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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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限制,取樣範圍只限於臺灣西部縣市之國民中學輔導教師。
第四節 名詞釋義
本研究重要名詞定義如下:
一、 國中(junior high school)
根據「國民教育法」第二條:「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 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另以法律定之。」,以及第三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
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本研究所闡述的「國中」即為國民教育後三年的教 育階段。
二、 輔導教師(school counselor)
在輔導教師身分界定上,依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民國 97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第四條:
「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者,置輔導教師一人,十六班以上者,每十五班增置一 人,均由教師專任或兼任。」。在輔導教師工作內容界定上,依據「國民教育法 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輔導室(輔導人員):掌理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實施 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調查學生學習興趣成就與志願,進行輔導與諮商,
並辦理親職教育等業務」。授課內容上,依據現行的國中小九年一貫課程,將國 中課程分為七大領域:語文、健康與體育、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
數學、綜合活動,其中「綜合活動」領域,是凡能夠引導學習者進行實踐、體驗 與省思、並能驗證與應用所知的活動,含原童軍活動、輔導活動、家政活動、團 體活動、及運用校內外資源獨立設計之學習活動(教育部,2009),故在現行課 程體制下,國中輔導教師以現階段師資培育制度來看,為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 專長教師。
本研究所訪談的輔導教師,綜合上述編制與工作職責、授課內容,為目前在 國中擔任輔導教師,並有個別輔導經驗者。
三、 個案(client)
依據《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將個案定義為:「將服務對象做一案件,包括 案主本身及其有關人員在內,以建立對案主及其問題個別分析和服務的整體性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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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教育部,2000)。《韋氏辭典》則將個案定義為「參與他人提供專業建議或 服務者」(a person who engages the professional advice or services of another)。因 此根據本研究中旨趣,本研究中所稱的「個案」,為接受個別輔導服務,獲得他 人的建議或服務,並曾於個別輔導歷程中哭泣的國中學生。
四、 處遇(treatment)
源自醫學專有名詞,為治療疾病,用在社會工作、犯罪矯治、心理領域,是 指針對個案的生、心理及社會環境,進行診斷和治療的過程(謝明志,2009)。
而在個別輔導過程中,處遇是指在協助個案(client)解決問題的行動策略,以 及實施過程(林勝義,2003)。於本研究意指國中輔導教師對於哭泣個案的行動 策略與個別輔導的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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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情緒、悲傷情緒、哭泣
壹、 情緒
一、 情緒的意涵
情緒(emotion)是什麼?Sternberg(2004)將情緒定義為「一種對於所覺察 或所記憶的事件或事物的正向或負向狀態的反應」(註一)1;而張春興(2006)
對於情緒下了更清楚地定義,認為情緒為「因某種事件(刺激)引起的身心激動 狀態,當此狀態存在時,個人不僅會有主觀感受和外露表情,而且也會有身心反 應伴隨產生」。對情緒的描述,是將情緒視為對事件、刺激、事物的反應,此反 應包括內在感受和外在表情。
研究者進一步整理學者對於情緒的定義,大多從情緒的「樣態」和「狀態」
兩大面向討論。其一是就「樣態」的角度定義情緒,根據情緒的來源與情緒本身 是否受到學習因素,將情緒分為基本情緒(primary emotions)和衍生情緒
(secondary emotions),基本情緒是天生呈現的樣態,而衍生情緒則是透過後天 的學習,而得的複雜情緒。就樣態的面向看待情緒,可以了解基本情緒與求生意 志有關連,衍生情緒具複雜性,是學習而來;其二是就情緒引發「狀態」的角度 認識情緒,情緒會因為各種因素的引發,而有不同的狀態或反應,國內學者(張 春興,1991;黃德祥,1994;王淑俐,1995)將情緒視為主觀的心理感受、引起 感覺經驗、認知評估的過程、生理變化、行為衝動及外顯行為,這些幫助我們能 對反應覺察和辨識,能在與他人溝通透過表情、姿勢、聲調而傳達感受,並使人 在痛苦中遠離危險,能夠在愛中成長,為重要的調適能力,且能及時組織和了解 行動;而這兩種不同看待情緒的不同角度,幫助研究洞察情緒的各種不同面向(吳 盈瑩,2000;楊雅惠,2004;蔡素玲與鍾志芳譯,2007;劉方,2000)。
