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態度之內涵
礙兒童接納態度之相關研究。
第一節 融合教育的發展
特殊教育的歷史充滿著變遷和爭議。事實上,這些變遷和爭議正好使身心 障礙者的法規、教學、鑑定安置、行政、轉銜服務與研究充滿著趣味性和挑戰 性。在過去十幾年間,身心障礙者教育對於國內外都在改變中,而且在可預見 的未來仍然會存在著更多的變化(張世彗,2006)。
將所有身心障礙兒童安置於普通班,不只是融合教育的理想和促使普通教 育改革的重要動力,也是符合人權與民主的潮流和作法(Kavale,2000)。本節就 國內外融合教育的發展演變、融合教育的意義與內容說明如下:
一、融合教育的發展歷程
回顧西元 1950 至 1990 年代的特殊教育發展,1950 年代前大多數身心障礙 學生皆安置在隔離於普通教育的特教班、特教學校與機構中,在當時的特殊教 育,強調身心障礙兒童與一般兒童的差異性,所以主張以特殊的環境和特殊的 方法,將身心障礙者加以隔離,但隔離的結果往往使身心障礙者更加孤立,以 至於難以適應多元的社會生活;到了 1960 年代,由於受到美國民權運動與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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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運動的影響,造就「正常化」(normalization)、「反標記化」(antilabeling)
與「去機構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原則的形成,此時,學者 Bank-Mikkelsen
(1950)提出正常化原則,使得特殊教育興起改革的浪潮,目的是希望將身心 障礙者從大型教養機構解放出來,和一般人一樣享有教育權,此也促使回歸主 流運動的展開。自 1970 年代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運動的興起,主張障 礙學生能在最少限制環境下接受教育。至 1975 年美國 94-142 公法的頒布,強 調特殊教育應在「最少限制的環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下進行,並 提出「階梯式服務」(cascade of services)的模式,將所有特殊教育服務型態以階 梯式的連續系統表示,全時制在普通班級列為最少隔離的環境,全時制在機構、
醫院為隔離最多的安置(郭為藩,1996)。
回歸主流的理念在促進學校教育的主流能接納所有學生,藉著提供正常化 的社會環境,增進對學童的教育,尤其是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蔡明富,
1998)。回歸主流涉及了安置特殊學生的程序與過程,基於權利與平等機會的基 本理念,讓特殊學生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接受教育,以使教育及相關的需要能 獲得滿足(吳昆壽,1992;陳麗如,2004)。在最少限制環境下安置的概念,也 就是考慮每一位特殊學生的個別差異,提供最適合的教育安置,儘可能把他們 安置在普通學生的教育環境中學習,讓他們與正常同儕有接觸互動的機會,所 以此階段的特殊教育重視安置型態的選擇(林金珠,2008)。
而 1980 年代的普通教育改革(Regular Education Initiative,REI)運動,Will 於 1986 年主張以普通教育為首,重組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系統(引自鈕文英,
2008)。希望建立統整而獨一的系統來管理教育資源,盡量將輕度與中度的特殊 學生放入普通班,直接在普通班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吳淑美,2004)。直到西 元 1997 年 105-17 公法的內涵包括免費適當的公立教育、非歧視的評量、為特 殊需求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最少限制的環境、親人的參與(陳麗如,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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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代的美國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主張每一個學生都應該在 教育的主流裡,若是他們有特殊需求,就將所需帶入教室或者學校裡(鈕文英,
2008)。因此也促成了融合教育的源起,回歸主流此名詞,已被融合教育所取代。
Polloway,Smith,Patton 和 Smith 等人於 1996 年指出美國特殊教育的發展有四個 階段的改變,即相對隔離、統合或回歸主流、融合、以及賦權和自我決定。這 四個教育階段的理念分別為「機構本位」(facility-based)、「服務本位」
(services-based)、「支持本位」(support-based),賦權與自我決定 (self-determination)(鈕文英,2008)。
全世界的教育從回歸主流(mainstreaming)至目前引人關注焦點的融合教育 (inclusion)、完全融合(full inclusion)等,所強調的是將身心障礙學生無論其輕、
重程度障礙皆獲「零拒絕」(zero reject)得以進入普通班就讀、達到完全統整(full integration)之教育安置,特殊障礙學生和普通學生平等接受教育且從中產生互 動,可遠離「標記」之傷害。身心障礙學生教育思潮的歷史演進,可以清晰了 解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從早期分化到目前的融合為一,是重要的趨勢與 潮流(Smith, Polloway, Patton, & Dowdy, 2001)。
融合教育推展至今,在世界各國已行之有年,為了響應國際融合教育的思 潮,教育部在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發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教育報告書」,提 出「零拒絕的教育理想」、「人性化的融合教育」、「無障礙的教育環境」、
