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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教育經費獲得保障合理化、編列制度化、分配公開化及運用透明化等 4 項目 標乃是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的立法意旨,如何落實其立法精神與實行目標乃是 大家關心的。依該法第 10 條規定,各縣(市)政府教育經費係依照「行政院教育 經費基準委員會」所定數額編列預算,不論是採行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或附屬單位 預算特種基金,都是希望能夠達到教育經費運用透明化及彈性化之目的。陳春榮 (2011)於政府財務實況及如何提升財務運作效益(上)一文中提到:截至 100 年度 止,僅餘南投縣、台東縣及花蓮縣未實施,但亦將於 101 年度實施。故臺東縣於 101 年度推動附屬單位預算制度,於推動 1 年之後,本研究透過訪談及相關文獻得 到下列結論及建議,並提出後續研究之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節 研究結論

「錢不是萬能,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於 100 年 9 月決定於 101 年將預算制度轉變為附屬單位預算制度,乃是為避免遭上級扣減補 助款,並爭取試辦的開辦費或獎勵金。而此一改革,應該是為了使教育改革的主 體—學校,有一個理想的財政支援系統,以輔助其達成預定的教育目標(許添明,

1998)。本節針對成立附屬單位預算體制之後,所產生的現場困難與問題提出結論:

一、採集中支付制降低對財務調度的影響:

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分基金皆納入集中支付,透過各分基金編製之收支 估計表及主要業務計畫實施估計表,由縣政府財政處支付科按月由單位預算撥補 至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各分基金之帳戶。

臺東縣自籌款多仰賴借款支應,為避免一次性將款項全數撥入基金,致資金 長期閒置,發生財務調度欠缺靈活並增加利息支出等無效率的情形。所以,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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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籌款及行政院一般教育設施補助款經費部分,按月簽由縣庫撥入教育發展基金 專戶。而教育部計畫型補助款則是於補助款撥入縣庫後再於基金實際需支付款項 時,才由縣庫以繳款書將款項撥入各分基金虛擬專戶(集中處理分戶記帳)。依臺東 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第 115 點提到:應辦理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者,該中 央補助款經由本縣主計處撥付各分會計機關時,應由主計處按各分會計機關所提 經核准之計畫預算表,以「繳款書」撥入各分會計機關之基金專戶。由教育局普 通公務單位預算依收支估計表按月撥入各校分基金專戶方式處理,增加了每月撥 款至 116 個分基金帳戶的動作,雖然是為避免龐大資金長期閒置,致公庫資金調 度欠靈活等無效率之情事;而基金納入庫款集中支付雖降低個別收益,但增進地 方整體財務效能(吳美芍,2011)。

若有年度賸餘數時,除人事費及專款專用之計畫型補助款賸餘經費控留辦理 收入退還外,餘由各分基金控制,對於縣庫超撥部分,應由各分基金於年度結束 前先辦理收入退還或是縣府會在 12 月時做控留。因第一年辦理時,各校對於超撥 數無法於 12 月前精算,所以控留的動作是等是隔年 3 月才由縣府主計處於 3 月縣 (市)庫撥款收入做控留。

二、對債務的影響:

教育支出,應包含必要之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費、退撫 經費等項目,各縣市教育人事費佔教育總平均達 84%,自然排擠到學校業務費及 軟硬體設施之充實或改善(主計月刊,社論,2009,.)。陳春榮(2011)提到:

我國亦因教育經費用於人事費比率逐年上升,如降低國民中小學班級學生人 數所需的教師及增加營養師、護理師、輔導人力及教學助理等,對其他急要 或必要支出造成嚴重排擠效果。

101 年退休撫卹的預算數約 18.5 億元,占歲出預算總額 11.91%;債務支出佔 101 年歲出總預算 0.84%,教育科學文化支出佔 101 年總預算 25.94%,為避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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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後,降低總預算規模,對總預算舉債上限產生 影響,所以在編製總預算時仍編入,其他如:學雜費收入、資源回收收入、場地 租借收入等直接編列於基金,為學校收支對列的項目,因金額不大,就總預算規 模降低而言,其影響應屬有限;至於縣(市)庫撥款收入,係透過單位預算編列補助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對總預算規模並不會造成降低之影響。

三、開源節流有限,縣府預算與國教經費補助的部分是學校最想積極爭取的部份:

因台東縣屬農業型鄉鎮市,境內的國中小大都規模不太,因業務費僅以 學校班級數及學生數匡列,支出規模僵化所以業務費剩餘額度不大,少有年 底為消化預算而浮濫核銷的情形。但是在自籌財源方面若是能鼓勵學校運用 現有場館設備租借或是開班授課來自籌財源,除了可以活化校園空間之外,

也可以增加學校與社區的互動。但相關研究亦證實,「學校收入經費來源以公 部門撥入的適足性程度較高,自籌財源的適足程度較低」(周惠美,2010):表 示公部的撥入款用以支應學校需求的來源較為穩定;表示非公部份經費來源 所帶來的助益有限。此外,附屬單位預算制度對於學校開源節流的鼓勵效果 有限,加上偏遠學校自籌財源不易,可能會更擴大學校間差距,對處於偏鄉 小校的學生更為不利(劉素娥 2011)。

