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名詞釋義
一、 警察分局
警察分局乃警察局所屬之下級單位,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九條規定:警察分 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 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警察分局機關內部除分局 長、副分局長外,區分為各組、隊、勤務指揮中心,另下設各分駐、派出所來推 動各項警察勤務之執行與業務之推動。而所設之各組組數與各所所數則依據分局 轄區之治安複雜程度與地區特性、地理狀況之不同而有所差異。
二、 警察分局長
警察分局長乃警察分局機關內之單位主官,綜理全分局之各項勤、業務管理 與推動,並應負責分局之各項勤、業務推動執行成敗之責,對外代表分局執行職 務,對內則為分局中之最高行政警察長官。目前分局長職務之遴選,除應警正班 受訓後亦應再次參與分局長班之考試,於考取受訓後始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其成績 派任分發。本研究所稱之分局長係指台東縣警察局所轄之分局長及曾任台東縣警 察局之分局長為限(為警正一階職務、配階二線四星)。
三、工作壓力
工作壓力係指因工作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種種內外在事件,使工作者心理與 生理改變正常狀態的壓力,或是個人在工作場域中,所承受來自工作本身或相關 因素所產生的壓力,均稱為工作壓力。也就是工作情境中某些特性,對個體所產 生之一種脅迫現象,使個人能力和工作環境及資源的需求產生交互作用,影響個 體的心理、生理狀態脫離正常的現象。
四、 領導統御
領導是主管企圖影響部屬的歷程,廣義的領導是對人群關係的調理,組合與 導向,藉有型的力量,影響所屬,使其發揮潛力,達成目標;廣義的領導是也就 是一般人所說之<帶頭風範>繩子的啟示 領導不是在後面用力推的管理,而是在 前面用拉的領導;統御的涵義:字義解釋 : 統者「控」也,御者「駕」也。內 涵 : 具有強制性的意義。以嚴明的約束力,指導部屬行動,督導部屬工作 ,使 其能負責任與守紀律。換言之 : 統御是管理群眾的一種才能,也是誘導部屬行 為的一種藝術。統御以用人為主體 : 把有形有限的人力,發揮最大的工作效率,
以使達成同目標。卓越的統御 : 以最小的代價,追求最大的效率。統御為基層 主管能力的主要部份,其層次越低,此項權責與能力越重要。
五、 A1 死亡車禍案件
係指機械動力車輛於道路行駛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發生交通事故雙方或多
方當事人其中有 1 人以上當場死亡或於送醫救治當中 1 人以上在 24 小時內死亡 之車禍案件,在警察單位車禍案件統計上均稱之為「A1 死亡車禍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