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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 態度與同志教育實踐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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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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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諮商心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指導教授:蔡東鐘 博士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 態度與同志教育實踐之探討

研究生:林瑩如 撰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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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教育學系

諮商心理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 態度與同志教育實踐之探討

研 究 生:林瑩如 撰 指導教授:蔡東鐘 博士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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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終於到了這一天,謝謝東鐘老師耐心地指導與包容,謝謝明洲老師與承昌老 師的建議與鼓勵,讓我可以更有信心地完成論文。

謝謝台東,充滿力量的土地。

謝謝台東大學,瀰漫友善與自在的味道。

謝謝孟惠,願意與我分享許多論文的經驗 。

謝謝閃亮亮的夥伴們,一起展開奇幻旅程並相互扶持。

謝謝甜甜圈戰友們,一起堅持到最後。

謝謝嘉義的專輔們,接力地傳遞溫暖。

謝謝身邊不斷鼓勵我可以做到的親朋好友們。

謝謝永遠是我最堅強後盾的家人們。

謝謝自己做了一個勇敢的決定。

謝謝上帝給我如此特別與美好的生命經驗。

瑩如 謹誌於台東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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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態度與 同志教育實踐之探討

作者:林瑩如

國立臺東大學 教育學系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多元成家同性婚姻在理 解程度、感受與支持的態度現況,因教師為傳道、授業與解惑也,輔 導教師的價值觀會透過課堂教學、潛在課程與輔導歷程影響學生。本 研究除了探討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現況外,也希望可以了解其 影響態度的因素有那些,並檢視輔導教師對同志教育的實踐情形。

本研究採質性研究,利用深度訪談方式對嘉義縣四位非同志傾向 國中輔導教師進行一對一的訪談,研究結果為嘉義縣四位非同志傾向 國中輔導教師雖對同性婚姻的資訊未完然熟悉與瞭解,也未有參與公 開支持活動的經驗,對同志的親權也仍有疑慮,但皆對同性婚姻採支 持的態度。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受到人際經驗、教育訓練與在 職教育、角色與身分期待的影響。輔導教師願意主動在課堂中教授與 討論同性戀相關議題,多由自身的人際經驗與新聞報導等媒材作為教 學主軸與材料,並希望引導學生給予尊重與包容多元的態度,但認為 輔導教師的同志教育專業知能訓練普遍不足。

關鍵字: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同性婚姻、同性戀、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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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Nongay Counseling Teacher's Attitude to Same- Sex Marriage and Their fulfillment of Gay Education

Ying-Ju Lin

Abstract

This study was designed to investigate the attitude to the nongay counseling teachers’ extent of understanding, feelings and support towards diverse family same-sex marriage. This study was not only to explore nongay counseling teachers’ attitude to the same-sex marriage, but also to understand the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ir attitude and view how gay education is fulfilled.

This study is by the 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 one on one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four junior high school counseling teachers in Chiayi Country.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four nongay teachers support the same-sex marriage although they neither are familiar with the information on it, nor attend public supportive activities, and they still have doubts for gay parental rights. The teachers’ attitudes to same-sex marriage are influenced by interpersonal experiences, education training, in-service education, the roles and expected identities. The teachers are willing to teach and discuss gay-related issues in the classroom and use their own interpersonal experiences and news reports as teaching policy and material. They hope to guide students to have the attitude of

respecting and tolerating pluralism. But the study also shows that the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training in gay education is generally

inadequate.

Keywordnongay counseling teacher, same-sex marriage, gay, attitu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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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謝 誌... 6

摘 要... i

Abstract ... ii

目 次... iii

表 次... vi

圖 次... v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 3

壹、 多元成家方案之議題 ... 3

貳、 性別平等教育對國中學生之影響 ... 4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 6

壹、 研究目的 ... 6

貳、 研究問題 ... 6

第四節 名詞釋義 ... 8

壹、 同性婚姻 ... 8

貳、 同性戀 ... 8

參、 婚姻 ... 8

肆、 同性婚姻態度 ...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1

第一節 同性婚姻之探討 ... 11

壹、 國外同性婚姻之現況 ... 11

貳、 國內同性婚姻之現況 ... 14

參、 同性婚姻之相關研究 ... 17

第二節 對同性戀態度之研究 ... 20

壹、 同性戀的定義 ... 20

貳、 對同性戀態度的定義 ... 21

參、 對同性戀態度的相關研究 ... 22

第三節 教師對同志教育之態度 ... 24

壹、 臺灣的同志教育 ... 24

貳、 同志教育的相關文獻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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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設計... 29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29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30

壹、 調整心態 ... 30

貳、 訪談前的準備 ... 30

參、 預訪方面 ... 31

肆、 約訪方面 ... 31

伍、 尊重原則 ... 31

第三節 研究對象 ... 32

壹、 對象的選擇 ... 32

貳、 研究對象簡介 ... 32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33

壹、 研究者 ... 33

貳、 訪談大綱 ... 34

參、 錄音工具 ... 36

肆、 觀察紀錄表 ... 36

伍、 訪談同意書 ... 36

陸、 效度與信度 ... 36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 37

壹、 資料處理 ... 37

貳、 資料分析 ... 37

參、 資料的信效度 ... 38

第六節 研究程序 ... 39

壹、 確定研究問題並蒐集文獻 ... 40

貳、 準備研究工具 ... 40

參、 深度訪談法 ... 40

肆、 資料整理與歸納結果 ... 40

第四章 結果與討論 ... 41

第一節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 41

壹、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資訊的理解程度 ... 41

貳、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情意態度 ... 42

參、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支持行動 ... 44

肆、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志親權的態度 ... 46

第二節 影響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態度的因素 ... 50

壹、 人際經驗 ... 50

貳、 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 ... 51

參、 身分與角色期待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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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同志教育的教育實踐 ... 57

壹、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對實施同志教育的意願與行動 ... 57

貳、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實施同志教育課程內容與主軸 ... 58

參、 非同志傾向輔導教師實施同志教育課程的反思 ... 6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65

第一節 結論 ... 65

第二節 建議 ... 68

壹、 對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的建議 ... 68

貳、 對教育單位的建議 ... 70

參、 未來研究建議 ... 72

參考文獻... 73

壹、 中文部分 ... 73

貳、外文部分... 77

附錄... 78

附錄一 訪談同意書 ... 78

附錄二 訪談大綱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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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1 國外合法同性婚姻之歷程 ... 12

