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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分局長職務之前瞻性與權責平衡性宜作考量

有關分局長職務既然須承受那麼大的壓力與其職務如此重要和辛苦,個人認 為應要讓現職之分局長對其努力要有前瞻性與將來性,看得到自己努力的成果,

在擔任分局長期間若無過錯的情形下,將來可能升職的情形,應讓其瞭解,所以 對於分局長之升職建議比分局長更高職務人員出缺時,確實應將分局長的升職作 為優先考量,避免分局長職務一幹十餘年,甚至還看不到自己的將來與出路,影 響並打擊到現任分局長之士氣,另在考量其權責平衡時,個人以為在警察體制中 的「地區責任制」規範下,分局長既然負責所轄分局各項勤業務執行成敗之完全 責任,既然責任重大權力方面就應給予適當的尊重並下放,讓其權責得以平衡,

如輪休時間之安排可彈性採報備制,由分局長自行視轄區之治安狀況編排輪休時 間並報備即可,擔任分局長職務是一個榮譽也是一個責任,相信每一位擔任分局 長之幹部都希望把自己所屬分局同仁帶好,獲得長官與一般民眾好評,在公私權 衡之際,相信必有其智慧與抉擇,給予更多揮灑空間應有其必要。

二、分局長人事、獎懲權限宜予放寬

擔任分局長在人事異動方面雖然有基層員警之調派權,惟對分局重要幹部如 副分局長、組、隊長、分駐(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重要幹部則須警察局核派,

無權置喙,故在分局服務重要幹部之適任與否,能否為分局長分勞解憂只有分局 長最為清楚,雖有建議權,惟若長官不支持只有徒呼奈何,另則對於分局自行執 行之各項計畫與專案工作之行政獎懲權,在警察局人事室審核不過於浮濫情形 下,原則上獎懲應予放寬與適度尊重,到底整個分局之工作作為與勤務執行,主 要仍然由分局長來重視與推動執行,對於分局自行執行之各項勤務作為與要求,

基於分局長領導統御威信之考量,實應予以適度授權,切勿僅作懲處而對獎勵過 於吝嗇與苛求,避免因而影響單位士氣,同時對於分局重要幹部之人事異動權亦 可適度的尊重並參考。

三、分局長連帶責任之追究應加考量

有關警界所實施之連坐規定,不管內外部之人員咸認為不太合理,警政機關

自行訂定崇高道德標準的內規,針對自己所屬同仁開鍘,雖說為維護紀律需要,

但實仍應考量,員警、幹部、警察分局長都是人,並非聖賢,語云「仙人打鼓有 時錯」,更何況是警察人員,對於幹部甚至分局長的連坐而言,基層同仁來自各 種不同的生活環境與背景,長官沒有挑選員警的權力,對於分局長而言那麼多的 部屬究竟何時會有何人一時想不開做了糊塗事,確實難免也會有難以掌握之時,

對於分局長連帶責任追究,立即調整為非主管職務確也過於嚴苛,試想辛苦了十 餘年所付出之心血與努力,有時僅因自己所屬一位同仁出現風紀上之問題,分局 長即遭連坐而被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即使分局長資歷完整即將升職亦然,毫無緩 衝或辯駁之機會,對一位資深績優之分局長而言,把過去長期自己對轄區警察工 作所付出之努力與心血,因所屬同仁的差錯即全盤予以否定,真是情何以堪?確 實也令人心寒,分局長若因自己本身操守或個人因素引發之風紀案件遭致調整,

那無話可說,但是若因連帶責任的追究導致調整,實應視案情程度來做考量,同 時亦應以同一標準來做衡量,絕不要因人設事,以分局長之背景或上級長官之親 疏關係來做考量決定分局長職務之調整與否,故對於警察分局長連帶責任之追究 有其必要性,對追究之程度是否應以調整分局長為非主管職務為手段,建議在連 帶責任之追究作法上實應多加思考,以免遭致處分不公之議。

