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新舊制預算編列情形
本縣的收入財源可分為稅課收入及非稅科收入,而稅課收入以統籌分配為佔 大部份。部份其他縣市依 88 年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分得的統籌分配稅捐連正式 人員人事費都不足支應。為謀求經濟平衡發展,縮小城鄉差距,因此行院於民國 89 年 9 月 14 訂定發布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並於民國 91 年、95 年、99 年修正,該辦法為目前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的依據。補助的方式為將中央 相關部會的計畫型補助款抽出一部份,變成一般性補助款,依照地方政府的人口、
財政狀況等基本資料來訂定公式設算社福一般補助、教育一般補助及基本建設一 般補助額度(盧協昌,2006)。以民國 100 年度臺東縣總決算審核結果,歲入決算審 定為 139 億 5,129 萬餘元,其中補助及協助收入為 96 億 937 萬餘元,佔 68.88%、
課稅收入為 36 億 8,225 萬餘元,佔 26.39%、餘為其他各項收入。本縣稅課收入以 統籌分配稅 26 億 7142 萬元為最大部份,佔 19.15%,非稅課收入以補助及協助收 入為大宗占 68.88%,二者合計占收入的 88.03%。可見臺東縣自有財源開闢不易,
仍需仰賴上級補助款挹注。
民國 88 年精省之後,除民國 97 年歲入歲出差額因中央政府為調節縣市收支 平衡,提供臺東縣 500 億元補助款,而呈現正數之外,自 88 下半年以後,歲入皆 不足以支應歲出。各縣市政府財源受限於財政收支劃分法的規定,地方政府所能 得到的稅課收入很有限,民國 100 年臺東縣只獲得 2,726 百萬元,1.37%的統籌分 稅款。由此可知,需大量仰賴上級的補助款才能把縣財政缺口彌平。(林玉婷,2011)
依 101 年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總說明,本基金為政事型基金採 附屬單位預算體制,係依預算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目所定,有特定收入來 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其特定收入來源有:縣市自籌、行政院一 般教育補助款、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款等,其支出全數用以推動本縣地方教育事 務。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 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所以,地方政府主管權責辦理國民教育,於推動地方教育事務時,除落實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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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的精神外,更可依不同的資源、需求、特色因地制宜,以發揮各地方辦理國民 教育的特色。中央政府基於監督立場,編列經費補助地方政府部份的國民教育經 費,國民教育經費主要仍由地方政府負擔。但是以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100 年歲入來源別決算審定數為 2,600,892,,612 元來看(如表 5),其中補助及協助收入為 2,548,925,175 元,佔全年收入的 98%,而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
捐獻及贈與收入及其他收入(學雜費收入及雜項收入)合計約佔全年收入 2%。由此
2,548,925,175 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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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縣 101 年縣庫收支概況分析,如圖 8 與圖 9,說明如下:
1.、收入部分:101 年度各項歲入實收數計 127 億 4,812 萬 6,887 元,其中補助及 協助收入 82 億 8,724 萬 3,873 元,占 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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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8 本縣 101 年歲入決算構成比率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總決算
2、支出部分:101 年度各項經費實支數 125 億 1,545 萬 3,183 元,其中教育支出 37 億 9,487 萬 999 元,文化支出 1 億 2,914 萬 4,278 元,債務付息支出 6,057 萬 8,455
元。
圖 9 本縣 101 年歲出決算構成比率 資料來源:臺東縣政府總決算
憲法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國民教育經費之預算在中央與地方權 限劃分之規定下,屬於地方政府之權限。國民中小學之教學環境,因為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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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財力狀況不同,而有參差不齊之教育品質,藉由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之核撥,
改善城鄉教育環境之差異。國民教育經費預算在中央及地方政府均有編列,各級 政府的教育經費預算均以普通基金單位預算方式編列,依據《教育部組織法》規 定:教育部為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教育部除了監督地方 政府教育事務之外,亦以普通機關單位預算模式的方式編列計畫補助各縣市政府 教育局,各縣市政府教育局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列入教育局的追加預算。再由 教育局轉分至各國中小學執行,各國中小仍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而該筆補 助計畫在教育部、縣市政府教育處僅係以普通單位算模式編列之一項工作計畫而 已。