表 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多元成家方案比較表 ... 14

表 3 同性婚姻之相關研究 ... 17

表 4 同性戀態度相關文獻 ... 22

表 5 同志教育的相關文獻 ... 26

表 6 研究個案簡介 ... 32

表 7 研究工具整理表 ... 33

表 8 訪談大綱之分類表 ... 34

表 9 資料編碼原則一覽表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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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1 研究架構 ... 29 圖 2 三角驗證 ... 38 圖 3 研究程序 ...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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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說明研究背景、動機,研究目的與問題,重要名詞解釋,研究的範圍與 限制。本章共分成五節,第一節研究背景與重要性,第二節研究動機,第三節研 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第四節名詞解釋,第五節研究範圍與限制,各節詳述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重要性

1997 年,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諮議報告書,將性別平等教育列為教 育改革項目;同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各級中小學依法每學年應至少有 四小時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1998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研議將兩性 教育議題納入課程綱要,並於 2001 年公告實施;2004 年,《性平法》公告實施,

其中訂有「課程與教學」之專章,2005 年,將「兩性教育」更名為「性別平等 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始在正式中小學教育體制中逐漸受到重視,並進行教學(教 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00),性別平等教育主題融入教學也等同宣告從教 學現場破除以往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

《性平法》的公布實施,除了反應國際性別主流化思潮,更回應台灣社會上 性別多元現象,期待能引發社會大眾對性別議題的覺知、信念與行動,並且教導 學生探究多元文化社會中的性別議題,學習瞭解並尊重自己與他人的獨特性,從 而包容、尊重與關懷其他性別少數族群。

學者劉雅瑩於〈學生對同性戀的看法〉一文中指出,將同性戀議題納入學校 課程已是一個必要的考量。透過該類性別教育,雖仍有學生無法接納同性戀者,

表示覺得噁心。但大部分的學生在正確認識同性戀者之後,表示同性戀者並沒有 錯,而更能體會同性戀者的處境,並願意接納同性戀者。這也突顯出性別教育對 於現今同性戀者處境之改善,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

但是教育部預定 2011 年新學年度開始於中小學進行同志教育時,卻引發諸 多爭議,深究目前性別平等教育實施的現況,研究者在國中服務,可發現性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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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教育在學校之實施常僅流於形式上的作法,並未能完全落實其實質的效果,性 別友善校園文化營造常見困難。性別偏見、性別歧視與性別刻板印象,仍充滿校 園文化與課程教學中,尤其同性戀議題,多數人看似持尊重與包容的態度,但再 深入討論後,其實多是期待改變或矯正性向的觀點。

研究者本身也曾遇過導師或家長十分苦惱學生的同性戀傾向議題進而轉介 輔導室的狀況,導師與家長期許研究者可以「輔導」學生擁有「正確的性傾向」,但 學生卻認為這是正常不過的事,進而引發家庭或師生衝突,此例便凸顯彼此觀念 的隔閡,因為有這樣明顯的差異,更值得我們關注與檢視差異的存在與原因,檢 視教師與學生世代的觀念差異,才能瞭解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該如何確實傳遞多元 與尊重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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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動機

研究者本身具有較陽剛的特質的女生,以致於在成長階段常被提醒;「女孩 子應該…」,漸入適婚年齡之際,又被提醒:「女孩子應該…」,當研究者開玩笑 地回應:「我是同性戀者,我等同性婚姻合法再結婚」時,總能看到對方臉色一 僵,再含糊地笑著說:「我知道妳在開玩笑」隨即結束話題,引發研究者好奇多 數人是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同性婚姻的問題,而產生此研究動機。

壹、 多元成家方案之議題

隨著社會日漸開放,可以包容更多元的聲音與價值,而新聞台廣設,許多的 社會事件與議題也可以有更多的能見度,公民的參與及討論機會也較以往社會更 容易,就在 2012 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花了三年研擬推動改革婚姻與家庭 制度的法案,簡稱多元成家方案,其中包含婚姻平權草案(含同志婚姻)、伴侶 制度草案、家屬制度草案三方面,並發動了一項「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 動,截至 2015 年 7 月已有 155355 人連署,引發社會眾多的討論與爭議,包含宗 教團體、教育機構也紛紛表態,形成一股強大社會的議論風潮。其中,婚姻平權

(含同性婚姻)草案首先獲得足夠提案立委人數的連署,並在 102 年 10 月 25 日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兩年時間過去,當時的紛擾看似漸歇,多元成家的議題也淹沒在不斷發生新 的社會時事中,但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 憲法保障,全國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同性婚姻,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美國成為全 球第 21 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進而讓台灣更加重視此法案的推動,引發的 風潮也會不斷的潛在影響社會,考驗國人對同性戀與性別議題的真實態度的關鍵 時刻。

事實上,同性戀的同志權屬於人權教育的一部分,依教育部(2002)所發布的 人權教育理念,目的在於推動人權教育,保障學生基本權益、培養人權素養,促 進不同族群間相互尊重、包容與關懷,進而為我國人權文化的發展紮根(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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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從(一)知識獲取與知識的瞭解,(二)行為技能的學習與熟練;(三)

價值觀或態度的建立;(四)動機與意志的強化等四個層面來建立學生的基本人 權概念。法務部更於 2003 年 7 月 17 日第三年度第六次全體委員會議通過了「人 權基本法」草案,與同性戀相關條文如下:

第三條 人權平等原則人人應享有之自由及權利,不因出生、性別、性傾向、族群、

膚色、基因特徵、容貌、語言、宗教、政治、財富、職業或其他身分,而有所歧視。

第二十六條 人民有依其自由意志結婚與組織家庭之權利。同性男女所組織之家庭 得依法收養子女。

在 2003 年的人權基本法草案中,裡面清楚的點出對性傾向的保障,免除未 來性別是否涵括性傾向的可能爭執。不應對任何人因性傾向而有所歧視,也廣闊 地包含了關於同性戀的所有權益的尊重與確立有力基礎。隨著「人權基本法」的 草案定立,教育部也在課綱修訂時把同性戀納入教材中,使學生能有機會了解別 人,進而尊重別人的選擇。同性戀不光屬於性別平等教育的範疇,在人權教育領 域中也占有一席之地。

貳、 性別平等教育對國中學生之影響

Erikson(1963)指出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與角色混淆的探索階段,包含 對自我概念的形成,而青少年的價值自我概念往往需要透過與他人的人際互動而 形成,尤其是情感的議題,青少年會對愛情產生好奇,藉由追求、親密關係建立、

