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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同性婚姻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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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依據第一章所述的研究目的,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第一節探討同性 婚姻之研究;第二節探討同性戀態度之研究;第三節探討教師對多元文化的態度 研究。

第一節 同性婚姻之探討

壹、 國外同性婚姻之現況

2015 年 5 月 15 日盧森堡總理貝特爾(Xavier Bettel)與其男友比利時建築 師高蒂爾•德特奈(Gauthier Destenay) 舉行了婚禮,成為第一位完成同性婚姻儀 式的歐盟現任元首。歐洲聯盟約有 12 個國家合法化同性婚姻,以羅馬天主教人 口為主的盧森堡去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2015 年 1 月正式生效,5 月即出 現首位完成同性婚姻的在任元首,代表着這個羅馬天主教人口占多數的公國在態 度上的轉變。

貝特爾(Xavier Bettel)在 2008 年承認了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但往往會弱化 這件事的意義,他當時曾說:「人生只有一次,我不想隱藏自己的生活,但我不 是『同性戀候選人』。人們投票給我,並非因為我是同性戀或異性戀。」

在此之前,曾有兩位世界領導人公開出櫃,分別比利時總理迪賀波(Elio Di Rupo)與冰島總理約翰娜•西於爾扎多蒂(Johanna Sigurdardottir),冰島總理約翰 娜•西於爾扎多蒂(Johanna Sigurdardottir)於 2010 年在任職期間與其女性伴侶結 婚。

自 2001 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 來,截至 2015 年 7 月,全球已有 21 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分別為荷蘭、比利時、

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 國、烏拉圭、紐西蘭、盧森堡、芬蘭、美國、斯洛維尼亞、愛爾蘭、英國。國際 間同性婚姻爭取合法性的重大歷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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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國外合法同性婚姻之歷程

國家 年份 法律或重大事件

丹麥

1989 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的國家,允許同性伴侶進 行登記。

2009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12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挪威

1993 通過「公民伴侶關係」法案

2002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08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瑞典

1995 伴侶登記法

2002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09 性別中立婚姻法案

冰島

1996 同意同性伴侶註冊

2006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10 性別中立婚姻法

荷蘭

1998 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但同 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

2001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並可領養孩子。

法國

2000 實施「公民互助契約」「同居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

2013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並可領養孩子。

比利時 2003 成為世界上第二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6 同性伴侶可領養孩子。

西班牙 2005 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可領養孩子。

加拿大 2005 通過「民事婚姻法案」,為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 家,亦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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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年份 法律或重大事件

南非 2006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成為了世界上第五個,也是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 婚姻合法的國家。

阿根廷 2010 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成為拉美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烏拉圭

2008

同性民事伴侶關係的法案生效

2009 允許同性伴侶領養孩子

2013 通過同性婚姻法,成為全球第 12 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葡萄牙

2010

承認同性婚姻,成為了歐洲第 6 個、世界上第 8 個在全國範圍內承認

同性婚姻的國家。

巴西

2013

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並可領養孩子

盧森堡 2014 同性婚姻以及同性婚伴侶認養子女的相關法案

紐西蘭

2013

成為全球第 13 個和大洋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英國

2005

允許締結民事伴侶關係,一種提供與婚姻權利相同但名稱不同的結合

形式。

2013

通過婚姻(同性伴侶)法

美國

2015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各州政府不得拒絕發與同性伴侶婚姻證書,亦即

美國全境同性合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以歐美地區為主,北歐國家不僅已賦與同性伴侶合法 的婚姻權利,法院在孩童監護權的判決上也出現女同性戀取得孩童監護權,生物 科技進步讓同性伴侶可以藉由人工授精方式獲得下一代,意即肯定同志親權的權 益。

然而,國際間目前對同志的看法不一,有些國家已經完全合法化,有些則將 同志視為犯罪,例如茅利塔尼亞、蘇丹、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葉門、卡達、伊 拉克、巴基斯坦以及奈及利亞北部和索馬利亞南部等國家與地區。

