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發展遲緩兒童常見的語言問題
從兒童發展的歷程而言,0 到 3 歲是兒童語言發展的關鍵期(林麗英,1998;Ortiz, Stowe,
& Arnold, 2001;Scarborough, Dobrich, & Hager, 1991)。兒童於此語言關鍵時期的主要生活與 學習環境是為家庭,且其主要照顧者是最貼近兒童生活的人(Pretis, 2002)。依據美國障礙者 教育法(IDEA)修正案中 Part C 的內容,語言治療師必須提供零到 3 歲兒童在自然環境下且 以家庭為中心之服務,而所謂自然環境是指與同齡兒童有相同設置的家庭及社區環境
(Schooling, Venediktov, & Leech, 2010)。
什麼是語言? Bloom 與 Lahey(1978)在「語言發展與語言障礙」(Language Development and Language Disorders)書中將語言分成三大要素及五個次元素,三大要素是指形式(form)、
內容(content)、使用(use),五個次元素是指音韻(phonology)、構詞(morphology)語法
(syntax)、語意(semantics)、語用(pragmatics)。而五個次元素則分別包含於三大要素之中,
其中形式包含有音韻、構詞、語法,內容包含語意,而使用則是包含語用。兒童必須成功整 合語言三大要素來展現其語言能力,才能向溝通對象清楚表達想法,並傳遞訊息進而達成有 效的溝通(Johnson , 1996)。
語言發展遲緩是發展遲緩兒童臨床上最常見的問題之一,2007 年美國 3 至 5 歲接受早期 療育的兒童之中,有 46.2%的兒童有語言障礙問題(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2012)。在 臺灣,翁菁菁、鄒國蘇(2005)利用病歷回溯法分析臺北市零到 3 歲發展遲緩兒童之臨床特 徵,亦與國外研究有相同的結果,其研究中發現發展遲緩兒童主要求診的原因以語言發展遲 緩為最多(86.1 %),第二是動作發展問題(28.1%)。吳雪櫻、陳怡君、湯子瑩和凃富籌
(2012)分析 2010 年曾經到新竹某區域醫院接受接受早期療育評估的學齡前個案,在臨床上 求診主訴的問題也以語言問題為最多;求診個案在經過評估後,評估結果人數最多為語言發 展遲緩占 59.9%,第二是動作發展遲緩占 36%。邱瑩如(2008)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網路通 報系統資料調查 2007 年桃園縣就讀於公私立幼兒園之特殊教育學前階段發展遲緩兒童類 型,語言及溝通問題占第一,為 60.3%,第二是全面發展遲緩,為 26.9%。
國內臨床實務上發展遲緩兒童常見的語言問題有語言發展遲緩、構音異常、聲音異常、
語暢異常(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1994;林寶貴,1994;曹純瓊等,2006;楊淑蘭,2003),
其中最常見的個案類型是語言發展遲緩與構音異常;而語言治療師服務的個案中,若以年齡 層來分析,則以 3 至 6 歲的人數為最多(王南梅等,2008)。美國聽語學會(ASHA)於 2013 年調查美國語言治療師所服務的的兒童個案類型,則以語言問題為最高(38%),其次是構音 與音韻問題(24%)。
語言發展遲緩是指兒童與同年齡兒童相較之下,在語言發展的進步上比較緩慢,在適當 的語言運用能力方面也有顯著低落(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1994)。有關語言發展障礙定義,
1993 年美國聽語學會(ASHA)提出下列解釋:在語言理解、口語使用或書寫語言的能力表
現上產生問題,障礙的發生與(一)語言的形式(二)語言的內容(三)語言的溝通功能有 關,進而影響兒童日常生活的溝通效度與環境適應能力。另外,有學者將語言障礙的定義依 照語言理解與語言表達的概念進行分析,Bashir(1989)定義語言障礙為因先天或後天因素,
在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與語言使用方面產生問題的一群異質性群體。林寶貴(1992)的「語 言障礙兒童輔導手冊」指出,語言發展異常為在語言的理解與表達方面,在語言的語意、語 法、語用、語形、詞彙的發展較同年齡兒童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的現象。依據教育部於 2013 年 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6 條之內容,有關語言障礙鑑定類別的定義,語 言發展遲緩為語言之語形、語意、語彙、語法、語用之發展,在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方面,
較同年齡者有明顯偏差或遲緩現象者。研究者將在下兩段的文章中整理發展遲緩兒童與形 式、內容及溝通功能相關的語言問題。