分手等過程,或觀察同儕的過程中,形成對自我的了解與評價,但在社會以「異 性戀」為主流價值的氛圍下,有同性戀傾向的學生在自我認同所遇到的考驗必會 更多,不少同性戀性別認同發展的研究指出,同性戀者多在青春期便察覺自己的 同性戀傾向,有些甚至在兒童時期便發現自己自己與同儕之不同(陳嘉瑋,1996)。 也就是最早自國小開始,為數不少的同性戀者便已發覺自己的特殊之處,到了國 中開始發覺自己喜歡的是同性(鄧博仁,2000),青少年難以獲取足夠的資訊與 協助來度過自我認同的歷程,為自己的性傾向感到困惑,有感情困擾及認同問題 想問亦求助無門,同儕間的眼光與評價也會成為其適應或產生混淆的關鍵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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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台灣聯盟」在 2012 年發出一份「台灣同志壓力處境」相關的問卷調 查,回收了兩千多份問卷,引發同志的熱烈迴響。報告中指出有 91%的中受訪者 表示曾受過言語暴力,有 54%曾受到人際同儕間的排擠傷害,有 14%甚至受過 肢體暴力等傷害,其中遭到他人暴力發生的時間以「國中」時期最多,比例高達 59%,此外報告也指出同志自我傷害的情形多半發生在「國中」時期。77%的受 訪者在 18 歲以前得到同志相關的資源多來自網路或同儕朋友,來自學校輔導室 與教師的資源僅有 9%與 13%。(郭家銘,2014)

要解構同性戀者被污名化的社會地位,最基本的方式就是從「教育」著手,

因為要消除對性傾向的刻板印象,從教育著手是一個很重要的管道,在校園性別 平等教育的推行過程中,也應當把性傾向納入其中,因此立法院終於拍板定案在 國中小學階段實施同志教育課程,讓學生了解性別的多樣性,建立多元觀念,尊 重差異,看見同志的存在,進而了解與尊重,然而,立意良善的同志教育卻缺乏 具體可行的教材與專業知能的訓練,以致在教育現場的教師也只能憑藉自己的經 驗摸索出何謂「同志教育」。

學校是建構下一代價值觀的關鍵,教師對學生有著關鍵的影響,但卻在教學 過程中,常會不經意地灌輸一些個人價值觀或傳統刻板印象觀念給學生而不自知

(林正誼,2006),或是在自己不熟悉的議題中不願自主學習,而這樣的觀念往 往也會影響部分學生的自我概念與價值觀,進而影響其對社會多元現象的觀點與 包容力,如此環環相扣的狀態下,引發研究者想要透過此研究,探討多元成家同 性婚姻議題在國中教育現場的態度,呈現國中教師的觀念及態度現況,關係國中 教育現場的性別教育是否有成效,抑或方向更加分歧。

希望透過此研究能提供給教育現場更多參考與省思,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不再 流於形式,而是真正傳遞更多元的價值,包容更多差異,讓學生形成自我的觀點,

而非上一代刻板印象的強力灌輸,讓學生失去自我判斷與思考的能力。而唯有讓 學生培養多元價值與省思的能力,才能在面對未來多元社會,面對更多的異相有 尊重與接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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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壹、 研究目的

一、探討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二、探討影響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態度之 因素。

三、探討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志教育的教學實 踐。

貳、 研究問題

基於上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主要探討的問題如下

一、探討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現 況。

探討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理解程度、對同性婚 姻的印象及感受,以及是否願意以實際行動支持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二、探討影響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 之因素為何?

瞭解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是否受到教師 個人背景、生活經驗、家庭狀況、價值觀或媒體資訊等因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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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探討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對同志教育的教學實 踐。

了解嘉義縣非同志傾向國中輔導教師是否有實施同志教育的意願?授 課方式與目標為何?以及對自我實施同志教育有哪些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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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名詞釋義

壹、 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侶婚姻、同性戀者結婚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合法的 婚姻關係。一個獲得社會承認的、自願的、忠貞的、單配的、合法的兩個成年人 之間的契約結合,由政府和/或社會通過給與特定的權利、待遇和責任表示認可。

這些權利包括經濟、稅收、遺產、撫育子女、收養子女以及做出醫療決定的權利。

簡言之,就是把原來婚姻的定義中一男一女抹掉。

貳、 同性戀

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最早於 1896 年被提出。1920 年代之後,由西方 性學與精神科醫學翻譯成中文,剛開始是慣用於描述一種心理或精神變態的情形。

西方研究者─金賽(Alfred C.Kinsey),在 1950 年代的性學報告中將同性戀界定 為:年齡超過十八歲,且曾與自己同樣性別的伴侶有過多次重複的肉體接觸,並 達到性高潮者。根據美國心理學會指出性取向(sexual orientation)是一個持久 的情感、浪漫、性或是對他人情感的吸引力,包含同性戀、異性戀、雙性戀(林 孟宜,2011)。

在本研究中,同性戀指的是個體一種性取向,用來描述對於自己相同性別的 人產生持續性的吸引力、性慾或性行為稱之。

參、 婚姻

婚姻的起源,芬蘭社會學者 Westermark 認為,遠古時代,一個男人與一個 女人或數個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種習性。男人與女人不僅生活在一起,而且從事 性交行為,並共同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家庭便因此而形成。男人與女人生活在 一起的習性後來慢慢的被習俗及法律所認可及承認,使得婚姻最終成為一種社會 制度(鄭椿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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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包含著多元面向,以社會學的面相解釋婚姻,是被界定為兩個成年 個體之間為社會所承認許可的性的結合。當兩人結婚時,即成為彼此的「親屬」, 婚姻的領域擴大將兩人所屬的親屬聯繫起來,透過婚姻關係形成一個綿密的親屬 網絡,使婚姻中包含家庭權、親子權等相關權利。

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是一種獲得法律承認的關係型式,包括他們在婚配期 間相互所擁有的以及他們對所生子女所擁有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婚姻也 被認為是性交的權利。婚姻的締結通常會要求當事人或父母的同意,民法規定男 生須滿 18 歲,女生須滿 16 歲,未成年結婚須經過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同時,

社會亦制訂一些規則來做為結婚的必要條件,例如我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結婚 須有 2 位以上證人並至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

我國民法第 972 條至 1058 條有婚姻相關的規定,其權利與義務項目大約有 夫妻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務分工、子女姓氏、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與負擔等。

