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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幼兒園及家庭教育中心。透過相關文獻以了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制度演變及其 他縣市執行的情形,並透過訪談資料分析,來瞭解目前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執行的情形。

二、研究限制:

因研究者於撰寫本研究時,民國 101 年的決算審定數尚未審定,而且本縣是 第一年試辦,附屬單位預決算的科目與單位預算的預決算科目不同,無法比較其 執行效益。所以,只能透過文獻分析法及訪談法來瞭解本縣及其他縣市附屬單位 預算實施情形及對所屬分基金的影響,此為研究限制之一。

再者,有關教育發展基金的相關文獻資料並不多,而各縣市受限於財政狀況 及工作分工的不同,所面臨的工作阻力及抗拒情形亦不相同,故輔以訪談法進行 之。然訪談人數較少,無法做更深入的探討,此為研究限制之二。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依據教育部所提之「各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試辦計畫」

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定位為政事型特種基金下之特別收入作業基金,應以附屬 單位預算方式編列,而各校則為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並設置專戶存儲,賸餘款 可以滾存作為以後年度計畫執行之財源並循環運用。以下為相關名詞之釋義:

一、基金

基金制度乃是政府為有效管理財政,依財政收入之來源及其用途,所設立之 制度。本研究所指的基金並非指股票、債券、期貨、權證、存款等募集大眾資金 由專業經理人投資的標的。

二、基金運用

本研究所稱「基金運用」是指自預概算規劃及籌編、審議、分配、執行以及 決算審定的執行過程,過程中若遇有超收或是超支可彈性處理、賸餘款可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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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

三、預算

泛指預算係將政府施政計畫以具體可衡量的數字表示的意思。政府機關預算 按機關層級分類,將預算分為 5 種做為籌編及執行預算之依據,分別為總預算、

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地方教育經費

於本研究所稱地方教育經費是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編列之預算有關「教育 支出」的經費,其內容雖涵蓋教育處、所屬高中、國中、國小及附設幼兒園、家 庭教育中心等經費,惟主要仍以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所需經費為宗旨。

五、預算程序

預算的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等預算程序明定於預算法中,為中華 民國中央政府執行預算程序的依據。預算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政府預算,

另以法律定之。又於第 2 項規定: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雖然預 算法僅以中央政府為規範對象,但是地方至今尚未明定地方預算法,為考量地方 政府於實際作業能有法可據,故準用預算法之規定。

六、收入與支出

預算的收入與支出於預算法第 6 條予以明確定義,係以界定為收入為歲入,

支出界定為歲出。

(一)歲入: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內之一切收入。一般係作為支應歲出計 畫之財源。

(二)歲出: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支出。

七、調整容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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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編列於預算之業務計畫項下之一級用途別,於年度進行中,確因為業務需 要致增加經費者,應優先檢討停辦或緩辦不具效益或不具急迫性項目,以於原計 畫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為原則。(101 年版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執行補充規定第 12 點)

八、超支併決算

教育處核定非代收代辦的專案計畫補助,學校未及編列於預算中,或是有相 對財源,如:學校開發自有財源—場地租借收入(收支併列)且有超支必要者,確實 需於當年度辦理者,應經教育處審核後,轉請主計處辦理超支併決算。(101 年版 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補充規定第 12 點)。直轄市及縣(市)

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政事基金第二十三點至前點以外之項目,年度預算 執行期間,因業務增減隨同調整之基金用途及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 務之確實需要,除增加直轄市、縣(市)庫負擔或重大事項,應報經主管機關(處、

局、室)核轉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外,其餘應報由主管機關(處、局、

室)核定後,併年度決算辦理。

九、補辦預算

因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遷或正常業務(含執行中央補助款項目)之確實需要,原 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 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項目,必須於當年度辦理,經檢討 無法在預算總額內調整容納者,得準用預算法第 88 條規定簽陳補辦預算事由並編 具補辦預算明細表送核。

十、經常門、資本門預算

歲入、歲出預算,按其收支性質分為經常門、資本門。歲入,除減少資產及 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收入,應列經常門。應列歲出,除 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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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門。

十一、一般性補助款

本研究所指的一般性補助款是指依據行政院所訂「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補助辦法」規定將中央對地方補助款明確區分為:行政院按相關指標權重,以公 式化方式分配直撥補助之一般性補助款(陳勁欣,2013)。

指將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地方制度法有關補助之相關規定整理納入該辦法中;

中央各部會原編列對地方之經常性支出補助款調整為一般性補助款,直接透列預 算撥付地方,由縣市政府依其優先緩急順序自主運用(陳麗珠,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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