語言的形式包含有音韻、構詞、語法系統(Bloom & Lahey, 1978),音韻是指聲音的產生 以及組合聲音的規則(王大延等,2008;ASHA, 1993),每一種語言都有其語音結合的基本 規則,例如華語中的「ㄓ、ㄔ、ㄕ、ㄖ」四個聲母都沒有與韻母「一」或「ㄩ」結合的規則
(錡寶香,2009),音韻產生問題時兒童無法按照語音規則發音(劉麗容,1994)。構詞是指 構成詞彙與其組合的規則,詞素(morpheme)是構成詞的最小有意義的單位(王大延等,2008;
錡寶香,2009;ASHA, 1993),有的詞素可直接成詞,例如:跑、走,有的詞素並非單一個 字即有意義,例如:葡、萄、容、明等字,這些詞素無法單一進行解釋,必須結合兩個或兩 個以上才能構成詞,例如:葡萄(方瑾,2009;廖晨惠、吳靜芬,2011),當構詞出現困難時,
會有詞不達意、用詞不當的現象產生(劉麗容,1994)。語法是指詞彙與詞彙結合形成語句的 規則系統(王大延等,2008;錡寶香,2009;ASHA, 1993),詞彙的排列順序不同會組合成 不同語句的結構而代表不同意義,例如:「這個男孩在打球嗎?」和「球被這個男孩打」(引 自王大延等,2008)。當兒童開始說較長的語句時,代表兒童開始依據語法規則來建構語句(王 大延等,2008),語法能力出現問題,兒童會有說話文法不通、上下語句不連貫的情形(劉麗 容,1994)。
語言的內容即是語意,是指說話的內容與描述物體、事件、人物及其相互間的關係,是 結合詞彙與語句所表示的意義之系統(王大延等,2008;ASHA, 1993),語意又與概念上的 知識有關,而知識來自個人經驗與認知發展(王大延等,2008;錡寶香,2009),兒童使用某 一詞彙的方式可能與成人使用該詞彙所代表的意義不同,例如兒童使用「狗」可能代表羊、
牛和馬等動物而非單一指「狗」一種動物名稱(王大延等,2008),語意上出現困難,會使兒 童不能表達想說的內容或是發生溝通對象不能瞭解其意的情形(劉麗容,1994)。語言的溝通 功能是指將語言使用在功能性溝通及社交適應系統(ASHA, 1993),同時也包含有溝通動機 與溝通意圖(Bloom & Lahey, 1978),例如打招呼、提出問題、回答問題、要求與提供訊息及 要求說明(王大延等,2008),兒童必須使用符合社會規範與約定俗成的語言與他人進行對話、
交談與溝通(錡寶香,2009),兒童缺乏語用能力將會有不該說話的時候說或該說時卻文不對 題的情形,也不能合情合理的表達己意(劉麗容,1994)。
Van Riper 與 Erickson(1996)指出構音異常的錯誤類型有替代、歪曲、省略三種,大部 份的兒童在言語發展的過程中,會出現至少一次或更多的構音異常現象,但有的兒童會持續 錯誤類型而無法修正發出正確音。中華民國聽力語言學會(1994)定義構音異常有四種基本 類型(一)替代音:將某一音素以另一個音素替代(Van Riper & Erickson, 1996),例如將「公 公」說成「咚咚」,以ㄉ代替ㄍ(引自林寶貴,1994)。(二)省略音:應該發出的音沒有產生 而以省略取代該聲音的位置(Van Riper & Erickson, 1996),例如將「鞋子」說成「一ㄝˊ子」,
省略ㄒ的音(林寶貴,1994)。(三)贅加音:多加了一個不該加的音在原來標準的發音之中,
例如將「ㄔ飯」說成「ㄔㄨ飯」(林寶貴,1994)。(四)歪曲音:語音產生歪曲變化,明顯不 同於標準的語音,其所發出的音不存在於標準的語音系統之中(林寶貴,1994)。構音異常除 有上述四種錯誤類型,另有聲調錯誤或含糊不清等情形,因而導致溝通困難(身心障礙及資 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
聲音異常是指說話之音質、音調、音量或共鳴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不相稱,因而影響溝 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ASHA, 1993)。造成聲音異常的原因有(一)
器質性聲音異常:通常是咽喉部的相關疾病造成;(二)非器質性聲音異常:兒童不當濫用聲 帶或其他心理、性格、精神因素而有不正確的發聲習慣(林寶貴,1994)。語暢異常是指說話 出現中斷且產生不正常的速度與節律,在聲音、音節、詞或短句中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現 象,通常亦伴隨有過度的張力、掙扎的行為與怪異動作(ASHA, 199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則將語暢異常定義為說話之節律有明顯且不自主之重複、延長、中 斷,首語難發或急促不清等現象者。
發展遲緩兒童最常見的語言問題是語言發展遲緩與構音異常,當兒童語言的形式、語言 的內容出現異常情形時,即會影響與他人的溝通。語言治療師必須掌握與發展遲緩兒童語言 有關的各項問題,評估兒童在語言理解、語言表達與語言使用等不同面向的能力,方能進一 步為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依據兒童生活與學習環境的需求提供適切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