學者陳昭如(2010)指出「婚姻」所涉及的法制層面除了民法之外,尚有衛生福 利法規、稅法、家事事件法、優生保健法、刑法等,兩人一旦決定進入婚姻制度,

伴隨而來的是權利與義務關係,除了形式上的認同之外,實質的權利保障也是婚 姻制度中重要的部分。

肆、 同性婚姻態度

本研究中的「同性婚姻態度」是指對同性婚姻在認知、情感與行為意向上表 現出的持久或普遍的正、負向感覺。認知訊息包含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信念和知 識;情感訊息是對同性婚姻的感覺、情緒;行為訊息則是對同性婚姻的行為反應 或傾向(尤偉忠,2003)。因此,所謂對同性婚姻的態度即是指個體對同性婚姻 的看法與了解,在情感上是否能接受同性伴侶,以及在行動上與同性戀者交朋友 或參與相關的活動。

本研究所使用的半結構式訪談大綱是參考林正誼(2006) 「國民小學教師性 別態度量表」、陳雅伶(2007) 「大學生同性戀態度量表」及林孟宜(2011)「國小 教師同性戀態度量表」等和其他研究者蒐集的相關文獻,編擬深度訪談題項依態 度的認知、情意與行為反應三個向度並進行資料蒐集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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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將依據第一章所述的研究目的,對相關文獻進行探討。第一節探討同性 婚姻之研究;第二節探討同性戀態度之研究;第三節探討教師對多元文化的態度 研究。

第一節 同性婚姻之探討

壹、 國外同性婚姻之現況

2015 年 5 月 15 日盧森堡總理貝特爾(Xavier Bettel)與其男友比利時建築 師高蒂爾•德特奈(Gauthier Destenay) 舉行了婚禮,成為第一位完成同性婚姻儀 式的歐盟現任元首。歐洲聯盟約有 12 個國家合法化同性婚姻,以羅馬天主教人 口為主的盧森堡去年通過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 2015 年 1 月正式生效,5 月即出 現首位完成同性婚姻的在任元首,代表着這個羅馬天主教人口占多數的公國在態 度上的轉變。

貝特爾(Xavier Bettel)在 2008 年承認了自己的同性戀傾向,但往往會弱化 這件事的意義,他當時曾說:「人生只有一次,我不想隱藏自己的生活,但我不 是『同性戀候選人』。人們投票給我,並非因為我是同性戀或異性戀。」

在此之前,曾有兩位世界領導人公開出櫃,分別比利時總理迪賀波(Elio Di Rupo)與冰島總理約翰娜•西於爾扎多蒂(Johanna Sigurdardottir),冰島總理約翰 娜•西於爾扎多蒂(Johanna Sigurdardottir)於 2010 年在任職期間與其女性伴侶結 婚。

自 2001 年荷蘭成為第一個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並認可其婚姻有效性的國家以 來,截至 2015 年 7 月,全球已有 21 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分別為荷蘭、比利時、

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 國、烏拉圭、紐西蘭、盧森堡、芬蘭、美國、斯洛維尼亞、愛爾蘭、英國。國際 間同性婚姻爭取合法性的重大歷程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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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國外合法同性婚姻之歷程

國家 年份 法律或重大事件

丹麥

1989 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same-sex union)的國家,允許同性伴侶進 行登記。

2009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12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挪威

1993 通過「公民伴侶關係」法案

2002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08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

瑞典

1995 伴侶登記法

2002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09 性別中立婚姻法案

冰島

1996 同意同性伴侶註冊

2006 同性伴侶可共同領養孩子

2010 性別中立婚姻法

荷蘭

1998 家庭伴侶法正式生效,包括「同性伴侶」,也包括「異性伴侶」,但同 性伴侶無權收養子女。

2001 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並可領養孩子。

法國

2000 實施「公民互助契約」「同居伴侶」可以登記一種新型的家庭關係。

2013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並可領養孩子。

比利時 2003 成為世界上第二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6 同性伴侶可領養孩子。

西班牙 2005 成為第三個全國性認可同性婚姻的國家,可領養孩子。

加拿大 2005 通過「民事婚姻法案」,為世界上第四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 家,亦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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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 年份 法律或重大事件

南非 2006 通過同性婚姻法案,成為了世界上第五個,也是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 婚姻合法的國家。

阿根廷 2010 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成為拉美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烏拉圭

2008

同性民事伴侶關係的法案生效

2009 允許同性伴侶領養孩子

2013 通過同性婚姻法,成為全球第 12 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葡萄牙

2010

承認同性婚姻,成為了歐洲第 6 個、世界上第 8 個在全國範圍內承認

同性婚姻的國家。

巴西

2013

裁定同性婚姻合法,並可領養孩子

盧森堡 2014 同性婚姻以及同性婚伴侶認養子女的相關法案

紐西蘭

2013

成為全球第 13 個和大洋洲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英國

2005

允許締結民事伴侶關係,一種提供與婚姻權利相同但名稱不同的結合

形式。

2013

通過婚姻(同性伴侶)法

美國

2015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各州政府不得拒絕發與同性伴侶婚姻證書,亦即

美國全境同性合法。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以歐美地區為主,北歐國家不僅已賦與同性伴侶合法 的婚姻權利,法院在孩童監護權的判決上也出現女同性戀取得孩童監護權,生物 科技進步讓同性伴侶可以藉由人工授精方式獲得下一代,意即肯定同志親權的權 益。

然而,國際間目前對同志的看法不一,有些國家已經完全合法化,有些則將 同志視為犯罪,例如茅利塔尼亞、蘇丹、伊朗、沙烏地阿拉伯、葉門、卡達、伊 拉克、巴基斯坦以及奈及利亞北部和索馬利亞南部等國家與地區。

2005 年,加拿大大學教授路易斯-喬治‧汀(Louis-Georges Tin)開始倡導 5 月 17 日作為「國際不再恐同日(IDAHO,International Day Against Homophobia)」。 所謂的「恐同」,指對同性戀者不理性的恐懼,可能也會有厭惡、仇恨、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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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等,甚至訴諸暴力,危害同性戀者的生命。至今,面對男男、女女以及跨性 別的族群,仍然有許多人抱持這種恐同的態度。

