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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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婚姻、同性戀者結婚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合法的 婚姻關係。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 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
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
貳、 同性戀
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最早於 1896 年被提出。1920 年代之後,由西方 性學與精神科醫學翻譯成中文,剛開始是慣用於描述一種心理或精神變態的情形。
西方研究者─金賽(Alfred C.Kinsey),在 1950 年代的性學報告中將同性戀界定 為:年齡超過十八歲,且曾與自己同樣性別的伴侶有過多次重複的肉體接觸,並 達到性高潮者。根據美國心理學會指出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是一個持久 的情感、浪漫、性或是對他人情感的吸引力,包含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林 孟宜,2011)。
在本研究中,同性戀指的是個體一種性取向,用來描述對於自己相同性別的 人產生持續性的吸引力、性慾或性行為稱之。
參、 婚姻
婚姻的起源,芬蘭社會學者 Westermark 認為,遠古時代,一個男人與一個 女人或數個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種習性。男人與女人不僅生活在一起,而且從事 性交行為,並共同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家庭便因此而形成。男人與女人生活在 一起的習性後來慢慢的被習俗及法律所認可及承認,使得婚姻最終成為一種社會 制度(鄭椿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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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包含著多元面向,以社會學的面相解釋婚姻,是被界定為兩個成年 個體之間為社會所承認許可的性的結合。當兩人結婚時,即成為彼此的「親屬」, 婚姻的領域擴大將兩人所屬的親屬聯繫起來,透過婚姻關係形成一個綿密的親屬 網絡,使婚姻中包含家庭權、親子權等相關權利。
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是一種獲得法律承認的關係型式,包括他們在婚配期 間相互所擁有的以及他們對所生子女所擁有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婚姻也 被認為是性交的權利。婚姻的締結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或父母的同意,民法規定男 生須滿 18 歲,女生須滿 16 歲,未成年結婚須經過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時,
社會亦制訂一些規則來做為結婚的必要條件,例如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結婚 須有 2 位以上證人並至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我國民法第 972 條至 1058 條有婚姻相關的規定,其權利與義務項目大約有 夫妻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務分工、子女姓氏、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等。
學者陳昭如(2010)指出「婚姻」所涉及的法制層面除了民法之外,尚有衛生福 利法規、稅法、家事事件法、優生保健法、刑法等,兩人一旦決定進入婚姻制度,
伴隨而來的是權利與義務關係,除了形式上的認同之外,實質的權利保障也是婚 姻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肆、 同性婚姻態度
本研究中的「同性婚姻態度」是指對同性婚姻在認知、情感與行為意向上表 現出的持久或普遍的正、負向感覺。認知訊息包含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信念和知 識;情感訊息是對同性婚姻的感覺、情緒;行為訊息則是對同性婚姻的行為反應 或傾向(尤偉忠,2003)。因此,所謂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即是指個體對同性婚姻 的看法與了解,在情感上是否能接受同性伴侶,以及在行動上與同性戀者交朋友 或參與相關的活動。
本研究所使用的半結構式訪談大綱是參考林正誼(2006) 「國民小學教師性 別態度量表」、陳雅伶(2007) 「大學生同性戀態度量表」及林孟宜(2011)「國小 教師同性戀態度量表」等和其他研究者蒐集的相關文獻,編擬深度訪談題項依態 度的認知、情意與行為反應三個向度並進行資料蒐集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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