從情緒的定義,可以看出情緒對我們的影響力擴及生心理層面,也影響著我 們的行動。早期「情緒」是使用「passion」一詞,描述人們是被動的(passive)
接受情緒,一直到近世紀,才將情緒改為「emotion」,強調移動、行動、主動性 的面向。人們在面對情緒時常採用逃避、對抗,反而會消耗精力,要學習如何與
1註一 Sternberg(2004):「An emotion is a positive or negative state of arousal in reaction to a perceived or remembered event or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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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緒共處,表達情緒並整合理智與情感,讓人活得有感情,且深具反省能力(甘 桂安等,2008;鍾瑞麗與曾琼蓉譯,2006)。因此在個別輔導中,對於情緒的解 讀與處遇,更是不可忽略的面向,本研究試著從情緒的層面,揭開個別輔導中個 案哭泣的議題。
二、 情緒的理論
情緒從何而來?我們是如何看待情緒和其帶來的影響,以下就各學派的觀點 作討論。
(一) 古典理論
James(the James-Lange theory)界定情緒是以「本能」為基礎,對事物產 生知覺,後有身體變化,然後產生情緒,顛覆一般傳統,理論指出情緒即感受,
以內省為基礎(馮觀富,2005);Cannon(the Cannon-Bard theory)認為情緒是 由外界情境刺激器官的接收器(receptor),神經衝動傳到皮層,視丘(屬於下皮 層)被喚醒,情緒才添加於感覺中,其引起人們對情緒的神經生理方面的注意;
McDougall 將情緒和情感區(情緒和感受)分開來,並認為情緒有身體反應引起 的「原始情緒」(primary emotion)和兩種以上身體反應衝突導致的「複雜情感」
(complex emotion);Papez 引證 Bard(1929)的研究,認為情緒依賴下視丘(下 皮層)的作用,但他也認為皮層是調節情緒體驗所必要的,且進一步指出情緒表 達和情緒體驗兩者是可分開來看的;Watson 則是第一個明確的提出有關行為主 義的情緒理論,認為情緒的反應含有恐懼、憤怒、愛三向度,型態是固定的、天 生即有(安宗昇與韋喬治譯,1987;游恆山譯,1993)。
古典階段情緒理論對於情緒的觀點包含:認為情緒是會影響其他系統,也會 受其他系統影響、情緒之間有相似與相異之、有分自然而生與後天養成、具有強 度、可補充能量、具有動機作用、和認知間具有複雜關聯、情緒具有控制的可能。
古典理論雖只提出些簡單的概念,點出情緒的來源,卻也為現代的情緒理論奠定 了良好的基礎(游恆山譯,1993)。
(二) 動機、生理理論
Duffy 認為對情緒作解釋不符合科學,指出情緒只是整體行為連續譜的一個 分離層面。1941 年 Duffy 更進一步指出所有行為都是動機所引起的,若沒有動 機,就不會有行動;所謂的情緒特徵一以極端的動機(能量)代表,特徵二則是 失序的;Lindsley 與 Duffy 一樣,以喚起概念作為理論的基礎,但使用神經生理 學的用語,而非行為主義之詞彙;Young 也依賴喚起的概念。不談論情緒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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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的是「情緒歷程」(affective processes)和快樂(亦是享樂的向度 hedonic dimension),Young 強調情感歷程有四個主要作用:可以活化行為、可以維持和 結束行為、可以調節行為、可以組織行為;Bindra 提出情緒的神經和生理理論(情 緒和動機)(游恆山譯,1993)。
此時期的理論將情緒視為喚起、活化、動機或愉快的一種連續向度,將情緒 與動機相提並論(游恆山譯,1993)。因情緒難以界定,此時期的學者多以揚棄 或以其他概念來界定。
(三) 行為理論
此派的情緒理論根源於 Watson,以行為主義的學說為依據,將情緒視為由強 化刺激所決定,且是種條件式的歷程,將情緒的反應與本能的反應加以區分〈張 燕雲譯,1987〉。Harlow and Stagner 以 Watson 行為主義的制約模式作基礎,雖 有使用 Cannon 的生物學說,但卻主張要將感覺與情緒作劃分;Millenson 理論根 源於 Watson 的 X、Y、Z 因素,指出情緒有三個向度:第一是恐懼、焦慮、不安
(抑制或促進行為)、第二是愉快(可增強操作行為)、第三是憤怒(促進操作性 行為),並且提出人和動物的情緒有差異,某些情緒為是人類才有;Gray 理論談 情緒的發展與異常的情緒(焦慮、精神官能症),認為情緒是建立在強化刺激與 反應關係上(游恆山譯,1993)。
此時期的理論來自於 Watson 的觀點,認為情緒決定於強化刺激的性質和條件 化的歷程,提升了情緒在科學上的論點立場。
(四) 精神分析理論
Rapaport 主張情緒所依據的基礎(精神歷程)是潛意識的;情感則被視為精 神能量的釋放過程;或是本能衝突的一種表達;Hillman 在 1960 年以 Aristotle 的四個原因作為理論的依據,試著從現象學角度來解釋情緒:(1)有效的原因:
認為表象、衝突和情境這些「刺激」,或是具有生理基礎的「因素」,如喚起、本 能或能量,能夠產生情緒。(2)物質的原因:情緒的物質起因是「能量」。(3)
形式的原因:情緒的本質是精神,情緒為其整體型態,是一種外在表達和內在狀 態的結合物。(4)最後的原因:指出任何情緒的歷程的結束都是一種完成,在時 間上並非一定是最後階段,可以是階段性。情緒的最終起因(價值)是變動、轉 化的;Sartre 認為情緒的主、客體密不可分,談論情緒就必須要有論及情緒的對
形式的原因:情緒的本質是精神,情緒為其整體型態,是一種外在表達和內在狀 態的結合物。(4)最後的原因:指出任何情緒的歷程的結束都是一種完成,在時 間上並非一定是最後階段,可以是階段性。情緒的最終起因(價值)是變動、轉 化的;Sartre 認為情緒的主、客體密不可分,談論情緒就必須要有論及情緒的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