲、卜頭家爐主、神明 遶境等指標來界定其祭祀圈的範圍。
(三)信仰圈168: 1. 林美容:
(1)「以某一神明或(和)其分身之信仰為中心,信徒所形成的志願性宗教組 織。信徒的分布有一定的範圍,通常必須超越地方社區的範圍,才有信仰 圈可言。」具有表現區域聯盟(alliance)。指涉區域性的祭典組織 (regional cult)。
(2)一定是由一個祭祀圈逐漸發展而成的,但並不是所有的祭祀圈都可發展成 信仰圈(林美容,1987b)。
166 (1)、(2)請參閱:林美容(2000)頁 122、129。(3)請參閱:林美容〈台灣區域性祭典組 織的社會空間與文化意涵〉《人類學在台灣的發展經驗研究篇》頁 70。丁仁傑〈全球化下的地方 性:臺南西港刈香中的時間、空間與村際網絡〉,頁 94-96。
167請參閱:張珣〈組織派別總論〉一文。
168 請參閱:註 55(3)及丁仁傑,頁 96。林美容(1987b、2008)。
(四)頭家爐主:
1. 通常出丁錢或捐獻戲金的人,都有資格當頭家爐主,往往酬神演戲之後,以 擲筶來卜頭爐主。卜到者視為幸運,以紅紙公告,稱為捷報。卜選出爐主主 理公眾祭祀事宜。(林美容,2000:105、256)。
2. 漢人的家庭有一特點,那就是它是地方社區中的一個儀式單位。這一個特點 在台灣更是顯著。在各種層次的地方社區中,都有地方的公眾祭祀。這些公 眾祭祀都是社區內的每一個家庭(或是家戶)要共同參與的。通常有頭家爐 主的祭祀組織,每一個家以家長為代表參與頭家爐主的卜筶,得筶數最多者 即是爐主,代表社區居民主理當年之祭祀的事誼,有些人當他的幫手,即是 頭家。
(五)丁口錢(林美容,2000、2008):
1. 共同祭拜神明時的用度。(例:牲禮、祭品、花果香燭及演戲花費等。)
2. 「收丁錢,或稱「提丁」,丁是男丁,男子一出生即算,口數通常僅計已婚 女 子的人數,口錢通常只為丁錢的一半。」
3. 「口」意指已婚婦女,未出嫁的不算「口」,口錢通常只有丁錢的一半,意指 婦道人家「不夠看」,二「口」才算一「丁」,沒結婚的更不算一「口」。在地 方社區的公眾祭祀中,女人的地位亦不如男人,男人被認為是一個完全的社 會人,可以完全沒有疑義地參與地方公眾的事務,女人則只是半個社會人,
未婚的女人甚至一點社會地位都沒有。(林美容,1993:125)這也是民間信 仰對社會人的界定,什麼樣的人是社會人(social person),在民間有其宗教 儀式的界定。
4. 漢人社會是一個父系社會,家庭的嗣系是兒子繼承,財產亦由兒子繼承,居 住的方式是從父居。女子在這樣的社會中是沒有什麼地位的,她可能要犠牲 自己受教育的機會來給她的兄弟們受更高的教育(Wolf1972:92~93),其原因 並不僅止是經濟的,它牽涉到傳統的「女子無才便是德」的理念,認為女子 受太高的教育以後不容易找到合適的對象。
(六)人格調適(personality adjustment):一個社會的宗教信仰趨勢也常反映該社 會形態的變遷模式(李亦園,1992b)。
(七)文化的內涵(李亦園,2010)
1. 可觀察的文化(observable culture):物質文化、社群文化(倫理文化)、表達 文化(精神文化)。例:文學、音樂、宗教等屬表達文化,即藉外在的東西來 安慰內在的感情。
2. 不可觀察的文化(unobservable cutture):文化的文法。在台灣的民間信仰 觀念中,認為超自然的存在大致可以分成天、神明、祖先、和小鬼等四個範 疇,這四大類的超自然範疇可以有很多的方法來分辨它,但是重要的一個分 辨辦法是祭品與獻給神靈的冥紙。
例:祭品(祭品、祭物)的文法(華南民間文化)
超自然類別 天 神明 祖先 小鬼