貳、 國內同性婚姻之現況

2012 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花了三年研擬推動改革婚姻與家庭制度的 法案,簡稱多元成家方案,其中包含婚姻平權草案(含同志婚姻)、伴侶制度草 案、家屬制度草案三方面,並發動了一項「多元成家,我支持!」連署行動,截 至 2015 年 7 月已有 155355 人連署,引發社會眾多的討論與爭議。其中,婚姻平 權(含同性婚姻)草案首先獲得足夠提案立委人數的連署,並在 102 年 10 月 25 日通過一讀,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但立法院 103 年仍未將婚姻平權草案 排入討論議程。

在同志婚姻的部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將現行民法中所有指涉「一男一 女」要件拿掉,使婚姻的性別要件變得中立,如此,不論性傾向為何、性別認同 為何,都能進入現行婚姻制度的權利義務。透過賦予所有非異性戀族群平等進入 婚姻的權利,是一場重大的親密關係革命,調整了婚姻制度對非異性戀的「排他 性」,並開放多元性別新的社會條件去實踐、參與婚姻制度內涵的文化建構與發 言權。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認為異性戀與非異性戀一樣值得受尊重與保障。因此 應該都可以平等進入內涵完全相同的婚姻制度;同時,當然也同享不進入婚姻的 自由,但他們的伴侶權、家庭權仍應受到法律保障,因此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堅持「三胞胎一個都不能少」的原因。然而,我們從自己的親密關係實踐就知道,

不論是異性戀或非異性戀,婚姻制度這樣高密度的親密關係,並不總是適合每個 人,婚姻並非組成家庭與建立親密關係唯一的理想形式。有關三項多元成家的制 度比較如下表:

表 2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推動多元成家方案比較表 婚姻平權

(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人數 2 人 2 人 2 人或 2 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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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平權

(含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 家屬制度

性別 不限性別 不限性別 不限性別

締結資格

直系親屬與部分旁系親 屬為禁婚親,不得結婚

( 未 修 正 既 有 法 律 規 定)

直系親屬相互間不得 締結,婚姻與伴侶不可 並存,僅能擇一。

以共同居住為要件。有 配 偶 之 人 需 要 與 配 偶 共同登記。

成立基礎 與現行婚姻無異

不以愛情或性關係為 必要基礎,情人朋友鄰 居皆可締結。以平等協 商、照顧互助為基本精

以 永 久 共 同 生 活 為 目 的而同居的互助關係

財產制

如未另行約定,採法定 財產制(有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

如未另行約定,採分別 財產制(有家務勞動利 益返還請求權)

如有需要,

得自行締約。

繼承權 可協商繼承權之有

無,及繼承之順位

無法定繼承權,得依遺 囑、遺贈安排

姻親

性忠貞義務 有通姦罪,可請求民事 賠償

無通姦罪,如有約定可

請求民事賠償

共同收養或 收養對方子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 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 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

人)

有(須個案審查,在兒 童最佳利益原則下,不 得歧視多元性別收養

人)

解消方式

不得單方解消(依現行 法,解消方式為兩願離 婚,或具備法定離婚事 由,由一方訴請法院裁

判離婚)

得單方解消(關係解消 後,不影響對子女所負 義務,雙方仍須協商監 護、探視等安排)

得單方由家分離

資料來源: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https://tapcpr.wordpress.com

雖然贊成同性婚姻的聲浪驚人,但反對同性婚姻的數據也絲毫不輸,台灣守 護家庭官方網站所舉辦反對同性婚姻聯署,截至2015 年 7 月已高達 687096 人聯 署,堅持維護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聲明指出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成年人自願 的結合,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獲得社會和法律認可的獨特關係。在婚姻關係中,

經由夫妻性行為,就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因此婚姻關係可能自然發展成為 父母與子女的家庭關係。因為婚姻具有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而生育與教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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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 關係。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基於以下幾個理由,堅決反對:

1. 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支持同性婚姻者,大多是基於人人都享有平等權利的理由,主張同性 戀者也應該享有結婚和組織家庭的權利。但是,所謂的「平等」應該是指能 夠達成「同樣」的社會功能者,才得享有「同等」的權益。一男一女之間的 異性婚姻,具有自然生育子女的可能性,而同性別的結合不具備這種天然 生育子女的特性。基於自然生育子女的社會功能的差別,法律上也對同性 結合有差別待遇,不承認為婚姻,本屬正當,並不構成歧視。

2. 同性婚姻入法將消耗國家龐大資源

部份支持同性婚姻的民眾是因為覺得對自己沒影響,但將同性婚姻入法 實際上是根本改變婚姻的定義,幾乎所有涉及婚姻、親屬、生殖、財產繼承、

保險撫卹之法令全都需要檢視與修改,各級行政機關的作業流程及系統也都 要跟著改,立法院亦必須投入許多心力審視、修訂相關法令條文,將耗費龐 大行政、立法資源,對全國人民的影響不可謂不大。

3. 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台灣不應成為華人地區第一隻白老 鼠

目前多數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歐洲人權法院針 對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均判決其不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可見同性婚姻並非 如同性戀運動者所宣稱是普世人權價值。重視婚姻與世代傳承的華人地區 更沒有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臺灣倉促推動也勢必造成國家社會更多的對立及 內耗。

4. 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近年來台灣少子化問題愈來愈嚴重,生育率快速下降,不但屢創新低,

更在全球排名中敬陪末座。低生育率將造成勞動力與生產力不足、財稅收 入減少、教育人力失衡等諸多問題,嚴重影響國家競爭力。

一男一女異性婚姻及藉由生育子女所自然形成的家庭制度,合乎促進 台灣人口永續發展的公共利益,所以社會當該特別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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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的社會中,同性戀者固然有選擇與同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權利,但是同 性結合的生活方式,並無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也不利於國家人口之 發展,所以不應該予以法律保障。

5. 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一個具有長期承諾、穩定、受法律保障的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中,

所懷孕生下來的子女,最有可能得到其父母良好照顧及教養,將來成為一 個身心健康的人。子女在成長過程中,也因為家中有父親及母親的形象,

得以自然地發現男女生理、心理上的差異及其特質,有助於將來成長過程 中的人格發展。

支持同性婚姻者,同時主張同性婚姻享有收養子女的權利。這種主張 是把同性戀者的權利凌駕在兒童的權利之上。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

在本質上已經剝奪了兒童與生俱來受到一男一女之不同性別父母或養父母 教養的基本人權。全世界各國及中華民國關於收養之法律皆明訂,應以受 收養之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容許同性結合者收養子女,顯然違反被 收養之未成年子女的基本人權。

參、 同性婚姻之相關研究

研究者於臺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中搜尋有關同性婚姻的文獻資料,發 現論文資料多屬近五年的研究,且都以法律的觀點去探索有關同性婚姻的議題,

