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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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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壹、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如下:瞭解家長教養 ADHD 資優兒童的感受

(一)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的狀況。

(二)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的困難。

(三)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時嘗試的策略。

貳、

研究問題

(一)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的狀況。

瞭解家長眼中 ADHD 資優孩子的生活作息、飲食與特殊情況。

(二)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時面對的困難與壓力。

(三)

瞭解家長養育 ADHD 資優兒童嘗試採取的教養策略。

1. 家長採取過的策略以及策略來源?

2. 家長為教養 ADHD 資優兒童曾做過的努力,包含書籍、網路資料、就醫、

聽演講、家長交流……等。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為釐清本研究所使用概念名詞之意義,俾便於分析與討論,茲將有關的重要 名詞界定如下:

一、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Attention Defecit/Hyperactivity Disorder,簡 稱 ADHD):

俗稱過動症的注意力不集中症候群,是一種目前仍然無法完全確定病因的腦 部疾病,在大腦的情緒區、控制衝動區及記憶區有明顯的功能缺陷,病童會在記 憶力、克制力及活動量上和正常兒童有很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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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特殊教育法條文中,過動症的正式名稱為「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1 年修正條文修訂中明定鑑定標準為:

(一)

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於其同年齡或社會文化之常態者,得參考精神科 醫師之診斷認定之。

(二)

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或任一情境中顯現適應困難。

(三)

在學業、社會、人際、生活等適應有顯著困難,且經評估後確定一般教 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獲得有效改善。

美國精神病學會診斷手冊第四版(DSM-Ⅳ)有關注意缺陷過動障礙的診斷標 準,注意缺陷過動障礙三大主要症狀分別為:分心、衝動、活動量。而 DSM-Ⅳ診 斷標準中又分成三大項:注意力缺失、過動/ 衝動、病程表現,茲將診斷症狀列表 如下。

表 一–1 注意力缺陷過動症診斷表

以下每項行為至少出現 6 項 以下須全部符合

注意力缺失 過動/ 衝動

不注意細節,常粗心犯錯 無法靜坐或扭動不安 症狀持續至少 6 個月

活動中難以維持專注 坐不住,無故或藉故離座 7 歲之前就已經出現症狀

難以專心聽人說話。 過度好動,行為不合情境 影響兩種以上情境的表現

無法完成事情,無法負責 難以安靜遊玩或休閒 影響學業、工作、人際

不會自己計畫 「裝上馬達」般動不停 排除其他心智或精神疾病

逃避專心、費心的事 話很多

常弄丟東西 問題還沒有問完就搶答

容易分心 難以等待、輪流

常忘東忘西 常打斷他人談話或是干擾別人

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將本研究中的「注意力不集中過動症」定義為:經由 醫療或教育相關單位的鑑定,診斷確定有診斷證書或事鑑定證明者。

二、 資賦優異

1972 年美國教育部長 Marland 對資優所提出的定義:資優和才能兒童是指那些 經過鑑定,證明其具有卓越的能力,經由特別提供的教育,能達成高度成就,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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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於社會的人。而各家對於資賦優異也有類似及不同的看法。Gagne(1983)認為天 賦指的是孩子未經訓練前的潛能,包含心理的和生理的天生能力,包括智力、創 造力、社會能力、感官動作等能力;特殊才能指經過訓練後發展出技能或知識,

進而在社會的某個領域中擁有傑出表現。

Renzulli(1977)提出資優三環論(Three-Ring Conception of Giftedness),認為資優包 括 中 上 的 能 力 、 高 度 專 注 及 高 度 創 造 力 這 三 種 人 類 特 質 交 互 作 用 的 結 果 。 Terman(1920) 認為資優要以智力商數為主(詹馨等人,1986;J.T.Webb、E.A.Meckstroth

& S.S.Tolan,1994;吳昆壽,1986)。國內學者蔡典謨(1986)指出資優是高於平均的 能力、高創造力和堅強毅力等三種特質交互作用的結果;吳昆壽(2006) 認為資優 是一種潛在能力,有潛力的人有在學校或日常生活上達到卓越成就,另外代表已 經有卓越才能表現的人士。陳麗玉(2006)認為資賦優異是天生的、與生俱來的,特 殊才能是資賦優異再加上後天有利環境的結果。

美國 1978 年資優兒童教育法及 1988 年的資優學生教育法案定義:資賦優異

(gifted)和特殊才能(talented)兒童,是指經由專家鑑定,能在下列任何領域中 有一種或一種以上持續表現優異或具有優異潛能者:一般智力能力、特殊學術性 向、創造性及思考性能力、領導才能、視覺和表演藝術。

我國特殊教育法所指資賦優異,是指在以下領域中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 者:

1. 一般智能。

2. 學術性向。

3. 藝術才能。

4. 創造能力。

5. 領導能力。

6. 其他特殊才能。

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十五條到二十條明列各類 資賦優異鑑定基準,而各類均有類似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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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別智力或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 等級九十七以上。

2. 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 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3.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 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4.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 辦單位推薦。

5.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

並檢附具體資料。

三、 ADHD 資優

ADHD 資優學生是指兼具 ADHD 以及資賦優異雙重特質者。ADHD 資優在認 知、生理、社會和情緒的發展顯的很不一致,在資優方面表現相當優異,遠遠超 過同齡兒童,但是注意力、控制、動作部份的發展卻又顯得發展明顯落後於同齡 孩童,就像前一秒還是數學神童,後一秒卻要像有情緒障礙一樣翻臉比秒速還快,

讓人難以承受在同一人身上的極端反差。

資優 ADHD 學童不管在學校或是在家裡都是需要特別輔導的學生。教育部資 優教育白皮書中提到,目前國內弱勢群體資優教育的服務對象,包含了身心障礙 資優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的資賦優異學生。正式的官方名稱是「身心障礙資 優學生」,身心障礙資優學生必需符合資優定義中任何一項標準,並且必須同時帶 有身心障礙類別中的一項或多項困難。在我國特殊教育法中的身心障礙又分為「感 官肢體障礙資優」以及「認知障礙資優」,本研究所關注的 ADHD 資優屬於認知障 礙資優類的情緒障礙資優。

綜合上述學者的看法,將本研究中的「ADHD 資優」定義為:經由醫療或教 育相關單位的鑑定,經醫生診斷確定有診斷證書或是經特殊教育委員會鑑定委員 鑑定證明罹患注意力不集中缺陷過動症;並且同時符合國內資賦優異鑑定辦法中 資賦優異資格中任何一類的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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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教養過程

父母在養育孩子的過程中包含養護與教育。父母在將本身的價值觀、信念、

處事態度等訊息傳遞孩子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事件、心情、感受等,所有的親 子間交互作用統稱為教養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