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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詮釋

第三節 名詞詮釋

本研究中重要名詞包括「身障生」、「教學活動」、「國小普通班學生」、「接 納態度」,茲分別界定其意義如下:

一、身障生

依特殊教育法(2004 修訂)第三條所稱之身心障礙兒童,係指因生理或心 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中包含智 能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肢體障礙、身體病弱、嚴重情緒障 礙、學習障礙、多重障礙、自閉症、發展遲緩、其他顯著障礙等十二類別。

本研究所指之「身障生」係指經台北市鑑輔會鑑定安置於國民小學特教班 之身心障礙類兒童,且於 100 學年度仍就讀研究者任教學校特教班之 10 位學 生,該特教班為混齡且不分障礙類別之安置模式。依據身心障礙手冊所示,10 位學生之障礙程度以中、重度身心障礙為主,障礙類別包含了智能障礙、自閉 症、多重障礙等三類身心障礙兒童。

二、普通班

國民教育法(2007 修訂)第十二條指出國民小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 育部定之,而普通班是指在經由常態編班狀況下所組成的班級。

本研究所指的普通班係指 100 學年度就讀於台北市萬華區某國小四年級普 通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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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活動

「教學活動」乃指在協助普通班學生認識及接納身障生的相關教學活動,

而本研究所謂「教學活動」是指研究者設計之實驗教學活動,活動內容包括「故 事欣賞、問題回答、團體討論、體驗活動、有獎徵答」等教學活動,透過多元 主題的課程內容,輔以教學策略的運用,來設計適合身障生與普通班學生能同 時進行的課程活動,讓普通班學生在各種情境中了解身障生的特性,引發對身 障生的同理心。透過教學情境的安排,讓普通班學生能自然的與身障生一同上 課互動,也藉由課程主題循序漸進由簡而難、動靜態兼備的活動設計,來帶領 普通班學生認識身障生的特質與優弱勢能力,並增進其對身障生的接納態度與 互動能力。

四、國小學生

國民教育法(2007 修訂)第三條指出國民教育分為兩階段:前六年為國民 小學教育。第六條表示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而國小學 生是指在國小階段就讀的學生。

本研究所指的國小學生係指 100 學年度就讀於台北市萬華區某國小普通班 之四年級學生。

五、接納態度

接納是接受的意思,是指意見、事務、或個人,為人所接受而不排斥(周 何、邱德修,2002)。態度包含有認知、情感和行為傾向三種成分(郭生玉,1995)。 態度有正向的接納與負向的不接納,正向的接納態度本身含有悅納的意義,就 是以欣然同意的心情接受(吳麗君,1987);負向的不接納則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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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接納態度是指研究者引用自吳曉玫(2005)所設計之「國小學童 對身心障礙同學接納態度量表」(見附錄一)所獲得的分數,分數越高者,表示 對身障生接納程度越高,對身障生有較積極、正面的反應,反之,分數越低者,

表示對身障生接納程度越低,對身障生有較消極、負面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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