研究者依文獻的時間做以下表格整理。目前國內有關同性婚姻之相關文獻資料如 下表:

表 3

同性婚姻之相關研究

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結論

鍾逸帆

(2015)

邁 向 同 性 婚 姻 平權社會:立法 模 式 與 司 法 判 決 模 式 之 比 較 分析

研究認為台灣適合突破當前同志婚姻平權運動困境之途 徑,應採取「立法模式為主司法判決模式為輔」之策略推 動同性婚姻合法。

透過訴訟挑戰現行的結婚登記制度,並期待大法官基於實 質平等之精神及發揮司法解釋之表述功能,消弭同志於法 律及婚姻制度中之不平等待遇,希望藉由有策略性的推 動,讓同志能平等地享有受憲法保障之結婚權,進而實現 婚姻平權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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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結論

朱一宸

(2015)

同 性 婚 姻 平 權 運 動 與 身 分 法 變革─以台灣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版 民 法 修 正 案為中心

本研究是以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在 2012 年推出「多元 成家」法案推動歷程為研究架構,並透過觀察外國立法經 驗與多元家庭的現況,整合與比較國內外的經驗,檢視多 元成家法案的運動路線與發展。

陳宜亨

(2014)

論 我 國 同 性 婚 姻 權 利 保 障 之 探討:以歐美經 驗 為 借 鏡 的 分

各國法律多數仍是傳統婚姻為社會穩定基礎,但對同性伴 侶自由平等權力日益關注,此研究以歐美經驗為借鏡與分 析,建議臺灣應採漸進發展模式解決同性伴侶婚姻的爭 議,先建立伴侶權利與義務關係法制,再推及親子收養 權,並在教育層面上落實多元性別平等教育。

林芊妤

(2014)

從 美 國 婚 姻 保 護 法 看 美 國 社 會 對 同 性 婚 姻 之態度

研究透過美國婚姻保護法被判決違憲一事,從婚姻保護法 的研議通過與廢除歷程中,看見民意對同性婚姻的態度轉 變,以及對美國社會的改變及未來展望。

楊詠誼

(2011)

同 性 婚 姻 憲 法 權利之研究

研究主要探討美國聯邦及各州對於同性婚姻之看法,有關 結婚權、性傾向歧視、審查基準之選擇、法令是否具備合 法的政府利益、手段與目的間之關連等問題均已有詳細的 探討,均有值得臺灣參考借鏡之處。

研究結論認為基於憲法保障同性婚姻,且我國民法並無明 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情形下,我國民法容許同性婚 姻,且無須另行修正民法之相關規定。

鄭椿瀚

2010

同 性 戀 婚 姻 法 律問題之研究

研究結果發現平等權既然被視作為基本人權,即不可因性 傾向上存有差異而在法律制度上形成差別待遇,更不容許 佔多數的異性戀運用民主多數決原則,在未給予任何表示 意見機會的情況下否定同性戀享有平等權的保障。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上述研究文獻發現,陳宜亨(2014)、林芊妤(2014)、楊詠誼(2011)

從歐美國家的爭取同性婚姻權益的經驗中,去找尋值得台灣借鏡與澄清疑慮的部 分,且都認為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態度逐漸寬容與接納,雖然仍會有眾多不同的看 法,但從歐美國家的法庭判例與合法化運動中,仍可看出容許同性婚姻的趨勢,

而這樣的研究結果也跟 2015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全境同性婚姻合法化 的現實狀況不謀而合。

而鍾逸帆(2015)、朱一宸(2015)、鄭椿瀚(2010)則是從臺灣的經驗對同 性婚姻之探討多以其合法性之爭議論述,研究結論均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抱持著 贊成的態度,並且認為同性婚姻是基本的人權,法律不應限制性別,且同性婚姻 的合法性已漸成一股趨勢。唯鍾逸帆(2015)認為須透過立法與訴訟的歷程,讓 大法官在面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爭議之釋憲案時,得以正視同志於社會中長久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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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之歧視、偏見及污名,以促進社會大眾正視及討論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並 透過致力於營造有利於推動同性婚姻合法的友善空間。楊詠誼(2011)卻認為我 國民法並無明文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情形下,我國民法容許同性婚姻,且無 須另行修正民法之相關規定。

因此本研究欲跳脫文獻中國內外法律與司法訴訟的論辯,或是討論修法與否,

而是試圖貼近民意,從教育現場中國中輔導教師之態度進行了解支持與反對的態 度與原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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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對同性戀態度之研究

壹、 同性戀的定義

同性戀(homosexual)一詞是在 1869 年由一位德裔匈牙利精神科醫生 Karoly Maria Kertbeny 所提出來的,它是希臘字 homo(相同)和 sexualis(性)的組合,

因此喜歡同性別的人是同性戀的主要辨認標準,另外有些人喜歡用「gay」來說 明同性戀,「gay」的原意是快樂、高興、五光十色、輕浮、淫蕩,形容女同性戀 較常用的詞是「lesbian」或「sapphism」,這兩個字源自於古希臘女詩人 Sappho,

原意是精力充沛、憨直、愚笨、易動感情、沒有男子氣概的。

同志這詞則是出現在 1970 年代香港同志文化中,「同志」是取「相同志向」

的意思,指愛戀的對象是同一種性別的人,近年來同性戀團體及個人大都使用「同 志」一詞來稱呼自己(趙淑珠、郭麗安、劉安真,2008)。

1968 年「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出版的心智失調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二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s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DSM II),雖未把同性戀列 入精神錯亂的範圍,仍把心因性導向緣故產生錯亂或衝突的患者列為精神病患。

可以看出過去醫學領域認為形成同性戀的原因,普遍存在一般人心中最直接的原 因,仍將之歸類為同性戀是一種性取向的倒錯。但於 1973 年,「美國精神醫學協 會」正式的從《心智失調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三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s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DSM III)》中將同性戀刪除,後來美國精神醫學協會於 1980 年心智失調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三版之修定版(DSM-III-R)中對同性戀相關再作 修訂,即刪除了所有相關同性戀為精神疾病的分類。到了 1995 年全醫界公認的

「世界衛生組織」所出版的國際疾病分類中,同性戀也被刪除,亦即從此不再將 同性戀視為精神疾病(林曉芳,2004)。

金賽(Alfred C.Kinsey)從心理反應與外顯行為進行分析,根據其性研究報 告,大致上可以將人類的性行為傾向分為七個等級,分別為:

1. 完全異性戀,無任何同性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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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部分異性戀,只有偶發的同性戀 3. 大部分異性戀,略多於偶發的同性戀 4. 異性戀與同性戀傾向約略相同

5. 大部分同性戀,多於偶而異性戀 6. 大部分同性戀,只偶爾異性戀 7. 完全同性戀

完全同性戀是指終身指對同性別的人有愛戀及發生性行為的渴望,或實際發 生了親密關係。對異性不僅不會衝動,甚至對異性的親密碰觸產生懼怕的感受。

劉安真(2000)綜合了王鐘和(1999)、周柏伶(2000)、洪佳玲(1999)等 數位學者後指出對於近代同性戀的界定標準,通常有下列幾個向度:(1)不可抑 制地想要和同性有親密行為的幻想;(2)同性間的愛戀行為,且情感和情慾的對 象只限於同性;(3)是持續性而非情境性或偶發性的行為;(4)厭惡異性或對異 性的性行為感到噁心;(5)年齡應該 20 歲或 25 歲。

貳、 對同性戀態度的定義

態度所指的是個體對於特定人、事、物的持久性正向或負向評價。一般而言,

態度是根據三個訊息來源評估之後的結果,這三項訊息來源分別為:(1)認知訊 息;(2)情感訊息;(3)行為訊息。因此就態度之結構而言,態度具有認知(cognition)、

情感(affection)與行為意向(conation)等三個成分。

其中,認知訊息包含對態度對象物的知識、信念、和事實;情感訊息包含對 特定態度對象物的情緒與感覺;行為訊息則是個體對態度對象物的行為反應或行 為傾向。因此根據以上定義,態度有幾個重要的特性:(一)態度是有特定的態度 對象的;(二)態度是一種假設的建構;(三)態度是持久不易改變的;(四)態度與信 念及行為意向關係密切 (尤偉忠, 2003)。

綜合上述,態度是對於特定對象有著認知、情意、行為三方面持續性的評估 表現,因此對同性戀態度的簡單定義,是指對同性戀者在認知、情意、行為訊息 上持久性正向或負向評價的表現 (林孟宜,2011)。無論人們對同性戀態度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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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或負向的態度,必定會影響同性戀者於社會中的地位與權利,甚或影響著人們 之間彼此關係的和諧。

參、 對同性戀態度的相關研究

研究者搜尋同性戀態度的相關碩博士論文共有 22 筆資料,其中包含同志身 分的自我認同,或學生對同性戀的態度等不同主題的研究,基於本研究對象為教 師,因此搜尋條件設定研究對象為教師的相關研究,研究者將符合條件的文獻資 料加以彙整,相關文獻如下表:

表 4

同性戀態度相關文獻

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結論

張承硯

(2015)

宜蘭縣國中輔導 教師對同性戀態

度之研究

研究發現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戀的態度正向,也支持同 性戀者的公民權益,但對非國內同性戀議題較不熟悉。

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戀的態度受到年齡、性傾向、人際 經驗、相關研習或媒體經驗的影響。

有同性戀相關知識且會自我覺察、性別刻板印象低的國 中輔導教師,有正向的同性戀態度。

郭家銘

(2014)

基隆市國中輔導 教師對同性戀態 度之調查研究

研究發現國中輔導教師認知方面仍有部分錯誤認知。在 情感的部分,對「如果發現我的小孩是同性戀,我會感 到沮喪」有較高的同意程度。也較無法接受「學生在網 路上參加同性戀的社團或組織」。

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戀的態度受到研習與相關的人際 經驗影響。

沈介婷

(2014)

國小教師性別角 色刻板印象對同 性戀議題融入教 學態度影響之研 究-以台中市為

臺中市國小教師對同性戀議題融入教學態度正向。

臺中市國小教師的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與同性戀議題融 入教學態度受到性別、子女數目、有無同志朋友、宗教 等個人背景變項的影響。

而性別刻板印象程度越高,對同性戀融入教學態度越負 向。

林孟宜

(2011)

新北市國小教師 對同性戀態度之

研究

新北市國小教師的同性戀態度現況為正向。

新北市國小教師對同性戀態度層面得分由高至低 分別為(1)行為層面(2)認知層面(3)情感層面。

新北市國小教師對同性戀的態度受到性別、年齡、服務 年資、人際經驗的影響。

蘇艾珍 中部地區高中高 高中高職教師對同性戀之態度屬尊重與接納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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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結論

度之研究 驗等影響。

吳明坤

(2006)

高雄縣市國小教 師性別角色刻板 印象與同性戀態 度之相關研究

高雄縣市國小教師性別角色刻板印象程度並不高,對同 性戀態度呈現高度正向態度。

高雄縣市國小教師其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與同性戀態度 之間具有正相關,亦即當性別刻板印象程度越高,對同 性戀的態度越負向。

林正誼

(2003)

國小教師性別角 色刻板印象與同 性戀態度相關研

國小教師性別角色印象刻板態度並不高,但同性戀態度 則為低度刻板。

國小教師之性別刻板印象與對同性戀的態度受到性 別、年齡的影響

國小教師性別角色刻板印象越高時,同性戀態度的刻板 程度整體及各層面也愈高。

資料來源:研究者整理

綜合上述相關文獻研究多採問卷調查的量化研究,研究背景變項與同性戀態 度的相關性,因此本研究想從質性研究的角度,進行訪談與資料蒐集,用不同的 角度和方式檢視國中輔導教師對同性婚姻的態度。研究發現,高中、國中、國小 教師對同性戀的態度普遍多為正向與接納,而林正誼(2003)、蘇艾珍(2007)、

林孟宜(2011)、沈介婷(2014)、對同性戀的態度受到性別、年齡的影響,女性 與較年輕的教師對同性戀態度的正向程度較男教師與較年長的教師更高。

蘇艾珍(2007)、林孟宜(2011)、沈介婷(2014)、郭家銘(2014)、張承硯

(2015)亦皆指出有同志朋友的人際經驗,有助於降低性別刻板印象,以及提升 對同性戀態度的正向程度。

郭家銘(2014)、張承硯(2015)研究發現參與同性戀相關議題的研習活動,

有助於增進教師對同性戀的認識與友善程度。沈介婷(2014)指出教師對同性戀 的態度以及性別刻板印象會影響其對同性戀融入教學的態度,也就是當教師是對 同性戀有負向態度的,相較便會降低其在課堂上實施同志教育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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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教師對同志教育之態度