祭物 全、生 大塊、半熟 小塊、熟 熟(隨意)
冥 紙
金紙 銀紙
天金 壽金 大銀 小
祭品、冥紙的分類都是用以表達對不同範疇(天、神明、祖先、小鬼)的超 自然存在的態度,而祭品所代表的意義,更有其內在邏輯的系統,那就是以完整 與部份來象徵神格的高低(完整:部份;高:低),以生與熟來象徵神人關係的 生疏與稔熟(生:熟;高:低)(李亦園,民 74)。例:民間信仰者在祭天的時 候,一定要殺一頭大的豬。拜天公的豬一定是一整隻的、完整的;拜天公以下的 神,用的豬肉則是一大塊,非一整隻,且這一大塊肉是半熟的;拜祖先的祭肉是 切成一小塊,要煮熟,且需調味的,拜小鬼僅需煮熟即可(李亦園,2010)。
二、研究限制
(一)梅山玉虛宮祭祀圈信徒約 600 人(人口數約 9,000 多人),參加道學研習 班學員約 100 人左右(含外鄉鎮),問卷數量有限。
(二)參與道學研習班學員,年齡層約屬中高齡(如表七)。對課程需求缺少年 輕族群的意見。另該年齡層居民有許多不可抗力的求學不利因素。
(三)梅山玉虛宮受限於場地關係,辦理道學研習班,僅在宮內張貼開班訊息,
無對外宣傳等情事,信眾僅以口耳相傳方式得知開課消息。
(四)「…但因民間宗教存在若干地域性的差異,而學者做過實地研究的地區仍 屬有限,…。」(余光弘,1983a:67)因『地域性的差異』故筆者僅以梅 山玉虛宮所開辦的「道學研習班」為研究範圍及題材。
(五)筆者居住地與研究場域,雖屬鄰近鄉鎮,但俗云:「三里不同風、五里不 同俗。」筆者在研究方法中雖用文獻整理與分析及問卷調查法與訪談法,
並自決定研究題材之後,即積極參與研究場域的各式活動,並加入田野觀 察,因筆者無人類學或歷史學的相關背景之訓練。故在解讀文獻或實際參 與觀察、記錄……皆有不周全與疏漏之處。
(六)筆者就學期間,雖曾修讀「宗教學暨佛學日文名著選讀」一學年,但僅一 年的學習,對閱讀日文專書尚有一段距離,更徨論解讀文獻,而日治時期 的寺廟總整理、有關臺灣民間信仰的研究等原文書,亦僅能參閱前人研究 的資料。
(七)筆者至研究場域作田調時,因受訪者的背景差異頗大,例:時代環境、生 活背景、社會經歷…等,故相同的話題、語言,因時空文化等差異性,皆 需作調整與事前準備,以致相關資料蒐集頗為費時。
表七:第三期學員基本特性(含年齡層)
變項 樣本數 百分比 變項 樣本數 百分比
性別 年齡(出生年次)
男 28 41.2% 民 65 年以後 1 1.5%
女 40 58.8% 民 55-64 年 7 10.3%
學歷 民 45-54 年 30 44.1%
國小 13 19.1% 民 35-44 年 21 30.9%
國(初)中 22 32.35% 民 24-34 年 6 8.8%
高中職 22 32.35% 民 24 年以前 3 4.4%
大專學以上 11 16.2%
1.由表七可得知學員的年齡群屬中、高齡居多(合計佔 75%)。 2.不利就學因素如下!
(1)民國 45 年出生者,適逢民國 57 年開辦第一屆九年國民義務教育,故接受 中等教育機會增加。
(2)民國 35 年-44 年生者,進入就學之齡時,適逢台灣農村土地改革(民 38 -42 年),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家中需大量人力工作。
(3)民國 25 年-34 年出生者,接受基礎教育時,適逢甲午戰爭(民 26-34),
求學較不順遂(例:躲空襲…)。
(4)民國 24 年以前出生者,所接受的基礎教育部份為日式教育。
註:上表係參閱問卷調查表,筆者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