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五節 綜合討論
壹、研究工具
本研究以自編「語言治療師對發展遲緩兒童外展服務認知之研究問卷」為研究工具,並 採用自評方式由語言治療師依照個人的看法與實際情形進行填答,全部問卷有 77 題,因問卷 設計有部份分量表是未俱備外展服務經驗者不須填答,為避免填答者混淆,在問卷排版設計 上已將俱備外展服務經驗者與未俱備外展服務經驗者的填答頁次分開,但仍有 2 份回收問卷 有超過半數以上的題目遺漏填答。採用問卷調查方式進行量化研究,可在短時間內蒐集到較 多的資料,同時也可透過填答問卷的過程中讓語言治療師思考與發展遲緩兒童外展服務有關 的各題項內容。在回收的有效問卷中,有一名未俱備外展服務經驗的語言治療師表示對此範 疇有高度興趣,並以紙條留下聯絡方式,詢問有關外展服務的相關資訊。透過問卷調查方式 除蒐集研究相關資料外,同時也達到宣導外展服務的效果。
貳、語言治療師背景資料
一、語言治療師背景資料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調查語言治療師服務單位之結果得知,服務單位主要集中於醫療體系(92.6%),
其次是學校體系(5%),而在社會福利機構服務比例最低(2.5%)。此結果與王南梅、曾淑 芬、盛華(2008),王秋鈴、林素貞(2008),盛華等(2005),蔡仁慈(2009)等調查語言治 療師的執業情況結果相同,語言治療師的主要執業場域主要為醫療院所、其次是學校系統、
排序第三是社會福利機構,且本研究調查結果於醫療體系服務者高達九成以上。
在語言治療工作年資方面,人數最多的區間是「滿 6 年至未滿 10 年」(25.6%),其次是 服務「滿 1 年至未滿 3 年」(24.0%),排序第三是服務「滿 10 年以上」者(24.0%)。經統整 後可知,約有五成的語言治療師其服務年資是在 6 年內(50.4%),而另外五成的語言治療師
其服務年資則是在 6 年以上(49.6%)。
有關語言治療養成教育背景方面,語言治療師其主要的語言治療養成教育背景來自「語 言治療與聽力學系」(61.2%);其次是來自「代訓」背景(24%);而其他 3 所碩士學位包含
「聽語障礙科學研究所」、「聽力學與語言治療碩士班」、「語言治療碩士學位學程」佔 13.3%。
在早期療育養成教育方面,主要來自「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60.3%);排序第二是「其他」
(18.1%);排序第三則是「語言治療碩士班或研究所」(10.7%)。綜合上述結果顯示,語言 治療師的養成教育單位主要來自高等教育大學階段的語言治療與聽力學系,同時也是語言治 療師接受早期療育養成的重要單位。
在參與外展服務相關研習課程方面,語言治療師參與外展服務相關議題的研習,主要是 透過語言治療學會或公會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所舉辦的課程,而研習形式是以 8 小時以內的短 期研習形式為最多,有 29.8%的語言治療師表示於兩年內曾經參加外展服務的相關研習,有 70.2%則表示於兩年內未曾參加過任何與外展服務有關的研習課程,數據顯示語言治療師對 外展服務相關研習的參與程度並不高。在蔡仁慈、張瓊云(2010)的研究中,提出影響語言 治療師參與專業繼續教育課程的因素有:研習時間不能配合、研習地點交通不便、課程內容 不符合需求、研習費用太高等,雖然這些因素可能都是影響語言治療師對外展服務相關研習 參與度偏低的原因,但是該研究中所指的專業繼續教育課程是涵括與語言治療師相關的各領 域課程,而非專指早期療育外展服務。語言治療師對外展服務相關研習參與程度不高的原因 為何?是相關單位並未辦理研習,或是有辦理研習但因為宣導不周而導致語言治療師參與度 偏低?未來相關研究可進一步探討其原因。
參、外展服務概況與相關規範瞭解情形
一、外展服務概況
(一)提供外展服務的工作性質、參與原因與服務年資
本研究調查結果得知,語言治療師有超過五成以上俱備外展服務的相關經驗(57.0%),
而其中只有 1 位是專職人員(1.4%),其餘皆為兼職人員(98.6%),且近四成左右(39.1%)
有跨縣市的服務經驗。參與外展服務的主要原因是外展服務單位的徵求(37.7%),其次是其 他治療師的引薦(30.4%),以及服務單位的業務需求(20.3%)。本研究之調查結果與林雅容
(2013)所提出的問題相符,社會福利機構因無法提出適當條件聘用專業人員,而必須利用 與鄰近醫療院所合作的方式,解決外展服務醫療人力不足的問題。孫世恆(2011)於研究報 告中指出,社會福利機構所提出的聘用條件若無法吸引專業人員應徵全職工作,則任用外聘 或兼職的醫療專業人員容易使服務無法持續。相關單位應編列預算提出適當的聘用條件,於 社會福利機構編制專職的醫療專業人員,才能有穩定的人力於發展遲緩兒童外展服務的領域 中深耕。
有關外展服務年資方面,到宅服務的年資排序第一是服務「未滿 1 年」(32.7%);排序 第二有兩個區間,分別落在「滿 1 年至未滿 3 年」(27.3%),以及「滿 3 年至未滿 6 年」(27.3
%)。早期療育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的年資排序第一亦是「未滿 1 年」(34.8%);排序第二是「滿 1 年至未滿 3 年」(26.1%);而排序第三則是落在「滿 6 年至未滿 10 年」(21.7%)。經統計 可知,無論是到宅服務或是社區療育據點服務,服務年資最多的區間都是落在「未滿 1 年」,