壹、 臺灣的同志教育

教育部於 1997 年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並於 1999 年委託學者專家研擬

「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然而在 2000 年發生「葉永鋕事件」,屏東縣高樹國中 三年級男學生葉永鋕於學校意外死亡的事件,顯示葉永鋕的女性特質遭致同學的 歧視及霸凌,整個不友善的校園文化對不符合社會對男生角色期待的葉永鋕的壓 迫而間接導致這樣的意外與遺憾,突顯出臺灣社會長久以來對於多元性別議題的 忽略與漠視。

教育部在 2004 年將原「兩性平等教育法草案」改為「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

彰顯對於不同性取向及性別特質者的人權保障,只談兩性的教育已不足以適應多 元文化社會中不同性別群體的特質及文化,希望透過教育,強調尊重差異。

2004 年公布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期能促進性別地位之平等,消除性別 偏見與歧視、維護人權尊嚴,並建構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性別平等教育 法第 17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 別平 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 4 小時」而在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條明確規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審議委員會所修訂之 九年一貫課程綱要,闡明國民教育之性別平等教育以「性別 的自我瞭解」、「性 別的人我關係」與「性別的自我突破」作為三項核心能力,能力階段分別為國小 五六年級及國中一到三年級,其中包含兩個能力指標:「認識多元的性取向」及

「尊重多元的性取向」。

但當同志教育進入學校教育時,卻遭到部分反對的聲音,公開抨擊教育部印行 之性別平等教育教師參考手冊,反對於中小學實施「同志教育」, 反對的論點包 含下列幾點:

1. 相關課程、教材及師資培訓尚未完備,尚未成熟的教材使學生無法建立 正確的性別觀念。

2. 國中、國小學生處於從「同性群友期」進入「同性密友期」的階段,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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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造成混淆,誤把密友當作伴侶,在心理上認定自己就是同性戀或雙性 戀。因此須請教育部重新檢討實施多元性別教育的適合階段。

3. 同志教育相關教材「認識同志教育手冊」、「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及「性 別好好教」具有許多高度爭議之內容,恐將混淆學生的性別傾向。

真愛聯盟也舉辦連署反對行動,形成一股反對實施同志教育之聲浪,反對實 施同志教育連署人數截至 2013 年 11 月突破 40 萬人。

臺灣青少年性別文教會亦串連形成一股反對臺灣真愛聯盟之力量,認為透過 教育才能真正使同志不再遭受歧視與霸凌,進而提出了十點支持教育部實施同志 教育的觀點:

1. 重視同志的生命價值:同志的生命是真實的生命,不應忽略同志面對逆 境成長的生命價值。

2. 減少性取向歧視的初級預防:從國小開始進行同志友善教育有利於減少 性取向歧視,與對同志學生的霸凌,是免於性取向歧視的初級預防。

3. 正視兒少同志存在事實:青少性取向自我性取向認同時間提早,需及早 正視兒少同志存在的事實,不該否定與漠視青少年及兒童同志的存在。

4. 有助減少同志孤獨無望感:同志教育無法將異性戀變回或教育為同志,

只是更有助於國小、國中就已經自我認同的同志學生自我肯定,而不感 到孤獨無望。

5. 同性密友期無法解釋同性關係:「同性群友期」進入「同性密友期」只 是異性戀中心的想法,很多同志在小時候根本沒有同性密友,反而是跟 異性朋友特別好。

6. 免於陷同志於異性關係:有助於同志免於嘗試交往異性朋友、相親、進 入異性婚姻而造成兩個家庭的傷害。

7. 同志情慾無關道德:反對將異性戀婚姻視為神聖,無論異性戀或同志情 慾都無關品德。

8. 反對獨尊異性戀婚姻:同志婚姻與家庭也可以是幸福的婚姻與家庭,不 是只有異性戀婚姻的家庭才能成為幸福的婚姻與家庭及人生的唯一選 項。

9. 有利了解多元異性關係:在多元性別的脈絡下,更有助於了解多元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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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戀伴侶關係,因此多元性取向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導大家如何正向 地面對彼此之間不同,這才是真正的尊重。

10. 同志友善從小教起:學童對於同志的歧視與偏見根深蒂固,要消除偏見 與歧視已十分困難,同志友善教育應從小紮根做起,同志友善教育刻不 容緩,需要更多人加入尊重多元性別特質的行列, 讓悲劇不再重演。

同志教育的規畫到實施期間,面臨不同聲浪的贊成或反對,直至 2012 年立 法院終於拍板立案,宣布開始在國中小學裡實施同志教育的課程。

貳、 同志教育的相關文獻

研究者研究者搜尋同志教育的相關碩博士論文共有 7 筆資料,研究者因研究 目的與對象的設定,將其中一篇高中學生對同志教育的態度刪除,其他研究文獻 加以彙整,相關文獻如下表:

表 5

同志教育的相關文獻

研究者 研究主題 研究結論

洪巍峯

(2014)

男同志教師 的性傾向認 同與其同志 教育態度

(訪談法)

研究發現並整理出男同志教師心中的同志教育圖像,包 括:1、認識同志和多元性別特質 2、改變歧視、尊重和 接納同志 3、同志學生的自我認同 4、情感教育 5、多元 家庭 6、性議題。

另外也有男同志教師認為可以以品德教育代替同志教育。

男同志教師對同志教育的評價不一,認為應該不要過度聚 焦,應以「隨機式融入」同志教育於課程和教學之中,藉 由自己的同志經驗,從社會事件或故事取材,澄清學生的 迷思,引導學生認識、尊重、接納同志和多元性別特質的 族群。

林巧雯

(2014)

國 中 同 志 / 非同志教師 其同志態度 及同志教育 教學實踐之 研究

(訪談法)

一、對同志的認知與態度:

(一)接觸是一把鑰匙,不僅讓同志教師得以認識自我且認 同自我,也讓非同志教師意識並認肯同志群體的存在 (二)當同志/非同志教師皆為「認同差異」的狀態下時,生 理性別的不同是促使彼此在認同程度上有所差異的原 因,而非是受到性傾向的影響;

(三)非同志教師在眾多同志運動的事件看見同志處於性弱 勢者的處境,而同志教師則是從自我的生命歷程中深刻地 感同身受;

(四)同志/非同志教師對同志皆抱持正向及友善的態度,但 在面對恐同情況的處理時,非同志教師較同志教師積極。

二、同志教育態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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