2005 年,加拿大大學教授路易斯-喬治‧汀(Louis-Georges Tin)開始倡導 5 月 17 日作為「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所謂的「恐同」,指對同性戀者不理性的恐懼,可能也會有厭惡、仇恨、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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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等,甚至訴諸暴力,危害同性戀者的生命。至今,面對男男、女女以及跨性 別的族群,仍然有許多人抱持這種恐同的態度。

貳、 國內同性婚姻之現況

2012 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花了三年研擬推動改革婚姻與家庭制度的 法案,簡稱多元成家方案,其中包含婚姻平權草案(含同志婚姻)、伴侶制度草 案、家屬制度草案三方面,並發動了一項「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動,截 至 2015 年 7 月已有 155355 人連署,引發社會眾多的討論與爭議。其中,婚姻平 權(含同性婚姻)草案首先獲得足夠提案立委人數的連署,並在 102 年 10 月 25 日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立法院 103 年仍未將婚姻平權草案 排入討論議程。

在同志婚姻的部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現行民法中所有指涉「一男一 女」要件拿掉,使婚姻的性別要件變得中立,如此,不論性傾向為何、性別認同 為何,都能進入現行婚姻制度的權利義務。透過賦予所有非異性戀族群平等進入 婚姻的權利,是一場重大的親密關係革命,調整了婚姻制度對非異性戀的「排他 性」,並開放多元性別新的社會條件去實踐、參與婚姻制度內涵的文化建構與發 言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認為異性戀與非異性戀一樣值得受尊重與保障。因此 應該都可以平等進入內涵完全相同的婚姻制度;同時,當然也同享不進入婚姻的 自由,但他們的伴侶權、家庭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堅持「三胞胎一個都不能少」的原因。然而,我們從自己的親密關係實踐就知道,

不論是異性戀或非異性戀,婚姻制度這樣高密度的親密關係,並不總是適合每個 人,婚姻並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有關三項多元成家的制 度比較如下表:

表 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多元成家方案比較表 婚姻平權

(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人數 2 人 2 人 2 人或 2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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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https://tapcpr.wordpress.com

雖然贊成同性婚姻的聲浪驚人,但反對同性婚姻的數據也絲毫不輸,台灣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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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 關係。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1. 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 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 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 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 生育子女的特性。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 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成歧視。

2. 同性婚姻入法將消耗國家龐大資源

部份支持同性婚姻的民眾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沒影響,但將同性婚姻入法 實際上是根本改變婚姻的定義,幾乎所有涉及婚姻、親屬、生殖、財產繼承、

保險撫卹之法令全都需要檢視與修改,各級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及系統也都 要跟著改,立法院亦必須投入許多心力審視、修訂相關法令條文,將耗費龐 大行政、立法資源,對全國人民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3. 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台灣不應成為華人地區第一隻白老 鼠

目前多數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歐洲人權法院針 對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均判決其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可見同性婚姻並非 如同性戀運動者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重視婚姻與世代傳承的華人地區 更沒有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臺灣倉促推動也勢必造成國家社會更多的對立及 內耗。

4. 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

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 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 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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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上述研究文獻發現,陳宜亨(2014)、林芊妤(2014)、楊詠誼(2011)

從歐美國家的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的經驗中,去找尋值得台灣借鏡與澄清疑慮的部 分,且都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態度逐漸寬容與接納,雖然仍會有眾多不同的看 法,但從歐美國家的法庭判例與合法化運動中,仍可看出容許同性婚姻的趨勢,

而這樣的研究結果也跟 2015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全境同性婚姻合法化 的現實狀況不謀而合。

而鍾逸帆(2015)、朱一宸(2015)、鄭椿瀚(2010)則是從臺灣的經驗對同 性婚姻之探討多以其合法性之爭議論述,研究結論均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抱持著

而鍾逸帆(2015)、朱一宸(2015)、鄭椿瀚(2010)則是從臺灣的經驗對同 性婚姻之探討多以其合法性之爭議論述,研究結論均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抱持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