而排序第二都是「滿 1 年至未滿 3 年」,兩者相加都約在六成左右,也就表示語言治療師的外 展服務年資有六成都是在 3 年內。
由上述資料可知,語言治療師有 57.0%俱備外展服務經驗,而無論是到宅服務的年資或 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的年資,服務未滿 3 年者皆達六成左右,近年來政府開始積極推動外展服 務工作,語言治療師於近 3 年內也開始逐漸投入早期療育到宅服務或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的工 作中。值得注意的是有 3 位語言治療師的社區療育據點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上,由文獻資料 可知,社區療育據點最早是在 2005 年,由新北市與民間單位合作開始陸續啟動(林雅容,
2013),推估由 2005 年至本問卷調查時間為止尚未滿十年,是否在更早以前即有民間單位與 醫療體系合作開始於社區療育據點提供外展服務,相關情形於問卷調查研究中並無法呈現,
也許必須藉助未來研究進一步的探討以幫助釐清社區療育據點發展的脈絡。
(二)外展服務的介入方式、介入模式與服務頻率
有關外展服務的介入方式,在到宅服務方面依比例順序為「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並行」
(49.1%)、「直接服務」(38.2%)、「間接服務」(12.7%);在社區療育據點服務方面依比例 順序為「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並行」(45.7%);「直接服務」(39.1%);「間接服務」(15.2%)。
有關外展服務的介入模式,在到宅服務方面分別為「多專業服務模式」(45.5%)、「專業間服 務模式」(29.1%)、「跨專業服務模式」(25.5%);在社區療育據點服務為「多專業服務模式」
(39.1%)、「專業間服務模式」(39.1%)、「跨專業服務模式」(21.7%)。有關每個月平均的 服務頻率,在到宅服務方面依比例順序為「2 至 4 次」(38.2%)、「1 次」(30.9%)、「少於 1 次」(27.3%);在社區療育據點方面依比例順序為「少於 1 次」(41.3%)、「1 次」(26.1%)、
「2 至 4 次」(26.1%)。
本研究調查外展服務介入方式的結果,由本研究數據顯示,語言治療師在提供外展服務 時,主要使用「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並行」的介入方式。「直接服務與間接服務並行」的介入 方式與 Brandel 與 Loeb(2012)、Case-Smith 與 Holland(2009)所提出的將直接服務與諮詢 服務合併使用的彈性服務相似,Case-Smith 與 Holland(2009)指出,專業人員的服務必須 是浮動與動態的,才能更有效的掌握發展遲緩兒童的特殊需求、主要照顧者優先關心的事項、
環境的改變因素,將治療計畫融入兒童的自然環境中等重要的考量因素。
到宅服務的介入模式主要是以「多專業服務模式」為主;而社區療育據點服務,主要是 以「多專業服務模式」與「專業間服務模式」為主。由本研究的調查可知,外展服務較少以
「跨專業服務模式」來提供服務,為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整體性的療育介入服務,須 要由不同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跨專業的服務模式,王銀絲(2007)、德蘭啟智中心
(2003)、鄭淑君(2013)指出,提供到宅服務時,專業人員要同時進入兒童家庭共同參與服 務,在時間、區域以及跨專業服務的默契上有其執行難度,而鄭淑君(2013)也提出因為經 費問題使到宅服務無法提供跨專業的服務。
本研究有關到宅服務與社區療育據點的服務次數與其他調查結果不同:在到宅服務方面,
語言治療師有 38.2%每月提供「2 至 4 次」,30.9%每月提供「1 次」,27.3%每月提供「少於 1 次」;在社區療育據點方面,41.3%每月提供「少於 1 次」、26.1%每月提供「1 次」、26.1%
每月提供「2 至 4 次」。柯秋雪(2009)於文獻中指出,新北市到宅服務受經費不足之影響,
有家長提及每月只能分配到 1 次的語言治療;而林雅容(2013)於社區療育據點的相關文獻 中指出,中部地區因經費問題使得兒童每月僅能接受 1 次的語言治療服務。本研究結果於到 宅服務次數比例最高為每月「2 至 4 次」,相較於柯秋雪(2009)所提每月 1 次多;而社區療 育據點每月服務次數「少於 1 次」,則與林雅容(2013)所提每月僅能接受 1 次的結果相近。
經費不足的問題導致不同地區或不同年度的外展服務次數呈現不穩定的狀態,政府應編列穩 定預算,方能使早期療育專業人員能提供持續性的外展服務與介入。
(三)個案討論會議次數
語言治療師所參與的外展服務單位中,有 40.6%每年舉辦「1 至 2 次」個案討論會議,
有 33.3%每年舉辦「0 次」,有 13.0%每年舉辦「3~4 次」;而有 44.9%的語言治療師每年參加
「1 至 2 次」的個案討論會議,有 37.7%每年參加「0 次」,有 8.7%每年參加「3~4 次」;另
「1 至 2 次」的個案討論會議,有 37.7%每年參加「0 次」,有 8.7%每年參加「3~4 次」;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