四、分局長運用經費與預算之建議

分局長責重事繁,為求深入瞭解與掌握轄區之治安與風紀狀況,轄區民眾難 免婚喪喜慶會邀請分局長前往參加,為求促進良好地方關係,建立資訊管道與情 資來源,往往身為轄區分局長不得不作適當考量,若欲前往參加每須自掏腰包來 應付婚喪喜慶之禮金或奠儀,實造成分局長本身經濟上之一大負擔,前擔任警察 分局長時,在警察局預算中尚有編列主管特支費名目之預算提供分局長對於轄區 民眾婚喪喜慶公關使用,雖編列金額不多,但多少尚能予補貼,惟迄今並無預算 經費可資勻支,均須由分局長個人來支應確實造成分局長經濟上之一大負擔,故 在各項經費許可範圍內,給予分局長部分之特支或公關費用,憑心而論並不為 過,亦是預算編列單位可斟酌的一個課題。

五、對未來相關研究之建議

(一) 訪談時間與對象之限制應考量

本次研究因限於部分訪談者礙於其工作繁忙與時間上之限制,或訪談者職務 上之關係,無法有效的深入其內心世界,針對問項作詳盡的說明並提出問題與看 法,建議對於未來相關研究者在實施訪談時,應遴選適當人選,避免造成受訪者 壓力,無法真正反應出其內心世界之感受,另對於訪談對象之選擇,因各縣市治 安環境之不同,其代表性實有待商榷,對於全省各縣市警察分局長之工作壓力,

應可再深一層以他縣市服務分局長為訪談對象,如此對分局長工作壓力之探討將 可提供有關單位或上級作參考。

(二)研究方法之建議

對於分局長之工作壓力因全國分局長除北、高二市之分局長因係院轄市,層 級較高工作性質與台灣省各縣市警察局之分局長略有不同外,於台灣省服務之分 局長因其服務地區治安環境之複雜性不同,可能差異仍大,本論文以質性訪談八 位曾任或現任之台東縣服務之分局長,在全省約 140 餘位分局長中終究是少數,

故對於分局長之工作壓力研究方面,應可以量化方式進行問卷調查後予以分析統 計,可能所得之研究結果與本次研究結果仍會有其他差異存在。

(三)服務地區個別性差異應考量

對於分局長之工作壓力台東縣之整體治安環境在全國民調反應,是除了澎湖 縣警察局外,全國治安環境最好之縣市,雖說分局長服務地區治安之複雜性程度 影響到分局長的工作壓力大小,但畢竟東部地區的治安遠比西部各縣市之治安狀 況好的多,雖說台東分局在全省各縣市分局中列為複雜分局,但同樣列複雜分局 與西部縣市如台北縣新莊分局、三重分局、屏東縣屏東分局等分局比較,畢竟還 算單純的多,故對於未來相關研究者亦可考量以各縣市不同地區服務之分局長以 分層抽樣的方式來進行訪談或作量化研究,所得研究結果應更具客觀與公正性。

(四)分局長之人格特質應列入考量

擔任分局長職務各人有各人之領導風格與人格上之特質,所謂「江山易改,

本性難移」,而因個人人格特質之不同,使其對挫折與工作上壓力之忍受度亦不 同,甚至對案件危機處理之處置方式與善後工作作為亦有所不同並因人而異,

若因分局長個性過於強硬欠缺圓融,每造成其本身之壓力來源外,亦會造成上 級直屬長官之困擾,警察人員依法執法絕不可便宜行事,此乃理所當然,惟對

於各方面之關心與關切則有賴個人委婉之說明技巧與誠懇之態度,分局長個人 之人格特質影響到分局全體員警之執法心態與服務品質,此乃不爭之事實,故 分局長個人之人格特質亦造成工作上壓力很大之來源,故在遴選擔任分局長職 務時,其人格特質亦應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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