「適性化的潛能發展」、「關鍵性的早期介入」、「積極性的家長參與」、「協 同式的合作關係」、「彈性化的多元安置」、「支持性的自立自強」等九項重 要理念,從其中「零拒絕的教育理想」與「人性化的融合教育」兩項理念,可 看出支持融合教育的推動。
民國九十八年新修正的「特殊教育法」(2009),也將融合教育的意涵揭 櫫其中,如第十八條就明文規定:「… 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 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民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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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2003)第七條也提出:「學前教育階段身 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有了這些法令的明文規定,
國內融合教育更向前邁進一步,與國際潮流接軌。
根據教育部一百年度特殊教育統計年報,顯示國民小學階段的身心障礙學 生之安置類型中,在「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的有 6,690 人,約佔全體的 16.78
%,在「分散式資源班」有 24,464 人,約佔全體的 61.38%,而在「自足式特 教班」的學生人數為 4,832 人,僅佔全體的 12.12﹪(教育部,2011),可見國內 目前特殊學生的安置型態以一般學校普通班為主,再依其學習能力、教學進度 將特殊學生抽離或外加時段至資源班進行補救教學。
由此可見,特殊教育之全面化與適性化,在國際教育史上已有長久的奮鬥 史。從鈕文英、邱上真與任懷鳴(2000)的研究中回顧融合教育的發展沿革,以 美國為例,1960 年代的「正常化」、「反標記化」、與「反機構化」原則,為 的是要將身心障礙者從違反人性的大型養護機構中解放出來,讓他們也有享受 教育的權利。1970 年代的「回歸主流」、「最少限制環境」與「階梯式服務模 式」,主要是要讓輕度智能障礙者能接受較好的教育服務。1980 年代的「以普 通教育為首」的教育改革,則著重於提昇普通教育的品質,以減少特殊教育需 求學生的人數。及至 1990 年代的「融合教育」,則主張每一位學生都應該在教 育的主流裡,若是他們有特殊需求,就必須將其所需的相關服務或支持系統帶 進學校或教室裡給他們。
二、融合教育之意涵
所謂的融合教育,是一開始即將身心障礙學生安置於普通班而不將其隔離 至特殊班或特殊學校,而是由普通班老師來照顧班上的每一位同學,但必須給 予普通班老師適當的支持系統(例如:諮詢教師)、相關服務(例如:輔導諮商)
以及教師成長。因此,所有的學生都在主流教育裡,個別差異受到尊重而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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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學習機會。而且每位學生都有依據自己能力來學習的權利,不應有任何理 由受到區別待遇。不過,課程必須經過調整或擴張,以符合每個孩子的需求(邱 上真,2002)。融合教育與回歸主流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強調普通教育與與特殊教 育的合作與融合,不再採取分離的二元系統,主張在單一的教育系統中,傳遞 教育服務給所有的兒童,並且致力於普通教育環境中進行特殊教育服務(Ross &
Wax, 1993),因此融合教育不是要把學生抽離,再給予特殊服務,而是要把需 求帶進來給學生。
融合教育學者 Stainback 與 Stainback(1996)主張:
1.鼓勵自然的支持網絡。例如,以小老師制、同儕教學、個別差異時間、
補救教學來幫助普通班老師進行教學。
2.調整教室生態。例如,實施合作式學習或變更評量等方式,以幫助特殊 需求學生適應普通班的學習。
3.調整教師角色。教師的角色以促進、支持學生的學習為主,而不是知識 的傳遞。
4.促進教師以及同儕對個別差異的理解、尊重與欣賞。
5.採取彈性的、開放的、啟發的教學策略。
鈕文英等人(2000)將融合教育的意義整理歸納出六點:
1.以學生特質來說,融合教育主張學生特質是連續性的,即智力、生理、和 心理特質的差異是連續性的,而非絕對的。
2.從安置場所來看,融合教育所謂最少限制的環境,是指安置於住家附近學 校的普通班級。
3.由診斷評量觀之,融合教育主要在評量影響學習有關的因素,用來調整學 習環境,提供適性的教學。
4.就服務型態而言,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進入普通班級中,以支持身心障礙 兒童融合於普通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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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人員間的關係來看,特殊教育人員、普通教育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間是 一種協同合作與責任分擔的關係。
6.從服務對象而言,融合教育服務對象是班級中所有學生,而不限於具鑑定 合格的身心障礙學生。
蔡明富(1998)在其研究中歸納融合教育的內涵以下八點:
1.就系統而言,打破以往分離的二元教育系統(普通教育與特殊教育),採取 一元的教育系統;
2.就對象而言,融合教育所服務對象是班上所有特殊需要的學生,不僅限於 特殊學生;
3.就障礙而言,融合教育包括輕度、中度與重度等障礙類學生;
4.就安置而言,融合教育是指安置於住家附近的普通班級;
5.就教學而言,將特殊兒童安置於普通班級中,提供特殊兒童個別化教育方 案和適性教學;
6.就服務而言,特殊教育和相關服務進入普通班級中,以支持特殊兒童融合 於普通班級;
7.就合作而言,特殊教育人員、普通教育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之間一種協同
7.就合作而言,特殊教育人員、普通教育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之間一種協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