因為學校每年的預算變化不大,縣府預算與國教經費部份可以依學校的 狀況直接補助;所以是學校最積極爭取的部份。而且,補助款也可得到家長 的認同校長辦學認真;也可能因私相授受造成弊端,成為公關校長(丁文祺,

2011,引自。林姿吟,2005)。而且校長若因學校經費不足要對外募款,需向 人拜託並爭取資源時,對校長的心理會產生欠人人情的心裡包袱,所 國中小 自籌財源的款項都不多,金額都不大。

四、推動裁併校,以解決專任會計人員及人事人員不足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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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8 月 1 日起「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國小教師不再兼辦人事、主計 業務,教師們額手稱慶;2010 年 4 月 15 日監察院通過對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行政院主計處處理「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任人事及主計人員相關問題」違 失之糾正案。教育部於民國 97 年 6 月 6 日台國〈四〉字第 0970085528 號函規定:

「自 97 年 8 月 1 日起,國民中小學不論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由教師 兼任。」;並於民國 100 年 1 月 7 日臺國(四)字第 0990200827 號函:「國民中小 學人事及主計人員應以專任人員為遴派對象應積極修法檢討改善乙案」,督促並 管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解決學校教師、護理人員兼任人事、主計之問題。

前函提到:「臺東縣及南投縣政府枉顧校護不得兼任與本職不相關業務之行政命 令等情事乙案」。因為臺東縣於 99 年 5 月 21 日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仍有教師及 校護兼任人事主計業務之縣市檢討會議」的會議紀錄決議:6 班以下的學校,除 98 學年度已由護理人員兼任人事人員者得持續兼任外,其他校護不得兼任。並表 示改善方式為:3 年內改善人員編制,移撥學校超額職員至小型學校,或增設幹事;

逐年降低設置專任人事人員之學校班級數,逐年增設專任人事人員,小型學校共 置專任人事人員,或由他校專任人事人員兼任。依監察院公報第 2703 期提到,於 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時本縣所屬國中小學護理人員兼辦人事、主計業務統計情形 如下: 兼辦人事業務有 6 所國中、25 所國小,兼辦主計業務有 1 所國中、62 所 國小,共計 7 所國中 87 所國小;總計 94 所,佔 89.9%。101 年本縣推動地方教育 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時,已無校護兼任主計之情事。

100 學年度本縣所轄學校共有 100 所國小(含分校)及 22 所國中(黃國銘,2012),

其中有 28 所國小的人數在 50 人以下;63 所國小及 5 所國中人數在 100 人以下。

臺東縣政府教育處長林輝煌 2013 年 6 月 18 日接受國立教育廣播電台訪問時指出:

「少子化,學生越來越少,裁併小校與分校,是必然的趨勢。」因為較大的學校有 較多教育資源及文化刺激,對學生的人際互動上有較有幫助。所以,如果進行順 利,教育處不排除一年裁併不只一所。因為本縣地形狹長,全臺東縣目前有 4 所 國中、9 所國小符合裁併標準,而以分校來說,7 所分校全都不足 30 人。由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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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推動裁併校除了是對學生最有利的選擇之外,也可以解決專任會計及人事人 員不足的問題。

五、相關文獻對於各縣市推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看法差異:

若不考慮各項相關因素,僅就學理分析,林淑媛(2001)認為採行附屬單位預 算特種基金之預算體制,似為較佳之選擇;李碧雲(2008)認為附屬單位預算制度 對需向外舉債之台中市無負面影響,而且有助於基金整體運作,對教育品質之提 升有相對助益;吳美芍認為新北市於民國 99 年度執行以來尚未能見立竿見影之 效,教育部的立場是「著重促進政策參與但欠缺後續有效支援」(吳美芍,2011),

亦有提及:成立特別收入基金運作,尚待研議其必要性 (李香美,2007)。涂玉枝 (2002)文中提到有 76%以上的受測者認為國民中小學不應比照大專校院編列附屬 單位預算,反而是原編列單位預算之普通基金模式校符合相關規定、亦有建議設 置附屬單位預算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應要深思(陳慧婉,2012),或是建議回歸單位 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型態編列(陳信安,2012),本研究經訪問及文獻分析將結果歸 納:若是站在縣府整體財務資源調度的立場來講,都覺得沒有必要設立附屬單位 預算制度,因為基金設置之浮濫,已割裂整體預算資源,並影響整體預算制度之

亦有提及:成立特別收入基金運作,尚待研議其必要性 (李香美,2007)。涂玉枝 (2002)文中提到有 76%以上的受測者認為國民中小學不應比照大專校院編列附屬 單位預算,反而是原編列單位預算之普通基金模式校符合相關規定、亦有建議設 置附屬單位預算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應要深思(陳慧婉,2012),或是建議回歸單位 預算特種基金預算型態編列(陳信安,2012),本研究經訪問及文獻分析將結果歸 納:若是站在縣府整體財務資源調度的立場來講,都覺得沒有必要設立附屬單位 預算制度,因為基金設置之浮濫,已割裂整體預算資源,並影響整體預算制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