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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校務基金之不同及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校務基金之不同及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

本論文在探討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預算制度變革,本節就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與校務基金之不同及公務預算與附屬單位預算之特性做概要性的介紹。

壹、地方教育發展基金與校務基金之不同:

教育部為紓解學校預算無法隨同學生人數及業務量的增減所產生的財務影 響,為加強學校財務有效運用,除開源節流及落實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促進提昇 教育品質與經營績效等目的,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預算法之規 定所設立之特種基金,簡稱校務基金;繼國立大專校院全面實施校務基金之後,

自民國 96 年開始推動國立高中職實施校務基金(作業基金型態)。所以,校務基金 乃是教育部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及績效,依據國立大學校院 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及預算法之規定所設 立,遵守受益付費原則,亦為作業基金的特性之一;此特性於校務基金的情形是:

接受高等教育,須繳交學雜費。

校務基金乃是依預算程序設置之特種基金,其預算體制採附屬單位預算制 度,一切收支均依法辦理,納入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基金的收支、保管與 運用,並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而國立大專校院長期以來 仰賴政府公務預算的補助,經營上未發展出成本會計制度,因缺乏善用學校資源 及自籌財源的誘因,所以應加強成本效益觀念,提高經費使用效率;結合績效獎 勵制度以加強自籌款項之能力並放寬自籌款支出彈性(黃惠專,2010)。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雖然規定,地方政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支,應 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然並未於法中明定基金預算編列型 態。至民國 97 年除了臺北市及高雄市以外,其餘 23 縣(市)教育發展基金均係以單 位預算特種基金型態編列(張素雲、王應慈,2008)。民國 98 年,教育部推動各縣 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實施附屬單位預算。縣市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所屬之國民 中小學為國民基本教育,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5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免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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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縣市政府於辦理國民中小學時,其學雜費,無法像高等教育可向使用者收取 費用,所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特別收入基金,採附屬單位算制度型態編列(敎育 部,2008,OO縣(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參考範本)。

依預算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第 2 項: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故臺東縣政府教育處亦按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的業務特性訂定臺東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於辦法中 明定基金之設置目的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合理分配教 育資源並明定基金來源及用途、資金運用、收支管理等事項。自民國 83 年起各縣 市依據民國 81 年所訂「教育部補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肆、帳務處理第 11 點規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及各縣市政府收到本部補助款時,應以「教育部補 助地方國民教育經費」名義設立專戶儲存於公庫或代理公庫,不得與本機關之經 費或與本計畫無關之款項併存,亦不得存入民間團體之金融機構或交由私人保 管。所有因執行計畫之開支,亦應簽發支票自本專戶存款內直接支付。但有同時 接受本部兩種以上補助或委辦經費時,其款項得併入同一專戶儲存,惟應按各計 畫性質之不同分別列帳,以備查考。」,各縣市政府亦因該要點之規定而設立「國 教專戶」,因財務採統收統支的方式,所以於臺灣銀行設立專戶,將中央與省政府 對縣市政府的所有補助款納入該專戶內,而不納入縣市政府的預算中。因為不納 入縣市政府的預算中,可以避免辦理追加減預算所耗費的時間、人力及物力,又 可以避免一筆預算須要經過中央與地方審查兩次才能動支的情形(林揚盛,2001);

其目的是為了迫使地方政府能真正將教育經費運用在教育方面,而無法挪用補助 款於其他地方建設上。賴恒宗(2009)引用學者蓋浙生的論點如下:

學者蓋浙生認為:縣市政府設置教育發展基金,一方面可使教育經費來源多元化,不完全依 賴政府公共預算為主體;二方面可使經費運用達到民主化,各項收支透明化,在合議制度下,

杜絕少數人作決策的流弊,提高經費使用效率。

表 1 為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基金不同之處,因二者皆採附屬單位預算制 度,所以二者都具有附屬單位預算制度的特性,如基金:運用有彈性、超收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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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表 2 教育部推動各級學校及國立社教館所實施基金情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自陳春榮(2011)。政府財務實況及如何提升財務運作效益(上)。主計月 刊,668,20-26。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基金不同之處(2)—

29 1003040786 號令公布並修正「臺東縣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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