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部門設置基金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及 14 條強制規定;但法未明確規範基金性質為何。所以,民國 90 年時地方政府及所屬 學校預算體制,若以教育局組織別區分:除台北市、高雄市為府外局的獨立機關 以單位預算方式編列之外,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屬府內局,預算編列於縣(市)
政府單位預算內,以業務或工作計畫方式呈現。而花蓮縣政府教育局於民國 90 年 6 月由府內局改為府外局,為一個獨立機關;若以學校別來區分:國民中學單獨以 單位預算方式呈現,各國民小學或彙整成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各自獨立為一 單位預算。
採行單位預算編列預算的方式,於歲入預算依預算法第 37 條規定,應按來源 別科目編製之,歲出預算則依預算法第 37 條規定及OO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 辦法規定,按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與單位預 算編製方式及內容大致相同,是以歲入、歲出全部列入預算,目前中央政府並無 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預算型態。若採單位預算特種基金之預算型態,各縣(市)
政府於籌編預算時,因無法知道特定補助款受教育部補助的額度,所以於籌編預 算時需先行估列,或以追加預算方式辦理。雖然,中央政府一般教育補助透列預 算時程並無問題,而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款,需等到教育部特定教育補助款完成 立法程序,並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後,才能知道受補助額度再編入 縣(市)政府教育處單位預算中,缺點是預估數可能與實際核定數有大幅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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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探討民國 91 年至 100 年臺東縣的情形,臺東縣政府教育局僅屬縣市政府之 其中一機關而已(府內局),所以沒有臺東縣政府教育局獨立的單位預算,而是以「教 育支出」業務計畫科目編列於臺東縣政府之總預算中,而 100 年以前各國中及四 所設有專任主計之國小,則是以教育局之「教育支出」業務計畫項下之「OO國 中」、「OO國小」編列。各國民小學(未設專任主計人員的國小無獨立的預算書,
是以彚編成一冊的方式按各班級數及學生人數核定預算),並以工作計畫科目編列 於該地方政府之總預算中做總額表達。而各校的預算書中僅列出教職員薪津、經 資門併計的辦公費用,而教職員工調整待遇準備、退休撫卹等費用,均由教育局 編列預算以統籌科目支應。
推動附屬單位預算制度之後,依照預算法第 89 條規定,附屬單位預算中,營 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由庫撥補額或應繳庫額,但其 作業賸餘或公積撥充基金額,不在此限,其預算之編製、審議及執行,除信託基 金依其所定條件外,凡為餘絀及成本計算者,準用營業基金之規定。由預算法來 看,與附屬單位預算相關的條文有:第 19 條、第 20 條、第 41 條、第 42 條、第 45 條、第 46 條預算之籌劃及擬編、第 50 條預算之審議、第 78 條為預算之執行、
第 85 條、第 86 條、第 87 條、第 88 條及第 90 條等,其中第 85 條及第 87 條單獨 規範營業基金,故營業基金以外其他特種基金準用第 85 條及第 87 條之規定。
預算法第 85 至 90 條為 87 年修正預算法時設置的附屬單位預算專章,因為從 立法沿革來看,民國 42 年修正公布預算法時,僅有國營事業編製綜合預算案(即營 業預算),至民國 61 年度以後才陸續設立作業基金、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 資本計畫基金等非營業特種基金,各基金均表達餘絀並為成本計算,故非營業特 種基金預算之擬編亦準用預算法第 89 條規定辦理。以臺東縣為例,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之預算書表包含下列三項主要報表:
一、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表達收支面執行狀況,收入依來源別編列,
支出依其性質,並將業務收支結果及餘絀撥補狀況表達。
二、現金流量預計表:基於繼續經營原則,用以評估基金之產出。
三、編製預計平衡表,以表達資產、負債及淨值在年度結束時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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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預算法第 88 條後段,有關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
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仍應補辦預算。各縣(市)政府若採行附 屬單位預算之預算體制,因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為特別收入基金,其財源大部份都 是仰賴公庫之補助,為無自償性財源之基金,故縣(市)政府單位預算所編列的 經常門補助、資本門之投資,以「補助」或「基金」科目透列單位預算辦理,即 為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之補助。
101 年臺東縣推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制度之後,行政院主計處 依該基金預算特質與基金運作之特性訂定了一套適合的預算科目,而原本附屬單 位預算制度是沒有代收代辦的科目,但是,為了配合現行制度有代收代辦的科目。
且在籌編預算時,教育部計畫型補助款尚無法確定受補助學校及額度,所以無法 將補助經費預先籌編於各分基金預算內,所以先依補助計畫總額,將教育部核定 匡列之計畫型補助款,暫時編列於教育處分基金的各工作計畫中,等到中央補助
且在籌編預算時,教育部計畫型補助款尚無法確定受補助學校及額度,所以無法 將補助經費預先籌編於各分基金預算內,所以先依補助計畫總額,將教育部核定 匡列之計畫型補助款,暫時編列於教育處分基金的各工作計畫中,等到中央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