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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名詞釋義

壹、語言治療師(Speech Language Pathologists)

美國聽語學會(ASHA)對語言治療師的定義為評估和治療在聽、說、讀、寫、或吞嚥 有困難的兒童與成人,語言治療師服務的總體目標是促進個體於溝通和吞嚥的能力,進而提 高個體的生活品質。

在臺灣,語言治療師係指符合並通過考選部 2009 年發布之特種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者,

或符合並通過 2013 年最新修正之高等考試語言治療師考試者,依據衛生福利部 2008 年所公 布語言治療師法第 2 條之規定,其養成過程應包含至少六個月或 375 小時之實習。語言治療 師法第 12 條中規範語言治療師所執行的業務內容如下所列:

一、構音、語暢、嗓音、共鳴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二、語言理解、表達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三、吞嚥障礙之評估與治療。

四、溝通障礙輔助系統使用之評估與訓練。

五、語言發展遲緩之評估與治療。

六、語言、說話與吞嚥功能之儀器操作。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語言治療師業務。

本研究所指語言治療師為已通過上述語言治療師考試且於中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

南投縣、苗栗縣)執業之語言治療師。

貳、發展遲緩兒童(Children with Developmental Delay)

依據 2012 年 7 月衛生福利部修正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9 條所 定義:「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

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 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經評估為發展遲緩兒童,每年至少應再評估一次。」該法令 並於第 8 條中界定發展遲緩兒童接受早期療育之年齡:「本法所稱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

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

提供必要之治療、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歸納上述法令規範,本研究所謂發展遲緩兒童是指零到六歲兒童,經過醫院聯合評估中 心評估後發現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五 大領域中至少有一領域為疑似異常或可預期的發展異常,而取得發展遲緩證明者。

參、外展服務(Outreach Services)

外展服務是一個經常被使用但是卻很少被定義的名詞,外展一詞可適用於健康照護服務 與教育服務,外展服務是指由主流所設立的機構與規範向外拓展,並提供社區在地化的設置 與服務,其目的是透過在地化的環境與設置,提供社區相關福利,並促進服務使用者的活動 參與度。外展服務常被提供給某些特定的族群,尤其是不使用主流服務者或使用主流服務有 困難者(Dewson & Casebourne, 2006)。

本研究所稱外展服務有二項,一是到宅服務,二是社區療育據點服務。

一、到宅服務:

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2013 年最新修正「發展遲緩兒童到宅服務實施計畫」之內 容,到宅服務的目的為促進家長對早期療育的認識與接受,並提供主要照顧者居家輔具之建議 與簡易復健訓練,培養發展遲緩兒童生活自理能力,並指導家長運用資源方法,提昇家長自行 運用資源的能力,促進兒童健全發展,落實家庭支持系統,提昇家庭功能,建構社區照顧模式。

到宅服務的方式有:(一)以專業團隊整合服務模式,實際到兒童家中、居家托育人員家中或 經地方政府核定之地點提供療育評估及服務;(二)依據專業團隊整合建議,訂定個別化家庭 服務計畫,並有計劃引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

二、社區療育據點服務:

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2013 年所制訂之「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實施計 畫」內容,為達到早期療育最佳療效與減緩遲緩之目的,視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功能與 需求,提供近便性與社區化的療育服務,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的模式有:(一)以專業團隊整合 服務模式,提供定點式、走動式療育評估及服務;(二)依據專業整合建議,設計療育計畫,

計畫內容應包含兒童發展及家庭參與層面,並引導主要照顧者配合執行;(三)辦理療育需求、

療育評估,並擬定個別化服務計畫據以進行各項時段療育訓練(包含認知治療、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心理治療、聽能訓練、視知覺治療等);(四)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提 供各項療育、輔具及醫療資源連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